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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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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1

  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三章 社區管理和服務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維修養護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內容解讀相關問題解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籌集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及其他設施設備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賃和使用、社區管理、物業服務、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構運作、社會參與、安居樂居的原則,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物業服務、愛心服務、自我服務“六位一體”綜合管理服務模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健康和諧。

  第四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門,有關具體工作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管理責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各區政府負責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復審、公共服務等相關工作;在市民政部門指導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度復核、確認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殘、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提供優先救助和保障;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納入屬地網格化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參與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資格核查、入戶調查等。

  殘聯、志愿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會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服務活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社區。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后,建設單位將其整體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雙方簽訂“移交協議”,明確移交內容、裝飾裝修配套標準、維修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用途。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文本,內容包括:(一)合同當事人身份信息;(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使用要求和責任;(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及動態調整租金有關規定;(四)房屋維修責任;(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房屋交接入住、租賃合同簽訂、物業服務、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租金收繳、日常動態巡查、房屋騰退、經營性用房租賃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

  受托機構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區域內設立房屋管理服務站,實行房管員制度。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保障對象租賃、維修養護、租金收繳、經營性用房租賃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檔案,包括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資料。檔案分為電子及紙質兩種類型,實施動態收集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工作。以單位名義集體申請的,應當與申請人、申請單位簽定三方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后,房屋管理、物業公司、社區居民委員會、警務室及各類服務站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應辦公用房,統一懸掛各類辦公、服務用房標識和標志。

  第十四條 對選擇期房的申請家庭實行入住前資格復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準入資格,停止辦理入住手續,并予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 辦理入住手續時,主申請人持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

  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住戶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期滿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承租家庭(單位)的資格進行復審,依據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續租。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配租對象類別、收入及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測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金標準實行定期調整,原則上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個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應予退還。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季度應當按照不低于承租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檢查1次,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納入檔案管理。檢查記錄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入戶檢查時,承租家庭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在場,入戶檢查人員須出具工作證件。

  發現違反合同約定的,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對有違約行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實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體、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調換住房的,原則上應當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滿1年后,持換房意向書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調換住房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互換。互換雙方均符合上述條件且互換住房符合相關保障標準的,準予互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合同剩余租賃期限,租金按照換房后的住房租金計算。

  (二)重新搖號選房。承租家庭辦理退房手續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請參加搖號選房。在等待搖號選房期內,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準入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換住房登記信息平臺,為有互換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內,主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后主申請人搬離承租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可繼續承租該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作為主申請人,改簽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合同剩余租賃期限。共同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后主申請人仍居住該住房的,經復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可繼續承租該住房,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上述家庭經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當終止租賃關系,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租家庭意見征詢機制,設立意見箱、公開電話號碼,每年組織召開1次由各樓棟或單元承租家庭代表參加的聯席會,組織承租家庭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征詢改進意見建議,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各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資格復審時點原則上與租賃合同期限相銜接。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家庭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按照有關程序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2個月內會同各區民政、住房保障管理等相關部門完成復審。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未發生違約的,簽訂續租合同。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拒不糾正的,應向承租家庭出具終止租賃的書面意見。續租合同簽訂應在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個月內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如實填報《濟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況變更申報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受理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家庭由于收入、住房變化等原因,不再符合2012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標準,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取消其廉租實物保障資格,承租家庭可按照合同約定退房或申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違規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拒不騰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并合理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的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可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方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前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結清房租、水、電、燃氣、廣電等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辦理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按照集約節用、滿足功能、方便服務、預留空間的原則配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配置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按照科學配置、便民利民、市場運作、保值增值的原則,實行公益性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出租經營方式,確保配置綜合超市、菜市場、餐飲店、理發店、洗衣店、家電維修、藥店等必備型商業業態和便民服務項目,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滿足居民生活消費為目標的社區商業。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性用房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和租賃合同文本,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市商務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指導工作。

  第三章 社區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為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責任主體,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教育醫療、計劃生育及疾病預防、社區安全、法律服務、科普宣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到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納入屬地管理服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房屋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城管執法等單位和住戶代表等組建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物業服務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管理活動,協調處理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建社區居民議事會,了解、反映、處理保障對象訴求與建議,完善社區服務站建設,開展社區自我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志愿者服務,建立愛心服務站,多渠道解決住戶訴求。

  第三十六條 擬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且名下無房產的,可持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租賃合同、入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資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對未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實有人口管理規定,核查登記承租家庭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安裝監控設備;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強化治安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保安隊伍,實施安保巡邏,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公益性崗位、各類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居家養老等服務項目應優先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的商業網點,吸納已登記為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打造由幫扶文化、公共文化、基層文化、樓宇文化、區域文化和外來務工者文化等組成的健康向上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文化,積極組織開展適合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特色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辦公管理、服務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售、抵債、抵押、轉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從事與社區建設無關或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建立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社區居民提供衛生防疫、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及康復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公交站點的建設管理工作,方便社區居民出行。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規范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鍋爐、電梯、消防、電氣、制冷作業等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專業性服務企業管理,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服務業績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養護公共區域綠化;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負責小區內環衛設施的接收管理、垃圾清運、化糞池清理等;維護公共區域秩序,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范等工作;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報告;保管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其他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等。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物業使用方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合同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物業服務不低于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三星級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與服務等級相對應,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地下室面積)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車庫內車位(含共用車庫和專用車庫內的車位)和地上停車位,應當通過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租賃費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規劃建設車位不足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不得占用綠地、消防車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外來車輛停放管理參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外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停車服務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共用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標準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停車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車位管理相關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車庫車位租賃、車位場地使用及停車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計算。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納。空置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協議約定標準的70%計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交納。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時,應當保持入住時房屋和設施設備原狀,嚴禁擅自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受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場地,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隨意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賭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社區環境等行為時,應予以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加強日常檢查、養護,并做好記錄。電梯等特種設備和自動消防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并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監管考核標準,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期對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按規定程序作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委員會、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房屋管理服務站等公益性服務機構用房的水、電、燃氣、暖氣費按照居民合表用戶價收取,分別設專表計量,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房屋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維修養護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維修、附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突發應急事件處理等。

  第五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共有部分清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使用人)發放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五十九條 政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維修養護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具體維修范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執行。監控設施設備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關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更新。相關管理部門、經營單位應當對承擔維修責任的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規定加倍收取的租金、違約金、罰金、利息收入,以及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和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其支出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非住宅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費用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開支包括委托費用、環境綜合治理費、綠化衛生費、公用水電費、為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減免的物業服務費、房屋空置期內的物業服務費等。

  第六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租金收入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以下簡稱通用票據)。通用票據是收繳租金時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據,未出具通用票據的,承租方有權拒絕交款。

  第六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票據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應收、實收和欠繳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劃,按規定程序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報告制度。受托機構應當按季或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公共租賃住房受托事項管理等情況;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組織開展愛心服務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第六十九條 市財政、審計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緩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為,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市物價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車位租賃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將公共租賃住房受托機構、承租家庭違規違約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歸集,并按照有關規定與其他部門共享相關信息,為社會信用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第七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管理部門及受托機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用途的。

  第七十三條 承租家庭采取隱瞞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移交城管執法部門,并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取消其承租資格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七十四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并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受托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對于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選聘委托。

  第七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代理業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一、租賃管理

  一是規范租賃管理模式。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托市保障中心以購買服務方式,將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給原公房管理機構(簡稱受托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受托機構在小區內設立管理服務站,建立房管員制度。二是對公租房租賃合同相關事項進行規范。對合同文本制定部門及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合同簽訂主體進行了規范,屬于家庭申請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托市保障中心與承租方簽訂合同,屬于單位申請戶的,要與申請人、申請單位簽訂三方合同。三是對公租房租賃管理(住宅)中的入住手續辦理程序、租賃期限等重要事項逐一明確,同時對租賃期內,主申請人死亡、離異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四是明確公租房小區非住宅租賃管理事項。辦公用房由市保障中心負責制定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經營性用房按市場化原則出租經營,市保障中心負責制定相應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等,受托機構負責具體招租、運營和管理。五是市保障中心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及承租家庭意見征詢機制。

  二、社區管理

  一是明確社區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及服務內容。各區政府是公租房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管理服務內容包含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等,要讓公租房居民享受與屬地戶籍居民均等的社會公共服務。二是進一步明確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會、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等在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三是允許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的承租家庭,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四是倡導打造健康的公租房社區文化,提倡推行社區公益崗位建設等特色工作的開展;同時對社區管理用房的使用提出約束性要求。

  三、物業服務。

  一是確定公租房實行規范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托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招投標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企業。二是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參照了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的內容確定。三是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公租房物業服務不低于普通住宅三星級標準,物業費與服務等級對應。住宅的物業費由承租家庭承擔,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性用房的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于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對交付后空置的物業,服務費由市保障中心按照物業協議70%的標準繳納。四是對公租房小區車庫車位使用管理、外來車輛管理、房屋裝修管理、特種及自動消防設備管理、小區配套用房水電氣暖的繳費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五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要求及監管評估,市保障中心制定物業服務考核監管標準,并會同社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牽頭成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做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四、維修養護

  一是明確公租房維修養護內容: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修、附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等。二是對住宅及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進行界定: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受托機構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三是對小區配套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及管理的責任主體進行界定:監控設施設備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受托機構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應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和更新。四是政府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資金管理

  一是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及用途。《暫行辦法》規定,公租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費用等。二是建立租金收繳管理制度。市保障中心應建立租金收繳管理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負責制定年度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劃,經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保障中心為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受托機構具體實施。三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六、明確公租房退回情形

  《辦法》同時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和法律責任,其中包括七種需要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一是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是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是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是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是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是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問題解答

  一、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原廉租住房嗎?

  【回答】:包含。濟南已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軌運行,此辦法的所有規定均適用于原廉租住房。

  二、辦理入住手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辦理哪些手續?

  【回答】:需要提供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需要辦理的手續有: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生活無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住戶其監護人還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多長?

  【回答】: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市保障中心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租賃期滿后想續租怎么辦?

  【回答】:期滿想續租的承租家庭可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相關管理部門聯合復審。符合條件且未違約的,準予續租;不符合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不糾正的,管理部門出具終止租賃的書面意見。

  五、哪些情形屬于必須騰退住房的?

  【回答】:承租家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管理機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2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師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公租房)管理,充分發揮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益,維護教育部門整體利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邵政辦發[20xx]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公租房按照布局合理、標準適度、經濟適用和有利于學校發展的原則,由區教育科技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入住審批權限由所在地中學(中心校)負責,服務范圍:各鄉教師公租房只能為本鄉在職在崗教職工服務,不得入住其他鄉教職工。公租房租金統一由中學(中心校)代收并上繳區教育科技局。中小學公租房的日常使用、管理、維護由區教育科技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中學(中心校)負責,管護過程產生的費用可從收取的租金中列支(不含管理費)。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公租房是非福利性質住房,在堅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解決本鄉在職在崗中小學教師住房問題,優先解決非北塔區籍無住房年輕教師、支教教師和農村學校無住房教師入住,其次為住址距任教學校所在地路程在15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或有殘疾,需要在校居住的教職工。不符合入住條件的,一律不得安排入住。

  第四條 本周轉房只能解決本鄉中小學教師中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市、區內均沒有住房的教職工,有住房的教職工一律不分配公租房,兩地分居且15公里內無住房可適當考慮,其它情況一律不分配,已取得公租房租住資格的教職工在分配住房層次時,按工齡長短打分,夫妻雙方在本區學校工作且符合分房條件只能分一套公租房,打分按兩人工齡合計計分高低來入住住房層次,以后教職工入住按先后順序分配,當公租房分配緊張時,單身教職工可兩個人合住。

  第五條 各鄉中學(中心校)成立中小學教師公租房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中學(中心校),負責入住審核、管理和租金收取,區教育科技局負責全區教師公租房統籌指導、監管。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公租房租金標準定為0.5元/平方米/月,以后租金收取標準根據市場行情適時調整。入住教職工簽訂入住協議后一次性交納半年租金,以后租金逐年收取。

  第七條 教師公租房的入住對象須由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研究,初步確定擬入住教師名單,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不符合入住條件的,由管理小組根據教師個人申請情況,研究調整。公示期滿最終確定的入住對象名單經中學(中心校)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入住。

  第八條 入住教職工必須與中學(中心校)簽訂入住協議書,入住學校公租房的教師繳納給學校20xx元住房保證金。未繳納住房保證金的'不予簽訂公租房入住協議書,辦理公租房退房手續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九條 凡原在住校的教師(含退休教師)占用學校辦公房用作住家的,一律都要退給學校,只能留一間作教師辦公房,否則其費用按15元/m2的租金收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教師應當及時退還教師公租房。

  (一)一年期滿未辦理續住手續的;

  (二)調離學校、自動離職、辭職、退休、被開除、解聘的;

  (三)支教教師、頂崗實習支教師范生服務期滿的(繼續留任者除外);

  (四)入住教師及配偶在距離學校所在地路程15公里范圍內已擁有住房的(含繼承、購買、自建等);

  (五)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私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的(含父母、子女、親屬);

  (六)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不含生病住院、教師產假期);

  (七)在公租房內從事非法活動的;

  (八)違反區教育科技局和學校相關規定,不符合入住條件的;

  (九)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十)其他原因屬于應當退房的。

  第十一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區教育科技局依章依規處理。

  第十二條 入住教職工不得改變公租房結構擅自進行裝修,否則學校有權收回住房,并從住房保證金中扣除相關的費用。

  第十三條 教師公租房的用水、用電、有線網絡開通等相關費用由入住教師個人承擔,按期繳納,否則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四條 教師公租房入住教師應明確各自衛生責任區,確保公租房衛生整潔。

  第十五條 教師公租房如出現非人為因素的水電故障、墻面粉刷層剝落、地面空鼓開裂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安排人員進行維修。如系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安排維修,相關費用由損壞實施責任人承擔。公租房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的損耗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在教師公租房分配、安排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3

  根據《xx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xx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時已取得xx縣非農業常住戶口。

  2、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xx縣上年度城

  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單身申請人除外)。

  (二)優秀務工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國家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獲得國家、本省、本市及本縣級黨委、政府或國家、本省、本市有關部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本縣籍或外來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我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三)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相關人才政策執行,具體由縣人力社保部門確認其資格。

  (四)其他經縣政府批準的特定住房困難家庭(或個人)。

  上述(一)至(四)類家庭(或個人)在xx縣行政區域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戶36平方米),家庭直系親屬在xx縣行政區域內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二、相關條件認定標準

  (一)戶籍:

  第一類申請家庭需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戶主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可另行推選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要求具有本縣非農業常住戶口且戶籍登記時間至申報時滿1年。第二、三、四類申請家庭戶籍不限。

  (二)戶及家庭人口的認定:

  以戶口簿和結婚證為基本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1)與戶主同一戶口簿內的所有直系親屬為一戶,同一戶口簿內還有申請人兄弟、姐妹的,未成年的計算人口,成年的不計,寄居、寄養、寄讀、掛靠等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

  (2)單身申請人(包括離異人員)以一人戶計算,離異人員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所確認的撫養權為依據,決定子女是否計入該戶人口,如子女未明確撫養權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3)農居混雜或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簿的家庭,以夫妻雙方戶口簿為依據,申請方參照本條第一款認定,另一方只計算本人和子女。

  (4)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列入家庭人口:

  ①戶口報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

  ②原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現役軍人;

  ③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④臨時出境人員。

  (5)申請截止日前12個月內死亡的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口。申請人尚未獲得承租資格前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中無符合條件人員的,撤消申請資格;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變更為申請人。

  (三)收入限制標準:單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xx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xx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請家庭的經濟收入狀況由民政部門按照《xx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試行)》認定。

  (四)無住房是指:申請家庭家庭成員和共同申請人在xx縣行政區域內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除有產權登記外還包括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作為農民建房家庭成員申請建房的房屋或土地),未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且申請之日前5年xx縣行政區域內無轉讓住房。

  (五)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申請家庭家庭成員和共同申請人在xx縣行政區域內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單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戶36平方米)。申請之日前5年xx縣行政區域內轉讓住房的應計算住房面積。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總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人口數。

  住房建筑面積按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土地權屬記載上房屋測量的面積、土地批建材料上房屋測量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

  國有土地上沒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為D級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積1︰1.5的比例認定住房面積。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體倒塌的,須提供土地部門出具的土地注銷、無再次批建證明。未批先建、搭建、改建的房屋,已受讓但未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的房屋均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六)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xx縣行政區域內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年xx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以上的(20xx年xx縣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為49平方米)。

  在計算申請人和配偶的父母是否具有住房資助能力時,計算方法為:父母人均住房面積已超,需計算除申請人和配偶外的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面積,如超過xx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的,視作具有住房資助能力;在計算申請人子女是否具有住房資助能力時,計算方法為:只要申請人其中一個子女的人均住房面積超過xx縣城鎮人均住房面積1.5倍,或擁有2套以上住房的,視作具有住房資助能力。

  (七)離婚戶住房面積的認定:離婚戶自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生效之日至申請日已滿12個月的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1)至申請時離婚未滿三年的,離婚時將住房分給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應將離婚時夫妻共有的各類私有住房面積按產權登記時約定份額(產權登記時無約定的以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計入住房面積;(2)至申請時離婚滿三年但不滿五年的,離婚時因住房分給一方而財產處置約定以貨幣補償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計算一半住房面積,未約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視為無房戶,滿五年的不論有無貨幣補償約定,未分得住房方均視為無房戶(3)離婚前夫妻共同處置(轉移)的私有住房面積按產權登記時約定份額(產權登記時無約定的以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計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請時未滿5年的計入住房面積,滿5年的則不計)。

  三、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戶口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同一戶口簿內所有直系親屬為一戶,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異或喪偶人員、單身的引進人才和單身優秀務工人員可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并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四、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可到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明。

  (二)申請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每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申請人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共同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

  2、縣民政部門出具的xx縣居民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3、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xx縣行政區域內出具證明前5年內私有住房交易情況、現有住房情況和租住直管公房狀況的證明;

  4、縣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xx縣行政區域內出具證明前5年內私有住房交易情況和現相關土地使用信息;

  5、符合申請條件第二、三類的申請人還需提供學歷、學位、職業資格證書、榮譽稱號等證明,所在單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積金繳存等證明;

  6、縣住房保障部門需要的其他證明。

  五、審核配租

  (一)審核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到縣住房保障部門領取申請表及相關表單,如實填寫并附申請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縣住房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提出復審意見,并在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或用人單位進行異議征詢,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并說明理由。

  經異議征詢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縣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工作小組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報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發《xx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確認書》。

  (二)配租

  1、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以單間或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二代單親異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戶型。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受理公告,按房源房型、家庭人數、家庭類別實行配租。

  2、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申請通告前,應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租金價格等信息在縣住房保障信息網和相關媒體上適時公布。

  3、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分類情況,分別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申請家庭的候租順序號,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可以享受優先安置條件的對象享受優先承租權。并核發《xx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證》(以下簡稱《租賃證》)。

  核發《租賃證》戶數大于實際可配租房源數時,按房源數與領取《租賃證》家庭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憑《租賃證》的候租順序號確定租賃家庭。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在3年內按照《租賃證》的候租順序號輪候配租,放棄配租的注銷《租賃證》。如在輪候配租期間,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向縣住房保障部門報告并作出說明,滿3年后核發的《租賃證》作廢。

  核發《租賃證》戶數小于實際可安置房源數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租賃家庭。

  4、租賃家庭確定后,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租賃家庭租賃房號,零星騰退的房源按照候租順序號確定租賃家庭,候租時間超過1年的',在正式租賃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核。

  5、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縣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縣住房保障信息網和相關媒體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簽訂合同

  獲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縣住房保障部門發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租賃證》到指定地點簽訂《xx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和核發的《租賃證》作廢,但3年后可重新申請。

  六、租賃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賃合同簽訂期限為3年。

  2、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3、申請人原居住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的,在簽訂合同前,必須騰退居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不退出的取消配租資格。

  4、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不計息),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5、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符合條件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二)租金管理

  1、除領取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重度殘疾人救助金領取證》或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外,其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按統一租金繳納房租。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重度殘疾人救助金領取證》或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需在申請時有效。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交納租金,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參照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或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三)房屋管理

  因管理需要,縣住房保障部門有權采取各種方式防止各類轉租、轉借行為的發生。

  1、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一般不允許對房屋進行再次裝修,如承租人確需再次裝修的,須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對于房屋內部已裝修部分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七、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xx縣行政區域內獲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的,或超過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私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水、電等費用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繳納房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過渡期后仍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并在有關媒體上曝光。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監督管理

  (一)縣住房保障部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和租住狀況進行抽查復核,承租人應無條件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二)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材料。在監督檢查中,縣住房保障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5年內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申請家庭須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如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有故意欺報、漏報、瞞報等情況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5年內不得申請各類保障性住房。各類房地產、工商、車輛等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權屬,以合法登記內容為準,一切借名、冒名等情況不予認可。

  (五)申請家庭或出具證明的單位不配合調查的,認定其出具的證明無效,取消申請資格。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六)縣住房保障部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七)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的政策制訂,協調、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各區(開發區、新區)負責實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后管理等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

  價格、財政、司法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后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租對象、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離異、喪偶的,可以由申報家庭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共同申請人計算在內。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應當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第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六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家庭的,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持《居住證》連續滿3年、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七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籌資金建設、面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調配。

  開發區、工業園區也可以根據本園區外來務工人員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將市級的公共租賃住房劃撥一定數量用于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統籌考慮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規模、本市居民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劃撥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用于保障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申請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

  (二)本地無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條 申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開展分配的,其保障對象應當為經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住房和委托同級民政部門審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具體審核程序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含申請、審核、分配內容的分配方案,報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自行實施。分配結束后,應當將分配人員名單等分配情況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備案后,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并將備案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本市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在適當時候可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條 本市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二)申請人連續享受本市低保6個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復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應當提交征收安置(貨幣補償)協議;

  (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證、特困人員證明、殘疾證、烈屬證、優撫證、勞模證或者復轉軍人立功證明等證件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四)申請家庭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同意對其住房、收入和車輛等情況進行核查的聲明及授權;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或者居住證的復印件;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應當提供未婚證明;

  (七)《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申請前6個月收入情況表》;

  (八)《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車輛擁有情況申報表》;

  (九)有車輛的提供車輛登記復印件,無車輛的無須提供;

  (十)收入類材料。有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人員收入證明》;2、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復印件(申請當日及前六個月明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單(條)復印件(申請當月及前六個月));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4、在外務工人員由用工單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無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校學生可提供學生證明代替收入證明。

  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一)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應當現場出示原件,供社區工作人員核查。

  第十四條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六)項材料,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十一)項材料。

  第四章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申請、審核、分配、監督等工作,應當逐步實現日常化、動態化。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

  1、受理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社區居委會設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請。本市戶籍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外來人員向居住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請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戶主,特殊情況可委托代理人。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受理工作人員見證下,簽署同意對其收入和財產進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權,并加蓋手印;受理工作人員見證后應當簽字蓋章并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各項證件原件與復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

  2、錄入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提交的所有資料錄入、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確保所有錄入、掃描信息準確無誤。

  對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視為放棄申請。

  3、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社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張榜公示3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網站的應同時在網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受理意見、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房產。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住房情況,將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反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單位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反饋的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委托書后,將委托書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并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申請人所有信息及委托書導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信息系統,發起委托。同時將所有紙質材料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所有移交紙質、電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門與民政部門進行協商確定。

  不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門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經濟狀況核查。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在收到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內,完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載明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車輛等核查信息。

  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將核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協商程序返回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并將核查報告涉及的信息從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反饋給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四)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公示。

  1、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民政部門核查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綜合核查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及房產核查情況,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將名單張榜公示3天,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2、異議復核。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3天內,向原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由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再次申請認定,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再次核查住房面積或者委托同級民政部門再次進行經濟狀況核查。再次核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仍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3、信息反饋。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所有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后,將申請人的認定結果從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反饋給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

  (五)材料移交。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人相關材料移交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建檔。

  (六)名單報送、資料建檔。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后,將名單及相關檔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送備案。

  (七)備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已認定的住房保障對象在南昌市房地產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結束,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建檔。

  公示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否則,一經發現并查實,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的.資格申請的受理和審核程序按第十六條執行。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第五章 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搖號分配前,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擬分配的房源位置、戶型、數量、租金標準和分配方案等向社會公示。搖號分配后,應當將中簽人名單和中簽房源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據申請人和房源數量,在全市統籌安排、分區配置。

  區(開發區、新區)自行制定本轄區的分配工作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分配。

  第二十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優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第一優先順序,烈屬家庭、優撫對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市級以上勞模、成年孤兒、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為第二優先順序,連續3次未中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為第三優先順序。

  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和特困人員中的60歲以上(含60歲)老人,應當配租4樓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經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市財政部門發放租賃補貼。

  第六章 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租金標準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退出后,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租金標準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異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按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10%的標準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標準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40%的標準收取,收入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過2.5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70%的標準收取。對享受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的烈屬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全免。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參照周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自行確定。

  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兩家以上(含兩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擬訂租金標準,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評估費從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費標準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市場水平,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相關規定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按實際收取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報酬。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屋交付使用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三)物業服務、水、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

  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不得轉租、轉借、閑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裝修的,應當征得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裝修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不可拆移的裝修設施在騰退時不予補償,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累積6個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條 承租人符合申請條件愿意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續約。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經濟狀況開展核查,核查程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約;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應當按時騰退住房。

  第三十一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和對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動態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核查,核查程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收入條件發生變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可以動態調整租金。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的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統一轉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以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

  以騙取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或者補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或者補貼資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回,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簽家庭放棄承租中簽房源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誠信檔案,將申請人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社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優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組織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各縣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圍為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和南昌縣、新建縣。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為非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居民。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者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并按照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昆明轎子山旅游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將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等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規劃、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托運營單位,具體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及管理,運營單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結合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明確年度建設計劃,確定規劃選址及用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結合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戶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價格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選址,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的區域。規劃設計按照節約集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做到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采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及其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簡稱商品房配建)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調劑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金融機構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四)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設以一居室或者兩居室的小戶型為主,應當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建設。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項目的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托運營單位實施建設、持有產權和經營管理。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和進行經營管理,并接受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合同約定產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以約定的價格由政府回購。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轉讓后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七條在本市工作或者創業、居住的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的;

  (二)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未享受實物配租的;

  (三)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并在當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交納社會保險的;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外,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的具體準入條件由當地住建(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一個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1套成套住房;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標準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財產的具體標準,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轉讓私有產權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直管公房或者轉讓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

  (四)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

  (五)其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提交昆明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畢業證書(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社會保險交納證明、住房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復審、終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情況報送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三)復審、終審。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復審無異議的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門對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復審通過的申請人,其相關信息通過與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的信息比對進行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門予以輪候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復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終審,終審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聯合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輪候登記,并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以代表本企業職工統一向當地住建(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搖號配租制度。具體的住房輪候搖號和配租管理規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本企業職工配租。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住建(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輪候,輪候期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取得輪候資格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職工,經企業討論通過并公示后配租,并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搖號時的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申請人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達到3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人及時交納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計達到6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繳納所欠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承租或者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確定。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其發改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市發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分級定租或者租補分離。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結清相關費用。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的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財產、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并按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而未如實申報的;

  (七)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四十一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行為,對應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建設資金及租金收入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三條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點、戶型、面積、租金,以及申請、輪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市住建(保障)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并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住建(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警告,并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體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開公平、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財產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及國有房產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近期建設用地和年度建設用地。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和用地審批時單獨列出,優先保障。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或在市場上長期租賃及調劑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籌集。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規模、套型結構、竣工交付時間、收購方式和價格等事項。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供應:

  (一)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地;

  (二)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三)經營性房地產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分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種。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等規范規定。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管理以及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等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租賃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年滿18周歲,在本市五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財產和住房建筑面積應當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一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等財產。

  本辦法所稱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時間已滿3年;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工作、生活;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區居民戶籍或者屬于本市五城區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在本市五城區務工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6年,或屬于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

  3.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4.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人屬于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

  2.申請家庭在本市五城區年收入、財產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條本市五城區范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在本市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引進且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技術人員,以及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體的準入條件、審核和分配規程另行制訂。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二)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證明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

  (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月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勞動合同以及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社會保險繳交憑證等證明材料;

  5.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須提供畢業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離異或喪偶的還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提供的受理申請當日前連續12個月的`收入證明和有權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3.申請家庭現住房證明材料;

  4.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證照材料還須附復印件,原件受理核對后退還。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誠信承諾書以及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查詢授權書,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職工統一進行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經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查。

  第二十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請有關部門和單位核查申請家庭的住房和公積金繳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連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轉請區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財產認定。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請有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區民政部門根據核查信息,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進行認定,提出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書面意見,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和核查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準入條件提出復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確定配租標準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各區上報的申請家庭資格復審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經聯席會議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書面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根據所反映的住房問題進行復查,并將反映的家庭財產、收入問題轉區民政局復查,核實結果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或復查后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配租范圍,在“中國·福州”門戶網予以公布。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住房籌集,以及承租人輪候、配租和使用等運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經核準獲得承租資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至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輪候配租。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房源數量、輪候配租戶數、承租資格核準時間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選房方案并統一組織選房,選房方案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房號后,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確認書》,并在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簽訂《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資格,其配租資格取消,并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福州市五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擅自裝修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

  復或賠償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水平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并實行動態調整,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國有房產管理、房產登記等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及定價原則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范的指導、勸告義務,并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相關管理費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費用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租賃期滿或解除租賃關系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約時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續簽一次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列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登記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建立申報檔案。對申報情況不再符合保障標準的家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程序進行審查后,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

  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對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上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或因家庭人口結構發生變化需要對保障標準作出調整的,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認定。經聯席會議認定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其解除租賃合同;經聯席會議認定需要調整保障標準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以申報不實、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的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產權的總登記,不得辦理分戶登記,也不能改變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三條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當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鼓勵民營企業、民間資本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凡列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的項目,應享受與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中央與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并享受國家針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的各項優惠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

  第四十五條由工業園區實施管理,向園區企業職工出租的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營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建設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政府于20xx年3月19日頒發的《福州市經濟租賃房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xx〕55號)同時廢止。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4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地稅、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采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照總建筑面積一定比例劃塊配建、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投資建設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辦法規定收入條件的下列群體: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城鎮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政府確定的城市低保金數額的3倍以內。

  具體準入條件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向戶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得同時在戶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請。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人才市場提供的大中專畢業生有關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當地媒體進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具體審核程序和輪候期限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工商注冊、社會保險、繳稅等情況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具體配租面積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配租。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各州(市)、縣(市、區)可采取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配租結果及時在當地媒體公布。

  第十七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書后30日內簽訂《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區域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不含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十九條、企業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二十條、配租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農業轉移人口或者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邀請相應的工會組織和街道、社區協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建設成本為基礎,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租金水平分級核定。租金原則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檔次市場租金的70%。具體分級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區分不同保障對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1次,并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可以從承租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中支付。具體辦法、標準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可以實行產權所有單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沒有續租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一)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租賃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確保做到租賃過程公開透明、租賃結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運營等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違法違規收取、貪污、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8

  申請材料目錄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五)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六)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四)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五)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在聘用單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三)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四)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原單位未返聘證明文件;(五)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在聘用單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六)在辦理變更注冊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可以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接收、匯總,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住房城鄉建設部;3、住房城鄉建設部進行審批,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專業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受理之日起,申請初始注冊的,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變更和延續注冊的,在十個工作日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9

  為維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租賃住房鑰匙由管理科專人保管,并做好鑰匙借用、使用專門登記,不得任意借予他人。

  二、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鑰匙管理。空置房源維修,由建設科提出維修房源清單并經建設科科長簽字,管理科鑰匙保管人根據清單提供鑰匙,空置房源鑰匙應一周之內歸還。空置房源維修完畢后,管理科經辦人與建設科經辦人到現場查看鑰匙完好無損,交還管理科鑰匙保管人,建設科經辦人和管理科經辦人雙方做好確認歸還簽字。

  三、公共租賃住房空置房巡查鑰匙管理。空置房房源定期巡查,由管理科、建設科、物業公司三方做好空置房源查房工作,三天內歸還鑰匙。由管理科、建設科、物業公司三方做好房源鑰匙借用與歸還登記。

  四、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配租鑰匙管理。承租戶需配租鑰匙管理科業務經辦人提前一周通知管理科保管人需要配租的房源,管理科經辦人員提前現場查看鑰匙是否有用。配租當天,承租戶憑房屋交接單到鑰匙保管室移交鑰匙,并由管理科經辦人員與承租戶雙方簽字領用鑰匙。不符合條件承租戶退出該房源,管理科經辦人與建設科經辦人到現場做好確認鑰匙完好無損,并與承租戶退出當日鑰匙歸還保管室,由管理科經辦人員與承租戶雙方簽字歸還鑰匙。

  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換房鑰匙管理。承租戶憑房源交回單及文件,交回原房源鑰匙,并由管理科經辦人員與承租戶雙方簽字歸還鑰匙。領用新房源憑房屋交接單領用新鑰匙,管理科經辦人員與承租戶雙方簽字領用鑰匙。

  六、公共租賃住房高級人才公寓鑰匙管理。衢州市人才辦經辦人憑相關文件及房屋交接單,由管理科鑰匙經辦人與衢州市人才辦經辦人做好鑰匙交接確認簽字。房源退回,憑相關文件,由管理科鑰匙經辦人與衢州市人才辦經辦人簽字歸還鑰匙。

  七、公祖租賃住房空置房上級部門檢查鑰匙管理。由管理科經辦人簽字領用,檢查完成后當天管理科經辦人歸還簽字。

  八、新公共租賃住房新房源鑰匙入庫,鑰匙保管人和經辦人,監交人做好核對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10

  第一條為完善區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多渠道解決區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號)的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資金及房源籌集、準入、退出、租賃及房屋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管委會投資建設、收購或管委會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等方式籌集的,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等符合條件的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土地房屋局是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計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規劃建設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審計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稅務局、公積金中心、各功能園區、各街道辦事處、駐區各金融機構和企業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履行其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資金來源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建設規模、項目安排和用地計劃等內容,應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土地房屋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結合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予以優先保障,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

  ㈠管委會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㈡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㈢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㈣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購的經濟適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㈥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管委會主導。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管委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擁有;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掛牌出讓文件中予以明確配建的條件,房屋產權歸開發企業;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歸投資主體;

  經土地房屋局批準,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企業所有。

  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統一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負責房屋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60平方米為主,按照經濟、環保、耐用的原則進行簡單裝修,達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專項資金;

  ㈡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㈢住房公積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㈣行、非行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㈤發行債券;

  ㈥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㈦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可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費優惠。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條件:

  ㈠區內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身人士應年滿三十周歲;離異應滿3年以上):

  1.家庭成員具有城區及涉農街道非農業人口戶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這里的家庭指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家庭人口數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筑面積之和確定。戶口暫時遷出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服兵役人員、服刑人員、臨時出境仍要回國居住的人員可計入家庭人口。

  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擁有的私有產權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轉讓或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備案房屋及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規定的收入限制標準: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對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計算。

  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和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不受畢業時間限制。

  2.和駐區企業簽有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社會保險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3.收入限制標準參照本條(一)款的規定執行,引進特殊專業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無住房。

  ㈢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指曾獲得區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地(除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戶籍)來區就業的勞動者。

  2.和駐區企業簽有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累計繳納社會保險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標準參照本條㈠款的規定執行。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無住房。

  ㈣經住房保障中心批準,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實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㈤住房困難標準、收入標準由土地房屋局會同民政、發改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測算確定,并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㈠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㈡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外地獨自進區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㈠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暫時遷出戶口或注銷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戶口是空掛戶的應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實際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別出具空掛戶證明和實際居住情況證明)。

  ㈡婚姻狀況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或法院準予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

  ㈢住房情況證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擁有的住房房證、公有住房租賃手續;動遷或交易的,需提供拆遷協議(無拆遷協議的需由經租管理單位提供住房證明)或房屋交易手續、使用權買賣手續、完稅證明等相關手續

  2.無住房的,需提供由房產部門核實出具的無房證明。

  ㈣工作、收入情況證明:

  1.區內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均應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要求出具相關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調查核實后按要求出具就業和收入證明,并提供相關證件。

  2.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供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須做出聲明,同意審核部門向其它有關部門(如工商、稅務、公積金、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㈥其他相關材料

  1.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錄用手續,有調轉的提供調轉手續。

  2.相關部門核準的引進人才證明、立功受獎證書、勞模、英模證書等證明材料。

  3.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所在單位應出具《租金交納擔保書》。

  4.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四章審核程序

  第十六條申請

  ㈠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當年房源空置情況、輪候庫人員數量確定當年申請次數、申請時間。

  ㈡具有城區及涉農街道非農業人口戶籍的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社區申請。

  ㈢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要求統一到單位所在地社區申請,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七條初審

  ㈠受理

  對申請材料完備齊全的,社區應即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于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材料轉所在街道進行初審。

  ㈡初審

  街道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就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須向實際居住地街道致《協助調查函》,同時核實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在本街道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應即時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證明等相關檔案資料一并報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對初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復審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復審意見,對復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對復審不合格的申請人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將在指定的`網站或媒體上對復審合格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間接受實名舉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出具《申請資格認定書》,并進入輪候庫等待搖號配租。

  第十九條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及時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書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審核其申請資格;未主動告知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將配租房源的申請時間段、戶型、數量、地點等相關信息在指定網站或媒體上適時公布,并按申請時間段、地點、相對應的戶型分類搖號配租。

  ㈡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監察、公證、新聞媒體、申請人代表的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網站或媒體公示,公示期3天。搖號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向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本年度同地點搖號配租,本年度搖號后未獲配租資格的申請人下年度須重新申請。

  ㈢全國、省部級勞動模范、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具有優撫證明、重殘證明、重大疾病診斷書的申請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優先輪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規定的地點參加選房的;

  2.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3.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4.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5.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㈤配租面積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與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依據《合同法》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合同管理

  ㈠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㈡租賃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等室內設施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和押金數額及支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取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以及其他約定。

  ㈢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1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㈣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五章租賃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設施設備修繕維護、維修更新由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產權歸管委會的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由管委會指定的管房單位收繳,并按照管委會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管理和維修費用及物業服務費。費用不足部分,由區財政專項列支資金。

  產權歸開發企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開發企業負責收繳,房屋維修管理費及物業管理費等從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土地房屋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價格、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并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面積實行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與原住房面積差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

  ㈢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收,承租人應在每月20日前交納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㈣租金收取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從其工資收入中代扣劃轉至繳交賬戶;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六條換租管理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換租申請。

  ㈠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準。

  ㈡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面積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㈢換租完成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

  ㈡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對于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租金和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符合租住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后拒不騰退住房的,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有權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報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㈠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㈢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㈣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㈤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㈥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㈦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㈧經年審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該家庭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該住房承租期間市場租金的兩倍補繳租金。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承租資格年審制度。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原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限內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報經所在單位或街道確認的住房、收入情況,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或租賃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房申請條件,應當退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監控系統,完善監督辦法和措施,不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房屋內檢查使用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托轉讓、出租或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屋管理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追繳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應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11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條件,根據上級要求,我市今年繼續對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并對部分低收入家庭實施實物配租。為確保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每月620元;

  (二)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擁有市內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五年以上;

  (三)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不超過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除必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必須是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級精神、智力等重度殘疾單身人員,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

  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申請人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二、對戶、人口、無房戶和住房面積的認定

  (一)戶、人口的核定。

  依據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載明的家庭和人口情況為準。

  (二)無房戶的核定。

  核定的家庭成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暫住非住宅房、臨時簡易房、親友住房的應當認定為無房戶。

  (三)面積的核定。

  1、按照現住房建筑面積計算。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含已轉讓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應當將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2、住父母產權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積核定。以該處住房建筑面積扣減在該處住房有戶籍且實際居住的非城鎮低收入人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和,剩余的面積為該申請家庭住房面積。其中,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27平方米核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和材料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1、申請人個人填寫,經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審核蓋章的《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見附表1);

  2、最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低收入家庭應提供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4、家庭成員戶口簿和身份證。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二)受理和初審。

  受理機關收到齊備的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填制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初審、審核表(見附表2),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在其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受理機關將申請資料移交市房產管理部門。

  (三)審核。

  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公示。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五)登記。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六)實施保障。

  1、發放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的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租金標準目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元。實際租賃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標準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低于核定標準的,則按照實際租金額進行租賃住房補貼。

  年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年度一次性發放完畢。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應在準予登記后,根據市房產管理部門的要求持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領取補貼。

  2、實物配租。

  年度我市實物配租的房源共有17套,每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每月租金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元。由市房產管理中心根據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條件確定承租人,應優先安排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已享受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本年內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

  四、退出規定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六)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對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請資格,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的差額;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須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加強監督

  住房保障工作是市政府對我市的工作考核項目之一,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確保不出紕漏。市政府將對各部門、單位的工作進行督查,對辦事拖沓、不嚴格執行規定的行為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市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確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根據《XXx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xx〕159號)和《XX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分配管理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xx〕10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外地來華亭工作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縣城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在國家、省、市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省政府對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負總責,對市州、縣市區政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住建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縣發改、監察、財政、國土、規劃、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縣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保障,按劃撥方式供應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該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彌補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

  第八條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非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國有投資公司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應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政府出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三章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中等偏下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新就業學生、外地來我縣工作及進城務工的無住房人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大中專院校畢業新就業學生指具有本縣常住戶口,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及其父母在本縣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外地來我縣工作及進城務工人員,需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住房困難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也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東華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外地來華亭工作和進城務工人員也可向單位或租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權證以及房產部門提供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外地來華亭工作和進城務工人員,提供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障繳費證明;

  (六)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應提交由縣人社部門出具的引進人才證明,勞模、英模證書和立功受獎證書,計劃生育有關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對象,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確定配租結果,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租賃與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縣物價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住房租賃市場價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長為5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二條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收入超過政府規定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實施管理,物業服務費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研究核定。

  第二十七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鄉鎮、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XXX文件同時廢止。

公共租賃住房辦法13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公積金管委〔20xx〕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實施。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的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各自行政區域或管理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的管理和具體繳存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國農業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和中國建設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三家行及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代辦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章繳存范圍

  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前款所稱的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以下稱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方人員)。

  第三章繳存登記和繳存變更登記

  第六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表;

  (二)單位設立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副本或批準文件等);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行開戶許可證。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和單位賬戶開設,并發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以“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還需與管理機構和開戶行另行簽訂“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特約委托付款授權書和“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等。

  第七條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地址、開戶行、行賬號、發薪日、經辦人員等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單位應自相關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正、副本);

  (三)相關證明材料。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如涉及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相關內容的,須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進行換發。單位以“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單位名稱、開戶行、行帳號等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還應及時與管理機構和開戶行重新簽訂“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特約委托付款授權書和“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業務”特約委托收款協議書等。

  第八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解散等情形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正、副本);

  (三)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解散的批準(或證明)文件。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手續前,應按以下要求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二)職工調入其他單位的,通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三)職工無接收單位且暫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將住房公積金轉入“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封存戶”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托管戶”由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銷戶,并收回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第九條新設立的單位或單位新錄用職工以及從本市行政區域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單位設立或錄用、調入職工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新增)登記: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

  (二)職工身份證明;

  (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表。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新增)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并將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申請表轉至代辦行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行賬戶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每個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只能開設一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對職工因各種原因重復設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機構應在核實后予以撤銷或合并。

  第十條單位調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的職工的,應當自調入職工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入)登記: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

  (二)職工身份證明。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入)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單位職工調出的,應當自職工調出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出)登記: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

  (二)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表;

  (三)職工身份證明。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調出)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以及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調出本市行政區域的,還需提供調動證明材料及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確認單。管理機構在結清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后,將住房公積金本息轉入調入地的管理機構為職工設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

  第十二條單位職工離休、退休、出國(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暫時中止工資關系或重新恢復工資關系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的30日內攜帶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清冊到管理機構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銷戶、封存、啟封)登記。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銷戶、封存、啟封)登記申請后,應及時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或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需要更正的,單位應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表;

  (二)職工身份證明;

  (三)相關證明材料(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及單位證明;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的,提供單位證明)。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個人繳存登記信息進行變更。如涉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相關信息的,單位或職工還需到代辦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相關信息的變更。

  第十四條除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外,以后每月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和個人繳存變更登記的時間為單位每月發薪日起至發薪日后5日內。如管理機構已收妥單位上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時間可為收妥之日起至單位當月發薪日后的5日內。

  第四章繳存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管理機構委托代辦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的定期借記業務等方式向單位收取,個別單位經管理機構同意亦可采取送繳的方式繳存。

  管理機構在每月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和個人繳存變更登記后,委托代辦行向單位收取該月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單位因經濟效益較差且符合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要求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

  (一)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表;

  (二)近半年的財務報表;

  (三)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同意緩繳的意見。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時,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資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資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后,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管理中心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告知理由。

  單位申請緩繳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重新按程序申請。

  第十七條已準予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緩繳期間,如經濟效益好轉,應當及時重新繳存并補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如發生需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或個人繳存變更登記的情形,應按上章的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或個人繳存變更登記。

  已準予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繳存基數和基數調整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由單位月繳存額和職工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分別根據職工本人的月工資基數乘以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

  月工資基數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當月工資為月工資基數。

  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原則上每年度(每年7月至下年6月)調整一次,調整時間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調整時單位應根據要求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申報表向管理機構申報。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因職工個人職務變動等再作調整;確屬職工工作調動造成工資制度、水平變化的,可依據職工調入當月工資情況重新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的計算辦法以及各年度職工月工資基數的各類控制數由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另行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單位因經濟上確有困難無法按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要求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攜帶以下資料向管理機構申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或緩繳申請表;

  (二)上年度或近半年的財務報表;

  (三)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同意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意見。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申請時,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資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資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管理機構受理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申請后,應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管理中心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告知理由。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確需延長的,應重新按程序申請。

  第二十二條已準予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如經濟效益好轉,應當及時申請恢復到規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年度驗審

  第二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都應向管理機構申報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原則上每年一次,單位應在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對年度驗審不合格的單位,在其按規定整改合格后,準予年度驗審合格。

  第二十五條單位申報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時應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報告書;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副本);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上年度勞動情況(職工人數、工資)證明。

  第二十六條管理機構受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申請后,應及時予以審查、核準。

  第七章記賬和結息

  第二十七條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用于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管理機構應在收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及時按規定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自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按年結息,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辦理提取時予以結息。

  第八章查詢和對賬

  第三十一條管理機構應當為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和存儲余額等信息提供網絡、客服電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等多種查詢媒介,方便職工查詢。

  第三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日后15日內通過網絡或有關代辦行營業網點及自助設備向職工提供年度住房公積金個人對賬信息,以便于職工進行對賬。職工也可根據個人需要在每年結息后的6個月內到管理機構打印紙質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對賬憑證進行對賬。

  第三十三條職工如對個人住房公積金對賬信息以及查詢到的繳存情況或存儲余額有異議要求復核的,應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并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復核申請表向管理機構申請復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的,由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等登記手續的,由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違反規定,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可按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個人自行全額(參照單位在職職工相關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省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亦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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