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公司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為規范公司勞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保用品的定義、范圍:
本規定所指勞動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
1、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身心健康的作用。
2、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4、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三、勞保用品的管理
1、勞保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年限和技術標準由辦公室負責。
2、勞保用品計劃:各部門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辦公室提報下一所需配備、購買的計劃。辦公室根據各單位員工定員的具體情況提出采購計劃。
3、采購:辦公室根據采購計劃表實地考察后,按照質優價廉、貨比三家的原則每月25日前把公司所有崗位的勞保用品采購到位
四、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1、使用范圍:勞保用品的發放對象為上崗工作的員工。其具體發放標準將依工種、工作任務的'不同而相應確定。員工變更工種時,按新工種標準發放。試用期員工,可按時間長短,其勞保用品分別實行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發放;員工自離崗之日起,不再享有領用勞保用品的權力。
2、勞保發放登記,員工領取勞保用品必須先填報物品領取單,待部門領導審核后交辦公室領取。
3、特殊藥品,如鼠藥,一定要購買國家規定能使用的鼠藥,應加強管理,要由專人保管鼠藥,要有準確的品種,數量登記。不能同食物等物品混放,以防人誤食中毒。
4、凡發給個人保管使用的勞保用品,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失、損壞或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情。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各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勞保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實行以舊換新制度。員工領取勞保用品時,各
部門必須注明具體使用人和發放數量、工作崗位、勞保用品品種和使用時間。
6、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
7、勞保用品必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五、勞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部門要開好班前、班后會,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辦公室不定期進行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六、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4
為保證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勞保用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保用品配備標準》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服務期間,在為企業創造利益的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防護口罩、耳塞等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及毛巾、肥皂等個人清潔衛生用品。
第二條: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一、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二、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四、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第三條:勞保用品的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期限和技術標準由生產管理部負責擬定。
二、勞動防護計劃的編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由生產管理部提報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定樣采購計劃,依據批準后計劃進行采購。
三、采購:由綜合部負責按領用標準,保質保量采購。
四、庫存管理:由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庫存管理。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一)勞保用品發放時由綜合部建帳審定核實,供應科發放。
(二)勞保管理、發放單位雙方均須建立職工勞保臺帳和單位集體領用勞保臺帳,并明確使用人領用時間、物品及數量,嚴格按發放標準發放,不到期領用由發放單位折價扣款,屬個人領用,開具票據由財務執行,屬集體的扣款,由綜合部執行。個人勞保領用不到期辭退者,由發放單位在職工辭退表中注明扣款。
(三)勞保用品領取:按月固定領取的`由隊組審報領取,發放時職工簽字,個人勞保卡上領取的由個人或單位集體持卡領取,辦公室負責領導勞保領取。
(四)綜合部根據勞動保護,不勞動不保護的原則,在審定職工領取勞動用品時,以本人出勤工數為依據,確定領發日期。原則規定月出勤達18天以上計為一個月,年出勤210天為一年進行計算和審核。每月領取的勞動用品,月出勤不達10天者,勞保不計發,當月的勞保在次月初審核領取。當月有出勤,在次月審核時,該職工已離職的不發放,調動崗位的,按原單位出勤審核。
(五)綜合部每半年對各工種,崗位人員進行一次審核,凡工種發生變化,必須立即重新審定個人勞保發放標準。
(六)勞動防護用品以使用期限全過程折舊其固有價值,員工離職未滿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按未滿使用期限向單位支付剩余價值(剩余價值=勞保的實際價值/勞保規定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七)集體勞保的管理
1、對一些崗位發放的勞保,如雨衣、棉衣棉褲、棉大衣、連腳雨褲、電焊手套、耳罩等屬集體勞保。由單位根據崗位編制所需寫出申請,由專人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后,集體領取、發放、保管。供應分別入帳。
2、領用單位對集體勞保進行建帳管理。職工領用集體勞保在完成工作或崗位變化,或勞保不到期辭退,均由領用單位負責交接清楚。不再由于人員變化補充集體勞保。對集體勞保不到期領用,將按照勞保的使用期限折價扣除費用。
(八)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其余實行以舊換新制度。
(九)新入職員工,當月15日前到崗勞動防護用品以全月配備標準領發,15日后到崗按半月配備標準領發。
(十)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領用、管理、清洗、修補、報廢、更換;集體領用的勞保用品由集體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
(十一)臨時兼任崗位所需特定勞動防護用品采用借用制方式管理,由供應科統一管理,按實際生產所需借用。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使用規范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使用部門要做好勞保用品規范使用指導,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供應科、綜合部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由隊組統一領取的職工個人勞保用品,必須全額發放給職工本人,嚴禁以各種名義克扣,違者按5倍罰款。
第六條:常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一、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一)布手套使用在裝卸、搬運、堆放生產過程及設備安裝維護過程中;
(二)搬運或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等化學品或工業用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電焊手套;
(四)旋轉設備操作中嚴禁佩帶手套,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佩帶絕緣手套;
二、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一)粉塵環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二)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或不確定性能化工原料、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三、工作服、防護膠鞋、防護腳蓋、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一)所有員工在工作崗位都必須穿規定工作服,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絕緣鞋;
(二)工作面水大時必須穿防護雨衣;
(三)從事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腳蓋;
(四)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穿絕緣膠鞋;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
一、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所有費用統一由財務部門專項列支;
二、員工按配備標準及使用期限標準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免費提供;
三、員工超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按采購供應價收取成本費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預防性輔助用品。公司根據安全生產、防止工傷、職業病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主要勞動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手套、防塵口罩、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電氣焊用防護鏡、防護面罩和防護服、耳塞等。
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范圍和原則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粉塵作業;
4、有可能存在物體打擊的作業;
二、防護用品的.品種、規格和式樣,應當以符合工種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三、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四、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各部門因生產和工作特需,臨時要求增加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由部門領導申請,報告安全領導小組審查,組長同意,方能辦理采購。
五、勞保用品由生產工段負責發放,生產工段應建立勞保用品發放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勞保用品的領取和發放,確保勞保用品分發到每一個崗位工人。
六、市場部應按質、按量、按時采購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生產中必不可少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定點經營單位采購。
七、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發放,涉及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對不按規定發放防護用品的給予通報處理,對由此而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八、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新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分配上崗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新員工分配證明,按規定到倉庫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2、從事“一工多技”人員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認可,按其主要工種發給防護用品,如確實需要,經報生產技術部批準,按規定增發部分防護用品。
3、員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或借外單位工作人員在三個月以上者,其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
九、各崗位人員作業期間應正確船用勞保用品。凡作業期間不按規定穿用相應勞動防護用品的,一經發現,公司按此規定一次給予50—200元罰款。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匯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7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8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9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采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0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1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2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證標段一線參建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X所有參建人員。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分部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條 各分部安質部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安質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第五條 局安質部是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各分部安質部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實施部門,分部安質部應對各所需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確認。其職責是:
(一)負責確認所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資質,其確認內容是: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省級勞動、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負責審核各部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申請。以及勞保用品的匯總、預算;
(三)負責監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負責按照分部發放標準配備班組員工所需特種防護用品,并記錄臺賬,同時監督本部門員工按標準進行佩戴。
第七條 各班組作業員工應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關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應根據當月生產工作計劃編制本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報分部安質部審查匯總,再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相關部室采購。
第九條 各分部針對各自實際,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根據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護用品。及時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上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對員工的傷害。
第十條 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出具證明后到分部安質部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質部申請補領。
第十一條 各分部要逐級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并將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登記入賬,對非易損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采取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應及時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第十三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項目經理部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第十四條 防護用品的使用范圍和崗位 (一)護目鏡、面罩的使用規定:
電(氧)焊割、打磨拋光、切削(割)崗位操作時必須帶護目鏡或面罩;
(二)勞動防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電氣運行崗位在操作電氣設備時、電氣維護崗位帶電維護作業時、電焊(割)帶電作業時必須佩帶絕緣手套;機械裝配、裝卸、吊裝崗位必須佩帶棉布手套,特殊情況下佩帶防切割防護手套;操作、裝卸或搬動有毒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所有進入作業現場的員工、相關各方單位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
(四)工作服、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在接觸有毒腐蝕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五)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項目經理部規定的工作鞋;電氣運行、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
(六)安全繩、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高空安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繩、安全帶;項目經理部汽車駕駛員開車時必須系安全帶;
(七)防護耳塞的使用規定:
在產生強噪聲的作業環境下工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耳塞;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八)自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在火災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時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業環境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佩帶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學品的作業時必須佩帶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第十五條 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由分部安質部統一安排使用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各分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應急處理事故不準動用,并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分部安質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 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 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 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 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 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 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噴煤車間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及發放。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職業危害配備的防護用品,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1、頭部防護類;2、呼吸器官防護類;3、眼面防護類;4、聽覺器官防護類;5、防護服裝類;6、手足防護類;7、防墜落類。
4.職責
4.1車間要積極配合集團安環部制定廠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2車間負責對各班組上報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進行審核、登記并按時上報集團安環部。
4.3車間負責制定本車間的勞保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職工。
5、工作程序
5.1.1車間勞動防護用品報料按標準制定計劃,并登記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員,經本車間主管主任批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審核、登記、簽字,并把人員報車間備案,經車間審核、簽字確認后,書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車間報料計劃電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發至安全科,安全科審核、簽字后于15日之前發至集團安環部。若規定之日不能將報料計劃上報車間,由車間、勞保管理人員負全責。
5.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車間接到廠部勞保發放的通知后,要按報料計劃到勞保庫房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2.2新入廠員工由車間勞保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協調開取證明后,到庫房領取。新員工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發放,由分配后車間車間收取押金,新員工三個月以內退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不再退還,三個月以后憑押金條領取押金;如有其它車間調入或本車間內部調換的人員,必須出具原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5.2.3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車間將對職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
1、目的
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職工。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采購部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安全部與物資庫進行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驗收,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采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后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待復工后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發放標。
3.8、生產單位職工進入生產廠區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防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相關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5、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并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干凈并晾曬干。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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