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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6-02-19 06:56:55 管理制度

病歷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病歷管理制度

病歷管理制度1

  一、門(急)診病歷必須有連續的頁碼,由病員自行保管。急診留觀期間,急診留觀病歷由急診科負責保管。

  二、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四、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五、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六、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七、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制度。

  1、醫院設立病案室具體負責醫院的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2、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院負責保管。

  3、醫院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4、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醫務科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漏患者隱私。

  5、醫院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病歷上應當標注頁碼。

  6、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由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7、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8、病案室負責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是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影響身份證明,死亡患者及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院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11、病案室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12、病案室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后,由專人將需要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復制。并在核對無誤后由信息科加蓋證明印記。

  1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應當在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條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務科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14、住院病歷原則上永久保存。

病歷管理制度3

  i.日常管理

  (i)負責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

  (II)所有出院病歷應在出院后24小時內(死亡病歷后一周內)從病歷室收回。

  (3) 負責出院病人病歷的整理、核對、登記、標引、編目、裝訂、保管,在病房交接病歷時,將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記,并在各交接登記處由雙方簽字。

  (4)計算機團隊和病歷管理員應每月執行病歷移交程序,認真錄入和核對病歷,制作表格并打印賬目。

  II.病歷的儲存和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科研和個人查閱病歷的供應和恢復。

  2. 負責處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醫務部批準的'外轉接收。

  3. 配合統計人員整理分析相關統計數據。

  4. 檢查病案書寫質量,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持續改進。

  5. 做好病案庫房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病案資料的保密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4

  附屬醫院病歷全程質量監控、評價、反饋制度

  1、醫院病歷在病案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實行全程質量監控,設立環節質量控制和終末質量控制,定期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進行質量抽查和開展評比。

  2、病歷書寫質量應以《江西省病歷書寫規范》為標準進行。各科環節質控員每月對本科住院病歷進行二次質量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在科室會上進行通報和組織整改。

  3、院終末質控員每天對各科出院歸檔病歷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當即反饋至本人知曉,督促整改,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4、出院病歷移送病案室前,須先由科主任審查評分后再行移交病案室,由終末質控員進行終末質量檢查,凡不符合規范標準的'應及時通知責任醫師來病案室補記,直到符合標準為止。

  5、院質控辦每月對運行病歷質量進行檢查,每月最后一周召開各科環節質控員工作會議,將各科病歷書寫存在的問題以書面"病歷質量月反饋表"的形式通知各科,各科必須在三天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填寫在反饋表中,返還院質控辦。

  6、院質控辦對病案質量檢查后進行質量評定,劃分等級并進行登記,每月將檢查結果進行分析和總結并向分管院長匯報,并在每月第二周全院中層干部會上進行點評、通報。

  7、病案管理委員會每季組織病歷質量檢查、評比,并通過會議進行點評、通報,檢查評比結果與醫務人員個人獎懲掛鉤。

病歷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含中醫電子病歷,下同)應用管理,滿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其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子病歷應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病歷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子病歷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持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的業務監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

  (三)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

  (四)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

  第八條 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電子病歷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

  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十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采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第三章 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原則。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單、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并保存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并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確認后,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權限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確認。

  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確認電子病歷內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操作痕跡、標記準確的操作時間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條【歸檔狀態和修改痕跡】 電子病歷應當設置歸檔狀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電子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后進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形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字化采集后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電子病歷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病歷查閱權限,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呈現的電子病歷應當顯示患者個人信息、診療記錄、記錄時間及記錄人員、上級審核人員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電子病歷的復制服務。

  醫療機構可以提供電子版或打印版病歷。

  復制的電子病歷文檔應當可供獨立讀取,打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應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醫學影像檢查圖像、手術錄像、介入操作錄像等電子資料復制服務。

  第五章 電子病歷的封存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電子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并進行復制后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打印的紙質版進行復印,并加蓋病案管理章后進行封存。

  第二十四條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應當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及要求:

  (一)儲存于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并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二)可在原系統內讀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封存后電子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使用。

  電子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電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簽名,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操作人員包括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務人員,維護、管理電子病歷信息系統的技術人員和實施電子病歷質量監管的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對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國中醫藥發〔20xx〕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病歷管理制度6

  一、病歷書寫一般要求

  1、病歷書寫應符合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和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20xx 年版)》的相關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實施下列規范。

  2、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3、病歷書寫應該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在規定的時限內由符合資質的相應醫務人員書寫完成。

  4、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6、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7、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由相應的醫務人員書寫簽名。各級醫務人員只能簽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8、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一般時間記錄年、月、日、時,急診病歷、病危重患者病程記錄、搶救時間、死亡時間、醫囑下達時間等需記錄至分鐘。

  9、病歷中各種記錄單眉欄填寫齊全(姓名、住院號等),標注頁碼,排序正確。每一內容從起始頁標注頁碼,如入院記錄第1、2......頁,病程記錄第1、2......頁等。

  10、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要按規定填寫完整,不得空項。在收到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病歷。

  11、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12、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2、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3、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4、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2、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3、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4、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5、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6、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三、住院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頁

  準確地填寫首頁各個項目,對個人信息要核實、不能空項

  (二)入院記錄

  1、要求入院24小時內由經治醫師完成入院記錄。

  2、一般項目填寫齊全。

  3、主訴體現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能導出第一診斷。

  4、現病史必須與主訴相關、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變、診療過程;要求重點突出、層次分明、概念明確、運用術語準確,有鑒別診斷相關資料。

  5、既往史、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齊全。

  6、體格檢查項目齊全,要求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

  7、有專科情況的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主要記錄與本專科有關的體征,體格檢查中相應項目不必書寫,只寫“見專科情況”。專科檢查情況應全面,應詳細記錄與診斷及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體征。

  8、輔助檢查:入院前所做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包括血、尿、糞和其他檢驗檢查項目,如X線、CT、磁共振等特殊檢查。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編號。

  9、初步診斷:應當主次分明、順序排列、病名規范、書寫全面,應盡可能包括病因診斷、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診斷、疾病的分型與分期、并發癥的診斷和伴發疾病診斷。不要遺漏不常見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診斷。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10、醫師簽名:經治醫師(執業醫師)書寫簽名

  (三)病程記錄

  1、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完成,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

  2、日常病程記錄要求:

  (1)對病危患者應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記錄一次,記錄時間具體到分鐘;

  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2)會診當天、輸血當天應有病程記錄。

  (3)出院前一天或當天應有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病情現狀、出院標準是否達到、上級醫師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親屬溝通的內容等。

  (4)病程記錄內容要求要及時反映病情變化、分析判斷、處理措施、效果觀察。

  a 要記錄采取的診治措施及效果,診治工作的進展情況;各種診療操作的詳細過程(誰操作、誰記錄);重要醫囑的更改及其理由;會診意見及執行情況;輸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況。

  b 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結果異常的處理措施。 c 醫師查房意見(體現三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等

  d 要記錄診治過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屬交待的病情及診治情況及他們的意愿。

  3、診療方案的制定及治療方案的調整必須由高級職稱醫師負責評價并核準簽字。

  4、上級醫師首次查房記錄:

  應當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記錄。

  5、上級醫師日常查房記錄要求:

  (1)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時限

  病危患者應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應每周1-2次。

  (2)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的疑難危重患者,必須有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的查房記錄。

  6、有創診療操作記錄:

  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7、手術科室相關記錄:

  (1)手術前一天應有病程記錄。

  (2)術前小結:術前24小時內完成。術前小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3)急危手術可免寫術前小結,但相關內容應記錄在首次病程記錄中。

  (4)患者病情較重或難度較大的手術要有術前討論,應在術前72小時內完成。

  (5)手術記錄應當由手術者書寫(僅限一人),應于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

  (6)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即時完成,應特別注意術后的觀察事項及向患者(或近親屬)告知手術的情況。

  (7)術后連續記錄三天病程記錄,此三天內至少要有一次手術者查看患者的記錄。

  (8)一臺手術需由多個科室、多名手術者完成時,由手術者分別書寫所做手術的手術記錄,不能由一名手術者全部書寫。

  (四)輔助檢查

  1、住院48 小時以上要有血尿常規化驗結果。

  2、輸血前要求查血常規、肝功、血型、肝炎項目、梅毒抗體、HIV抗體。

  3、對輔助檢查陽性與重要陰性結果,應在收到報告后48小時有分析記錄。

  4、對屬醫院規定的醫技科室發出的“危急值報告”結果,收到后有分析記錄。

  (五)醫囑單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復拷貝,要符合有關規定。

2、醫囑執行與停止均須有簽全名及時間。

  3、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六)知情同意書

  1、手術同意書應于手術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方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手術者簽名等。

  2、麻醉同意書應于麻醉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方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3、輸血(血液制品)治療知情同意書應于輸血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歷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分、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4、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應于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間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檢查治療,可只在第一次檢查治療時簽署知情同意書,但需向患者說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檢查治療時,不再簽署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

  6、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除了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還應該說明替代治療方案等情況。

  7、病危(重)通知書在患者病情危、重時雙方進行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歷號、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者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七)出院記錄

  1、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2、一式兩份,一份歸入病歷,一份交患者或近親屬。

  (八)各種討論記錄

  1、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由主持人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2、術前討論:

  Ⅲ級及以上、疑難、復雜、致殘、重要器官摘除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需術前討論的Ⅱ級及其他手術由科室視患者病情而定。術前討論應在術前72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簽名等。

  2、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簽名等。由主持人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九)住院病歷必須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所有項目的填寫,包括各級醫師對病案首頁的簽字。

  1、轉科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轉入記錄由轉入科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

  2、搶救記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應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超過8小時的,需在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應于患者死亡后24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5、住院病歷的其它記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應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診斷和治療內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在五個工作日內,最遲七個工作日內(死亡病例一周內)回收至病案室。

  五、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需親自到病案室登記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借閱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內容,不得損毀、轉借、拆散和丟失,不得擅自轉抄、復制病案,按期歸還,不得泄漏患者隱私。

  六、病案室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版》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有特殊要求的,需經醫務科審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病歷管理制度7

  一、住院病人病歷應由護士長進行管理,護士長不在時由值班護士負責,醫護人員均按管理要求執行

  二、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在病房要加強保管,凡借閱病歷者一律簽字。

  三、病歷中各種表格均按順序排列,不得撕毀、拆散、涂改或丟失,用后必須歸還原處

  四、病歷一般不允許出病區,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病歷應由相關科室人員負責攜帶。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歷按出院要求順序排列整齊,送病案室保管。

病歷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病歷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師嚴格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書寫病歷并簽名。

  第三條

  住院醫師負責病歷書寫,科主任或主治醫師負責病歷的審核。特殊情況由科室主治以上醫師書寫。實習醫師不能代替住院醫師書寫入院記錄,其書寫的病程記錄及進修醫師書寫的病歷內容須本院上級醫師審核簽字。科主任是病歷管理的責任人。醫務科負責病歷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病歷檢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病案室按時反饋當月檢查情況。各科科主任每月應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歷,了解病歷書寫情況,加強病歷書寫管理。

  第五條

  醫務科組織專家對每份出院病歷進行檢查,并建立專業人員的技術檔案,將病歷書寫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作為評選先進、晉升職稱的依據。

  第六條

  病歷檢查的重點

  (一)病歷書寫是否真實、清晰,表達是否準確。

  (二)各項記錄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1各項記錄完成時間

  入院記錄在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

  首次病程記錄在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

  出院記錄在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

  死亡記錄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

  手術記錄由術者在術后24小時內完成。

  搶救記錄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2病程記錄時間

  病危患者隨時記錄病情變化,每天至少一次,記錄時間具體到分鐘。

  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

  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

  術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記錄。

  手術患者的病程記錄中要反映術前術者看患者的情況。

  有手術前、后麻醉醫師查看患者的記錄。

  術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記錄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每月須做一次病情小結。

  患者經治醫師發生變更之際,須寫交、接班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患者入院48小時內必須有主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查房及初步診斷治療意見。

  疑難患者必須有科主任或主治醫師查房及病例討論記錄。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病情穩定患者5天內必須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4需要手術、特殊檢查和治療應有知情同意書。

  第七條

  各臨床科室、科主任、醫務科要認真做好環節病歷檢查和終末病歷質量檢查,科主任應加強對環節病歷抽查工作。病歷回病案室前,科主任負責病歷全面檢查并填寫檢查表作出質量評估,檢查表隨出院病歷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醫務科組織專家對病歷進行檢查評估。

  第八條

  醫務科每月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各科病歷管理情況。

  第三章

  病歷檢查結果的獎罰

  第九條

  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獎金==元;每出現一份丙級病歷扣獎金==元。科主任根據當事醫師病歷缺陷中的責任大小處罰至個人。

  第十條

  年度內出現一份丙級病歷或三份乙級病歷者還將受到以下處理

  對當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報。

  第十一條

  對病歷其他缺陷納入病歷管理中扣分。

  第十二條

  對終未病歷質量檢查評分,當月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有丙級病歷或全年共發生3%乙級病歷的'科室不能參加先進科室的評選。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乙級病歷定義

  存在以下重大質量缺陷之一者為乙級病歷

  (一)首頁醫療信息未填寫。

  (二)傳染病漏報。

  (三)缺首次病程記錄或首次病程記錄中缺主要診斷的診斷依據、鑒別診斷及診療計劃。

  (四)缺由科主任或主治及以上的上級醫師簽名確認的診療方案(或手術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間缺科主任或主治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查房記錄。

  (六)缺手術記錄。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搶救記錄。

  (八)缺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

  (九)開展的新手術(技術)與大型手術缺由科主任或授權的上級醫師的簽名確認。

  (十)缺有創檢查(治療)、手術同意書、病情知情同意書或缺患者(委托人)簽字。

  (十一)缺對診斷、治療起決定性作用的輔助檢查報告單。

  (十二)有證據證明病歷記錄系拷貝行為導致的原則性錯誤。

  (十三)缺整頁病歷記錄造成病歷不完整。

  (十四)有明顯涂改。

  (十五)在病歷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簽名。

  第十五條

  丙級病歷定義。在終末病歷中缺入院記錄或存在三項以上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缺陷。

  第十六條

  環節病歷檢查為患者仍在住院中,對病歷重點環節的檢查。

  第十七條

  終末病歷質量檢查是指病歷回病案室存檔前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6日修訂通過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

病歷管理制度9

  一、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重要的醫療、科研價值,也是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證據。衛生院病案室負責本院的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為了保證病歷管理能夠符合衛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衛生院病歷和病案管理嚴格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醫發[20xx]193號文件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在具體工作中,要求衛生院全體醫務人員和行管人員嚴格遵守。

  三、本院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自行負責保管,就診人如因門、急診醫療問題向衛生院提出交涉意見,必須出示在我醫院就診的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由衛生院病案室負責保管。

  四、嚴格住院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嚴格杜絕他人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負責診療患者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資料。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的,必須經醫務科同意,查閱后必須及時歸還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隱私。

  五、病人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種資料應當及時歸入住院病歷,按規定要求粘貼妥當。患者出院后,由病區負責醫師審查歸檔后,由病案室安排專人負責集中、統一保存及管理。

  六、衛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員的復制、復印病歷申請: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資質的保險機構。復印復制僅限于病歷中的客觀性病歷資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復印人不得要求復印、復制病歷中的主觀性病歷資料部分,但可以要求醫患雙方當面予以封存。住院病歷離開病區或進行復印、復制,衛生院應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七、衛生院受理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申請,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13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安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查閱病歷資料時,應當出示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復制的病歷提供,應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

  完成書寫之后。復印復制工作應有申請人在場情況下,由衛生院工作人員操作,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加蓋衛生院公章,并按規定收取申請人工本費后交給申請人。

  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衛生院應當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的主觀性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可以是患方在場復印的復印件,封存的病歷資料,由衛生院醫務科安排專人保管。如果在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時的簽字人應當在場。

病歷管理制度10

  為進一步加強病案質量管理,保障病案資料及時歸檔,更好地發揮病案的服務和利用功能,根據《三級精神病醫院評審標準(20xx年版)實施細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出院病歷三日歸檔制度,即病歷在患者出院三日內歸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監控病歷歸檔時限,并報醫務科備案。

  三、歸檔日計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歷的歸檔日:病案首頁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內歸檔。

  (二)節假日出院病歷歸檔日:按節假日順延至三個工作日。

  四、病案歸檔采取收、送結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內,主管醫師應將病歷交科室主任審核,科主任審核后,安派人員將病歷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負責定期催交病歷,各臨床科室接到催收病歷電話后,應在三日內將未及時歸檔的病歷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員在接收歸檔病案時,若發現病案有缺頁、缺項、填寫不全、嚴重玷污和破損等問題時,有權拒收、并由相關科室完善后當日送交病案室,歸檔時間不得延遲。

  (四)病歷歸檔過程中,送達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簽收記錄上簽字確認。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對應歸檔病案進行梳理,未及時歸檔的.病案要及時通知主管醫師并報醫務科,醫務科按照以下措施進行處罰:

  (一)對未按時歸檔的病歷,科主任、醫師分別每份每天扣罰質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歷歸檔為止。

  (二)醫務科不定期對病歷歸檔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病案室有未報、漏報、錯報現象,每份病歷扣罰質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時歸檔時,主管醫師應及時和醫務科溝通,醫務科將根據實際情況通知病案室延長相關病案歸檔時間。

  六、各臨床科室及病案室應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遺失,按照以下措施處罰:

  (一)遺失一份歸檔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二)遺失一份運行病歷罰款500元,從遺失者(或遺失科室)效益工資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歷交接不清楚情況下遺失,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所涉科室或個人各扣罰300元。

  (四)若病歷遺失當中出現醫療糾紛的,除經濟處罰外,責任人必須承擔由病歷遺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規定由醫務科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病歷管理制度11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景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保密的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善供給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

  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供給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能夠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供給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景,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供給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供給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能夠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供給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能夠根據需要供給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能夠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景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能夠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景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貼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職責。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職責出現下列情景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職責: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病歷管理制度12

  一、基本要求

  (一)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初診日期等。

  (二)門(急)診病歷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三)門(急)診患者每次就診,經治醫師都必須填寫就診日期及科別,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危急重患者就診時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心率、意識狀態及搶救措施等。搶救無效死亡的病例,要記錄搶救經過,參加搶救人員姓名、職稱或職務,死亡日期及時間、死亡診斷等。 (四)初步診斷及醫師簽名應書寫在病歷右下方,醫師應簽全名,字跡清晰易辨。處理措施寫在左半側。

  (五)兒科患者、意識障礙患者、創傷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診須寫明陪伴者姓名以及與患者的關系,必要時寫明陪伴者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患者在其他醫院所做檢查,應注明所做檢查醫院名稱及檢查日期。

  (七)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

  (八)門診患者住院須填寫住院證。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與格式

  (一)出診病歷記錄

  1、首頁(封面)

  2、就診日期及科別

  3、主訴:主要癥狀及持續時間

  4、現病史:現病史應重點突出,包括本次患病日期、主要癥狀及特點、伴隨癥狀、他院診治情況及療效等,并簡要記述既往史、個人史、婚姻史、月經及生育史、家族史等。

  5、體格檢查:一般情況,重點記錄陽性體征及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情況。

  6、輔助檢查

  注:主訴、現病史、輔助檢查不需列題。

  7、初步診斷:如診斷不明確可在疾病名稱后“”或寫“××癥狀待查”,并在其后按可能性大小排列2―3個疾病名稱。 8、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9、醫師簽全名(楷書)

  (二)復診病歷記錄

  1、記錄就診日期及科別。

  2、重點詢問及記錄上次治療后的'病情變化、治療反應,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樣。

  3、體格檢查著重記錄既往陽性體征的變化及新發現的陽性體征。

  4、需要補充的輔助檢查。

  5、診斷;既往已確診的患者,如診斷無變更,可不再重寫。

  6、三次就診尚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或他科醫師會診,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寫明會診意見、時間并簽全名。

  7、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病歷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帶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帶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帶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狀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狀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供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供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5

  附屬醫院食品留樣制度

  一、食堂提供的每樣食品,由專人負責留樣。

  二、每餐留樣的食品,應采集在操作過程中或加工終止時的樣品,不得特殊制作,按規定不少于125克,分別盛放在已消毒的專用容器中。

  三、留樣食品取樣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盒內,以免被污染。留樣容器應專用,并經消毒確保清潔,樣品應密閉保存在留樣容器里。

  四、留樣食品冷卻后,用保鮮蓋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貼上標簽,標明留樣日期、時間、品名、餐次、留樣人、制作人,其他情況可根據衛生監督部門或餐飲單位自行決定留樣品種。

  五、將貼好標簽的留樣食品存放于5℃左右的`冷藏條件下,不得冷凍保存,要經常查看溫度計及時校準溫度。

  六、做好每餐每樣留樣食品的記錄,包括食品樣源、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目測樣狀等,以備檢查。

  七、留樣食品一般保存48小時,時間到期后方可處理留樣的食品;

  八、食品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物品。

  九、衛生監督小組及監督管理員不定期檢查留樣工作,核對留樣食品的數量、時間、品種、重量是否與記錄相符,發現未按要求留樣的,將追究留樣員的責任。

  十、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衛生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工作,不得有留樣不真實或留樣工作不到位的行為,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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