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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31 08:47:04 管理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篇[實用]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篇[實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發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范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 定義

  危險作業指: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及各種交叉作業活動。

  第四條 職責

  1.安委會辦公室

  1.1 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 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 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安全績效考核。

  2. 生產部設備動力組

  2.1 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 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 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 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 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 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 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 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 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 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 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5.1 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 監護人或的職責

  6.1 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 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 作業人員的職責

  7.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五條 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六條 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動火作業

  1.1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液氧匯流排間、配電室、材料倉庫、測試中心、車間、辦公樓(辦公場所)、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需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1.2 動火作業分類

  1.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如油庫、材料庫、液氧匯流排間。

  1.2.3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1.2.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產,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委會主任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2.5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3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3.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3.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1.3.3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1.3.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安委會主任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1.3.5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

  1.3.6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或等于0.2%。

  1.4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 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 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 高處作業

  3.1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方可作業。

  3.2.1 作業部門審批:

  (1)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2 生產部設備組審批:

  (1)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5~15m;

  (2)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以及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上方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2.3 安委會主任審批:

  (1)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30m;

  (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在降雨、降雪、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時或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在高溫(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或低溫(氣溫低于5℃)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在接近(距離10kv以下帶電體低于1.7m;距離20~35kv帶電體低于2.0m)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 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 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 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 能源介質作業

  4.1 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 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 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 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 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7 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 臨時用電作業

  5.1 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 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 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綜合職能部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 吊裝作業

  6.1 定義

  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5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1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3級:

  1)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為一級吊裝作業;

  2)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時,為二級吊裝作業;

  3)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6.2 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 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6.8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7.交叉作業

  7.1 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7.2 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2.1 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7.2.2 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7.2.3 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7.2.3.1 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7.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7.2.3.4 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7.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7.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7.3.1.1 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7.3.1.2 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7.3.2 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7.3.5 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7.4 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七條 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 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車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 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 兼職安全管理員審查:

  兼職安全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 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綜合職能部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 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正常生產時,銅管和換熱器焊接固定區域動火有效期可為1年),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xx)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xx〕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xx〕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xx〕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1、審批:醫院區域及周圍需要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或公司)應事先上報監管部門,并提出申請,經總務部現場檢查確認安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同意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地點內進行施工。初次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需向總務部提供動火人員有效證書復印件,并與總務部及分管部門簽訂三方安全生產責任書。超過動火日期或更改動火地點,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

  2、要求

  (1)資質:進行電氣焊作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2)安全措施:動火部門應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內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凈。

  ②嚴禁油漆、木工與電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業。

  ③高處進行明火作業時,事先要將下面的可燃物清潔干凈,并鋪設火花收擋板,做好高空作業的保險措施,如系好保險繩、戴好安全帽等。

  ④動火區域內必須有專人監護。

  ⑤動火區域須配備兩具以上滅火器,視需要酌情增加。

  (3)總務部巡查人員每日2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檢查現場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人員應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4)整改處理:施工過程中,總務部員工有權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種不當(違紀)行為予以制止,出現以下嚴重情節的將責令停工并予以處罰。

  ①對使用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的人員并上崗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②對未開具動火許可證,私自在院區動用明火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③對未開具動火作業期間、地點未配備滅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④對不按規定操作對醫院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將嚴格依照《消防法》等規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⑤施工人員在院區內禁止吸煙,違者將按照醫院禁煙規定給予200元經濟處罰。

  3、范圍:以上規定適用于醫院各部門、物業公司、各外包單位、施工單位及人員。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切實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產,抓好“三類人員”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項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1)三類人員的職責

  1)、三類人員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現場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過程的監督工作,及時糾正和制止施工的違章行為。

  2)、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制止施工,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作報告。

  3)、三類人員是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是施工人員的保護人,負責施工過程的監督,及時發現與制止違章作業,一旦發現意外,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受到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2)、項目部和施工隊的.職責

  1)、項目部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負責。

  2)、項目部負責施工人員二級安全教育,定期對外來施工人員現場施工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考核。

  3)、項目部必須建立安全保障體系,落實責任,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拒絕違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證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定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

  2)、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標準的貫徹執行,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3)、定期召開安全管理小組會議和安全管理專題會議,及時解決施工安全管理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4)、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制止違章行為,積極搞好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

  5)、安全管理人員在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生產的批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

  6)、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7)、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8)、協助單位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相應級安全教育,指導并督促檢查下一級的安全教育。

  9)、負責監督和督促本單位所有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一崗一責制”。

  10)、負責安排并檢查項目部安全活動,組織反事故演練。

  11)、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資料齊全、實用、規格化。

  3、術語及定義

  (1)、三類人員

  三類人員是指項目經(副)理、總工和專職安全人員。

  4、三類人員的管理

  1)現場核實施工部位以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向施工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2)施工過程中的監控

  1)安全專職人員必須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發現違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況之一,安全專職人員必須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畢,必要時報公司領導。

  a)施工人員沒有經過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實;

  c)施工人員不聽勸阻,野蠻施工;

  d)施工人員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

  3)監控紀律

  a)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作業監控人員在施工點無視線障礙物的5米內;

  b)進設備作業,施工單位監控人員在人孔外側5米范圍內,公司監控人員在人孔外側15米范圍內;

  c)動土作業監控人員,在施工點無視線障礙物的5米內;

  d)特、一級用火監控人員在動火點無視線障礙物5米內,二級用火監控人員在動火點無視線障礙物的15米內; e)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f)監控人員不得干與與監護無關的事情,監控過程中必須密切注意施工點周圍的情況,一旦發生異常或違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排除險情后方可恢復施工。

  g)施工暫停或結束后,按作業要求進行現場檢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員管理

  (1)、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的施工人員必須已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特殊工種上崗證上崗。

  (2)、施工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進出生產裝置。

  (3)、施工人員作業必須由技術人員交底,監控人員允許開工后方可進行作業。

  (4)、施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作業監控人員的監督,同時也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作業交底不清楚時應主動找監控人員了解清楚,對作業安全措施落實存在疑問時必須拒絕作業,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5)、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持《臨時出入證》和《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合格證》方有資格進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施工安全,監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員、監控人員和施工人員等各個崗位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負責組織、監督監護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修訂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員違章統計臺帳,并不定期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規范文明施工。

  (3)項目部負責施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負責對施工人員施工過程的監控,及時發現、制止違章,對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員有權提請安全管理部對其進行考核、扣罰。

  (4)安全管理人員每天深入施工現場,組織檢查施工安全狀況,檢查用火監控和施工監控情況,檢查施工人員三級教育情況,制止、糾正違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個崗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5)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檢查監控人員與施工人員,作業前檢查由監控人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監控人員是否在現場、是否及時制止違章、是否做好記錄,杜絕違章。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并執行。

  3、并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并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鑒定批準,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后檢查、爆破后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后,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并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并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制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并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后,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后,必須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并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1、明火作業包括電、氣焊等作業。

  2、明火作業前必須經飯店安全員進行審批,經批準后方可明火作業。

  3明火作業前必須清理作業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

  5、明火作業地點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離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業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

  7、明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進一步規范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范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志,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志。

  五、在道路上進行占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了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七、占路施工前必須首先做好場地護欄警示標志,根據需要做好護欄工作,盡可能少占場地,確保道路暢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等地施工)、應在四周設立護欄,不留間隙。

  九、在快、慢車道上施工時,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來往車輛方向設立1—3個方向護欄。

  十、施工現場如遇環境復雜、交通繁忙,應指派專人維護秩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留遺棄物品和液體,保障道路暢通、市容整潔。

  十一、施工現場的護欄必須使用顏色鮮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紅白帶、夜間紅燈須懸掛在醒目處。

  十二、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夜間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掛墻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業,還需要一名作業人員在現場監護。同時在以下場所必須同樣做好護欄、醒目標志(以紅白帶為主),防止車輛或行人撞擊梯子以及空中物體墜落傷及行人;

  (1)人行道、車行道;

  (2)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商場等;

  (3)新村、住宅區內人員和行走區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時若本規定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有矛盾時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運、挖溝、打洞立桿、登高和井下作業等均按《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1、問題的提出

  工程機械從規劃、設計、制造、銷售到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直至更新、報廢、再制造經歷了一個壽命周期,安全管理貫穿壽命周期全過程。在壽命周期的前一階段,即規劃、設計、制造、銷售階段,是生產型企業制造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為機械安全認證,它是產品質量認證的一種,是對工程機械實物水平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認證;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后一階段,即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更新、報廢、再制造階段,是施工型企業使用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為作業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它的范圍包括作業人員、作業機械及作業環境等。

  顯然,機械安全認證與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階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沒有安全的機械,作業安全管理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作業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饋,又有助于改善、提高機械的安全性設計。

  筆者在近幾年的安全管理教學及宣貫《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管理,其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而其管理模式應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的具體化。為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概念。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與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共同成為后工業化時代全球推崇的過程管理方法。這三種管理體系共同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國管理專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環。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個字母。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如圖1所示。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針對工程機械產品的本質安全,而是針對作業現場。現代的施工,機械化作業已成為必然,確保作業過程安全是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它是一個動態的,自我調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強調在作業過程中,通過建立與這一體系有關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制度、程序過程和資源等,來保證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的實現。

  工程機械壽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1997年11月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授權,遵循國際通行準則建立了中國機械安全認證中心(ccms),公布了第一批工程機械安全認證檢驗實驗室,包括國家工程機械質檢中心(北京延慶)和長沙建筑機械研究院。

  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國開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下發了在國內開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國家經貿委正式組建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指南、程序注冊等一系列技術基礎性文件,使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更加規范并易于和國際接軌。

  2、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工程機械的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參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由5個方面、15個基本要素構成,其運行模式如圖2所示。該運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實現該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周而復始地進行“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活動使其不斷修正、完善和加強,從而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實現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工程建設行業的具體化與專業化,針對特定的工程機械作業現場,它具有如下特點:

  (1)強調結構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業不僅要有從操作手、維修工到項目經理甚至總經理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施工企業通過這樣兩個系統確保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b)要求施工企業實行程序化管理,從而避免管理行為的隨意性,也避免了部門、崗位之間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單位不僅要制定和執行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方針,還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該方針在管理活動中得到落實,保證管理、操作和維護按照已制定的手冊、程序、作業文件進行,從而符合強制性規定和規則。這些方針、手冊、程序和作業文件及其記錄構成一個文件系統。

  (2)具有先進性。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作業安全管理的先進、有效的管理手段。先進性體現在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研究確定影響作業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將管理過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學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基礎上。對每個要素規定具體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堅持“寫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則,就能保證該體系的有效性。

  (3)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一個孤立的管理系統,它是施工企業全面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圖3所示。

  (4)堅持持續改進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實施有效的風險辨識評價與控制,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作業安全的全過程控制。可對作業各工序實行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策劃,形成作業文件,對各種預知的風險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并對各種潛在事故制定應急程序,使損失最小化。

  3、結束語

  工程施工模式在經歷了人力機具施工、機械化施工后,正向著智能化施工方向發展,施工企業建立和實施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具有長遠和積極的效應,同時,也有助于施工企業完善和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一、作業安全管理目標:杜絕安全傷亡事故發生。

  二、作業準備: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業之前,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讓作業人員熟知崗位風險。

  (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組工程技術人員針對分項工程作業特點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發生。

  (三 )作業培訓和作業票證培訓:施工作業前,對持證的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相關作業的票證使用進行培訓。

  (四)現場標準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項目部在工程現場入口處設置體現公司形象的標志及“五牌一圖"。

  2、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登高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3、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必須按施工總圖管理的要求進行布局,放齊,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現場的溝、坑槽設圍欄、蓋板,現場的孔洞、建筑物、臨邊、高空作業區、吊裝作業區、射線作業區等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所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

  5、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HSE,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三、分項作業安全規定

  (一)一般風險作業:

  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登高作業(兩米以下)等要穿戴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有監護人員,并做好警示標志。

  (二)、較大風險作業:

  1、無損檢測

  (1)探傷工作前應申請放射許可。

  (2)做好放射線的安全防護工作,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安全線,掛上安全防護警戒標志,夜間應設紅燈以示危險,并有專人看管。

  (3)工作許可的復印件應貼在現場進口的告示欄中,以告知其他人員。

  2、有限空間作業

  (1)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開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將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安全工作方案、應急預案、連續檢測記錄等文件存放現場。

  (3)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作業監護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事情。

  (4)受限空間內的溫度應控制在不對人員產生危害的安全范圍內。

  (5)受限空間內可能出現墜落或滑跌,應特別注意受限空間中的工作面(包括殘留物、工作物料或 設備)和到達工作面的路徑,并制定預防墜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6)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受限空間內作業,其電源線路與開關之間必須有明顯的斷開點并設警示牌,同時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等內容的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應符合防爆要求。在金屬設備內和特別潮濕作業場所作業,其安全燈電壓應為12V且絕緣性能良好。

  (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結束后應清點,以防遺留在作業現場。

  (9)作業過程中如果安全狀況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焊接和切割作業

  (1)施工作業人員要經考試合格并持有上崗證。

  (2)焊接和切割工作前辦理動火許可證。

  (3)使用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防護服、絕緣鞋等,配備必須的消防器材。

  (4)檢查焊接和切割設備 ,焊機要接地接零。

  (5)焊接和切割管道之前,確保管道己隔離、通風。

  (6)工作結束后,應拉閘斷電,焊機應單獨分開,焊條應取出放好。

  (7)在風力超過六級和下雨時,禁止露天焊接和切割。

  (8)正確貯存、使用氣瓶,保證氣瓶的安全裝置有效。

  (三)重大風險作業

  1、挖掘作業(地面挖掘深度超過0.5m)

  (1)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項目、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2)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

  (3)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4)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7)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臺價,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8)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9)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做好隱蔽設施資料,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2、高處作業(≥2米)

  (1)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

  (3)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

  (4)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5)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6)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8)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9)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3、起重吊裝作業

  (1)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并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計劃或關鍵性吊裝作業計劃;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2)起重作業應嚴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起吊任何設備、部件均應選用與設備、部件重量和高度相符的吊車,雷雨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以上不得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3)大型設備吊裝必須編制專門的吊裝方案,并按照吊裝方案要求進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嚴格執行吊裝令。

  (4)所有參加人員應根據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

  (5)正式吊裝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6)吊裝重物時必須有繩牽牢,以防晃動碰傷人和設備。

  (7)吊裝時應動作平穩,就位后應及時找正、找平或臨時性支牢,吊件固定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8)吊裝中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況。

  (9)吊裝作業應設警戒線,并掛好安全標志,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4、交叉作業

  (1)施工項目部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項目部關于交叉作業和當次交叉作業的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涉及的相關作業需要辦理作業票的要辦理作業票 。

  (2)作業時,施工項目部必須派人陪同交叉作業各方人員到作業現場,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3)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和協調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4)施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要審查和落實相關作業指導書中有關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交底。

  (5)施工項目部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施工場地盡量錯開。

  (6)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

  (7)交叉作業通道應保持暢通。

  (8)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進行交叉作業。

  (9)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

  (10)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 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小組的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施工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小組驗收。

  (11)交叉作業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或吊籠等吊運。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逗留。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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