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9號令)和《鐵路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標準與法規匯編》相關要求以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裝備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裝備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主要針對進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罐、塔、球、釜、槽、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其他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 進入受限空間開展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
第三條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對危及作業安全的介質進行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后,打開受限空間上所有人孔、手孔、閥門、料孔、爐門和能夠通風的孔、洞等。
第四條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用電設備時,應在切斷電源后,摘除電源保險絲或上鎖,并加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五條 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排放(該過程嚴禁人員入內),內部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干凈。
第六條 清洗后用換氣設施進行強制通風半小時。之后對內部空氣進行測定(空氣檢測儀器必須為合格產品),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內部空氣須達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為19.5%~21.5%,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2.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規定要求。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須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受限空間內部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經現場作業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入內作業。若不符合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護面具(面具必須為校驗合格產品,使用前確認完好)。未經通風和檢測,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七條 作業過程中應定時檢測,至少每2 小時檢測一次,如檢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檢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分鐘應重新進行檢測分析,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八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存在對生命和健康有直接危害時,必須保持受限空間內部空氣良好流通;在受限空間內部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以及內部可能釋放有害物質時,應做連續檢測分析,并不間斷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除了空氣之外,氧氣、其他氣體或者混合氣體不得用于通風)。
第九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實施焊接及切割時,氣瓶及焊接電源必須放置在受限空間的外面。
第十條 在受限空間臨近處實施焊接、切割或其他作業而使得受限空間內存在危險時,必須詳細了解該危險后果,若確認所能產生危險后果為不可控狀態,則禁止在此區域實施該類型作業。
第十一條 在受限空間內部作業時,要根據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種類和程度,依據相關防護標準,配備個人防護裝備并確保正確佩戴。
第十二條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第十三條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四條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不得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作業,監護人應能隨時監控內部作業人員狀態,并與之保持聯絡;監護人除了向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發現作業人員狀態有異常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并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啟動應急預案;不得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搶救過程中應至少留守一人在受限空間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第十五條 進入受限空間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統一聯絡信號(救援信號)并確保實施可靠,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入內作業。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全部佩戴安全帶聯控作業(內部作業人員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受限空間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須確保安全帶為合格產品),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每隔2分鐘進行一次呼喚應答,每隔20分鐘進行一次外出透氣。
第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以及內部各類設施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監護人員必須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必須從受限空間內撤出,在監護人員到位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重新開始作業須按照第七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其它安全要求
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必要的隔離式防護面罩、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用品。
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勞動難度大、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8.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和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工具、材料,要在作業前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后要進行清點。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將作業工具和剩余材料全部帶出。
9.作業結束后,現場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嚴格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10.受限空間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進行定置管理,建立臺賬,專人管理。防護設施必須有效可靠,做好定期檢測。進行受限空間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憑工作票登記領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職責要求
1.現場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⑵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⑶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⑷在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⑸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監護人員的職責
⑴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⑵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⑶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⑷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3.作業人員的職責
⑴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⑵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⑶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⑷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⑸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⑹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審批人員的職責
⑴審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和《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⑵詳細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⑶督促和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的管理
1.《受限空間作業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受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書面依據,所列項目應逐項認真填寫,填寫時要字跡清楚、正確,需填寫的內容不得涂改和用鉛筆書寫。
2.作業時間超出審批單審批時間有效期的,必須重新進行審批。在作業期間中斷作業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重新開具下一時段工作票。
3.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要將審批單、工作票交部門統一保管。審批單在有效期內沒有開始執行作業的,須在右上角簽“作廢”字樣交回部門保管。并向安全管理部書面說明情況后予以作廢,所有審批單和工作票保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
4.審批單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批。工作票應由部門生產負責人簽發,一般應在工作的前一天將工作票交給現場作業負責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的內容并做好準備工作。現場作業負責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生產負責人提出,經認真分析,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
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只能接受一張工作票。不得出現一名現場作業負責人負責兩個作業現場的情況。
5.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由生產負責人簽認;若生產負責人不在可由現場作業負責人簽認。現場作業負責人更換時,必須由生產負責人簽認。
當變更作業方式、內容、地點時,原工作票廢除,簽發新的工作票。
6.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應組織作業組成員列隊點名,宣講工作票并進行分工。分工時要將本次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逐項分解落實到人,然后方準作業。
7.審批單填寫1式3份,1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管,1份由部門生產組織負責人保管,一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生產負責人保管,1份交由現場作業負責人。
8.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前可以不開審批單和工作票,但必須有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命令,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受限空間作業要求開展作業。
第二十條 對未嚴格執行本制度各項規定的部門,一經發現,將按照《鄭州鐵路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違章違紀考核管理辦法》(鄭裝安〔20xx〕31號)文件規定a類違章違紀標準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保障設備、設施及人員的安全,規范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重點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安全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生產安全的監督檢查。
3.2陜柴公安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3.3機械動力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
3.4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3.5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4工作程序
4.1為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和設備的安全操作及對環境的保護,在各單位的作業范圍內各負其責。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陜柴公安處依據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公司防火重點要害單位部位。
a)在公司重點單位部位動火,應填寫一級動火證;
b)在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場所動火,應填寫二級動火證;
c)在非重點單位部位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動火,應應填寫三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內部審批;
4.2.2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管理,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后方可動火。
a)動火單位填寫動火證,審請在重點要害單位動火作業;
b)明確動火部位、時間、動火人、監護人、動火班組負責人;
c)確定在動火場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d)動火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審查后簽名同意動火;
e)陜柴公安處消防隊接到動火審請后,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f)符合安全動火條件后,簽署同意動火的意見;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在該重點要害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4.2.3二級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作業場所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潔。
4.2.4因作業需要使用滅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設施,使用后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聯系及時更換和維護。
4.2.5非重點單位作業動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動火制度負責檢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4.2.6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7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人員,必須達到“三懂、三會”的標準(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4.3危險場所安全管理
4.3.1危險作業場所的劃分
公司危險作業場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區域;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財務管理部、重要資料和信息管理部門、特種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溫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的運行場所、高空作業場所、高壓電線、高速運轉設備等。
4.3.2危險作業場所的管理
4.3.2.1各危險作業場所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4.3.2.2明確本單位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和清單。
4.3.2.3危險作業場所的用火,應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險作業場所的用電,應執行公司《危險作業審批辦法》和《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4.3.2.5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運行場所,執行《危點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4.4作業場所設備的管理
按《特種設備管理控制程序》、《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4.4作業場所人員的管理
4.4.1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培訓管理程序》
4.4.2為員工個人配備防護用品,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護用品護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合格產品。
5相關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點標準及管理辦法》
《危險作業審批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程序》
《物資管理規定》
《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6記錄
《動火證》
《危險場所作業“安全工作任務書”》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總則
1、目的
為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xx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本公司內的一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3、定義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深度大于1.2 m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分類
1)密閉設備:指船艙、儲罐、各類塔器、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建筑物: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5、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1)設備設施與設備設施之間、設備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2)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3)濕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勞;
4)存在酸、堿、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進入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無審批單作業,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同時作業組應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進行強制通風,通風時間不應少于1小時。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多天作業時,在每次作業前均應強制通風,且連續作業時每小時還應至少強制通風3次,每通風時間不應少于5分鐘。如條件允許可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但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對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員通行設施進行檢查,對有存在防礙作業人員進出有限空間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予以消除。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必檢測有限空間內的含氧量。含氧量應為
19.5%23%若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 %,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條件允許還應用儀器檢測有限空間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燃氣體濃應低于可燃燒極限或爆炸極限下限爆炸極限下限的1%在作業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含氧量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者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通風檢測后再進入。
5、作業現場應明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監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作業人員一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不得超過3人,且應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身上系上安全繩。安全繩應可靠綁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繩應可靠固定。監護人員與作業人員間應保證聯系暢通。
6、電氣設備與照明安全
有限空間場所內不允許使用明火照明,應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額定電壓不應超過12V。手提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準外露。行燈使用的降壓變壓器應采用隔離變壓器。行燈的`變壓器不準放在有限空間場所內和特別潮濕的地方;
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2MQ,并定期檢測。有限空間場所內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應進行定期檢查,并有記錄,絕緣電阻應符合規定。
7、區域警戒與消防
1)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所打開的坑、井、洼、溝蓋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置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2)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封閉、半封閉設備(如油罐、各類塔器)內部作業時,應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設置“禁止啟動”,/士白尺代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設置滅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狀態;并設專職防火監護人監護。無論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業人員都嚴禁將火種或可燃物帶入有限空間。
4)嚴禁在狹小的有限空間內使用電、氣焊作業及一切明火作業。
8所有參加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都應掌握緊急情況下的個人避險常識、中毒窒息和其他傷害的應急救援措施。并熟知xxxx熱電有限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意見。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病癥的人員嚴禁參加有限空間作業。
9、對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作業。
10、應急救援工作
一但在有限空間作業中,出現人員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暈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進入有限空間內部施救。應利用作業的人員身上系的安全繩將其拉出。但應注意切不可用力過猛,以防被救人頭部及四肢被撞傷。作業人員被救出后應及時送醫院救治(或掛120到場救治)。如不能通過安全繩將其拉出(或作業人未帶安全繩)的,應立即掛119求救,并掛120到場救治。同時起動強制通風,以保持空氣流通降低危險。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保障施工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aq3021-3028—20xx
3范圍
3.1施工作業證包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等。
3.2本制度適用于全廠范圍內的施工作業。
4職責
4.1誰施工作業,誰負責辦理施工安全作業證。
4.2審批人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并督促檢查安全作業措施的落實情況。
5管理要求
5.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督促辦理、
5.2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并與現場落實。
5.3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延長作業時間需重新辦理相關作業證。
5.4作業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安全科歸檔保存。
5.5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
5.6對作業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7具體要求詳見各作業安全規程。
6.相關記錄
6.1《安全施工作業證辦理臺帳》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規范、強化廣西華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動火作業等各種特殊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業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范圍內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盲板抽堵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起重吊裝作業、動土施工作業以及斷路作業等八種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圍內開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險作業的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安全規定和要求。
三分工與主要職責
3.1有關部門的職責
安環科是本公司特殊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項目施工和檢修過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特種作業操作許可證的簽發單位。 3.2有關人員的職責
3.2.1作業人員,必須經有效的資格認證并持證上崗,開展特殊作業必須持有《作業證》且手續齊全,作業前必須確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到位,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嚴格遵守相應的作業規范,作業結束后應確保不留安全隱患。
3.2.2監護人,應當具備安全監護相關知識和技能,認真落實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現場,有較強的責任心,堅守監護崗位,不做與監護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出現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護知識并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作業結束后與作業人員一道清理現場,不留安全隱患。
3.2.3分析人員,依據國家和行業采樣的相關標準到現場取樣分析,對采樣的代表性及分析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3.2.4作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作業活動,識別作業活動可能存在的作業風險,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監督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組織作業人員接受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3.2.5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有關工藝處置方案,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措施,開展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對作業安全的生產工藝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3.2.6作業審批人,審定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到位,協調和解決作業項目存在的重大問題,對作業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
四作業內容和要求
4.1動火作業
4.1.1動火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本制度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1.2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其中:
(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在存放有產品介質的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氫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車間或單獨廠房、單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5)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1.3動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標準
(1)公司有關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應執行質監部的相關分析規程。有關動火分析規程應當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的,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標準
①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②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③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④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粘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作業所在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①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②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④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⑤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3)作業前,作業所在單位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②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③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④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⑤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⑥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②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③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④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
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10)道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汽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①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②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③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④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6)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并確認現場無殘留火種。
4.1.5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
(2)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機修、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填寫完畢《動火安全作業證》各類事項后,車間主任報批,安環科審批。
(4)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和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組織制定并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車間主任審查合格,報安環科審批,安環科審批合格后報總經理報批。
(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他補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確認簽字并落實措施。
(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涉及區域的單位有關領導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1.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1)公司所有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為1年。
(2)《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24小時;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上應清楚列出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
4.2受限空間作業
4.2.1受限空間作業術語
(1)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2)本制度所稱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受限空間安全要求
(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2)凡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絕措施:
①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②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流保險熔斷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④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當進行嚴密地封堵。
(3)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
③可燃氣體濃度應當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良好流通:
①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②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③禁止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定時監測受限空間內的安全作業條件:
①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內氣體采樣分析,經分析合格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
②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③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④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⑤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受限空間,不準留在受限空間內。
⑥涂刷具有揮發性的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⑦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本制度第4.2.3條款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⑧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措施。其它特殊作業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證。
4.2.3個體防護措施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采用相應的防護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佩戴空氣呼吸器、隔離式或長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間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在酸堿等腐蝕性受限空間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
(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在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4.2.4照明及電氣要求:
(1)受限空間內照明器具的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3)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2.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當落實作業負責人和監護人,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組織開展作業風險識別,制定相應的的安全措施。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按規定對受限空間進行采樣分析,經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時進行動物實驗合格后),經作業申請單位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安環科審批。
(3)當班工長和監護人員持辦理好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受限空間內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當班工長確認簽字后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人員。
4.2.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經驗收確認后交安環科保存。(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4.3高處作業
4.3.1高處作業術語
(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墜落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電壓等級(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離(m)1.7 2 2.2 2.5 3 4 4.3.2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其中:
(1)作業高度在2m ≤ 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 ≤ 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 ≤ 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 ≥ 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前
①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②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③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④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⑤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⑧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a)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b)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⑨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⑩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
①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②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③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④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⑥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⑦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⑩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高處作業完工后
①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②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③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④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3.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班長按《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項目逐項填寫,并針對識別的風險編制相應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環科安全員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安全員初審簽字后報安環科科長審批。
①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③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④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⑤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
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點所在車間主任和安環科審核會簽后,報總經理審批。
①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②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③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④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⑥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⑦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5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所有的《高處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交作業負責人,1份交安環科留存。
(3)一級、二級、三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天,特殊《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4盲板抽堵作業
4.4.1盲板抽堵作業術語
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業是對生產裝置、設施進行可靠隔絕的安全措施,凡屬系統停車大檢修、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不同區域進行的檢修作業和單位內部進行檢修作業需與系統隔絕時,必須執行本規定。
4.4.3盲板抽堵作業要求由車間提出,且必須確認作業部位,并按規定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盲板由施工單位負責制作,使用完畢交生產單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
(4)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
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xx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單位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單位專人共同確認。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盲板抽堵所在單位負責提出申請。盲板抽堵所在車間班長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相關內容,經車間主任審核,報安環科審批。
(3)凡涉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車間之間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其《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分別報安環科審核后方可進行作業。
(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過程中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臨時用電術語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的作業。凡屬非正常用電者(指電源線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電設備)均屬臨時用電,包括臨時燈、臨時電源、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及外來施工單位用電等。
4.5.2公司臨時用電分為二類,實行分類審批:
①一類臨時用電:大容量(本制度所稱大容量是指用電功率超過30KWH)臨時用電、接用臨時電源(特指配電板、盤、箱、柜等)、在受限空間內接用的臨時用電;
②二類臨時用電:除一類臨時用電外,其他臨時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燈、潛水泵、砂輪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情形。
4.5.3臨時用電安全規定
(1)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電氣安全技術標準,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執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X)和《危險場所電氣安全防爆規范》(AQ3009)等國家有關標準及本公司有關規定。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制度第4.1.3條第(4)款①或②項的要求。
(3)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等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可靠關閉并能上鎖。
(4)動力和照明線路應當分路設置;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用電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6)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和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靜電;臨時用電裝置(如臨時用電電源板、電源箱、電源柜等)設置在露天時,必須加裝遮雨設施。
(8)合理選用電氣設備,保持電器、線路的正常運行。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其危險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質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避免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
(9)根據使用環境采用安全電壓供電,正確選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配備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按規定嚴格檢查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
(10)架設臨時線路必須選用絕緣良好的電源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采取有關防止踩踏、碾壓和拖曳磨損等措施,用電單位作業完畢要及時拆除。
(11)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申請單位必須立即聯系電修人員拆除臨時電源,并簽字確認。除電氣專業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違規私自亂接亂拉,違者,將追究由此造成的責任。
(12)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用電或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臨時用電申請單位發起《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填寫臨時用電事項,開展相關的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臨時用電事項涉及大容量用電的,用電申請單位應當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報安環科有關領導核準。
(2)一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負責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電工組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電工組班長審核、分管技術的領導審批。
(3)二類臨時用電由用電申請單位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關事項,電工作業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環科負責審批。
4.5.4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電工組負責歸口保管,二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單位負責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類《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使用后留存電工組,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申請單位,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為15天,超過時限應當重新辦理。
4.6吊裝作業
4.6.1吊裝作業術語
(1)起重吊裝作業,是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6.2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重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2)二級吊裝作業:40噸≤吊裝重物的重量≤100噸時;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40噸。
4.6.3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一、二級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在三級吊裝作業中,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作業條件特殊情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
吊裝作業方案應經過審批。其中,一、二級吊裝作業方案,由車間領導進行審核,報安環科審批;在三級吊裝作業中需要編制的吊裝作業方案,由安環科領導進行審批。
(2)安環科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吊鉤、葫蘆等各種機具應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檢查應符合GB 6067;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同時檢查是否與帶電線路接觸,確保在吊裝中能保持安全距離。
(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4.6.4吊裝作業中安全措施
(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吊裝作業人員(包括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安環科相關規定。
(2)吊裝作業時,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5)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時得到現場指揮長的批準。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裝作業時,必須按機具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
4.6.5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的安全規定
(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10)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①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②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④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員應遵守安全規定:
(1)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可靠、牢固;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等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4.6.7吊裝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
(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過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4.6.9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吊裝重量小于10噸且不需要制定吊裝作業方案的吊裝,由吊裝作業單位與生產車間聯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對于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單位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交吊裝作業單位會簽,需要編制吊裝方案的,吊裝作業單位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兩份),并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兩份)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科進行審批。
(3)對于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所在車間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相關內容,經所在車間主任和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會簽,連同吊裝作業單位編制的吊裝方案一并提交安環科進行審核,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4)《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獲批準后,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及吊裝方案向作業人員交待清楚,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實施吊裝作業。
(5)吊裝作業單位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不得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6.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24小時,二、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5天。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術語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7.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2)《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動土所在車間提出,由公司安環科審批。
(3)動土作業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還須按公司有關道路封路的管理規定辦理《封路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4)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7)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8)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9)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0)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③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⑥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⑦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2)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3)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14)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地面設施。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填寫有關內容后交作業單位。
(2)作業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3)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業務單位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會簽,交安環科有關領導審批。
4.7.4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8斷路作業
4.8.1斷路作業術語
(1)斷路作業:是指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道路作業警示燈:是指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作業區:是指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斷路作業申請車間應會同安環科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2)斷路作業涉及動土的,須按公司有關動土作業的管理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相關手續。
(3)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4)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
(5)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6)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車間應當立即清理現場,拆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安環科應及時現場驗收,恢復交通狀態。
4.8.3作業交通警示
(1)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在夜間或雨、雪和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②警示燈設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規定,應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④應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8.4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作業所在車間逐項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具體作業人員。
(3)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作業人員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交回斷路作業所在車間。
(4)斷路作業所在車間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經所在車間主任會簽意見后交安環科審批。
4.8.5 《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負責歸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3份,1份交作業人員,1份監護人使用后留存車間,1份驗收審核后交安環科保存。
(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叉車作業活動,防止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范圍內的.叉車作業。
三、內容與要求
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須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嚴禁無證操作。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3、嚴禁非叉車工擅自使用叉車。
4、開車前要認真檢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完好,液壓管路有無漏油、斷裂、門架升降是否靈敏,剎車、燈光、轉向是否可靠,嚴禁帶故障出車,不可強行通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5、載物重量不能超出載荷和載荷中心距特性的規定,不允許裝載重量和重心不清楚的物件。
6、叉取、堆放貨物時,門架應處于垂直狀態,并使重量均衡地落在左右貨叉上。對于堆碼不整齊、頭重腳輕貨物不得使用叉車。在小坡上叉取、堆放貨物時,不應使叉車順坡投入或側向傾斜作業。
7、在門架處于最大傾斜位置叉取貨物時,后退要緩慢。升降機向前傾斜時,禁止提升貨物,升降機尚未完全向后傾斜的不準開車,提升貨物時必須剎車后進行。向高處叉取或堆放貨物要注意不要與天花板相碰,嚴禁急剎車或快速起步。
8、叉車在運行時,不準任何人上下車,貨叉上嚴禁站人。確實需要叉車輔助人員工作時,應配有專用的用于叉車的籃子,貨叉應叉入籃子下面專用的固定槽中。
9、叉車原則上不準超車,但要超越停駛車輛時,應減速鳴號,注意觀察,防止該車突然起步或有人從車上跳下。
10、叉車嚴禁載人,禁止員工貪圖方便2人或多人共擠一部叉車。
11、叉車駕駛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嚴禁吸煙操作叉車。
12、叉運危險品和易碎品,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謹慎駕駛。
13、在化工生產現場作業前,應巡視作業場所是否安全:作業中若遇跑料或危險氣體濃度較大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14、叉車操作人員應按叉車日常維護和檢查要求對叉車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術措施
第七條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條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織措施
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8
1.目的
保證電氣設備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電氣作業人員、操作者和用電者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各單位電氣安全管理。
3.定義
電氣設備分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系統是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低壓設備指對地電壓在250v以下者。
配電間是指廠外的變壓器接入廠內地分閘送電的工作間。
4. 參考
5.職責
5.1生產制造部負責對全公司各單位電能使用的歸口管理;負責供配電設備設施、線路的維護保養的歸口管理。
5.2生產制造部負責對電氣安全使用、安裝、維修、保養的管理狀態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5.3生產制造部辦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用電安全的管理。
5.4人力資源部負責電工的資格審查和員工的用安全知識培訓。
5.5電工負責廠內的電氣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及安全管理。
5.6各設備設施使用操作人員負責按照本程序及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5.7安全員負責用電安全的監督檢查。
6.流程圖
停電辦理流程
7.程序
7.1電氣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7.1.1從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職業禁忌或生理缺陷。
7.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地方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電氣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7.1.3電氣作業人員上崗后,要按工作需要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輔助工具。
7.1.3從事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時,要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和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定期檢驗。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生。
7.2配電間的基本要求
7.2.1配電間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并具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
7.2.2不論高壓帶電與否,操作人員不得單獨靠近變壓器高壓側,若非接近不可,則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保持0.7m的安全距離。
7.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7.3.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要嚴格執行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即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詳見《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7.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7.4.1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停電、驗電、懸掛標識牌和裝設遮攔,裝設接地線等措施。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a.檢修的設備;b.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
0.35m的設備;c.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7.5供配電設備的管理
7.5.1配電間必須有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線路安裝、驗收、運行、檢修檔案、資料應完整、齊全。
7.5.2配電間內電力變壓器、短路器等設備,安全用具等應按規定周期檢修維護。
7.6車間配電箱開關柜管理
7.6.1車間配電箱、及電氣線路等由電工負責日常維修、日常保養、定期檢修停電清掃和檢查,并有定期檢查記錄。
7.7電氣線路管理
7.7.1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必須由使用單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表”,由生產部審核后方可接線。
7.7.2臨時接線的具體要求按《電氣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7.8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管理
7.8.1移動式電動設備和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采用三芯(單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銅芯橡套軟線,橡套軟線不允許有接頭,并有接零裝置。
7.8.2電焊機一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2m,必須使用護套橡皮軟線。二次線破損及駁接口不允許超過三個。
7.8.3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有防雷接地裝置,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由企管部安排組織年檢。
7.9電氣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按照《電氣設備設施保養計劃》實施,確保電氣設備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7.10外來施工安裝人員臨時用電的管理
7.10.1外來基建施工、外來設備安裝等人員需要臨時用電時,應經生產制造部的許可,并按照要求進行施工或安裝。
7.10.2人力資源部應將有關公司的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告知外來施工安裝人員。
7.10.3外來施工安裝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10.4各部門應將外來人員的安全納入本部門的安全防護管理的范疇。
7.11對用電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
7.11.1用電操作人員應進行用電安全知識培訓。
7.11.2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隨意拆卸電氣線路、開關等電器設施。如發現電氣隱患或故障,應及時通知有關專業維修人員。
7.12電氣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
7.12.1人力資源部安全員,應不定期進行安全巡回檢查,發現違章操作應立即制止;發現電氣安全防護措施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
7.12.2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有關糾正和預防措施。
8.記錄
9.附錄
9.1停電工作票
9.2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
9.3安全隱患通知單
9.4糾正預防措施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9
1、目的:建立安全作業證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
2、范圍:生產線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轉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業證發放范圍:
凡是在本廠內從事化工操作、機械維修和從事特殊工種操作的人員以及從事其它生產作業人員,在學徒期滿或在期滿開始試用人員,經車間、部門專門組織本工種技術考試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并能按規程進行獨立操作者,均應發放本廠《安全技術作業證》。
4、2各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從事化工生產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術部門考核。
從事機械維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工人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
4、3考試的內容和要求:
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規定;工廠生產特點;工廠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識等。
本車間生產特點,設備特點,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本崗位操作規程、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具、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業證的簽發和審批:
經崗位工種專業技術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車間和部門領導審批,報安全部簽發《安全技術作業證》,方可上崗位操作。
4、5安全作業證的使用與管理。
不得轉借他人;
不得在證上亂寫亂畫;
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補發需交工本費。
上班時必須持證上崗,方在規定的地方,違者按本廠規定給以罰款。
安技及檢查人員查崗時,需持證人員出示作業證交檢查人員查驗,不得無理糾纏,違者按員工守則處罰。
工種變動后需按規定重新考試合格后,由車間將考試成績記入作業證。
如有違章和事故由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記入作業證。
有安全先進事跡和搶救事故有功者除給以獎勵外另將事跡記入作業證內。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0
第一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應編制用電組織設計。
第二條:施工現場必須采用TN-S及三相五線制系統,PE、N線必須分開設置,禁止使用四芯電纜外附一根導線的做法。PE線上嚴禁設置開關或熔斷器,嚴禁通過工作電流,且嚴禁斷線。
第三條:每個項目部必須設一名專職持證電工對臨時用電系統進行維護、檢查接線等工作。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配電箱、開關箱的基礎進行硬化。
第五條:電纜線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
第六條: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機動車道、起重機等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要符合規范要求;如果達不到安全距離的要求,必須采用防護措施。
第七條:施工現場配電系統應設置配電柜或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實行三級配電。在總箱內和開關箱內設置漏電保護器,達到兩級保護。其漏電動作電流和漏電動作時間要符合規范要求。
第八條:總配電箱內應設置總隔離開關和總漏電保護器或各分支保護器;分箱內設置總隔離開關和分支隔離開關;開關箱內設置隔離開關和漏電斷路器。
第九條:PE線除在配電室或總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或末端處做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符合規范要求。
第十條: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條: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同一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2臺以上用電設備,實現“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第十二條:無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間場所,應編制單項照明用電方案。
第十三條: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現口,應設在箱體底面。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1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并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準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干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干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后,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并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3
1、進入碼頭區域要求。
1)非本區工作員工,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車輛進入需安裝阻火器)禁止參觀、拍照。
2)凡進入碼頭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釘子鞋,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
3)凡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員工外,其他人員進出碼頭作業區應在門衛登記。
5)碼頭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業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崗,盡心盡職,不得撤離崗位,不得玩忽職守。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靠泊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個人防護用品。
4)禁止在碼頭前沿和危險的地方攀爬,防止發生墜水事故。
3、裝卸作業
1)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輸油臂時,必須按輸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業前準備好消防器材,防止萬一。
4)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裝卸完畢,清理現場所有的雜物。
6)在作業過程中嚴禁飲酒。
4、環境保護
1)碼頭區域內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紗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3)禁止在碼頭水區域內排放油類及各種化學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質。
4)禁止在碼頭區域內游泳。
5、碼頭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的管理
1)碼頭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定期檢查,試驗,每月不少兩次,確保消防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消防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使用完畢后應立即補充恢復原狀,以備應急時隨時時可用。
3)防污設備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4)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未經允許不準隨意使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5
1、目的
1、1為適應工廠靈活的用工制度,進一步強化工廠的設備管理工作,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高員工的設備操作技術水平,防止設備的'非正常損壞,避免誤操作而引起的設備事故或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所稱設備操作證是指準許操作人員獨立使用機器設備的證明文件,是設備操作人員通過技術基礎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憑證操作是保證正確使用設備的基本要求。
2、管理職責
2、1資產部作為工廠設備主管部門,負責對設備操作人員的設備操作考核及操作證的發放等管理工作;人事部門會同資產部做好設備操作人員的基礎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工作;安全環保部門及各設備使用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之內協助資產部做好設備操作證的管理工作。
3、設備操作證發放管理程序
3、 1新進員工上崗前或在崗員工轉崗前須由所在單位組織技術理論學習并指定師傅現場指導設備操作實習后,在確認已懂得正確使用設備和維護保養設備時,向工廠設備主管部門申請理論及操作考核,合格后由設備主管部門簽發操作證,方能單獨操作設備。
取得由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發放的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由設備使用單位統一收取上繳資產部換取工廠發放的設備操作證后,方可操作廠內特種設備。
3、2為便于對各單位設備操作人員管理,各單位新員工上崗前或在崗員工轉崗時應及時將名單送人事部門確認后送設備主管部門,便于發放或變更設備操作證。
3、3設備操作人員須持設備操作證(或復印件)上崗作業,以備查驗。
3、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操作設備造成設備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4、考核
4、1無工廠發放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每發現一人次扣罰所在單位xxx~xxx元。
4、2因無相應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造成設備事故,按照不高于事故經濟損失的20%,扣罰所在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設備報廢,將追究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4、3因無相應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工廠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5、凡操作權屬為工廠的機器設備(不含出租設備),均要持有設備操作證;調離工廠應將設備操作證上繳設備管理部門,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還需要將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一并繳回。
6、工廠人事部門在辦理員工辭退或調離手續時,應同時將有關設備操作證收回,并送設備管理部門注銷。
7、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工廠另行決定。
8、本辦法自下發日實施。
9、本辦法由資產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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