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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5-09-23 07:00:24 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必備(1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管理辦法必備(15篇)

合同管理辦法1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起草、修訂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頒布實施。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2

  1、目的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 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 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采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績合同簽訂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總體戰略的順利實施,使公司高層管理者把精力集中在對公司價值最關鍵的經營決策上,在公司創造業績至上的企業文化,以合同的方式體現被承諾的業績的嚴肅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業績合同簽訂范圍

  公司下屬一、二開發分公司經理。

  第三條業績合同的期限

  業績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公司首批業績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設為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有效期結束前,通過新一輪設定的業績目標談判簽訂下一年的業績合同。

  第四條業績合同的效力

  業績合同一旦被簽署就具有約束效力,在有效期內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對公司影響重大的、不可抗拒的情況時(如自然災害或外部環境的巨大改變),經雙方協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二章業績合同考核指標和確定原則

  第五條關鍵業績指標類別

  (一)效益類:銷售收入指標、工程成本控制指標等

  (二)營運類:分公司管理費用、工程質量控制、項目竣工時間、安全生產等。

  第六條關鍵業績指標權重

  (一)效益類:60%;

  (二)營運類:40%。

  第七條關鍵業績指標目標值確定原則

  (一)認同性原則:業績合同的初始目標應由公司總經理提出,然后經過總經理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商討而最終決定。當雙方在關于目標設定無法達成一致時,總經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二)公正性原則:業績合同目標必須客觀公正,具有足夠的挑戰性,綜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來確定。例如:過去業績效果、同行業公司的業績成果、公司未來發展預測、對分公司控制要求等等。

  (三)嚴肅性原則:業績合同目標一經設定,原則上不再輕易改變。

  第八條業績合同簽訂步驟

  (一)每年十月份,市場部根據公司下年度生產計劃,對公司整體目標進行分解,提出分公司關鍵業績指標的目標建議值;

  (二)每年十一月份,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合同部、規劃部、總工辦對市場部提出的目標建議值修正并進行反饋;

  (三)每年十二月份,市場部根據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合同部、規劃部、總工辦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報公司總經理審核;

  (四)每年一月上旬,公司總經理與開發分公司經理就合同條款進行面對面協商,達成共識并簽署合同;

  (五)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業績合同的協商簽署工作,并負責合同備案。

  第三章業績合同過程控制

  第九條每季度跟蹤業績合同完成情況

  (一)財務部、市場部每季度向分公司搜集數據,采集業績合同中量化指標的季度完成數據;

  (二)財務部、市場部對搜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統計,對分公司完成情況與分配到各季度的目標值進行比較;

  (三)財務部、市場部向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通報本季度業績完成情況,表揚超額單位和鞭策未達標單位。

  第十條每季度分公司經理應向總經理匯報業績

  (一)匯報時間為:一、四、七、十月上旬。

  (二)匯報目的是對關鍵業績指標結果與目標進行對比,總結上一季度業績合同目標完成情況。

  (三)當分公司經理實際業績低于合同目標時,分公司經理有責任向總經理遞交述職報告和下一季度如何改善業績的具體行動方案。

  第十一條業績改進計劃

  總經理聽取分公司經理目標完成情況時,共同針對上季度中未達到業績標準分析原因,為分公司經理實施業績改進提供幫助,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章業績合同考核方法

  第十二條公司采用符合我國會計準則的計算方法對分公司業績進行評估,每年一月上旬要對分公司業績合同進行考核,比較全年實際業績與全年業績合同目標差異,兩者的差異將作為分公司經理浮動薪酬與非物質性獎懲的依據。

  第十三條業績合同考核數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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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財務部負責收集、核實全年財務數據(銷售收入、工程成本控制、分公司管理費用),市場部負責收集、核實全年運營數據(工程質量控制、項目竣工時間、安全生產)。財務部、市場部將收集數據交人力資源部進行計算業績合同綜合分值。

  第十四條業績合同綜合分值計算

  (一)銷售收入業績分數=(銷售收入實際值/銷售收入目標值)×30

  (二)工程成本業績分數=(工程成本實際值/工程成本控制目標值)×30

  (三)管理費用業績分數=(管理費用實際值/管理費用目標值)×10

  (四)工程質量業績分數=(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率實際值/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率目標值)×10

  (五)竣工時間業績分數=(竣工時間實際值/竣工時間目標值)×10

  (六)無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業績分數為10分;發生生產事故,安全生產業績分數為0分。

  (七)人力資源部對以上六項關鍵業績指標分數進行計算,累加即可得到分公司經理業績合同綜合分數。

  第十五條根據業績合同綜合分數評定考核等級

  (一)業績合同綜合分數100分及以上,考核結果為優;

  (二)業績合同綜合分數90——9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良;

  (三)業績合同綜合分數80——8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中;

  (四)業績合同綜合分數70——7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五)業績合同綜合分數69分(包括69分)以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當分公司經理在合同期內調離原職或擔任新職,則應將其在任期間的實際業績與其在任期間的合同目標進行衡量比較。

  第十七條當實際業績超過合同目標時,實際目標不會自動成為下一年度的業績目標,以確保分公司經理繼續保持良好的進取動力。

  第五章業績考核后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業績考核結果的反饋

  總經理通過面談形式,把業績考核結果以及考核的評定內容與過程告訴被考核者本人,指出過去一年中取得的成績與不足,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改進方法和發展的要點,以及相應的期待、目標等。

  第十九條公司考核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部根據《北京ZZ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薪酬制度》薪酬計算方法,參考業績合同綜合分值計算分公司經理個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條業績考核結果的保管

  業績考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作為下一年考核對比依據,也是工作中涉及到人事問題的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業績合同關鍵考核指標、指標權重、指標目標值、營運類計算方法由市場部負責解釋,效益類計算方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業績合同綜合分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5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范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二)取得授權委托具獨立經營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具備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條件的部門、分支機構為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實行合同專用章專責人保管制度,由企業的負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檔案保管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7

  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生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上后,均須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定,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統一翻印,各學院集體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或者由畢業生持本人學生證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復印、復制、翻印《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書時,如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因破損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時,可持原件到招生就業工作處申請更換;《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得挪用、轉借、涂改,否則視為無效。

  《XXXX年黑龍江省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第273頁,藝術本科第二批次中江西服裝學院(代碼3206)招生備注中“代碼01-04、08專業的專業課使用校考成績,其余專業的專業課使用我省美術類統考成績。”更正為“專業代碼02-04、07-08專業的專業課使用校考成績,其余專業的專業課使用我省美術類統考成績。”

  3.6月20日至7月1日,考生在新疆招生網“普通高考網上志愿填報系統”填報高考志愿。6月24日公布高考成績和位次;6月26日公布各語種各批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本科零批次志愿填報截止時間:6月28日20點(北京時間);其他批次志愿填報截止時間:7月1日20點(北京時間)。

  時光荏苒,四年的大學生活即將結束,作為人生中重要的轉折點,它充實了我的文化知識、改變了我的一些行為習慣,提升了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境界。自進入大學開始我一直以嚴謹的學習態度和積極的工作熱情投身于學習和工作中,爭取成為一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大學生。我相信通過四年的學習與鍛煉,我能夠在日益激烈的社會競爭占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這兩本考試大綱的說明是XX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高考大綱(課程標準實驗版)的配套用書。序號為3的文科考試大綱的說明含語文、數學(文)、英語、文科綜合四科;序號為4的理科考試大綱的說明含語文、數學(理)、英語、理科綜合四科。

  4、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署個人意見之后,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后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5、畢業生如果不慎將協議書遺失,學校原則上不再補發,到畢業派遣時,畢業生回生源地參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補發時,畢業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所在學院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經招生就業工作處調查并研究之后酌情處理。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時,招生就業工作處方予受理:

  (1)、經核查,協議書確實屬于遺失者;

  (2)、招生就業工作處收到畢業生的申請書兩個星期以上。

  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以顏色波長作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制藥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公安技術類、地質學類各專業,醫學類各專業;生物工程、生物醫學工程、動物醫學、動物科學、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心理學、應用心理學、生態學、偵察學、特種能源工程與煙火技術、考古學、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輪機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林產化工、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園林、蠶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海洋漁業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環境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體育教育、運動訓練、運動人體科學、民族傳統體育各專業。

  評卷點必須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要成立評卷領導組和學科領導小組。評卷點在評卷員報到或評卷中,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不合格的評卷員應及時予以辭退,對違規的評卷人員報省招生委員會并責成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評卷點必須嚴格把好評卷質量關,要建立強有力的質量檢查組,省教育考試院將選調質量檢查人員檢查評卷質量。評卷結束時,各學科小組寫出試題分析和評卷總結。

  珍貴的大學生活已接近尾聲,感覺非常有必要總結一下得失,從中繼承做得好的方面改進不足的地方,使自己回顧走過的路,也更是為了看清將來要走的路。

  (3)、畢業生須交納相當于違約金數額的費用。

  6、凡是通過地方或部委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簽約時可使用他們提供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但是畢業生回校后,必須與學校補簽《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如果另有選擇,則必須與原簽約單位解除所簽訂的協議。

合同管理辦法8

  一、總則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公司相關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簽訂依據和原則

  1、《合同法》和國家規定的合同范本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后才能生效;

  3、簽訂合同必須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4、合同簽約過程中,嚴格遵照初審、評審和審批的評審程序執行;

  二、合同的分類、審批、簽訂、職責和實施

  (一)合同分類及范圍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主要分為對內經濟合同和對外經濟合同兩大類。

  1、內部經濟合同:主要指xx公司內部所屬各部門之間的機械租賃合同、周轉設備料租賃合同、各類合同。

  2、對外合同:主要指除內部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聯營協作合同、分包合同、機施公司對外合同及與下屬各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均屬對外合同。

  3、各職能部門、合同管理職責及評審流程

  按初審和評審程序進行,按公司規定的審批權限執行,項目部、職能部門(科室)負責初審,組織合同評審;職能部門、分管領導負責審批,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在權限規定范圍內為經濟合同的最終簽批人。所有合同評審三總師為第一責任人,各職能部門部長為第二責任人,即為合同評審直接責任人。

  外部合同審批、簽訂流程:

  (1)公司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在500萬元以內: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分管領導評審→相關三總師審批→委托人或項目責任人簽署。

  公司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分管領導評審→相關三總師評審→總經理審批→分管領導簽署、項目責任人簽署。

  公司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

  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分管領導評審→相關三總師評審→總經理評審→董事長審批→分管領導簽署、項目責任人簽署。

  (2)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在500萬元以內的:

  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科室科長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總經理評審→相關三總師評審→總經理簽署、項目責任人簽署。

  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

  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科室科長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總經理評審→相關三總師評審→總經理審批→總經理簽署、項目責任人簽署。

  對外分包、聯營掛戶、聯營合作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科室科長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總經理評審→相關三總師評審→總經理評審→董事長審批→總經理簽署、項目責任人簽署。

  內部合同審批、簽訂流程:

  承辦部門項目經理評審→職能部門部長評審→分管領導評審→相關三總師審批→分管領導簽署(總經理簽署)、項目負責人簽署。

  1、市場部

  (1)負責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起草和與發包方的合同簽訂工作,經市場部、經營稽核部、總經濟師評審,董事長審批后由總經理進行簽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權進行簽署。

  (2)與發包方的合同簽訂,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內的由法人簽署;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進行施工承包合 同的簽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權進行簽署。

  2、經營稽核部

  (1)負責以公司資質承接的工程內部分包協議簽訂工作。

  (2)負責公司與所屬項目部生產經營責任書的起草和簽訂工作,由董事長、總經理進行責任書簽署。公司與所屬項目部簽訂的任何合同指標一經確定需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且不得隨意降低,如進行指標調整需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方可進行調整。

  (3)合同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由與所屬項目部直接簽訂生產經營責任書,且須向公司經營稽核部報備;合同額在3000萬元以上須執行評審制,生產經營責任書須經經理、總經濟師、總經理評審、董事長審批,由總經理(或董事長)、項目經理進行責任書簽署后報經營稽核部存檔。與項目部簽訂的經營責任指標需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方可簽訂,不得隨意進行降低,如有指標調整需經總經理辦公費通過后方可調整,對合同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經營責任指標調整,需報公司經總經理、董事長簽批后方可調整。

  (4)負責對公司所屬項目部、項目部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進行評審。公司直屬項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500萬元以內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稽核部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審批、分管領導和項目經理簽署;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稽核部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評審、總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和項目經理簽署;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稽核部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總經理評審、董事長審批、分管領導和項目經理簽署。

  所屬項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500萬元以內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科長、經營稽核部部長、總經理、總經濟師審批、總經理和項目經理簽署;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科長、經營稽核部部長、總經理、總經濟師評審、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和項目經理簽署;分包工程、分包掛戶、聯營合作合同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經理、經營科長、經營稽核部部長、總經理、總經濟師、總經理評審、董事長審批、總經理和項目經理簽署。

  (5)負責聯營公司(事業部)掛靠工程內部分包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由事業部第一責任人、經營稽核部、事業部分管領導、總經濟師評審、總經理審批,分管領導和事業部第一責任人進行合同簽署。

  (6)負責對項目部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評審工作,由項目經理、經營稽核部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審批、總經理、項目經理簽署。

  (7)參加對公司內部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的評審。

  3、總經理辦公室

  負責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工作。由總經辦主任、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審批、總經理簽署。

  4、聯營公司(事業部)

  (1)負責工程分包合同的起草和評審工作。

  (2)負責事業部掛靠分包工程第一責任書的簽訂工作,由聯營公司(事業部)第一責任人同現場代表進行第一責任書的簽署,為分包合同的附件合同一并送交經營稽核部存檔。

  4、行政部

  (1)負責物資采購、設備購置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工作。

  (2)主審項目部簽訂周轉材料租賃合同、材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職能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評審、總經理、項目經理簽署。

  (3)負責公司與項目部的綜合治理、計劃生育責任目標合同書的起草和簽訂工作,分管領導審批。

  5、設備管理部

  (1)負責設備購置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工作。

  (2)主審項目部簽訂的機械租賃合同,由項目負責人、職能部長,項目分管領導、總經濟師評審、總經理、項目經理簽署。

  6、財務部

  負責資金借貸、融資合同的起草、評審和簽訂工作,由財務部、總會計師負責評審、董事長審批,總經理、總會計師進行合同簽署。

  7、人力資源部

  負責項目部與勞務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起草和簽訂工作。

  8、工程部

  對項目部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目標責任書的起草和簽訂工作,項目經理、工程部部長評審、總工程師審批。

  9、項目部

  (1)用資質中標簽訂的1000萬元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執行評審制,須經公司主控部門評審后方可簽訂。

  (2)項目部自主進行的報備類合同:30萬元以下的勞務分包合同;75萬元以下的專業分包合同,應由項目部經理、項目總工及核算員四人進行自評,且有自評記錄,方可由項目經理進行簽署。

  (3)負責工程承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和材料采購合同的起草和簽訂工作。工程承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和材料采購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起草后3日內,合同報送職能部門審核和評審后方可簽訂,正本交檔案室保存建檔,副本發至經營稽核部和相關部門存檔。

  (4)負責與勞務工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書。

  (三)對外分包、聯營掛戶合同的責任主體是申請人和項目負責人,申請人和合同履行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董事長、總經理為審核責任人,不承擔合同履行的職責責任。

  (四)合同管理

  1、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實施部門將合同、竣工結算書或財務手續報送經營稽核部,經整理后的送檔案永久保存。

  2、簽訂外部合同必須使用標準文本、行業規定范本或招標文件中已明確要求的合同文本。

  3、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投標工程量清單、報價等都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一經簽訂,以上文件必須交公司經營稽核部存檔。

  4、重大的合同變更按合同簽訂程序執行。

  5、勞務分包合同書和勞務工合同書使用標準合同文本;材料采購合同按供方提供的國家工商管理局印制的合同書;勞務分包合同附件、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土石運輸合同等統一由公司經營稽核部制定范本參照執行,項目部可在范本條款基礎上進行細化,但主要合同條款不得刪除或弱化。

  6、凡參與工程項目施工承包的自然人或部門,無論其承包工作量大小都要先簽訂合同。

  7、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是簽訂合同的依據,各部門必須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8、合同主體由各合同職能部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委托授權書等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作為合同附件組成部分存檔。

  9、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按合同的評審要求和流程各職能部門評審完成,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公司印章管理辦法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并做好蓋章記錄。

  10、由項目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機械設備和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等經濟合同,按合同簽訂的額度大小和規模以報備、評審、報批制度要求完成合同評審程序后,方可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嚴禁加蓋項目部公章(通過申請取得公司授權的除外)。

  11、合同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的信函、傳真等資料各職能部門及合同履行部門必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作為合同的附件報公司檔案室。

  12、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由檔案室歸檔保存,副本由經營稽核部和相關部門保存;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正本由檔案室歸檔保存,副本由經營稽核部及相關部門和項目部保存;項目部合同由委派核算員按年度分類統一存檔。

  (五)合同編碼的編排要求

  1、工程分包類合同的編碼:

  年度分包-項目部(簡稱)-順序碼;(順序碼編號為3位數的`阿拉伯數字)

  2、工程勞務類合同的編碼:

  年度勞務-項目部(簡稱)-順序碼;(順序碼編號為3位數的阿拉伯數字)

  3、工程材料類合同的編碼:

  年度材料-項目部(簡稱)-順序碼;(順序碼編號為3位數的阿拉伯數字)

  4、工程機械類合同的編碼:

  年度機械-項目部(簡稱)-順序碼;(順序碼編號為3位數的阿拉伯數字)

  5、每月末進行勞務費、分包工程結算費用審核時,項目核算員將本月簽訂的勞務合同、物質設備租賃合同臺帳通過平臺報送經營稽核部備案。

  (六)項目經理對授權范圍內合同的簽訂、履約、變更、終止承擔全部責任。

  (七)處罰

  1、凡無合同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機械租賃結算,按違規額度由項目經理及責任人賠償;按結算額的10%由項目部進行賠償,由公司財務部直接扣轉。其中5%由項目部承擔;5%由個人承擔(70%項目經理,20%項目總工,10%核算員)。

  2、對于機械設備使用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使用的機械設備、無合同的零星機械的使用,須提前2天以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電話)報告公司物資設備部審批,經公司批準后方可租用,但費用僅占測定機械費總額的3%以內。

  3、對于超預算用量的主材、大宗材料、按超預算用量的10%進行賠償(其中:項目經理承擔50%,相關責任人承擔50%);機施公司油料超耗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5%,超出部分按超出油料額度的30%進行賠償(其中:項目經理承擔50%,相關責任人承擔50%)。

  4、對于超量、超價結算的,按超量、超價額的30%以上由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由公司財務部直接扣轉。由責任人全額承擔(70%項目經理,20%項目總工,10%核算員)。

  5、相關人員如對上述條款的違規行為及時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在結算前匯報的給予免責;結算后3天內匯報的未造成損失的,對匯報人給予免責;對3天內匯報的造成損失的,對匯報人給予50%責任免除。

  (八)本規定由公司經營稽核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9

  摘要: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下,法律經濟與契約經濟相互融合,形成一種全新的市場經濟體系,合同成為該體系的重要發展產物,成為企業開展商品交易活動的法律表現。石油作為我國經濟發展領域的重要支柱,隨著油田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石油產品在市場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石油企業的發展與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法律保證

  在法制社會建設的背景下,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企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推卻的作用。石油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個市場運營中受多種風險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提高對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視,將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到位。

  一、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因素

  (一)系統風險因素

  系統風險因素是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風險類型,主要是受市場生產活動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市場石油價格變化等,除此之外,系統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盈利能力變化、高級管理層發生變化等,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難度,進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風險性。

  (二)監督風險因素

  監督風險因素對石油企業合同管理的影響最大,主要發生在石油企業同其他企業簽訂合同之后。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后未及時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導致實施成果與合同簽訂內容有所出入,進而為石油企業帶來經濟風險與管理風險。除此之外,監督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未充分認識到科學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學的管控機制,且對合同的管控工作為全面落實到位,進而為石油企業的正常運行帶來一定風險。

  (三)法律風險因素

  法律風險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與法律體系有關的風險,例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與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體系相違背,此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將被視為無效;石油企業和金融機構針對資金融資所簽訂的借貸合同,若合同內容設立不全將被視為無效;簽訂存在法律問題的合同,必將為石油企業及其合作企業的經濟利益帶來威脅。

  二、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辦法

  (一)系統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石油企業對系統風險因素進行控制與管理時,需要將控制系統風險作為合同風險管理的基礎,將市場經濟環境中現有的經濟條件為前提,石油企業對合同運行的整個過程同風險管理工作緊密的結合到一起,實現石油企業運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運行目標的最大化,并對合同整個運行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進行深入考察、系統評估,為石油企業積極應對合同風險、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科學、有利的.管理依據;石油企業與合作企業簽訂合同時,需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了解當下市場運行的實際情況,例如企業對市場的需求量、石油價格波動情況等,科學、合理的制定出對石油企業運行有力的合同。

  (二)監督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監督是保證合同能夠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對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控制工作具間接影響。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條約具體實施情況、違約管理情況、變更管理情況等,因整個合同履行過程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由基層單位負責合同條約的執行工作,由機關監管部門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由審計監察部門對合同實施的真實情況進行全面監督,由石油企業分公司定期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各部門及時針對合同履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做好報告,為監督部門的審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三)法律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法律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需要石油企業提高法律意識,堅持依法管理,嚴格遵循國家的各項法律規章,將法律規章作為合同簽訂的基本標準,確保合同的簽訂過程與實施過程不會受到任何風險因素的干擾,嚴格遵循法律規章對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點進行審查,并制定出與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與控制辦法,石油企業的主管負責人應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了然于心,實現對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控制。

  (四)機制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合同風險管理機制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論依據,能夠使系統風險、監督風險、法律風險能夠嚴格按照機制風險的各項要求,對合同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與整合。為此,石油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管理流程與管理制度,實現合同風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與法律化,用制度為合同規范化簽訂與有序運營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業制定合同風險管理辦法,需要保證管理機制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為石油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三、總結

  綜上所述,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具有較強的復雜性,需要石油企業從多角度、多層次出發,不斷對合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優化,有效規避合同簽訂中與簽訂后所存在的系統風險、監督風險與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李秀雅.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基礎問題分析[J].法制博覽,20xx(32):182.

  [2]王維宇.非洲地區石油EPC工程合同風險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國科學院大學(工程管理與信息技術學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研究分析[J].財經界(學術版),20xx(01):87.

合同管理辦法10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規范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為,滿足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公司簽訂的各類購銷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專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對外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時所使用的專用章的`管理。

  第四條使用范圍:

  合同專用章只限用于公司日常經營的各類購銷合同簽訂,禁止在其他范圍蓋用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程序:

  1. 由業務部門打申請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準,交總經辦留檔;

  2. 專用章的刻制由公司總經辦專人負責刻制,其他部門一律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條公司合同專用章設專人保管(后附使用部門清單,保管人簽字,總經辦留檔)。

  第七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需要簽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應由合同承辦人到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處用印,如保管人遇出差等特殊情況,需交出合同專用章,并由其指定保管人,不得將合同專用章放置于辦公室公共場合。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人員)職責:

  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遺失、毀損或擅自交與他人;

  2. 合同專用章保管人要嚴格做好用章登記手冊;

  3. 不得擅自將合同專用章攜帶外出簽訂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書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特殊情況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第九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________年修訂本)》(下簡稱《上市規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批露》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回避表決;

  (四)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若無法回避,可參與表決,但必須單獨出具聲明;

  (五)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必要時應當聘請專業評估師、獨立財務顧問。

  第二章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對關聯人的實質判斷應從其對公司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以及與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第六條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親屬,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滿18周歲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條因與公司關聯法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后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為公司潛在關聯人。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十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關聯交易的決策

  第九條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

  (一)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關聯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任何與該關聯交易有利益關系的.關聯人在股東大會上應當放棄對該議案的投票權。關聯股東有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公司征得有權部門同意后,可以參加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對此作出詳細說明;

  (二)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至________萬元(含________萬元)之間或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5%以下時,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并由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

  (三)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以下(含________萬元),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

  (四)對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的,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可后再提交董事會討論并對該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意見。

  第十條董事會在審查有關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向關聯方采購或銷售商品的,則必須調查該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當公司向關聯方購買或銷售產品可降低公司生產、采購或銷售成本的,董事會應確認該項關聯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抵押和擔保、管理、研究和開發、許可等項目,則公司必須取得或要求關聯方提供確定交易價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據,作為簽定該項關聯交易的價格依據;

  (三)獨立董事對該項關聯交易所發表的明確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屬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與表決:

  (一)與董事個人利益有關的關聯交易;

  (二)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對關聯企業有控股權的,該等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公司關聯人在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上市公司的決定。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公司就關聯交易發布的臨時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點;

  (二)有關各方的關聯關系;

  (三)有關交易及其目的的簡要說明;

  (四)交易的標的、價格及定價政策;

  (五)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

  (六)關聯交易涉及收購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權益的,應當說明該公司的實際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實際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業務狀況;

  (七)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XX萬元至XX萬元之間的,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公司應當在簽定協議后兩個工作日內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第十六條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會必須在做出決議后兩個工作日內由董事會秘書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內容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有關關聯交易的公告中特別載明:“此項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準,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達到《上市規則》所述標準的,公司應當按《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簽署的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包括產品供銷協議、服務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等已經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或上一次定期報告中披露,協議主要內容(如價格、數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之前未發生顯著變化的,公司可以豁免執行本章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應當在定期報告及其相應的財務報告附注中就年度內協議的執行情況做出必要說明。

  第十九條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的關聯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關聯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增發新股說明書以繳納現金方式認購應當認購的股份;

  (二)關聯人依據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或者紅利;

  (三)關聯人購買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

  (四)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股東大會審議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對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修訂、補充與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辦法13

  為維護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和學院聲譽,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進一步規范我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規范我院畢業生擇業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和辦理畢業生就業派遣手續的依據。本辦法中所提及的就業協議書均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

  第二章 協議書的制作和發放

  第三條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有唯一編號。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范圍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專科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部門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協議書須加蓋“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印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為準,復印無效。

  第七條 就業協議書一經發放務必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就業協議書原則上不予補辦,如因特殊情況遺失者,補辦程序如下:

  1.如學生本人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就業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附件1),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所在書院初審后,上報學院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學院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告掛失,公示期一個月;公示期滿學生到學院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申請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2.如用人單位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以上材料均需為原件,復印及傳真件無效),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所在書院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新的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后,發放給學生。

  3.對于協議書丟失補辦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遺失補發”字樣;因個人原因造成協議書丟失而違約或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等其他相關后果的,丟失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協議書的簽訂

  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須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礎上,慎重抉擇。

  第九條 畢業生應如實填寫就業協議書中的相關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約前,應詳細閱讀協議書上所列條款,如與用人單位有其它約定,應當符合就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并以書面形式確定,標注在協議書“備注”欄內,其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違背就業政策或要求學院在規定以外履行某些義務的,學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條 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以欺騙手段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就業協議書的,學生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簽約后畢業生應及時無誤地將就業協議書送達用人單位。不送達用人單位,并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就業協議書未及時無誤地送達用人單位,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后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后,在一周內將協議書(一份)上交學院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手續和規定的予以辦理,并列入學院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十三條 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在國家規定的擇業期內有效,超過擇業期作廢。擇業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使用協議書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第四章 就業協議書各協議方義務

  第十五條 就業協議書一經簽訂,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學院監督畢業生履行就業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用人單位按協議接收畢業生,并履行協議所簽訂的其他內容;畢業生應按協議規定就業,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五章 違約協議的處理

  第十七條 各學生管理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中,要對畢業生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對畢業生違約問題進行核查、教育和引導,降低就業違約率。違約率是學院年度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雙方就已構成契約關系,畢業生因特殊原因終止與原簽約單位的協議,必須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九條 要求解約的畢業生,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單位簽署解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新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經學生所在書院初審,向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審批,學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進行審批,同時將相關紀錄存入學生個人誠信檔案。

  對于以下情況原則上將不予審批:

  1.無新簽約單位或升學單位的學生要求解約;

  2.學生第二次申請辦理解約手續。

  第二十條 未通過學院審批,學生擅自與原簽約單位解約,不履行協議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學院將其《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材料發往原簽約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約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解約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將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協議書,亦不再負責推薦其就業:

  1.求職過程中惡意競爭,對學院聲譽和其他同學求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2.與用人單位簽約過程中,故意錯誤填寫個人信息或不簽字,并以此為理由要求解約的;

  3.假稱協議書丟失、損毀或其他理由試圖騙領新協議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事務發展部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原《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院管〔20xx〕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

  2.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

  附件1 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doc

  附件2 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doc

合同管理辦法14

  1.總則

  1.1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注: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資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征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房手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須與公司簽定續租契約,租金按市價收取,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15

  1目的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立項登記審批表。

  會簽單。

  審查會簽意見書。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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