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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5-09-22 08:01:18 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管理辦法15篇

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的合法權益,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規范簽約履約行為,避免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

  第三條公司訂立、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合同法》、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符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貫徹執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合同預期經濟目標的實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條公司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歸口審查、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一)統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統一的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審查審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統一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

  (二)分級授權,即按合同的性質、種類和標的額大小劃分公司與上級單位之間的合同管理權限,對合同實行分級負責、授權管理。

  (三)歸口審查,即對合同內容,由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綜合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聯合會審。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法律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專業技術和經濟商務審查。

  (四)各負其責,即合同承辦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的訂立、履行,對合同商務風險負責;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法律風險負責;相關專業部門對合同相關專業、技術風險負責。

  第五條公司建立合同審查標準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發生的常見合同,公司應組織編制有關業務通行的規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專業部門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承擔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為合同主管部門,規劃、計劃、財務、技術、審計及其他專業部門是合同管理的專業部門,合同的具體執行部門是承辦部門。

  第七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并將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登記,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變更登記。主要承擔以下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及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二)參加重要合同項目的調研立項,參與本企業重要合同項目的談判、法律論證、法律審查;

  (三)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等事項;

  (四)負責辦理需呈報工貿公司審批或授權簽約的合同項目事宜;

  (五)負責編寫常見合同規范文本,報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核準后推廣使用;

  (六)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七)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和合同文本檔案,并負責本企業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報送材料;

  (八)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一)調查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權限、資信情況、簽約能力、履約能力以及擔保人的相關資信情況,對合同相對方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負責;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文本起草、談判、簽訂等相關事宜,保證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辦理合同的申報及擔保、公(鑒)證、批準登記等有關手續;

  (四)具體負責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協調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及時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書,對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并協調解決,遇有合同需要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時,按照規定送審;

  (五)負責合同會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六)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九條公司的合同專業部門按照業務分工,負責有關合同的商務審查和技術審查,協助合同主管部門作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公司應配合工貿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合同的草擬、審核、訂立、審批、履行、結算、統計、歸檔等全流程自動化管理,逐步實現合同網上信息處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條公司要加強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對合同臺帳、報表、談判記錄等統一歸檔,規范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應建立合同動態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公司經工貿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獨立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類,超出授權范圍的合同都須報工貿公司審批之后才能簽訂。

  (一)運輸、裝卸類合同;

  (二)采購類合同、銷售合同標的額在300萬元以內;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額在100萬以內;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合同,標的額在50萬以內;

  (五)租賃類、運輸類、委托服務類、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類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以內。

  注:“以內”含本數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簽訂對外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公司內部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可向各部門負責人頒發授權委托證書,明確授權范圍,在授權范圍內由被授權人代為簽署合同,不得轉授權。由公司企業發展部具體承辦授權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訂立合同必須有計劃列項,做好洽談的充分準備,并履行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具備招標條件的合同項目,應當按照工貿公司及公司招標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技術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財務資產部不予結算。依法需要辦理登記、公(鑒)證、審批等手續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合同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理公(鑒)證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以談判方式訂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項、資信調查、組織談判、起草文本、審查審批、簽字蓋章及備案。

  第十九條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確定中標單位后,由承辦部門

  根據招標文件起草合同文本,辦理審查審批手續后簽訂。

  第二十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等進行了解和調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或安全生產許可等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能夠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簽約相對方信用調查可采取要求對方出具《保證函》的方式進行;

  (五)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做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簽約相對方的涉訴情況,可采取由對方法律顧問或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涉訴情況調查函》的方式進行;

  (七)對合同相對方合同承辦人員、簽約人資格進行審查,對于需提供擔保的合同還應對擔保人擔保資格及擔保能力進行審查;

  (八)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1、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2、對于重大合同,承辦部門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必要時,可要求合同相對方出具銀行保函。

  3、合同承辦部門應按要求調查相對方資信情況,并在《合同報審表》中逐項據實填寫相關情況;按《合同報審表》要求,承辦人簽字確認,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司(部門)公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承辦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談判;重大合同項目談判,應當由承辦部門牽頭,組成由商務、財務、技術、法律人員參加的談判小組,按專業和職責分工歸口把關,提出并優化談判方案。需要招標的,按招標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對專業性強、技術內容復雜的合同,應有相關技術專家參與談判,專家意見納入合同歸檔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相對方洽談后,根據雙方達成的初步共識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訂立合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訂立合同,一般應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訂立合同應使用集團公司、工貿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規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規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若規范文本、標準文本均尚未制定時,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涉及境外業務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內的兩種以上語言書寫時,一般應在合同中約定“不同語言文本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條合同項目需要招投標的,招投標文件應經合同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方可發出。

  第二十五條合同文本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承諾該聯系方式為甲乙雙方文件往來的有效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需在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二)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完整;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坐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三)數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

  (四)質量:寫明質量標準、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預付款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尾留的質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區)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應明確、具體。對于涉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質量健康安全環保(QHSE)的合同條款必須明確產權歸屬和雙方的責任;

  (八)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寫明約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的名稱,通常應約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轄,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的仲裁機構的名稱;

  (十)合同簽訂地:一般應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寫明。對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簽訂合同的,應經合同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六條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應按以下程序審查審批:

  (一)合同承辦部門草擬或填寫合同文本后,填寫《合同報審表》(附件一)隨同合同文本及立項批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項目預算、談判記錄、談判人員名單、價格依據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資料送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相關專業部門由合同主管部門確定;合同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有關專業部門進行會審);

  (二)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反饋合同承辦部門;

  (三)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編號;

  (四)參與合同審查會簽的相關專業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意見;

  (五)合同主管部門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部門審查意見。然后,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負責人審批簽字。

  (六)經審查通過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字人簽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書寫的,只對中文文本進行審查審批。

  第二十七條各級領導、部門負責人應在審查或審批表中填寫明確意見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如只簽字,則視為無效意見。各會簽部門如有保留意見,應在《合同審查審批表》上(或附頁)注明。

  第二十八條合同文本經會簽后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經會簽部門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門做相應記錄。

  第二十九條簽訂合同應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擬定、補簽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且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合同相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未依法登記、未經批準而成立的單位、組織;

  (二)非獨立單位或者單位內設機構、部門,且未經法人授權,或超越授權權限的;

  (三)超越經營范圍(包括超越經營方式)、超資質(未獲行政許可,或者未達到相當級別、層次)經營的;

  (四)無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差又無可靠擔保的;

  (五)信用、信譽不佳的;

  (六)有巨額債務,存在潛在履約困難的;

  (七)具體簽約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無法證實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的;

  (八)因其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不宜與之簽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公司之間或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根據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計劃及有關專項協議確定的定價原則、內容要求,按照“有序競爭、比質比價、同等優先”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簽約。

  第三十二條合同相對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關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團)工貿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規定》執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合同文本需具備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蓋公章:

  (一)有行政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需有《授權證書》)簽字;

  (二)經公司審核批準,并如實、完整填寫《合同報審表》中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別由合同審核部門、承辦部門、財務資產部門、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門保存。合同簽訂后,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在5日內將合同文本分發給相關單位或部門,并記載分發情況。

  第三十五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公司該年度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資料送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落實質量、數量、進度、工程變更、工期(交貨期限)、驗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內容,同時應接受合同主管部門對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合同承辦人發現合同相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合同審核部門,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有針對性的異議或予以答復。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雙方函電、文書、傳真、往來憑證等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十九條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并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并說明變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對方答復的期限。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合同相對方或親自交合同相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條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合同相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快專遞詳情單應當注明文件名稱及文件簡要內容,回執作為重要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條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須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書面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對方,再以電話通知,同時收集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據。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內,向合同審核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須立即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合同相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合同承辦部門在發現合同相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并掌握確切證據后,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報告,由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見和操作方案,報公司主要行政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相對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發出書面文函催促履約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則可以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七條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審核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條下列情況應當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審查審批部門和程序與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雙方義務及責任沒有規定清楚的;

  (七)甲乙雙方所處商業環境發生變化時;

  (八)合同價款波動較大時。

  第四十九條合同結算工作由財務資產部門負責,應嚴格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我方收取價款或報酬的應及時收取;合同相對方在完成階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業務規定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結算通知單,附驗收記錄或報告,隨合同提交財務資產部門支付合同價款或報酬。

  第五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和糾紛,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申報。對糾紛的處理在保證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應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依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妥善處理。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合同管理實行逐級考核的原則,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工貿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合同文本、臺帳、檔案、報表、專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礎工作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和違約情況;

  (五)避免合同風險或挽回經濟損失情況;

  (六)合同管理人員配備及業務培訓情況。

  第五十二條公司對在合同談判、簽約、審查、履行過程中嚴格把關,節約資金或避免風險和損失以及在處理合同糾紛中依法挽回經濟損失的合同決策人員、承辦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合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二)未經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超越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未予追認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擔保的;

  (四)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規避相關部門審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時簽訂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實際開始履行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但數量達到5份以上的;

  (七)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許合同相對方轉包、分包合同項目的;

  (八)違反合同審查審批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九)違反合同履行程序進行合同結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隱患較大并已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十一)不執行或消極執行合同主管部門、會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提出的糾正意見或處理方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十三)合同承辦不力,造成貨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違反合同履行審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內容,或擅自變更、中止、解除、轉讓合同的;

  (十五)違反合同印章管理規定的;

  (十六)丟失、毀損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十七)對已建檔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遺失、被竊或損壞的;

  (十八)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合同管理或業務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適應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廣納社會人才,改善并優化教職工隊伍結構,保證學校實現建設一流的遠程教育和國家示范性高職院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在編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專職教師崗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實訓指導、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財務會計等)和管理崗位(管理干事、學生干事、專職輔導員等)的人員。

  第三條 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條 被聘用人員在聘用期內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聘用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不再續聘者,自動離職。

  第五條 聘用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2、具備擬聘用崗位所需的學歷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專職教師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技術支持服務崗位和管理崗位需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人員不得少于崗位數的2/3;后勤管理、保衛干事、實訓指導等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年齡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員外,各崗位首次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原則上不再聘任。

  3、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4、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要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5、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門在學校核定的編制數內向人事部門提出聘用人員計劃,包括聘用條件、崗位職責、工作任務等;

  2、人事部門向校內外公布聘用崗位;

  3、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4、學校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和用人部門共同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評議;

  5、考核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提交校長審批;

  6、聘用人員與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7、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規定聘用期限和聘用雙方與工作有關的權利與義務。聘用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合同期限;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8、經雙方商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聘用合同期限根據崗位需要確定。一般聘期為3年,首次聘期含6個月的試用期,初次參加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聘用合同期滿,如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并符合崗位任職條件,學校及聘用人員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聘或應聘其它崗位。

  第十一條 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學校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章 聘用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學校按月向聘用人員支付基本工資,并實行每年浮動的激勵機制。

  1、專職教師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初級職稱和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中級職稱或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長辦公會決定;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2、技術支持服務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或初級職稱、碩士研究生或中級職稱、副高級職稱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3、管理崗位:首次聘任期內(含試用期):全日制專科生、全日制學士學位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基本工資分別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內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資上浮50元。

  4、學歷要求適當放寬的崗位聘用人員月基本工資比照同崗位同層次人員適當下調。

  5、聘用人員聘任期內職稱晉升,從下一年度起兌現新的基本工資標準。

  6、首次聘期結束,簽訂續聘合同的以上各類人員工資待遇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學校直接從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五條 學校招聘引進在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對聘期內的聘用人員優先錄用。

  第十六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入住學校青年職工集體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間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條 聘用人員人事檔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其黨、團、工會等關系由學校管理。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參加黨、團和工會活動。

  第十九條 聘用人員在聘期內考勤、評選先進、年終考核、參加全校大會等與在編人員相同。

  第二十條 學校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用人部門協助將受聘人員的考核評議、鑒定、獎懲、工資及職務變動等材料及時送人事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 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用人部門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學校解聘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任職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考核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4、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學校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7、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第二十四條 學校與聘用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應為其出具終止、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并通知遼寧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條 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學校財物、辦理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還應經學校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學校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規定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聘用人員工資及用人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等由部門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首次聘用期從按本辦法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體事宜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 審批重大項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并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 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 建立本單位合同臺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伙、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征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知識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 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4

  公司為進一步規范銷售合同文檔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實現銷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來往合同、協議、訂單、確認書、價格變動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爾茨、內貿、外貿)。

  二、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收取相應客戶的資質、往來的調查表等,也屬本管理制度的歸檔文件。

  三、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公司經營產品的采購、銷售均須訂立合同。

  2、業務合同歸檔、保管、建立檔案,由銷售部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銷售部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銷售業務合同文檔。

  四、合同章管理原則

  1、公司統一發放合同章,屬銷售業務使用的合同章發放到銷售部。

  2、業務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駐馬鋼辦事處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員保管。

  3、各業務部門、業務

  人員用章時應填寫用章登記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復印件,交由銷售部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帶合同章外出時,須辦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檔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檔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編號”規定進行分類編號。

  2、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合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登計、監督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4、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檢索工具,以便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5、各業務員可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五、附則

  1、本制度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六、附件

  《合同檔案登記表》

合同管理辦法5

  1、目的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權限(責任)

  3.1 技術中心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制造中心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采購能力、采購周期

  3.4 品管部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采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采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制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權限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采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對于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范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采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但低于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參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后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于公司授權范圍的合同(訂單)可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權限,其余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權限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權限填寫結論并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合同管理辦法6

  關鍵詞:合同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經營;風險管控

  一、合同各階段的風險管控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風險管控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基于對于安全運營的需求,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企業由單純重視訴訟管理,轉為重視日常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各階段的法律風險,需要切實有效的管控。

  (一)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控制

  1.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合同相對人是各種經濟體制、所有制形式以及不同國家的民事主體,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大量的“風險交易”。應當警惕從簽訂階段就存在的法律風險,從內部看:合同簽訂出現問題將嚴肅處理責任人;從外部看,我國刑法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罪名,觸犯刑律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簽約過程中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或簽約后出現違約行為,還要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簽訂應當授權專業法律人員管理,全程進行法律風險管控,重視相關法律規范與司法解釋。

  2.部門聯合會簽制度:企業內部的聯合會簽,是法律風險管控的核心制度,各部門依照管理職能緊密銜接、相互制約、獨立決策,共同參與合同審批流程。聯合會簽制度應當科學高效、公開透明,防止出現商業賄賂或謀取非法利益等內部法律風險。結合實踐,較為科學的聯合會簽流程一般涉及:(1)采購或銷售部門發起簽約申請,提交合同草本、會簽單、審核上報相對人資信材料;(2)考核部門審閱價格、進行成本和利潤分析,制作經營報表;(3)會簽部門依次審批、分管經理批示,例如:技術研發、質量監督、倉庫、交接車間等涉及履行部門;(4)財務部門核實應收賬款,管理收放款業務,負責資產放行證件;(5)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全程法律風險管控,辦理用印并、負責合同檔案管理。

  (二)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管控

  1.財務風險監控:合同履行階段的財務風險監控,包括對資金問題主動調查活動,不是出現經濟損失后的消極反應。合同管理部門對財務部進行賬目監控,經營業務中的賒銷賬款等資金使用進行例行核查。發現存在履行瑕疵及時處理,避免履行中出現抗辯權事由而導致法律風險。發現不能按期回款情況,行使抗辯權并及時溝通解決。發現相對人出現嚴重的資產或商業信譽問題,行使不安抗辯權。按照法律事務管理辦法對責任人督辦問責,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登記履行情況對客戶進行信譽評級,依照信用等級分別評議賒銷額度和賒銷時限。

  2.資金動態核查:合同管理按照資金輸出和資金輸入兩個環節核查動態賬目。對合同履行發生的資金動態進行賬目核查,當天核算、當天公布并記錄在案,避免出現隨意更改賬目現象。由合同管理部門監督制度實施,代表公司實施資金動態監控,發現可疑往來賬目尤其是極端賬目,及時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維護企業利益。監管工作前移至履行階段而不是在合同爭議階段,履行過程中的資金變化情況,直接反映出履行中的法律風險狀況。企業應當立足于資金動態監控,建設合安全、順暢和高效的風險管控模式。

  (三)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管理善意原則:維護企業利益是企業風險管控的核心目的,出現合同爭議優先采用低成本糾紛解決辦法。企業之間依照善意原則處理問題,主動溝通解決,不能直接追究責任或者依照合同法主張維權,使得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爭議走向極端方式。企業出現經濟損失,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因此承擔管理責任,應當避免出現損失,遵循善意原則把爭議解決在履行過程中或者協商階段,如果爭議出現在責任追究或訴訟階段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解決爭議以考慮經濟利益為關鍵因素,同時考慮社會影響和企業長遠利益。

  2.避免出現訴訟案件:合同爭議的解決應當避免出現訴訟案件,這體現出日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實行科學嚴謹的日常管理,才能有效實現企業法律風險管控。企業參與訴訟活動可能產生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尤其國有企業參與訴訟,出現政治影響后企業負責人可能因此失去晉升機會、承擔連帶責任。即使私營企業也應當考慮企業社會形象,不能濫訴、纏訴。合同管理部門依照合法合理性原則開展法律風險管控工作,滿足相對人合理要求靈活處理爭議,維護締約雙方長遠合作關系。爭取用緩和方式解決爭議,出現合同沖突,當事人可能采取不合作態度,導致問題陷入尷尬局面。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合同爭議,先發送律師函通知表示善意提醒。最終決定以訴訟方式處理的爭議,委托專業律師提訟主張合法權利。

  二、合同管理制度與企業風險管控

  合同管理立足于企業法律風險管控,有效的保障了企業發展的穩定環境,保障了企業的經營安全和長遠發展。面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企業之間依賴合同形式保障各方權利義務,合同管理制度在企業法律風險管控中占據核心地位。提高企業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會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為企業帶來高利潤的回報。

  (一)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管控體系

  1.合同管理制度建設:企業應當先簽訂合同后辦理業務,例外情況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業務,良好的合同管理能夠在法律范圍內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企業應當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流程》、《授權委托管理辦法》、《印章管理辦法》等制度,進行體系化的法律風險管控。合同管理不是經營業務的附屬程序,堅決杜絕事后補辦合同行為,業務辦理完畢又補辦合同手續讓整個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虛設。雖然無紙質合同的實際履行,如符合《合同法》規定也是有效法律行為,但這種情況使企業承受巨大法律風險:對于合同中標的物數量、質量最終認定方式,以及履行時間、地點、方法等方面的約定容易出現爭議,沒有紙質合同作為認定和主張的依據,這些爭議無從確認和查證。

  2.資信調查與建立信用檔案:合同申辦部門負責收集和提交合同相對人資信材料,包括合同履行應當具備的資質證件、營業執照、質量證件或法律文書、專利證書等文件。確認對方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有重要法律意義,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出現爭議后的'法律請求效果。對簽約人的授權委托授權書和身份進行嚴格審核,避免因無權產生法律風險。一些企業沒有謹慎考察相對方主體資格,導致合同歸于無效或效力待定,或者與無履約能力當事人簽訂合同導致合同陷入履約障礙。合同簽訂后全程登記履行情況,建立客戶資信檔案并進行信用評級。

  3.合同條款審核:企業經營合同大多是常見類型,依照《合同法》我國承認各種符合成立和生效要件的無名合同,締約各方應當誠信履行、善意履行、依照合同目的促成履行。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格式條款合同,制定十幾條主要關鍵條款反復使用,格式條款不能避免法律風險。條款最終由經辦人填寫,其中空白項和附則(其他約定)的填寫中存在巨大法律空間,經辦人在填寫時,與簽署普通合同有同等法律風險。因此,簽署格式條款同樣需要嚴格審核,無論何種類型合同,應當由專業法律工作人員或律師逐一審查合同條款。

  4.合同的印章管理: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是簽署合同的關鍵,依照《合同法》規定:約定加蓋印章生效的合同,自加蓋印章并符合生效要件時生效。企業經營合同一般約定加蓋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除非特別約定,財務專用章或部門印章不能用于簽訂合同。合同印章由專門部門保管和使用,未經會簽手續并經分管經理同意,業務員不得隨意使用公司印章。需要攜帶外出的使用的,應當由經理批準按流程使用并及時歸還。

  (二)聯網審批流程的法律風險管控

  1.聯網審批的監管優勢:現代企業采用合同聯網審批流程具有監管優勢,重視和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是法律風險管控的發展趨勢。在網絡系統中上傳的合同電子數據長期保留在數據庫,系統能立即發現和記載違規行為。這種監控模式提高了企業法律風險管控效率:法務部門網上管理人員可以全程監督合同業務,聯合會簽部門的辦理情況直接在電腦系統顯示,避免了各部門相互推諉;在網上可以隨時核對合同條款、查閱審批信息,有效減少了工作失誤;由于流程的公開性和互動性,經辦人對于提交材料更加謹慎。聯網審批通過的合同,由經辦人確認后上報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印章,大幅度提高監管效率。

  2.紙質資料的網上流程銜接:紙質合同的簽署和監管,是企業法律檔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合同檔案是司法過程中的重要書面證據,這項工作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審查都直接關系企業利益。實行合同管理聯網管理平臺的企業,申報的各項數據應當與紙質合同檔案完全一致,簽署過程中合同文本在內部網絡上傳遞和儲存,經聯合審批并上報經理批準后,依照審批情況簽署紙質合同,這種公開審批的模式使得決策者更加審慎。各部門有獨立的賬戶和密碼,對合同管理全程有效的管控,各部門相互之間配合、相互監督,紙質材料與電子文件相互印證一致。

  (三)合同檔案在法律風險管控中的利用

  1.合同檔案的整理利用:紙質同檔案屬于法律風險管控的重要文件,監管部門審查合同履行全程并立卷存檔,合同回收采取統一的編號和歸檔方法,按照“資本輸出類”和“資本輸入類”對合同檔案進行科學分類。建立合同目錄包括(1)合同文本原件,包括補充協議、備忘錄等資料;(2)資信檔案,包括各類與合同有關的證件、質量文件、專利文件等資料;(3)部門聯合會簽單,包括經理批示、各部門會簽、履行情況備注等文件;(4)財務單據,包括借款單據、賒銷單據、銀行單據等資料;(5)法律文書,包括授權委托書、履行情況備注等其他法律文件。

  2.合同業務的全程督辦:依照合同檔案進行全程督辦,發現違規行為依照合同管理辦法問責。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順利履行完畢的合同登記后存入檔案;沒有合適履行的合同注明原因并及時督辦;出現爭議的合同,將合同檔案上報法律事務部門處理,避免出現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進入訴訟程序的合同糾紛,委托法律專業人員或者律師進行維權,建立法律風險檔案。通過系統化、全程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有效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管控。

  三、結語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工作的全面推進,企業更加重視法律風險管控工作。雖然現階段有很多工作要進行完善,但令人欣慰的是,我國的合同管理水平正在大幅度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管控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和精細化。市場經濟法制化體是社會的巨大進步,也是法律事業蓬勃發展的重要信號。在全體法律人的探索和努力下,基于對于合同管理制度與企業法律風險管控的不斷研究和實踐,將形成更加規范、誠信、安全、文明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繁榮發展。

  作者:范曉偉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李杰利.合同管理規范高效操作規程.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xx.

  [2]張雅冰.論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協同性.經營管理者.20xx(19).

  [3]王懷、王正志.公司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法律出版社.20xx.

合同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后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校人事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咨詢與培訓。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核,并依據校人事部核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 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9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校或學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納費用,具體標準按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費。

合同管理辦法10

  近日,農業農村部公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據了解,該《辦法》于20xx年1月29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依法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充分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六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

  第七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組公開組織實施。

  第八條承包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四)不得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制定承包方案,并對承包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承包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對承包合同實施監督,發現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更正。

  第十一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方家庭成員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十二條承包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第十三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變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轉讓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變更的,變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終止: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承包地被征收、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協議,交回承包地的書面通知或者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轉讓合同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同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材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導致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發包方應當制定承包地調整方案,并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調整方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調整方案,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請批準。

  調整方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十八條承包方自愿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補償,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間可以互換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承包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提交備案的互換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換雙方是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互換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互換合同備案后,互換雙方應當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

  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發包方無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絕同意承包方的轉讓申請。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轉讓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承包檔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材料,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檔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實專項經費、指定工作人員、配備必要設施設備,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完整與安全。

  發包方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產生、使用和保管的數據,包括承包地權屬數據、地理信息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等,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管理,組織開展數據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數據。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現承包合同數據互通共享,并明確使用、保管和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組織開展承包合同網簽。

  第二十五條承包方、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查詢、復制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和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相關資料,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二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查清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員,承包地塊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實施,一般包括準備工作、權屬調查、地塊測量、審核公示、勘誤修正、結果確認、信息入庫、成果歸檔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的成果,應當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的質量要求,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可以依法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以前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xx年11月1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11

  一、總 則

  為進一步優化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規范日常合同歸檔、查閱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二、適 用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合同歸檔、查閱相關事宜。

  三、定 義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對內、對外訂立的不同性質的協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類: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離職協議等。

  3.2 經營類:招投標合同、合作協議、市場開發協議、投資協議、融資協議、保險合同、租賃協議等。

  3.3 購銷類: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

  3.4 工程類:項目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

  3.5 技術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資質申報)、代理報關協議等。

  3.6 訴訟類: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起訴狀、上訴狀等。

  3.7 其他具備合同性質的文件。

  四、職 責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印章審核員兼任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4.1 負責合同歸檔手續辦理、更新《合同檔案目錄》。

  4.2 負責合同查閱手續辦理、維護《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4.3 負責合同檔案存檔、整理、核對、登記、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變動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列出合同檔案移交清單。

  4.5對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業部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4.6 其他合同檔案管理事宜。

  五、歸 檔

  5.1 合同經我方加蓋印章后,合同檔案管理員應跟蹤合同去向,監督業務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已經各方蓋章之終版合同。

  5.2 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合同,合同檔案管理員于《合同檔案目錄》進行更新錄入,經辦人員于《合同檔案目錄》簽字確認。合同檔案管理員應于接收前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實工作,確認對方是否已蓋章,是否漏頁、缺頁等。

  5.3 合同檔案管理員將合同檔案存放于專用文件柜內,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時,遵循合同的形成規律和特點,分門別類。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歸檔。特殊情況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應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于《合同檔案目錄》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閱

  6.1 需查閱合同檔案的`人員,應至合同檔案管理員處領取《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經所在部門主管簽批后,方可進行查閱。查閱地點限于公司辦公場所內。

  6.2 合同檔案不予外借、掃描,且查閱過程需由合同檔案管理員陪同監督。如有復印必要,可進行合同文件的復印。

  6.3 查閱或復印合同檔案時,應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劃、裁剪、拼接、抽取、拆頁或損毀。

  6.4 查閱涉及公司經營決策、發展規劃、訴訟文書、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應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須經總經理批準。

  6.5查閱合同交還時,合同檔案管理員查須當面核對,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七、期 限

  常規性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商業機密,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則為永久保存。

  八、處 罰

  為了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于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公司有權視情給予通報批評、適當經濟處罰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則轉送司法機關嚴肅

  8.1 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公司合同檔案的;

  8.2 擅自抄錄、復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偽造、變造公司合同檔案的;

  8.4 違法違規出賣、倒賣公司合同檔案的;

  8.5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經手人員其他玩忽職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辦法由行政中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改。

  9.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檔案目錄》

  2.《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辦法12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范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系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并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匯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法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14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________年修訂本)》(下簡稱《上市規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批露》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回避表決;

  (四)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若無法回避,可參與表決,但必須單獨出具聲明;

  (五)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必要時應當聘請專業評估師、獨立財務顧問。

  第二章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對關聯人的實質判斷應從其對公司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以及與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第六條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親屬,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滿18周歲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條因與公司關聯法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后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為公司潛在關聯人。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十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關聯交易的決策

  第九條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

  (一)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關聯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任何與該關聯交易有利益關系的關聯人在股東大會上應當放棄對該議案的投票權。關聯股東有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公司征得有權部門同意后,可以參加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對此作出詳細說明;

  (二)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至________萬元(含________萬元)之間或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5%以下時,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并由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

  (三)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以下(含________萬元),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

  (四)對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的,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可后再提交董事會討論并對該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意見。

  第十條董事會在審查有關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向關聯方采購或銷售商品的,則必須調查該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當公司向關聯方購買或銷售產品可降低公司生產、采購或銷售成本的,董事會應確認該項關聯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抵押和擔保、管理、研究和開發、許可等項目,則公司必須取得或要求關聯方提供確定交易價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據,作為簽定該項關聯交易的價格依據;

  (三)獨立董事對該項關聯交易所發表的明確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屬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與表決:

  (一)與董事個人利益有關的關聯交易;

  (二)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對關聯企業有控股權的,該等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公司關聯人在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上市公司的決定。

  第四章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公司就關聯交易發布的臨時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點;

  (二)有關各方的關聯關系;

  (三)有關交易及其目的的簡要說明;

  (四)交易的標的、價格及定價政策;

  (五)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

  (六)關聯交易涉及收購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權益的,應當說明該公司的實際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實際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業務狀況;

  (七)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XX萬元至XX萬元之間的,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公司應當在簽定協議后兩個工作日內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第十六條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會必須在做出決議后兩個工作日內由董事會秘書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內容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有關關聯交易的公告中特別載明:“此項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準,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達到《上市規則》所述標準的,公司應當按《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簽署的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包括產品供銷協議、服務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等已經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或上一次定期報告中披露,協議主要內容(如價格、數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之前未發生顯著變化的,公司可以豁免執行本章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應當在定期報告及其相應的財務報告附注中就年度內協議的執行情況做出必要說明。

  第十九條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的關聯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關聯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增發新股說明書以繳納現金方式認購應當認購的股份;

  (二)關聯人依據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或者紅利;

  (三)關聯人購買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

  (四)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股東大會審議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對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修訂、補充與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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