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高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登高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設備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項目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項目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項目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并實施防范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項目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癥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并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4.2.1.1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4.2.2.1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4.2.2.2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4.2.2.3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4.2.2.4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發及胡須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設備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并適合于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制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采購管理者應對新采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性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置足夠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必須醒目,并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審核:
批準: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概述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保證登高作業的安全,避免墜落事故發生。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適用于本公司區域內,從事2米或更高地方墜落的任何工作。
二、在裝有可靠安全欄桿的良好的工作平臺、走道、天橋、樓梯等正常情況下的高處作業,不屬于本管理制度范圍。
第三條定義
登高作業等級:
一、作業高度在2m~5m稱為一級登高作業
二、作業高度在5m~15m稱為二級登高作業
三、作業高度在15m~30m稱為三級登高作業
四、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稱為特級登高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登高作業部門評估和審批一級、二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班組長審批一級登高作業,部門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二級登高作業)。
第四條作業人員在進行無防護的登高作業前必須和班組長一起確認個人安全保護設備的需求和類型,同時還須考慮包括如何營救和疏散等應急措施。
第五條生產經營部和總經理共同評估和審批三級和特級登高作業墜落的危險控制方法。
第六條承包商施工現場自行負責,ssat的發包部門負責督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條申請
一、從事登高作業人員,在操作前必須填寫“登高作業審批單”,經生產經營部審批同意,且防護措施完備后方能作業。
二、登高作業與作業區域內其它工作存在交叉影響時,必須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持證施工。
第八條登高禁忌
一、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健康狀況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高度近
視、美尼爾氏癥、癲癇或經醫生診斷有其他不宜從事登高作業的的人員,禁止從事登高作業。
二、遇有迷霧、雷暴雨、六級以上大風等情況應停止戶外登高作業。
三、夜間從事登高作業,須有良好的照明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條監護
從事登高作業的部門在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監護。監護人員負責在作業中督促登高作業人員按本程序及有關規范操作,發現危險情況時有權命令其停止作業。
第十條防護措施:
預防事故的主要技術措施有:
一、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帶,防止人員墜落時帽子脫落,失去防護作用。
2、安全帶。凡在2m以上懸空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如懸空作業場地沒有系掛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用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業點,必須在離地4m高處搭設固定的安全平網,高層施工還應隔四層再安設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網,并同時設一層隨墻體逐層上升的安全平網。
二、 “四口”防護。
“四口”的建筑施工行業中指: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也稱通道口)。“四口”防護方法綜合起來分為兩類:
1、在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設置圍欄、蓋板、開啟式金屬防護門、架網;在混凝土預制板預留的洞口上,預制時即預埋鋼筋網,設備安裝時再剪掉預埋的鋼筋網。
2、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井字架、門式架進出入料口,必須搭設符合標準的防護棚。
三、 “五臨邊”的防護。
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著臨時性的危險邊治,這是發生作業人員墜落的.主要墜落點之一。例如,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等,簡稱“五臨邊”。“五臨邊”必須設置1.2m高的雙層圍欄(每層60cm)或搭設安全立網,既可防止人員墜落,也可防止各種物料墜落傷人。
三、嚴把腳手架的十道關。
腳手架在建筑施工中,是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在支搭和使用上方法不當,往往會造成多人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對各種腳手架必須嚴把十道關:
1、材質關:嚴格按規程、規定的質量、規格選擇材料。
2、尺寸關:必須按規定的間距尺寸搭設。
3、鋪板關:架板必須滿鋪,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下跳板,并經常清除板上雜物。
4、欄護關:腳手架外側和斜道兩側必須設1.2m高的欄桿或立掛安全網。
5、連結關:必須按規定設剪刀撐和支撐,必須與建筑物連結牢固。
6、承重關:腳手架均布荷載。結構架應控制在270kg/m2,裝修架應控制在200kg/m2,其它架子必須經過計算和試驗確定承重荷載,標準架嚴格按規程定負荷。
7、上下關:必須為工人上下架子搭設馬道或階梯。嚴禁施工人員從架子爬上爬下,造成事故。
8、雷電關:凡金屬腳手架與輸電線路,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搭設隔離防護措施。一般電線不得直接綁扎在架子上,必須綁扎時應加墊木隔離,凡金屬腳手扎高于周圍避雷設施的,要制定方案,重新設置避雷系統。
9、挑梁關:懸吊式吊籃,除按規定加工外,嚴格按方案設置。
10、檢驗關:各種架子搭好后,必須經技術、安全等部門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使用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掛鉤點評估和設置:
利用現成結構作為臨時掛鉤點必須通過特別的工程評估方可使用。評估可參照以下依據判定掛鉤點。
一、截面≥16cm×0.6cm的鋼結構,包括工字鋼梁、管道、角鐵等類似的形狀。使用的任何鋼結構應是建筑結構的鋼結構。
二、直徑≥ф1cm的鋼絲繩。必須在每個接點上使用ф1cm的鋼絲夾。這種尺寸的繩索也可以作為水平/垂直移動錨線小于6m的支撐結構之間。
三、鏈條應為28級,直徑≥ф1.6cm。鏈條采用連接鉤連接時連接鉤要選用自動鎖閉型連接鉤。
四、用來掛鉤的有眼螺栓直徑≥1.9cm,羅紋長度≥5cm,眼孔內徑≥3.8cm,眼孔外徑≥
6.3cm,帶有鎖緊螺母,銷子或防止松動的機構。一旦掛鉤點安裝完畢要求涂上綠色的熒光漆表示此為一安全掛鉤點。有眼螺栓的眼孔邊緣離鋼結構的邊不得小于5cm。
五、掛鉤點設置應由班組長與有經驗的工程師決定。
第十二條不得用作掛鉤點構件
一、固定在天花板上的輕質材料固定點
二、輸送管道
三、繩索
四、電氣母排
五、風管
第十三條載人升降機
一、作業人員應充分了解設備的類型和使用方法;
二、使用前對設備檢查,支撐可靠,液壓系統不得有滲漏;
三、升降機移動時,作業人員必須暫時撤離升降設備,設備降至最低(除設備設計允許外);
四、使用剪式升降機工作時半身或更多部位需探出升降機的,必須佩戴全身安全帶;
五、使用螳螂式升降機工作時必須佩戴全身安全帶;
六、若采用升降機護欄作掛鉤點,必須由班組長與對該升降機熟悉的人員(如:供應商技術人員)評估,確定掛鉤點并標識。
第十四條梯子
一、使用前對梯子檢查,梯腳須包防滑墊,梯腳底部堅實可靠,不得有缺檔及開裂現象;
二、使用時梯腳直接落地,不得墊高梯腳;
三、單梯工作角度以75°± 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四、人字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五、使用梯子登高時要穿防滑鞋,扎緊褲腳。
第十五條防止高空物體墜落
一、登高作業隨帶的工具和材料,應放在工具袋內或用繩索綁牢。上下傳遞應用繩索吊
送,不得上下拋擲。
二、登高作業完畢后應對高空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和檢查,確認不存在高空物體墜落后方可撤離現場。
第四章附件
第十六條記錄
登高作業審批單由申請部門保存半年
第十七條附件
登高作業審批單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采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并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干凈,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后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扣。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志。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5
(一)凡在計劃安排登高作業時,必須認真對使用有關登高的繩索、扶架、人字架、手腳架和跳板、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等工具作檢查,保證完成,并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嚴禁使用沒有防滑腳或梯擋的梯子。
(二)登高用具應有防滑、防塌的安全措施。竹梯要有橡膠防滑墊,架人字架,梯腳橫擋之間應有牢固的繩索。手腳架上放置施工材料不得超載,登高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牢固可靠。
(三)嚴禁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和單薄的纖維板上操作,應站在腳手架跳板上操作。
(四)高處作業,要防止材料、工具從高處落下,造成傷亡事故。
(五)登高作業要嚴防架空電線,防止觸電、停電等事故發生。
(六)加強對登高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進入施工場地要戴安全帽,登高時要扣好安全帶,嚴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業。
(七)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間癥、精神病、美尼爾癥、嚴重貧血、嚴重關節尖或手腳殘廢等人員禁止登高作業。
(八)迷霧、大雪、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不準登高作業。
(九)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準登高。
(十)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人,不準登高作業。
(十一)屋面頂端或屋沿口,沒有固定的防滑措施,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高壓電線旁,沒有安全遮欄,不準登高。
(十三)登高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安裝、檢修、拆除等,必須有電工負責,并嚴禁帶電作業。
(十四)登高作業要全程有人監護,否則不準登高作業。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6
一、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盡量減少高處作業。
二、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三、高處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隊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四、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五、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設1米高的欄桿。在欄桿內側設18厘米高的側板或土埂,以防墜物傷人。
六、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時間為5分鐘,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八、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九、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十、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十一、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十二、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十三、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十四、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十五、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7
1、高處作業的定義:
場區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特殊高處作業
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2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3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4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5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6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則:
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并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3.2上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機械設備、用具、繩子、安全帶等有無損壞,確保各種用具無異常現象方能上崗操作。
3.3施工人員上崗前要穿好反光背心,戴好安全帽,上崗時要先系安全帶,再系保險鎖。
3.4下繩時,施工負責人和地面監護人員要給予指揮和幫助。
3.5操作時輔助用具要扎緊扎牢.以防墜傷人,同時嚴禁嘻笑打鬧和攜帶其它無關物品;
3.6地面監護人員要堅守在作業現場.切實履行職責.隨時觀察安全繩的.松緊及絞繩等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排除。
3.7地面監護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看書看報,更不得隨意觀賞其它場景。并要隨時制止行人進入危險地段。
3.8施工人員要落地時,要先察看一下地面、安全繩的定位及行人流量的多少情況,待地面監護人員處理、調整,同意后方可緩慢下降,直至地面。
3.9要堅持安全第一、文明作業,確保工程質量。
4.0高掛低用原則
4.1高空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服從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和統一管理。安全帶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高掛低用”原則!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拋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
4.5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
4.6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7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8冬季及雨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9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5.0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5.1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5、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5.1由申請作業部門介紹作業周圍環境,并由項目部安全人員檢查核對及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5.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施工班組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3 5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5.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現場經理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6、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7.1 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份,一份審批部門存查,一份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7.2 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7.3 如施工期較長,項目安全部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腳手架工程
1、搭設或拆除腳手架必須根據專項施工方案,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訓練,考核合格后發給操作證,持證上崗操作。
2、鋼管有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扣件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3、竹腳手架的立桿、頂撐、大橫桿、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厘米,小橫桿直徑不得小于9厘米。達不到要求的,立桿間距應縮小。青嫩、裂紋、蟲蛀的竹桿不得使用。
4、木腳手板應用厚度不小于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厘米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厘米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5、竹片腳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1厘米。螺栓必須打緊。竹編腳手板必須牢固密實,四周必須用16#鐵絲綁扎。
6、腳手架的綁扎材料應采用8鍍鋅鐵絲,采用其他材料時其抗拉強度應達到規范要求。
7、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架子寬度不得大于12米,大橫桿應設四根,步高不大于1.8米。鋼管的立桿、大橫桿接頭應錯開,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栓,不準用鐵絲綁扎。
8、竹腳手架必須采用雙排腳手架,嚴禁搭設單排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寬度不得大于四米,且應采用四根大橫桿。
9、竹立桿的搭接長度和大橫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米。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扎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10、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度,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每二步四跨,腳手架必須同建筑物設連墻點,拉點應固定在立桿上,做到有拉有頂,拉頂同步。
11、主體施工時在施工層面及上下層三層滿鋪,裝修時外架腳手板必須從上而下滿鋪,且鋪搭面間隙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搭接應嚴密,架子在拐彎處應交叉搭接。腳手板墊平時應用木塊,且要釘牢,不得用磚墊。
12、翻腳手板必須兩個人由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手板時,必須掛好安全帶。
13、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必須綁l-1.2米高的護身欄桿和釘20-30厘米高的擋腳板,并滿掛安全防護立網。
14、拆除腳手架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拆除腳手架時,必須有專人看管,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志,非工作人員不得人內。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交叉作業。
15、拆除腳手架大橫桿、剪刀撐,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員往下順桿子。
16、拆下的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嚴禁往下拋擲。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8
(一)凡在計劃安排登高作業時,必須認真對使用有關登高的繩索、扶架、人字架、手腳架和跳板、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網等工具作檢查,保證完成,并教育工人正確使用。嚴禁使用沒有防滑腳或梯擋的梯子。
(二)登高用具應有防滑、防塌的'安全措施。竹梯要有橡膠防滑墊,架人字架,梯腳橫擋之間應有牢固的繩索。手腳架上放置施工材料不得超載,登高前要認真檢查,保證牢固可靠。
(三)嚴禁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鋼瓦、油毛氈和單薄的纖維板上操作,應站在腳手架跳板上操作。
(四)高處作業,要防止材料、工具從高處落下,造成傷亡事故。
(五)登高作業要嚴防架空電線,防止觸電、停電等事故發生。
(六)加強對登高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進入施工場地要戴安全帽,登高時要扣好安全帶,嚴禁穿塑料鞋,硬底鞋登高作業。
(七)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間癥、精神病、美尼爾癥、嚴重貧血、嚴重關節尖或手腳殘廢等人員禁止登高作業。
(八)迷霧、大雪、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不準登高作業。
(九)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準登高。
(十)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人,不準登高作業。
(十一)屋面頂端或屋沿口,沒有固定的防滑措施,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高壓電線旁,沒有安全遮欄,不準登高。
(十三)登高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或線路安裝、檢修、拆除等,必須有電工負責,并嚴禁帶電作業。
(十四)登高作業要全程有人監護,否則不準登高作業。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9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1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廠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2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于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后,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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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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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7.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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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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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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