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所得稅:自己吃的支出和折舊都算職工福利,招待客戶吃的算招待費,都要發票;

個人所得稅:大鍋飯公共福利不涉及個稅;發放到個人頭上,并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誤餐補助;
增值稅: 外購的進項(含固定資產,鍋等)不抵扣,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要視同銷售;
營業稅:自家吃沒事,對外賣繳營業稅。
企業食堂到菜市場采購大米、白面和蔬菜發生的費用應該計入職工福利費,按稅法規定的比例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食堂為員工就餐發生的費用,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并且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其相關費用才允許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列為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食堂到菜市場采購大米、白面和蔬菜發生的費用沒有發票不得稅前扣除,若收款方沒有開票資格,可向其當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具發票手續。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有效憑據,包括發票、進口報關單等。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所有單位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企業發生與應稅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應憑正式、合法憑證依法在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收款方應按上述規定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若收款方沒有開票資格,可向其當地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具發票手續。
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因此自辦食堂的固定資產折舊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在職工食堂招待客戶用餐支出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而且是為本企業招待外來人員提供餐飲服務,屬于單位內部行為,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規票據,如果企業加工餐費原料未取得相關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企業未辦職工食堂,統一由外單位統一送餐,需要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同時還需憑餐飲業發票稅前扣除,應與供餐單位簽訂送餐合同,列入職工福利費,并憑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單位內設職工食堂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而且是為本企業招待外來人員提供餐飲服務,屬于單位內部行為,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規票據,如果企業加工餐費原料未取得相關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食堂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大鍋飯公共福利不涉及個稅;發放到個人頭上,并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行福利政策導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個稅,但若要發放到個人頭上,則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企[2009]242號對此特別強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國稅函[2009]3號所列“合理工資薪金”五大原則也明確:對于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都屬于對勞動力成本按標準進行的定期補償,具有“普惠制”的工資性質,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一并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食堂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大鍋飯公共福利不涉及個稅;發放到個人頭上,并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行福利政策導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個稅,但若要發放到個人頭上,則要并入當月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企[2009]242號對此特別強調:企業給職工食堂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國稅函[2009]3號所列“合理工資薪金”五大原則也明確:對于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都屬于對勞動力成本按標準進行的定期補償,具有“普惠制”的工資性質,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一并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食堂涉及增值稅的原則:不抵扣,有視同銷售(只限定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外購的不抵扣進項,沒有視同銷售)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允許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還有這些與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內部食堂屬于福利部門,其采購的物品不論是存貨還是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金都不允許抵扣,要計入福利費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食堂涉及營業稅的原則:自家吃沒事,對外賣繳營業稅
企業內部食堂若在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還對外提供餐飲服務,那么就變成了經營性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就其對外收入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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