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監督條例7月1日實施
社保基金監督條例7月1日實施
會議表決通過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71條,較2004年原條例(20條)有較大的擴充。

據悉,《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依法籌集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條例》完善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承辦社會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單位和個人行為的規范內容,對常見的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以增強警示作用。
《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強化警示作用;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信息共享與互通,避免因信息更新滯后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損失;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并積極作出應對;完善政策效果評估,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內容;明確了各類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騙取、侵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法律責任。通過明確和強化各類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行為的情形及其法律責任,提高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力,更好地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社保基金監督條例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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