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是否違反的規定
我們公司必須簽合同三年,合同中規定,只要不夠合同簽訂的日期,如果是員工要解除合同,則需要支付公司每年算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如果到公司不到一年離開,則需要支付公司三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但是,同時合同中又規定,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務合同的話,只要是在正式解除前提前一個月的,就不需要給員工支付任何違約費用.可是就算是員工提前一個月和公司說要離職,也一樣要扣違約金,不知道我們公司這種規定是否合法,有沒有辦法解決不扣違約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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