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合同后,員工可否討要此前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可持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只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刻意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通常,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補簽問題已達成合意,補簽的勞動合同中將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補簽勞動合同時的倒簽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視為勞動者已自愿放棄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證據證明當時補簽合同時是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其主張無法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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