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離職公司的“發票報銷”問題
常規是A月發票B月報賬,一直也就是這樣運作的;

B月離職A月(離職協議已簽)發票,假如該公司拖延不予辦理,
最后從法律角度,離職人員還有討回的“法律”依據沒有?
歡迎法律顧問人士資深HR等參與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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