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新政策
計劃生育新政策1
如今,在計劃生育政策主導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經到了結婚生子的年齡。近年來中國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都給計劃生育政策帶來了新的挑戰。 對此,近年來國家計劃生育新政策調整的步伐也越來越快。下面就來看一下國家計劃生育新政策調整后哪些情況可以生二胎吧!

《條例》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諉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4、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5、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6、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并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7、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并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10、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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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 (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托書》,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撫養費。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為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行為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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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有哪些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出臺了《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征收裁量權適用辦法》,其中有幾項政策引起網友的諸多討論。其中有一項是如果超生在兩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處罰或免征社會撫養費。針對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的這一規定,胡教授認為現在正是計劃生育放寬政策的時候。隨著經濟的增長,勞動力成本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對勞動力的需求不斷提高。但是,我們看到,計劃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農村人口并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撫養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對來說比農村要高,城市卻是嚴格的一胎制,這樣政府的整個成本是非常高的。實行一二孩登記制度證件不全的可實行承諾制
《通知》要求,要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對生育第一和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居)或鄉(鎮、街道)進行登記,自主安排生育。
對于個別登記對象證件不全的,可實行承諾制,具體參照《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群眾登記過程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引導群眾提供生殖健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方面的指導、咨詢和服務。同時,群眾登記后,由登記方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計劃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平臺或省級全員人口數據庫將有關登記情況通報夫妻雙方戶籍地。
福建計生處罰條例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有什么意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地位,將具有中國特色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把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方針、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進一步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為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史上一個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動。對于加快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建設,全面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務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其實,每個家庭能夠擁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寶貝并將自己的精力與愛全身心的奉獻在孩子的身上對于孩子的成長也是有所幫助的,當然在保障自己能夠對第一個孩子有充分的耐心與愛心呵護的同時,再生育一個也能夠算得上是家庭之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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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和創建文明家庭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組織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村(牧)民委員會、社區或者街道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推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專項資金。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報告人口與計劃生育數據資料。
計劃生育、公安、統計、民政、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交換有關人口數據,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后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為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在前款規定假期內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第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經享受獨生子女優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十八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自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獨生子女入托(園)費每月報銷十五元至七周歲。
第十九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享受以下優待:
(一)給予三千元獎勵;
(二)在調整宅基地、社會救濟、安排扶貧貸款和扶貧項目等方面給予照顧。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的優待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農村已生育兩個女孩且夫妻一方實施了長效節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優待。
第二十二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及其他優待開支,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其他人員或者農牧民的,由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支付,企業支付的費用列入成本;夫妻均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其他人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給予農牧民獨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獎勵和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千元獎勵所需經費,由省、州、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經濟補助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條 對在縣、鄉級計劃生育崗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給予一級獎勵工資。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期間享受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共同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藥具發放、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開展技術服務。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為育齡夫妻提供優生優育技術服務。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及早采取補救措施。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參加社會保險的,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
農牧民免費享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州、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
第三十條 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計劃生育藥具;禁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計劃生育藥具。
第三十一條 接受長效節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等特殊情況且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手術費用按節育手術費用的支付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經鑒定因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生活上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偽劣計劃生育藥具的。
第三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為計劃外懷孕人員提供躲避場所造成超生或者為他人藏匿超生嬰兒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地區、單位年度工作考核,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計劃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或者文明單位,已評為先進單位或者文明單位的應當予以取消,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負責人分別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連續兩年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不合格的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欠繳數額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夫妻雙方三年內不得提職、晉級、享受獎勵工資;女方懷孕分娩期間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自理,產假期間不發工資;
(二)對農村牧區的超生人口,不增劃宅基地。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
(二)誹謗、侮辱、圍攻、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技術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生育女嬰的婦女的;
(四)遺棄女嬰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 條例自200311起施行。1992228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全面實施二孩政策,牧區少數民族可以生三個
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明確再生育情形
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了四種可以再生育的情形:“(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子女數合計生育一個子女的,婚后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為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
三、明確規定生育登記手續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于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兩個以內,包括兩個),不需要審批,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可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受委托的村(居)委會、社區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生育服務證,自主安排生育。具體登記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明確規定產假、陪產假
根據條例,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九十八天)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其配偶看護假十五日。同時假期內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第十二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后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為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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