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解讀
女性是我國勞動力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僅影響女性自身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影響到胎兒、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繼而影響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012年4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得以修訂頒布,《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也進行了相應的修訂,作為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宗旨是保護女職工免受職業病危害,尤其是保護女性特殊時期的健康,保證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建立在我國國情的基礎上,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充分考慮我國女職工的生理心理特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企業用工制度與社會保障方面等情況,權衡女性平等就業與健康保護的關系。《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作為附錄列示,考慮到隨著經濟文化生活和社會生產環境的變化(用工制度、生產條件、技術改良等),需要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
新時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重點在于保護女職工本人免受特殊的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和發展,同樣重要的是保護他們的下一代身心健康。因此重點保護女職工的特殊生理時期,減少一般時期的保護性勞動限制。其主導思想是強調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加強勞動保護、提高女職工自身素質來主動保護女職工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企業,要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職業安全法》《女性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勞動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應將本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尊重女職工自身的就業選擇,加強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讓女職工學會辨識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現工作環境存不安全或不健康因素時,主動要求雇主改善工作條件或更換工作崗位,減少危險。用人單位還應依法開展職業衛生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確保工作崗位有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控制在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允許的范圍內,確保每一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職工得到職業健康監護。同時,改善就業環境、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是保護女職工健康的根本,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文明程度和女性素質的提高,工作制度更加人性化,女性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也將逐步減少,無論男女、殘疾人都能公平享有健康安全的就業機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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