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干部管理規章制度(3)
第四章 學生會換屆制度第一條 每學年開學伊始,學校成立換屆領導小組。

第二條 競選學生會干部的基本標準:工作積極性高,工作責任心強;思想境界高、有膽識、有魄力;組織、管理能力出色。
第三條 程序:個人填寫申請表格——參加現場競選——考察——正式錄用。
第四條 時間:每學年開學前半期內要完成學生會換屆選舉工作。
第五章 學生會干部自律制度
第一條 學生會干部在思想上應積極要求進步,自覺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第二條 學生會干部在工作中應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吃苦在前,不計得失。
第三條 學生會干部應努力協調好與老師、同學的關系,遇事多征求老師的意見,廣泛團結同學,多與同學溝通。
第四條 學生會干部不應搞特殊化,不能以工作的名義占用上課時間,如果在工作中與相關人員發生矛盾,應保持良好心態,正確處理。
第五條 學生會干部應妥善處理學習與工作之間的關系,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要端正,學習成績進步要快。
第六條 學生會干部的言行如果背離上述自律制度,應自覺反省檢討。如果在校內造成不良影響,學生會應對其做出開除處理。
第六章 獎懲制度
第一條 對于能夠出色完成工作任務且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會干部,由團委、政教處統一評定,于每學年給予一定的獎勵。如:授予“優秀學生會干部”等稱號,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條 每學年末進行成績評比,凡是成績優異,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學生會干部,可由團委、政教處推薦,參加“縣市優秀學生干部”的評比。
第三條 如無故不參加會議,或不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便不出席會議,則寫一份檢查交學生會主席。如累計達三次或給學生會工作造成損失,則解除其職,并不再聘用。
第四條 受到學校各種處分(包括通報批評)的學生會干部取消一切評優資格。根據情況,責令其退出學生會。
其他未盡事宜,以團委、政教處決議和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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