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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2)

時間:2024-07-18 23:36:02 學人智庫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2)

  (d)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而不需要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2)

  (1)該駕駛員學校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并在提出申請的月份之前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至少連續24個日歷月;

  (2)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3)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托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4)實踐考試和理論考試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

  (e)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持有合格證的駕駛員學校可以申請并獲得不超過24個日歷月的任一訓練課程的最終批準,而不需要滿足訓練課程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1)駕駛員學校獲得該訓練課程的初始批準已至少有24個日歷月;

  (2)駕駛員學校應當:

  (i)在前24個日歷月內,已經使用該課程完成至少10名學員的訓練并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等級的實踐考試;

  (ii)在實踐考試中,上述學員中至少80%以上應當首次考試合格。并且考試是由非該駕駛員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的。

  (3)除本條(c)款要求的信息外,訓練課程明確了該課程計劃的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4)駕駛員學校沒有被委托進行該訓練課程的考試。

  第141.77條特殊課程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或持有人可以申請實施本規則附件中未規定的訓練課程,但應當證明該訓練課程能夠使參加訓練的學員在能力上達到本規則附件中相應訓練課程或者CCAR-61部要求達到的標準。

 

  D章委托考試

  第141.81條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受委托進行相應考試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以及與之相關的權利和限制。

  第141.83條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資格要求

  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進行相應考試:

  (a)持有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和課程等級,并已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

  (b)在獲取受委托考試資格當月之前,作為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已連續持有擬獲取受委托考試資格的課程等級達24個日歷月以上;

  (c)擬受委托考試的訓練課程不得是雖經批準但未符合本規則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的課程;

  (d)在受委托進行考試之日前的24個日歷月內,該學校已經符合了下列要求:

  (1)針對擬受委托考試的訓練課程,訓練了50名以上學員,并已推薦這些學員參加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考試;

  (2)在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實踐考試中,有90%以上的學員首次考試合格。這些考試應當由非該學校雇員的考試員實施。

  第141.85條權利

  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完成該校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向局方申請獲取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上述學員無需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為頒發執照和等級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第141.87條限制和報告

  駕駛員學校推薦完成該校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頒發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所推薦的學員為該校受委托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結業學員;

  (b)所推薦的學員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要求并通過駕駛員學校組織的考試;對于從按本規則批準的其他學校轉入該校的學員,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認為其完成了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的所有課目:

  (1)在原學校所接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接收學校課目所要求的訓練時間,但最多不能超過課程所要求總訓練時間的一半;

  (2)完成了由接收學校實施的航空知識考試和教學檢查,用以確定可承認的該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

  (3)接收學校根據本條(b)(2)款所要求的考試確定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應當記錄在該學員的訓練記錄中;

  (4)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受委托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批準,并且在范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在下列情況下,受委托進行考試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該學校發現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該學校得到了局方其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E章運行規則

  第141.91條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適用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則。

  第141.95條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a)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b)制造廠家提供的操作手冊,或者給每個使用該航空器的駕駛員配備的操作手冊。

  第141.97條限制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受訓學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其頒發結業證書或推薦其申請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

  (1)完成了駕駛員學校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所有訓練;

  (2)通過了課程要求的所有考試。

  (b)除本條(c)款規定的情況外,從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課程中結業的學員應當完成該課程中所有課目的訓練。

  (c)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訓學員先前獲得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可用于符合當前受訓課程中的課目要求:

  (1)對于除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和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課程以外的當前課程:

  (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50%,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課時的50%;

  (ii)如果先前的經歷和航空知識是在非按照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承認其先前經歷和知識的25%,但不得超過當前整個訓練課程包含的課時的25%。

  (2)對于當前課程為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

  (i)對于未取得任何執照的學員,不承認其先前的經歷和知識;

  (ii)對于已取得私用駕駛員執照(或以上)的學員,接收該學員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根據對其進行教學檢查、理論考試的情況,經局方批準后,承認其先前的部分飛行經歷。

  (3)對于當前課程為高性能多發飛機訓練整體課程的,不承認其先前高性能多發飛機課程的經歷和知識。

  (4)按照本條(c)(1)、(c)(2)款的規定進行認可時,先前提供訓練的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或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證明材料,對其所提供的訓練種類、訓練量、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的成績作出證明。

  第141.99條飛行訓練

  (a)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提供飛行訓練的人員,應當是持有合適等級駕駛員執照的飛行教員,并且應當符合該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最低資格要求。

  (b)學生駕駛員首次單飛應當得到其飛行教員的批準,而且在其實施首次單飛時,該飛行教員應在單飛的機場進行現場指導。

  (c)經指派負責某一訓練課程的每個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在每12個日歷月內應當完成至少1次經批準的由地面訓練內容、飛行訓練內容組成的訓練提綱的訓練或經批準的飛行教員更新課程的訓練。

  (d)在飛行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應當根據學校的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的安排,完成下列項目并通過檢查:

  (1)在得到實施飛行訓練課程教學的批準之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i)完成了針對該訓練課程的復習,并接受了關于該訓練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

  (ii)在該課程中,該教員提供教學的每一型號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教學檢查,其中,教學檢查是指對運行環境、教學課程、機型特點的熟悉程度和相應的教學能力的檢查和評估。

  (2)在完成了本條(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教學檢查后,每12個日歷月還應當在訓練學員所使用的一種航空器上完成一次教學檢查。

  第141.101條地面訓練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地面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員的人員應當持有帶相應飛行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

  (b)不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人員若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則可以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履行地面訓練職責:

  (c)在接受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檢查教員對該課程的目的和標準的介紹之前,任何教員均不得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

  第141.103條訓練質量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經批準的訓練課程進行訓練;

  (2)對于通過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首次更新的持有人,提供的訓練質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31(b)(2)的要求;

  (3)建立適用于經批準課程的質量管理系統;

  (4)根據訓練需求,建立適用于訓練規模的安全管理系統。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本條(a)款規定的訓練質量。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持有人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對其學員實施理論考試、實踐考試、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d)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時,如果學員尚未完成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該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查或考試。

  (e)按照本條(c)款的要求由局方實施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時,如果學員已經完成了該訓練課程的訓練,則將根據局方批準的操作范圍實施考試。

  (f)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不能保證訓練質量,且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局方應立即撤銷其合格證。

  第141.105條主任教員的責任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主任教員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1)審定學員的訓練記錄、結業證書、階段檢查與課程結束考試的報告、課程結束后的推薦和申請,除非主任教員指派了助理主任教員或其他推薦的教員來完成此項職責;

  (2)保證所有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在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擔任教學任務之前通過了初始教學檢查,并且在通過該次檢查的月份之后,每12個日歷月通過一次教學檢查;

  (3)對于參加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保證其按該課程的要求完成了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4)保證學校的訓練方法、程序和標準持續符合局方的要求。

  (b)在實施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期間,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如主任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主任教員離開運行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經局方批準外,學校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主任教員返回運行基地。

  (c)主任教員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實施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飛行教員教學檢查。

  第141.107條主任教員的更換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更換主任教員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行使主任教員職責。

  (b)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在原主任教員離開之日起30天內,向局方提出變更主任教員的申請。

  (c)允許該學校在等待任命和批準新的主任教員期間,在沒有主任教員的情況下繼續實施該課程的訓練,但最多不得超過60天。

  (d)在本條(b)款所述的不超過60天的期限內,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應當由下列人員之一實施:

  (1)該訓練課程的助理主任教員;

  (2)該訓練課程的檢查教員;

  (3)飛行考試員。

  (e)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員的期限超過了本條(b)款所述的60天,該駕駛員學校應當停止相應課程訓練。

  (f)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e)款停止相應課程訓練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請恢復訓練:

  (1)任命和批準了新的主任教員;

  (2)符合本規則第141.31(b)款的要求;

  (3)向局方遞交恢復相應課程訓練的申請。

  第141.109條人員、設施和設備的保持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為學員提供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訓練:

  (a)訓練所必需的機場、航空器和設施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標準,以及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b)除本規則第141.107條規定外,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檢查教員和教員應當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訓練課程中規定的資格要求和本規則中的相應要求。

  第141.111條輔助運行基地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在主運行基地以外的基地實施經批準訓練課程的地面訓練或者飛行訓練:

  (a)在輔助運行基地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員,該助理主任教員應當常駐在運行基地。如因特殊原因離開運行基地,應當能通過電話、無線電或者其他通信手段與學校保持聯系。如助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助運行基地連續超過7天,需告知局方;如果助理主任教員離開輔助運行基地連續超過14天以上,除主任教員親自或指派另一助理主任教員履行其職責外,輔助運行基地應暫停相應訓練課程,直至該助理主任教員返回運行基地。

  (b)輔助運行基地所使用的機場、設施和人員應當符合本規則B章的要求和經批準訓練課程的要求。

  (c)教員應當在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直接管理下工作,并根據本規則第141.105(b)款規定可以得到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的幫助。

  (d)如需變更輔助運行基地,應當提前30天向管轄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變更申請。

  第141.113條學員注冊

  (a)學員注冊經批準的訓練課程時,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學員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注冊證,內容包括學員所注冊的訓練課程名稱和注冊日期;

  (2)學員訓練提綱副本;

  (3)由學校編寫的、包括設施的使用和航空器的操作在內的安全程序與措施副本,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i)學校要求的帶飛和單飛最低天氣標準;

  (ii)航空器在停機坪上的起動和滑行程序;

  (iii)防火措施和滅火程序;

  (iv)在機場內和機場外未按計劃著陸后的再次放行程序;

  (v)航空器的故障填寫和批準重新投入使用的確定方式;

  (vi)航空器未使用時的安全保護;

  (vii)本場飛行和轉場飛行所需燃油量;

  (viii)空中和地面避免與其他航空器相撞的措施;

  (ix)最低高度限制和模擬應急著陸規定;

  (x)指定練習區域的規定與使用方法。

  (b)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學員還需由所在駕駛員學校在局方注冊。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月份建立并保存該校提供的每一訓練課程中注冊人員的清單。

  第141.115條結業證書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完成該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學員頒發結業證書。

  (b)結業證書應當在學員完成其課程訓練時頒發。結業證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駕駛員學校名稱和合格證編號;

  (2)接受結業證書的學員姓名和結業證書編號;

  (3)訓練課程名稱;

  (4)注冊日期、結業日期;

  (5)聲明該學員已完成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每一階段訓練,考試成績合格;

  (6)由負責該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對結業證書中所列內容的簽字證明;

  (7)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轉場飛行訓練;

  (8)如實施飛機類別商用駕駛員執照的訓練,聲明該學員完成了該訓練課程中要求的特殊機動飛行訓練。

 

  F章記錄

  第141.121條訓練記錄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注冊于本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學員建立并保持及時準確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員注冊日期;

  (2)按時間順序記錄或按課程大綱順序記錄的該學員接受訓練的課目和飛行操作動作的記錄,以及該學員所參加考試的名稱和成績;

  (3)結業日期、中止訓練的日期或者轉校日期。

  (b)要求在學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保持的記錄,不能完全替代本條(a)款的記錄要求。

  (c)當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者轉校時,該學員的記錄應當由負責該課程的主任教員簽字證明。

  (d)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從下列日期開始,保存本條要求的每個學員的記錄至少5年:

  (1)記錄中所記錄的該課程結業的日期;

  (2)記錄中所記錄的中止該課程的日期;

  (3)轉校日期。

  (e)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學員提出要求時向學員提供其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f)經局方批準的計算機記錄系統可以用于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G章對境外駕駛員學校的特別規定

  第141.131條適用范圍

  (a)本章適用于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的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駕駛員學校)。

  (b)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在取得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訓練的中國學員,在按經批準的訓練大綱完成訓練并取得所在國頒發的執照和等級后,可以按照CCAR-61部第61.93 (d)款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駕駛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133條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的條件

  (a)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AOC)或等效的批準書。

  (b)符合本規則A至C章的適用的要求。

  第141.135條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

  境外駕駛員學校的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由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參照本規則實施。

 

  H章法律責任

  第141.141條違章責任之一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處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本規則者第141.57條(b)款規定,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同時使用一個講評區域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95條規定,使用未攜帶規定文件的航空器的;

  (3)違反本規則第141.121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相關記錄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至(3)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

  第141.143條 違章責任之二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處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人民幣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本規則第141.13條規定,超越合格證附帶的訓練規范實施訓練的;

  (2)違反本規則第141.27條規定,對訓練課程進行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合并宣傳;或者對合格證或者批準的課程等級作任何不真實的、易致誤解的宣傳;或者未及時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或者未及時清除表明本校已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審定合格的所有標志;

  (3)違反本規則第141.43條至第141.49條和第141.109條(b)款規定,人員配備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不合格人員擔任主任教員、助理主任教員或者檢查教員的;

  (4)違反本規則第141.51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機場實施訓練的;

  (5)違反本規則第141.53條至第141.59條和第141.109條(a)款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航空器和設施實施訓練的;

  (6)違反本規則第141.55條規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和未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或者飛行訓練器實施訓練的;

  (7)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a)或者(b)款規定,推薦未完成該校被委托進行考試的訓練課程的學員申請有關執照和相應等級的;

  (8)違反本規則第141.87條(d)款規定,在不得實施考試的情形下實施考試的;

  (9)違反本規則第141.97條規定,為不合格的學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10)違反本規則第141.103條(a)款或者(b)款規定,不能保證訓練質量的;

  (11)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b)款和第141.111條(b)款規定,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不常駐運行基地,繼續實施相應課程訓練的。

  (b)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1)(4)(5)(6)(11)中所列行為之一的,所完成的訓練經歷和記錄,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7)(8)所列行為之一的,所進行的推薦和考試,局方不予承認;有前款(9)所列行為的,所發的結業證書,局方不予承認。

  (c)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有前款(2)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局方及時向工商管理部門移交。

  第141.144條違章責任之三

  (a)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局方應當終止其合格審定過程,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b)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的,由局方調查核實后撤銷其相應的合格證或者證書,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141.145條未取得合格證或超越合格證權限的處罰

  (a)違反本規則A章規定,未取得駕駛員學習合格證,擅自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或合格證失效后仍從事駕駛員訓練活動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b)違反本規則C章規定,駕駛員學校超出批準的訓練課程實施訓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許可證持有人停止違法活動,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41.146條人員責任

  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雇用的飛行教員和航空知識教學人員,未按相關證件持有人的運行手冊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則第141.105條或其他規定,局方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141.147條 拒絕檢查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第141.23條、141.25條及其他條款規定,拒絕局方的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拒絕提供其合格證、手冊和其他相關文件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I章附則

  第141.151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持續有效,直至其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之日。

  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35號)同時廢止。附件A

  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

  1.適用范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單發飛機。

  (b)多發飛機。

  (c)直升機。

  2.注冊要求

  在注冊進入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持有學生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每門經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35小時。

  (b)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與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飛行規則;高度表撥正程序;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序;

  (2)飛機和直升機的一般知識,包括:動力裝置、系統和儀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有關類別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對于直升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系)(如適用);

  (3)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包括:裝載及重量分布對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適合于按照目視飛行規則私人運行的飛行前準備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位置報告程序;高度表撥正程序;交通密集區的運行;

  (4)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5)氣象學,包括:初級航空氣象學的應用,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測高法,危險氣象條件;

  (6)領航,包括:空中領航和推測領航技術的實踐,航圖的使用;

  (7)操作程序,包括:在運行效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高度表撥正程序,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及縮略語》)的使用,適當的預防程序和應急程序(包括為避讓危險天氣、尾流和其他運行危險所采取的行動),對于直升機還應包括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安全程序;

  (8)飛行原理;

  (9)無線電通話,包括:適用于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采取的行動。

  4.飛行訓練

  (a)每門經批準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和本附件第5條中所規定的飛行訓練。飛行訓練應當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經批準操作內容。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35小時。

  (b)每門經批準課程中至少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單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1)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3小時單發飛機轉場飛行訓練;

  (ii)3小時單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3小時單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3小時在單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2)多發飛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2)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3小時多發飛機轉場訓練;

  (ii)3小時多發飛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一次總距離超過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

  (B)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3小時多發飛機儀表飛行訓練;

  (iv)3小時在多發飛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3)直升機課程。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按本條(d)(3)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20小時的飛行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i)3小時直升機轉場飛行訓練;

  (ii)3小時直升機夜間飛行訓練,包括:

  (A)一次總距離超過90千米(50海里)的轉場飛行;

  (B)10次起飛和10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一次起落航線飛行。

  (iii)3小時在直升機上為準備實踐考試進行的飛行訓練,該訓練應當在考試前60天內完成。

  (c)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15%,取最低值。

  (4)在按本條(c)(2)和(c)(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2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c)(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d)每門批準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合相應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單發飛機課程:

  (i)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ii)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和發動機使用;

  (iii)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顛簸;

  (iv)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v)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并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界失速及失速;

  (vi)臨界大速度飛行,急盤旋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vii)正常及側風起飛、著陸和復飛;

  (viii)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ix)僅參照儀表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轉彎;

  (x)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xi)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xii)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xiii)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xiiii)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2)多發飛機課程:

  (i)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ii)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和發動機使用;

  (iii)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顛簸;

  (iv)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v)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并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界失速及失速;

  (vi)臨界大速度飛行,急盤旋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vii)正常及側風起飛、著陸和復飛;

  (viii)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ix)僅參照儀表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轉彎;

  (x)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xi)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xii)多發飛機操作和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xiii)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xiiii)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3)直升機課程:

  (i)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ii)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計算、起飛前檢查和發動機使用;

  (iii)懸停、空中飛移和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iv)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顛簸;

  (v)從渦環的初始階段中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vi)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vii)起飛、著陸和復飛,包括正常、有風和傾斜地面的起飛和著陸;

  (viii)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行,快速減速;

  (ix)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x)模擬的應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設備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臺發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停或著陸,或者在單發直升機上自轉進近并著陸;

  (xi)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5.單飛訓練

  每門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單飛訓練:

  (a)單發飛機課程。應當在單發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1)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1次總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單飛,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里);或者,一次總距離至少為270千米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里);

  (3)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b)多發飛機課程。應當在多發飛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2)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1次總距離至少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飛行,在至少3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里);或者,一次總距離至少為270千米的轉場單飛,在至少兩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里);

  (3)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c)直升機課程。應當在直升機上按本附件第4條(d)(3)款中規定的操作內容進行10小時單飛訓練,該訓練至少包括:

  (1)5小時轉場單飛時間;

  (2)一次總距離至少為180千米(100海里)的轉場單飛,在至少2個著陸點作全停著陸,其中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地點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60千米(33海里);

  (3)在具有飛行管制塔臺的機場上進行3次起飛和3次全停著陸,且每次著陸應包含1次起落航線飛行。

  6.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注冊于私用駕駛員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按照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要求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考試和檢查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款中列出的符合該課程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

  (b)在得到允許其操作航空器單飛的簽字批準之前,每位學員應當展示其單飛應具備的相應能力。

 

  附件B

  儀表等級課程

  1.適用范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儀表等級課程和在執照上增加儀表等級的課程的最低課目標準:

  (a)飛機儀表等級。

  (b)直升機儀表等級。

  2.注冊條件

  在注冊進入儀表等級課程的飛行訓練部分之前,應當至少持有附帶與所申請的儀表等級相對應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3.航空知識訓練

  (a)每門經批準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b)款對下列儀表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規定的地面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對于初始儀表等級課程,30小時;

  (2)對于增加儀表等級課程,20小時。

  (b)地面訓練應當包括下列航空知識內容: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規定、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與程序、有關的航行資料和通告;

  (2)適用于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無線電領航,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儀表飛行規則(IFR)航行和進近,儀表飛行規則(IFR)航圖和儀表進近圖的使用;

  (3)航空氣象報告和預報的獲得與使用,以及根據這些信息和對天氣情況的觀測,預測天氣趨勢的要點,危險天氣的識別和風切變的避讓;

  (4)在儀表氣象條件下,安全有效地操作航空器;

  (5)機組資源管理,包括機組通信、協調和判斷與決斷的作出;

  (6)與航空器儀表飛行有關的威脅與差錯管理的知識。

  4.飛行訓練

  (a)每門經批準的課程應當至少包括本條(d)款中列出的、適用于相應的航空器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儀表等級訓練。這些訓練的時間至少要求如下:

  (1)對于初始儀表等級,35小時;

  (2)對于增加儀表等級,15小時。

  (b)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的使用

  (1)課程中可以包括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但所用設備應當可以充當課程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替代物,符合本款要求,并且此類訓練是由持執照的飛行教員實施的。

  (2)在符合本規則141.55(a)要求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

  (3)在符合本規則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其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4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40%,取最低值。

  (4)在按本條(b)(2)和(b)(3)款使用了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兩種設備進行飛行訓練時,在兩種設備上取得的訓練時間可以記入到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中,但記入的時間數不得超過經批準課程的總飛行訓練時間50%或本條規定的總飛行訓練時間的50%,取最低值。但在符合141.55(b)要求的飛行訓練器上進行的訓練折算的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b)(3)款中規定的折算限制。

  (c)每門批準課程應當包括下列飛行訓練:

  (1)飛機儀表等級課程。由儀表飛行教員等級的持有人按本條(d)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的儀表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轉場飛行:

  (i)在批準課程所用的類別和級別的飛機上按儀表飛行規則實施;

  (ii)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線飛行至少470千米(250海里),其中的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機場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150千米(80海里);

  (iii)在每個機場完成儀表進近;

  (iv)使用導航系統完成三種不同方式的進近,至少包括一種精密進近。

  (2)直升機儀表等級課程。由儀表飛行教員等級的持有人按本條(d)款中的批準操作內容進行的儀表飛行訓練,其中包括一次符合下列要求的轉場飛行:

  (i)在直升機上按儀表飛行規則實施;

  (ii)沿航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指引的航線飛行至少180千米(100海里),其中的一個航段的起飛和著陸機場之間的直線距離至少為90千米(50海里);

  (iii)在每個機場完成儀表進近;

  (iv)使用導航系統完成三種不同方式的進近,至少包括一種精密進近。

  (d)每門批準課程應當包括本款中列出的適用于相應儀表等級課程中所用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的飛行訓練:

  (1)飛行前準備;

  (2)飛行前程序;

  (3)空中交通管制許可和程序;

  (4)參照儀表進行的飛行;

  (5)導航系統;

  (6)儀表進近程序;

  (7)應急操作;

  (8)飛行后程序。

  5.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注冊于儀表等級課程的每位學員應當按照學校經批準的訓練課程的要求完成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考試和檢查應當包括本附件第4條(d)款中列出的符合該課程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操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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