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乘務人員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
鐵總勞衛〔2015〕15號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調整乘務人員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鐵路局,各專業運輸公司,專運處,各鐵路公安局:
為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向基層、向生產一線職工傾斜的分配導向,總公司決定調整乘務人員、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權限
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和施工人員生活補貼名稱繼續使用,兩項補貼均屬總公司管理的補貼項目。
二、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乘務人員生活補貼是對機、列車乘務工作人員擔當乘務期間支付的生活補貼。
(一)執行范圍
1.從事機車乘務工作的內燃機車司機、電力機車司機、動車組司機等機車乘務人員,在擔當乘務期間支付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2.從事列車乘務工作的列車員、餐車長、餐車服務員,鐵路行李員,客車檢車員、貨車檢車員、動車組隨車機械師、發電車乘務員,運轉車長等列車乘務人員,在擔當乘務期間支付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1.機車乘務員。乘務時間每小時2.2元;在外地駐班乘務人員的乘務時間每小時2.8元,外地駐班休息時間每小時1.2元。
輪班制小運轉乘務員和駐外站調車機車乘務員每班20.8元。
2.列車乘務人員。乘務時間每小時1.6元;在外地駐班乘務人員的乘務時間每小時2.0元,外地駐班休息時間每小時1.2元。專運列車乘務員和機械保溫車乘務員每天45.0元。
(三)支付辦法
1.計算乘務人員生活補貼的時間包括:列車發車時刻起至返回出發地列車到達時刻止的在外時間(包括便乘時間和在外地休息時間)。
2.每月計算乘務人員生活補貼的時間累計計算,月末累計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按乘務班數計算乘務人員生活補貼的,乘務班數均以輪班表中實際值乘班次數計算。
3.外地駐班是指機、列車乘務員需去經常工作地以外的地方接班并開始乘務工作,而且乘務工作結束后仍需在經常工作地以外的地方等待下次出乘。
4.機車、車輛乘務員去工廠取送機車、車輛途中和在工廠期間,按出差規定辦理。擔當機車、車輛回送任務期間支付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5.學徒工、練習生、見習生等學習人員,在學習乘務工作期間,按學習的職業支付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6.在機、列車上從事業務指導的人員,隨同機車、列車指導工作時,按指導的職業支付乘務人員生活補貼。
三、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是對職工經單位安排到外地(不含段、車間或隊部所在地)從事流動作業期間支付的生活補貼。
(一)執行范圍
1.鐵路局的供電、工務、電務、房建、大修等單位的職工,離開本單位、車間或隊部等固定工作所在地(當日不能返回,必須在外食宿),直接參加施工作業,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2.基層單位、車間或固定隊部的職工,以及基層單位所屬固定單位(如采石場、修配廠、材料廠等)的職工,不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上述單位的職工到工地協作施工,可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到工地檢查指導工作,不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每天19.2元。
(三)支付辦法
1.計算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時間包括:自職工到達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至離開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的實際工作日數(不含停止施工時間)。
2.轉移工地期間,按出差規定辦理。
3.工傷假不離開工地療養者,原享有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可按同班組其他職工正常工作日數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4.學徒工、練習生、見習生等學習人員,在學習施工工作期間,可支付施工人員生活補貼。
四、工作要求
(一)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和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是總公司管理的項目,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發放,確保執行文件規定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二)按照本通知規定發給乘務人員生活補貼或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人員,同時不再發給其他生活補助性質的津貼(如夜班津貼、出差補助等)。
(三)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和施工人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在原渠道列支。
(四)乘務民警乘務人員生活補貼參照執行。
(五)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總公司勞動和衛生部備案。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關于規范乘務人員施工人員生活補貼的通知》(鐵勞衛〔2010〕121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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