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工資扣稅標準
勞務工工資扣稅標準
城區國稅局對此進行了解答:
(1)勞務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費用,應根據勞務派遣合同或協議,以及勞務派遣單位開具的勞務發票及附列清單上列明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等金額在稅前扣除;
(2)勞務用工單位若向勞務派遣單位除支付勞務費用外,還支付給予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的費用,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國稅函〔2009〕3號)等相關規定作為勞務用工單位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等費用在稅前扣除;
(3)勞務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所負擔的所有工資薪金支出額(包含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和本單位直接支付),可計入勞務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各項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
(4)勞務用工單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所負擔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社會保險等支出,不得在勞務派遣單位重復扣除。
[勞務工工資扣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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