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預案
體育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預案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置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三條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指因打架斗毆致傷或致死、自殺、突發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傷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災事故或其他意外致傷、致死事故。
第四條 學校成立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兼任,副組長由學工部(處)長擔任,成員由校辦公室、宣傳部、紀委(監察處)、學工部(處)、保衛處、計劃財務處、后勤服務總公司負責同志組成,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下設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置辦公室,主任由學工部(處)長兼任,副主任由保衛處處長兼任,辦公室設在學工部(處),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二章 事故處置程序
第五條 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啟動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工作小組開始運作,采取適當的處置程序。
第六條 意外傷害事故處置前期工作程序:
(一)發現傷害事故的學生和教職工要立即與醫院急救中心聯系,緊急呼救或送醫院搶救學生,并及時與校醫院聯系,校醫院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救護處理工作,防止次生意外事件發生。
(二)發現者在將受傷的學生送往醫院搶救的同時,向輔導員和分管學生工作的系領導匯報。所在系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校領導和意外傷害事故處置辦公室報告。系領導、處置辦公室成員和校領導迅速趕到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三)由所在系通知學生家屬及其他有關人員,并由所在系出面和負責接待到校的家屬,確需住宿的盡量安排家屬住宿在校外,并熱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撫工作。
(四)意外傷害事故的現場由保衛處或公安機關設立警戒區予以保護,并攝影或攝像留存,以便于調查和防止再次發生意外。
(五)保衛處和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事件的起因、經過,通過師生及相關人員收集有關證據,以利于對事故的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若發生死亡事故應當詳盡了解學生死亡原因及搶救經過,并須請醫院或法醫檢驗后開具“死亡證明書”。
第七條 意外傷害事故處置后期工作程序:
(一)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前提下,傷害事故處置辦公室(包括學生所在系的領導)代表校方與學生家屬協調處理善后工作,并將所有接待、調查、處理以及各種要求做好記錄備用。
(二)傷亡原因、現場勘查、搶救過程、調查結論、事故責任應由公安機關宣布,保衛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有關傷害事故處置經過、結論等相關事宜,一律由意外傷害事故處置辦公室統一對外發布。
(四)學工部(處)協助學生家屬與有關保險公司聯系,根據投保項目和責任認定保險賠償。
(五)傷害事故發生后,校宣傳部、團委加強對校園網、校園廣播、校刊等媒介的`管理,正確引導輿論,以免引發其他意外事件再次發生。
(六)校外媒體的接待由校宣傳部負責。
第三章 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與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確定。
第九條 學校對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且當事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可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其中包括由承擔接待家屬的費用、支付的醫療費用或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項所需要的費用,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其他要求。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沒有責任,但當事者家庭確實存在經濟困難,學校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可對學生家屬給予適當的幫助。幫助標準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普通本科專業學生四年學費的總金額。對特殊困難者可以通過發起捐款等愛心活動給予幫助。
第十一條 如果受傷害的學生及家屬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受傷害的學生、家屬或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當事人賠償。
第十三條 處理事故的費用(含賠償、幫助金額)由校、系承擔的份額由學校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決定,由財務處負責統一支付。與輔導員、班主任有工作責任的系,系里承擔部分費用,認定為一般責任的承擔10%,認定為主要責任的承擔20%。對出現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輔導員、班主任),由校紀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事故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相關領導責任由校紀委(監察處)、組織部根據事故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同一聘期內出現兩起以上(含兩起)重大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突發疾病事故除外)的年級輔導員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在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體育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預案2
為進一步加大我校精細化管理的工作力度,把加強對學生的安全防范教育落到實處,防止體育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好各種突發事件,確保我校學生在體育課期間的運動安全和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預案。
一、體育課意外傷害事故防范預案
1、要求體育老師牢固確立安全第一的意識,把學生上課及活動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體育老師要結合《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會同校醫務室人員一同排摸學生體質健康情況,掌握全校患有心源性、腦源性等疾病學生情況,對自己所教班級的這類學生情況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數,確保運動安全。
2、學校組織學生召開《加強體育課運動安全》的會議,使學生們了解運動安全知識、運動安全技巧,明確安全運動的重要性,要求體育教師在體育課上教會學生測量心率,把運動時的心率始終控制在100—160次/分鐘的范圍內,并能根據心率及自己的實際情況掌握運動的尺度進行適當運動。以防止因為體育課中的劇烈運動而產生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3、規范體育課教學,體育老師在備課時,應針對每堂課內容,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1)課前對上課所要用的器材、場地進行安全檢查,確保使用安全。
(2)上課時,體育教師向學生宣布課堂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對于學生進行常規檢查(服裝、鞋子、身體狀況等),體育老師在開展運動前應該把不良體質所產生的惡性后果主動告知學生,學生也應主動告知自己的身體狀況,以便有效預防突發性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3)體育老師要根據不同體質的學生安排不同運動量的.項目,絕不能“一視同仁”;建議身體欠佳者見習或小運動量練習與活動,確保運動安全。
(4)體育課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活動,老師應向學生們講解做準備活動的重要性及如何科學地做準備活動,使學生們充分認識到準備活動的重要性,積極預防運動傷害的出現。
(5)特別強調有器械上課內容的安全問題,如跳箱、實心球、墊上運動、杠上運動等項目,教師們一定要注意學生恐懼心理的調節,教育學生們做動作時要膽大心細,特別注意自我保護及學生間的保護與幫助,注意力集中,安全第一。
4、高溫時段學生的體育課應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內,以防學生中暑。
5、體育場館、籃球架、跑道等場地設施都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確保使用安全。
二、體育課意外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體育課上遇有學生發生暈倒、抽搐等中暑癥狀,立即將其送往校醫務室救治,嚴重者由學校校醫或班主任陪同立刻送往醫院,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2、體育課上遇有學生四肢無力、面色蒼白等癥狀,立即將其安置陰涼通風處,給予補充水份,并將其送往校醫務室救治。
3、體育課上,老師應時時觀察學生的運動狀況,如在課上一旦有運動性傷害事故發生,教師們要沉著冷靜,安全應急處理小組在第一時間對事故做出判斷,及時處理解決問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學生運動時一旦發生傷害事故,要沉著冷靜,及時匯報老師,安全應急處理小組立刻對事故作出判斷并加以處理解決。
5、安全應急處理小組成員應會同學生利用專設的安全教育時間,進行體育課意外傷害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及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以便發揮應急預案的最大效用。
體育課學生意外傷害事故預案3
一、指導思想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我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校學生意外傷害制度。
二、事故的預防
1、督促學校的每個班、級實施有關安全法律、法規。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具體辦法和應急預案。
3、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內容。
4、定期檢查班、級落實預防措施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緊密與當地公安部門配合,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安保工作,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依法及時查處學校以及周邊結伙斗毆或敲詐勒索學生等違法行為,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7、加強對學校門口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疏導工作,并在學校門前路段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交通警示標志。
8、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疫病預防控制,學校食品和飲用水衛生以及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9、學校采取多種形式,針對學生不同年齡的認識能力,對學生進行遵紀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識和自救知識教育。
10、建立學校校園安全保衛和值班制度,加強門衛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登記管理制度,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學校,學生在課間和其他室外活動期間,安排值班人員巡查,發現學生實施有危險的追逐打鬧或其他危險行為的,及時予以告誡、制止。
11、建立與學生監護人的聯系制度,及時溝通學生校內、校外的行為表現等信息,學校將班主任履行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職責的情況記入工作檔案。
12、組織學生參加的勞動、實習、初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并應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學生活動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加強學生課間、參加集體活動等時段的安全疏導工作,避免學生擁擠踩踏事故。
14、不斷改善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的良好衛生習慣。在傳染病、常見病多發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傳播。
15、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員工,不得安排其擔任相應的工作中,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學校應當給予必要的照顧;患有隔離治療傳染病的學生在傳染期內應當隔離治療,返校上課必須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
16、學生不得擅自攜帶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17、學校配合保險機構辦理學校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提倡學生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事故責任
1)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2、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活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3、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
4、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3)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管理并無不妥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1、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2、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在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3、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后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4)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責任;因學生或者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或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5)在學校負責管理責任的范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6)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賠償后,可以依法對該教職員工追償。
四、事故處理
1、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救助受害學生,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并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損害擴大。
2、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行政部門。
3、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保全相關證據,保護好現場,并及時通知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4、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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