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1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2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依照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職責 3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依照法規、規章、規定負責有關公共維修基金的續籌并監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七)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予以支持;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業主大會批準。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規則。
因此業主在對物管公司有意見時要首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由業主委員會出面替業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張對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進行“制裁”。
業主委員會職責 4
一、主任職責:
1、全面負責主持業委會日常工作;
2、統籌協調社區、業委會事務,對本小區發生重大或緊急事故負責召集業委會委員會議;
3、協調支持各業委會委員之工作能順利完成,負責召集業委會委員會議;
4、主任簽字生效的文件接受業委會的監督,必須得到半數委員通過方可生效;
5、監督業委會財務執行狀況以及公共收益的支配;
二、副主任委員職責:
1、主任不在時代理行使主任職務;
2、配合主任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3、負責宣傳工作;
4、協助各委員的工作開展;
三、安保協調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及其周圍之安全維護事項;
2、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人、車管制、公共秩序維持;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防火、防災、防盜措施;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安全防護宣傳;
5、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所有管理規章、裝修管理以及其他事務;
6、其它可能危害業主生命財產及公共利益事件防治與處理;
7、調解小區業主間之公共權益的爭執;
8、協助調解小區對外之公共權益爭執;
9、調解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爭執;
10、其他協調小區爭議的問題;
四、監督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布財務報告;
2、征集業主建議和群眾反映的問題,提交業委會討論解決;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設施的.保養、維護、修繕狀況;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各項機電、給排水、消防、防盜設備之采購、驗收、保養、維修等;
5、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用戶專有水、電、煤、排污、安全設備的維護保養;
6、監督小區其它共享專用部分設備的管理、保養、維修或協助工作;
五、綠化衛生委員職責:
1、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設施及社區周圍之清潔、保養;
2、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垃圾處理與資源回收之作業規劃;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景觀維護與綠化工作;
4、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其它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六、總務文體委員職責:
1、業委會內部會議記錄整理以及管理規章制度的修訂歸類;
2、公共物業文檔資料移交和保管有關事宜;
3、印章的管理,必須得到主任、常務副主任簽字方可使用印章;
4、負責業委會文書、及未列入委員職掌范圍以外之一切事務;
5、負責宣傳和網上輿情收集解答;,
6、業委會辦公用品、消耗物品等內務用品的采購相關事宜;
7、業主反映問題及時備案、整理、回復;
8、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小區文教、會所利用、娛樂、休閑設施之管理與維護;
9、小區文體活動的召集、組織以及其他有益社區活動的開展;)
10、推動業主各項聯誼活動以及家庭活動;
七、財務委員職責:
1、負責業委會每月辦公費用收支明細,審查業委會年度收支預算;
2、定期審查物業服務企業本社區財務會計報告、收支預算,決算報告;
3、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費收支規劃、公共收益的支配狀況;
4、審查業委會代為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規劃、開支明細;
5、負責業委會帳目保管與公告;
業主委員會職責 5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施行計劃;
(三)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施行工作中的'日常題目;
(六)組織研討、論證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施行工作中的題目;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八)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職責 6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由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業主委員會職責 7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三)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四)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五)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六)對有關檔案材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十八)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解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九)增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宣揚,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二十)建立業主委員會歡迎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方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二十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二)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三)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
(二十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五)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筑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業主委員會職責 8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二)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三)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介入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材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介入組織、協調、解決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施行工作中的日常題目;
(六)介入研討、論證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施行工作中的題目;
業主委員會職責 9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曰常運作的組織、實施主體,主要負責擬定相關方案、組織召開會議并具體實施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在細化議事事項操作辦法時,要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該辦法,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員均有同等的表決權。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居(村)民委員會的`建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應告知(村)民委員會。
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及其任何成員不得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擅自決定物業管理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職責 10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以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七)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根據業主的提議,擬訂本建筑區劃的劃分、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訂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一)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并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十三)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十四)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十五)督促未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六)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八)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處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九)加強對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二十)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二十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二)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二十三)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
(二十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二十五)不得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與本建筑區劃內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參與任何經營性活動,其委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本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
業主委員會職責 11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對其專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權;
2、對該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應有比例收益的權利;
3、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代表權利;
4、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權利;
5、對物業管理事務處理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管理服務行為;
7、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8、請求停止違反公共同利益的行為;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的義務
1、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和在小區內進行活動時,須遵守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規定;
2、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執行和服從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4、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5、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服務管理活動;
6、按時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
7、對專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應當告知周邊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應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公約,承擔相應責任;
9、物業專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業主應當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義務對經由物業專有部分的共有物業和毗鄰建筑的維修維護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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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職責 12
一、業主委員會職責
1、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及時了解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工作,努力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水平。
4、監督管理各項規約的實施。
5、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6、配合物業服務,社區居委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7、協助物業工作,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8、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委會委員守則
1、公正廉潔,不謀私利。
2、遵紀守法,恪盡職守。
3、以身作則,帶頭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相關義務。
4、團結合作,謙虛謹慎,與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攜手共創和諧、幸福小區。
5、熱忱為業主服務,認真對待業主的意見,建議和改進措施,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6、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工作。
7、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養,不斷增強為業主服務的能力。
三、財務制度
1、堅決執行財務規章制度,錢、物、帳、批,分別由四個人分管。
2、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精打細算,合理用好每一筆錢。
3、賬目清晰,記錄詳細,杜絕挪用。
4、大額支出由業委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收支公開透明,每半年進行財務向業主公布一次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5、年終結算一次。
6、年終財務賬冊存檔。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業主委員會委員分別進行來訪接待和來信處理。
2、負責接待的人員,對來訪者必須熱情、耐心、誠懇、認真聽取來訪者的訴求,并做好詳細記錄。
3、不管電話來訪或人員來訪,都要詳細記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協助解決,必要時通報給相關部門或向上級匯報。
4、對于業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見或建議,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匯報。
五、會議學習制度
1、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每年召開一次,做出業主大會決議。
2、業主委員會委員會議,一般每一個月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會前將會議主題通知各委員。每次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重要會議做好會議紀要。
3、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每周六上午開一次義務例會,商討一周的工作情況。
4、為更科學合理的提供服務,根據情況,不定期的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征求業主的意見或建議。
5、物業服務評定會議,業委會以條線分四個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條線會議,邀請物業服務公司條線負責人參加,對物業服務質量提出評定。
6、參加社區四方聯席會議,每月一次。
7、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每月須學習一次,委員每季學習一次,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學習或外出學習。
8、參加社區召開的其他會議和學習。六、檔案管理制度1、檔案由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自覺遵守檔案制度。
2、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
3、按照“檔案保管期限”和“檔案監管、銷毀制度”保管好檔案。
4、檔案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登記手續,對于借閱時間較長的檔案,及時催要,使用者查閱保密檔案,必須經業委會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
5、檔案庫房必須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庫房內的檔案應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類別,項目進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包括業主委員會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業主委員會不同委員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印章如不慎遺失,保管人員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到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管理人員。
3、所有用印必須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方可使用,凡未經半數以上委員批準,一律不能使用印章。印章使用人必須做好用印登記手續,并留存文件原件副本存檔,以便備查,絕對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認真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并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在《登記表》上簽字同意方可使用。
2、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時,使用人需與業委會過半數委員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多數委員的口頭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須在一周內完成《公章啟用登記表》的補簽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員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后方可進行補簽,如有不實有權拒簽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記錄,要記錄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
印章使用必須符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有關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方案與合同、《業主委員會章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籌集方案以及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公告、協議、規章制度等。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該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五、凡違章使用公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交市、區主管部門查處,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規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接受業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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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業主委員會職責 13
1、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狀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推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14
業主委員會代表著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其權利基礎是對物業的所有權。因此,業主委員會最基本的權利是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這種權利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予以保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決定聘用物業管理企業。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物業管理服務費,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上一年度工作計劃,聽取和反映廣大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審核物業管理企業所做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職責 15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職責;代表業主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確立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關系;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對違反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業主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公約,按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協調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搞好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3.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6.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7.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8.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員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
(三)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定期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監督共用設施設備的合理使用;
(八)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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