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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03 12:08:58 好文

[熱]監督管理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督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監督管理制度15篇

監督管理制度1

  為加強醫院藥事管理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的安全性、經濟性、有效性,避免和減少藥物不良反應,全面提高醫療質量,根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制定臨床合理用藥管理制度。

  一、總則

  1、定義:合理用藥是指醫務人員在防治、診斷疾病過程中,針對具體病人選用適宜的藥物,采用適當的劑量與療程,在適當的時間,通過適當的給藥途徑用于人體,達到有效防治、診斷疾病的目的,同時保護人體不受或少受與用藥有關的損害。

  2、合理用藥總的目標: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全院用藥監控目標:

  (1)藥比不得超過38.5%;

  (2)國家基本藥物使用品種比例和費用比例均不得少于30%;

  (3)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不超過60%;

  (4)門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20%,急診抗菌藥物處方比例不超過40%;

  (5)抗菌藥物使用強度力爭控制在40DDD以下;

  (6)I類切口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藥物比例不超過30%。

  3、合理用藥的范圍:醫院所有使用的藥品,重點監控抗菌藥物、激素類藥物、抗腫瘤藥物、生物制劑。

  二、組織管理

  1、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領導下,成立臨床合理用藥監督小組,開展日常工作。

  2、職責和任務:

  (1)根據醫院用藥情況提出合理用藥目標和要求,并組織實施;

  (2)定期開展合理用藥評價,對醫院使用藥物特別是抗菌藥物使用情況進行專項點評,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全院通報點評結果;

  (3)參與臨床藥物治療相關工作,提出合理用藥建議;

  (4)嚴格執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和程序,防范藥害事件;

  (5)向醫務人員和患者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宣傳,努力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三、合理用藥的基本原則

  1、根據臨床診斷確定選用藥物的類別;

  2、醫師在診療過程中要按照藥品說明書所列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制定合理的`用藥方案,使用或更改、停用藥物,必須在病程記錄有分析。執行用藥方案時,醫師、護士要密切觀察藥物療效,監測藥品不良反應;

  3、制定用藥方案時應根據藥物作用特點,結合患者病情和藥敏情況個體化給藥,充分考慮劑量、療程、給藥時間、給藥途徑。同時考慮藥物經濟性,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無正當理由不得使用高價藥物;

  4、不得隨意擴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癥、用法用量等,因病情治療需要超說明書用藥的,應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批同意,同時簽署患者知情同意書。

  四、管理措施

  1、臨床醫生必須按照合理用藥的原則合理使用藥品;

  2、嚴格執行醫院有關藥物的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

  3、嚴格執行醫院處方點評制度,合理用藥監督小組對全院的用藥情況進行檢查,每個月對合理用藥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對不合理用藥進行相應扣罰處理,全院公示;不合理用藥科室和醫師按醫院質量績效考核標準進行扣分扣罰處理。

  4、藥學部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藥學管理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為核心的臨床藥學工作;及時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為臨床用藥提供服務。

監督管理制度2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游樂業發展迅速,游樂設施已成為人們享受現代美好生活的載體。目前除了“北京石景山游樂園” 、“深圳歡樂谷”、“蘇州樂園”等近百個大型主題樂園在運營外,“嘉年華”等游樂活動也蓬勃發展。從20xx年上海“環球嘉年華”成功舉辦以來,境外移動式游樂設施紛紛進入中國,今年即有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十個城市舉辦“嘉年華”等游樂活動。

  游樂設施能給人們帶來刺激和歡樂,但同時也存在一定危險性,如果不嚴格管理,可能給人們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大型游樂設施實行安全監察。

  一、游樂設施安全監察的范圍和分級

  安全監察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游客的人身安全,所以只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大型游樂設施實施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納入安全監察的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對于用于本團體內部使用,非經營的設備,以及不載人的設備,不做為安全監察的對象。以速度和高度兩個參數設定管理的范圍,把危險性小,基本不會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小型設備,作為一般產品管理,減少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企業的經營成本。

  游樂設施種類繁多,型式多樣,一方面要保證安全,一方面要減少管理成本,對不同的設備采取不同的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所以納入安全監察的游樂設施按危險程度分為A、B、C三級。分級的原則是速度、高度、擺角等技術參數。對于速度高、高度大的游樂設施,如過山車、大型觀覽車、飛毯等設備列為A級;對于速度較高、高度較大的游樂設施,如滑行龍、轉馬、自控飛機、水滑梯等設備列為B級;對于速度一般、高度一般的游樂設施,如碰碰車、小賽車等設備列為C級。對A、B級游樂設施,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從源頭保證質量與安全;技術復雜、危險性高的A級游樂設施檢驗工作由國家級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承擔,B、C級游樂設施的檢驗工作一般由各地省級檢驗機構承擔。

  二、游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

  1.“嘉年華”等游樂活動計劃的通報

  “嘉年華”等游樂活動承辦單位當提前將有關活動計劃書面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內容包括:活動名稱;舉辦時間和地點;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承辦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活動使用的游樂設施清單等。

  2.設計文件鑒定

  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必須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鑒定。設計文件鑒定是指對設計文件的審查,以往稱為圖紙審查或設計審查,主要對設計的安全性能依據有關規范標準進行審查。

  3.型式試驗和制造許可

  對新建和改建的首臺(套)游樂設施,以及境外設計、制造在中國境內安裝使用的首臺(套)游樂設施,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是為確認產品樣品安全質量的可靠性,依照該類型產品型式試驗細則和所執行的產品國家標準對該產品的材質、結構、強度或安全性能進行的審查、測試和試驗。

  中國境內安裝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其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制造單位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許可申請并受理后,約請型式試驗機構對樣機進行型式試驗,國內制造單位還須進行制造條件評審,型式試驗和制造條件評審合格后,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制造許可。

  4.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和安裝告知

  為控制安裝、改造、維修安全質量,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取得安裝、改造、維修的許可資格,主要安裝、改造、維修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裝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企業的.資格是否符合所從事活動的要求,審查安裝的設備是否為合法生產的,同時也為及時掌握新安裝設備和在用設備的改動情況。

  5.安裝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是指在特種設備制造或安裝過程中,在企業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制造或安裝單位進行的驗證性檢驗,屬于強制性檢驗。

  在用游樂設施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當向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

  6.使用登記和安全管理

  游樂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游樂設施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游樂設施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游樂設施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將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游樂設施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三、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是依法對特種設備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的政府行政機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有關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擬定和發布,對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安裝單位施行資格許可,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核準,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大型游樂設施維修單位和作業人員施行資格許可,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大型游樂設施安裝告知、使用登記和日常監督檢查。

  檢驗檢測機構是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專業技術機構,為安全監察提供技術依據,是安全監察的技術支撐和基礎,同時也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是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國家級大型游樂設施檢驗檢測機構,主要進行大型游樂設施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以及A級游樂設施的檢驗;各地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游樂設施檢驗檢測機構主要開展B、C級游樂設施的檢驗。

監督管理制度3

  【摘要】本文結合濟寧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實踐,對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督管理制度、安全達標管理制度、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檔案管理制度五項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思考和探索。

  【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制度建設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有助于推動企業向標準化、規范化邁進,有助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強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促進責任主體、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體系的重要手段,是現階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項“牛鼻子”工作。濟寧市結合本地實際,在貫徹落實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實踐中進行了思考、探索和創新,現就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督管理制度、安全達標管理制度、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監督檔案管理制度五項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介紹。

  一、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措施資料審查制度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必須進行安全措施資料審查,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這個制度是一個前置關口,執行好這個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預防針,把工作做到前頭。在這個制度執行過程中,針對現階段比較常見的違法先開工工程,我們增加了現場勘驗環節,把現場勘驗與資料審查結合起來(見圖1),實現安全監督內外業聯動。對有些違法先開工工程,施工現場必須達到安全文明施工規范標準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防止出現“隱患累積”、“積垢難除”現象。這項制度的申報主體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處于主導地位,監理、勘察、設計及一些平行發包的施工隊伍,必須發揮建設單位的牽頭協調作用。充分執行好這個制度,可以強化建設單位安全意識,發揮好建設單位作用,更好地實現對建設單位牽頭的各責任主體的全面監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資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礎。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在招標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已經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全額計取,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該費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讓利、沒有或沒有全部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現象還比較突出。我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辦法》(圖2),市建委配套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工程施工期間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達到現行的建設施工安全、文明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要求,所需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費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由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組成。工程中標后,施工單位到監管銀行(與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訂《安全文明施工費協助監管協議》的商業銀行)設立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賬戶。建立專用賬戶后,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出具的《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審核備案表》,將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存入專用賬戶內。施工單位按照《濟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分階段達標申報,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合格的,施工單位憑監督機構出具的《濟寧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表》向監管銀行申請提取階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項目分階段達標不合格的,監督機構向監管銀行出具返還支付通知,由監管銀行將該階段安全文明施工費返還至建設單位賬戶。這個辦法重點解決了建筑安全生產的資金保障問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制度的'實施,在“不增加工程造價,不改變資金性質”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有了資金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有了強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戶存儲、分階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現象。這既能極大提高施工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又能增強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奠定了基礎,必將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減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是對現有建筑安全監管模式質的改變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達標管理制度

  為加強施工全過程監管,我們出臺了《濟寧市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圖3),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行達標管理制度。即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規范標準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分階段監督檢查并給出結論。安全生產達標管理分為階段達標和綜合達標。階段達標包括基礎階段達標、主體施工階段達標、主體完工階段達標和裝飾裝修階段達標;綜合達標為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最終達標結論。工程開工之初,企業根據工程實際,結合自身特點,依據相關規定,制定創優達標策劃書,分階段逐步實施既定目標。安全生產分階段達標采取施工企業自查自評,建設、監理單位檢查,安全監督機構驗收評定的方式進行。施工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范標準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建設、監理單位在施工企業自查自評的基礎上進行檢查,并作出評價意見,當地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組織驗收,并作出階段達標結論。根據各階段達標平均分并結合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最終確定工程項目綜合達標評分結果。我市還將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達標情況與安全文明工地評審掛鉤結合起來,分階段達標驗收,優良等次以上才有資格申報省市級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階段驗收如達不到優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榮譽稱號。這項制度體現了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全過程一貫性的思路。

  四、日常監督管理制度

  加強建筑施工日常安全監督巡視巡查,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對市直工程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對縣市區開展大檢查不少于2次,督導暗訪不少于3次。實行差別化安全監督檢查,對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工程重點跟蹤督導。針對存在的問題情況,采取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科室負責人、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人以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級約談處理制度,確保檢查出來的問題得到解決。檢查內容上,從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體防護檢查入手,更加重視對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管,標本兼治,不流于形式。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易發生部位及分項工程,開展專項整治,把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一是深基坑工程隱患排查專項整治。強化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專家論證評審制度和分段開挖、分段支護與分段驗收的制度;加強第三方監測管理工作,密切監控深基坑及周邊建筑物的沉降、位移,確保深基坑及周邊建筑物的安全。二是高大模板、腳手架工程專項整治。對高大模板、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設計方案的編制、審查、論證、審批及實施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高大模板、腳手架工程的日常檢查。三是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專項整治。嚴格落實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加強起重機械的進場、驗收、檢測、使用、拆除等環節的監管。四是預防高處墜落專項整治。加大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和臨邊防護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和監督查處力度。五、監督管理檔案建設安全監督檔案工作是安全監督部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安全監督檔案全面、詳細記載了安全監督工作的每一環節。一方面記錄監督人員對工程的監督檢查情況,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檢查監督檔案的內容是否齊全、用語是否準確等情況,及時掌握安全監督人員對建設工程的監督抽查頻率、工作進度以及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處理問題的能力。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1.及時準確地收集安全監督檔案資料。我們制定了嚴格的工作流程和制度,進一步明確監督員職責,養成邊監督邊整理原始資料的好習慣,每天及時整理、收集監督資料,并及時歸檔;每月檢查一遍監督檔案整理情況,同時采用自查、互查相結合的方式查漏補缺。2.規范編制整理安全監督檔案資料。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編制監督用表,規范監督內容,統一資料標準。進一步明確工程安全監督檔案必須包括哪些內容,檢查怎樣記錄,記錄什么,如何用規范的詞語填寫檢查和處理意見,做到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用語規范、結論明確。現場勘驗單、安全措施備案表、安全檢查記錄(包括隱患整改通知單和日常檢查登記表等)、分階段安全達標的記錄及其他資料全部整理進入工程監督檔案。3.正確存放使用安全監督檔案資料。規范管理紙質監督檔案存放和使用登記程序的同時,逐步提高安全監督檔案管理電子信息化水平,最終實現計算機網絡信息化檔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一步規范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行為,提高了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督促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更加有力,為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保障。

監督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 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xx。

  第六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匯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二)本辦二層機構次年經費預算方案于每年8月份編制完成,報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審核,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由辦公室下發執行。如遇到特殊情況經費不足,確需追加預算時,由二層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寫明原因,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

  (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四)經費預算范圍包括:交通車輛費(含車輛油料、車輛保險、過路過橋費、車輛維修保養費、車輛裝飾費等);各部門的業務及辦公經費(含報刊雜志費、電話費、各類培訓、購買辦公用品、差旅費及出差補貼)。

  第三條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

  (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并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注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涂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審核簽字,各處領導簽字,由辦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

  (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四條經費報銷審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后開支。

  (二)各科預算確定后,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審核,提交辦公會研究,并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審核后,由辦領導審批后方可執行。由辦公室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的經費預算,由綜合科負責寫出書面報告,應由分管部門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列入年度專項經費支出安排。

  (四)會議費管理:

  1.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2.會議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辦會。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3.出差住宿地點須到市財政局、監察局確定的定點飯店按標準住宿。

  (六)工程項目管理: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按照《貴港市人防辦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七)業務培訓管理:參照會議管理執行。

  第五條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經辦主要領導批準方可借款;公務完成后兩周內還款或辦理財務結算手續。越期不辦理還款或財務結算手續的:一是通報批評;二是一年內不準再借款(特殊情況,經領導簽批除外)。財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帳。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條對于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后續銷帳手續。

  第七條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八條各科領導要嚴格把關預算指標,厲行節約。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文件規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的特殊人防設備,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

  第十條人防經費批復及撥款程序。

  根據《人民防空預算管理規定》,涉及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各項人防經費的批復(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綜合科根據年度人防經費預算編制情況商有關業務科,由相關業務科提出書面意見,經綜合科按年度人防經費預算額度審核,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后,統一由辦公室下文批復。

  對下級各項人防經費的撥款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規范財務監督。每半年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布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

  第十二條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財務人員人防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的工作職責。每年5月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對各縣(市、區)人防辦及本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有關審計制度要求,由綜合科寫出書面報告報辦領導批準后,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計。

  第十三條每月財務收支情況報表,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在次月20日前報辦主要領導。

  第十四條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并裝訂歸檔。

  第十五條財務人員應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第十六條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

監督管理制度6

  第一條針對公司餐廳衛生、飲食質量、服務態度和飯菜價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本著“提高公司餐飲衛生水平,確保廣大員工飲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員工伙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會)。

  第二條伙委會是公司員工參與飲食服務監督與管理的員工自治結構,與公司事務部共同推動職工餐廳良性運作。

  第三條本會工作宗旨:充分發揮員工與事務部及職工餐廳外包單位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維護廣大員工的正當權益,促進廣大員工與公司事務部之間的雙向交流和相互溝通,服務于廣大員工。

  第四條本會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全心全意為員工服務。

  第五條本會職責范圍:

  (一)配合事務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發揮本會在事務部與員工之間的“上傳下達”的職能。

  (二)服務員工,督促餐廳強化餐飲服務職能,不斷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員工對公司餐飲服務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員工與餐廳之間的“橋梁和紐帶”職能。

  (三)負責檢查、監督公司餐廳的衛生狀況、飲食質量、飯菜價格、食材價格等。

  (四)及時向員工傳達公司餐飲服務狀況,引導和幫助公司員工提高飲食文化知識,增強餐飲衛生意識。

  (五)通過多種渠道廣泛收集、了解員工對餐飲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事務部反映情況并就處理結果向公司員工公布。

  (六)協助事務部解決員工關于餐飲服務工作的投訴和意見。(七)提倡文明就餐,維持就餐秩序,開展員工與員工共建文明餐廳和互尊、互愛、互助活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

  伙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負責對伙委會進行全面協調統籌管理,以及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日常工作由事務部餐廳專責負責。

  第七條本會人員組成:

  (一)本會設主任1名,委員9名。

  (二)本會主任由公司事務部經理兼任。本會委員向一線員工傾斜,由相關部門推薦組成。

  (三)本屆委員名單:包金良、張長順、楊博、張新寬、李君瑞、劉杰、段秋實、李偵、楊欣瑩。

  (四)本屆委員按照工作需要,設置劃分為不同小組。財務管理小組:段秋實(兼組長)、楊欣瑩;質量管理小組:李君瑞(兼組長)、張新寬、張長順、楊博;食材采購小組:李偵(兼組長)、包金良、劉杰。

  第八條本會委員的任期與換屆:本會委員原則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進行換屆。第九條本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主任有召集、主持本會例會和特別會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本會主任有對本會日常工作進行安排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會主任有代表本會定期向公司領導進行工作匯報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對餐廳外包商進行遴選投票、材料購進價格監督、服務質量評價考核的權利。

  (二)有代表員工對餐廳工作進行檢查、質詢的權利。

  (三)有對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的權利。

  (四)有按照規定要求餐廳外包商立即處理糾紛并行使現場監督的權利。

  (五)有每月參加例會及與餐飲部門聯系會議的義務。

  (六)有深入收集、認真聽取并及時反饋員工關于餐飲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七)有公正處理員工與餐廳糾紛的義務。

  (八)有定期向委員主任匯報、向員工公示工作情況的義務。

  (九)有接受公司員工監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工作制度:

  (一)職責分工:財務管理小組負責材料購進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單品成本、月度庫存盤點、月度經營盈虧、充值金額、現金明細等財務賬目數據的稽核、分析。質量管理小組負責飯菜質量評定、食譜品種審訂、餐廳衛生檢查、員工意見收集、篩選及反饋。食材采購小組負責食材采購渠道調查及推薦,參與采購價格協商。

  (二)小組工作方式:

  1)千喜鶴公司負責當日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記錄,整理后由餐廳主管負責次日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統計、經營收入統計報表,財務管理小組對這些報表進行核存,如有意見,請在三日內反饋。

  2)千喜鶴公司負責對食譜上每樣飯菜單品進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該成本分析隨下周食譜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務部。事務部初審后擬定價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會成員發送單品成本分析表及擬定價格,財務管理小組可以對單品成本結構召集千喜鶴公司相關人員進行核實、核算,報送成本嚴重偏離實際成本的',財務管理小組應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務部提出價格修訂意見,事務部將據實對擬定的價格進行修訂。

  3)千喜鶴公司負責建立庫存盤點滾動表,以便及時掌握庫存變動情況。材料倉庫每月15日、31(30)日進行盤點,財務管理小組依照庫存盤點滾動表進行監盤或抽盤,并對盤點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4)餐廳主管負責制作月度經營匯總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將月度經營匯總表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全月經營情況進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進行簽字確認。如果核算分析結果與事務部提供的匯總表不一致,財務管理小組、事務部、千喜鶴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認可為止。

  5)餐廳主管負責完成月度充值報表、現金流動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對這些表格進行稽核、確認。

  6)千喜鶴公司負責制訂周食譜,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譜。餐廳主管初審后將食譜發送給伙委會成員,質量管理小組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提出修訂意見,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饋給餐廳主管。

  (三)結果公布:伙委會每月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并依據檢查結果評選當月先進餐廳。,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對餐廳進行檢查。

  (四)聯系會議:每月與餐廳召開一次聯系會議。聯系會議應當有本會委員和餐廳經理、相關餐廳負責人參加。

  (五)宣傳調查:伙委會將不定期對公司員工就餐廳的衛生、飲食、服務及價格情況以口頭詢問、分發《滿意度調查表》等形式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本會工作紀律:

  (一)伙委會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以理服人,避免與餐廳工作人員發生沖突。

  (二)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伙委會制定的條例,必須保持公正的原則,不得因公報私或其它類似行為。

  (三)工作過程中必須注重效率,應將每次檢查結果及時準確的公布,對廣大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反饋的信息必須認真聽取,并及時而切實有效的處理,不得隨意拖延。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事務部。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監督管理制度7

  1、總則

  1.1技術監督是提高發電設備可靠性,保證電廠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的重要基礎工作。為搞好霍州發電廠(以下稱“電廠")技術監督工作,根據集團公司的《技術監督制度》修訂本制度。

  1.2技術監督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技術責任制,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電廠運行、檢修和技術改造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技術監督管理。

  1.3技術監督工作以質量為中心,以標準為依據,以計量為手段,建立質量、標準、計量三位一體的技術監督體系。

  1.4技術監督工作要依靠科技進步,推廣應用先進、成熟的設備診斷技術,不斷提高監督水平。

  1.5電廠的技術監督工作受山西電力試驗研究院監督管理。

  1.6技術監督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集體公司”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程、制度,我廠有關制度與上級規定相矛盾時,以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1.7本制度適用于霍州發電廠技術監督工作。

  2、機構及職責

  2.1電廠成立技術監督領導組,領導技術監督工作。技術監督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技部,具體負責技術監督的日常管理、協調、服務工作。電廠各專業成立專業技術監督網,每月開展技術監督活動一次。電廠生產技術部門為技術監督的歸口管理部門。

  2.2電廠技術監督領導組的職責:

  2.2.1根據上級的各項規定,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的技術監督制度及實施細則;

  2.2.2組建專業技術監督網,建立廠、車間、班組各級崗位的技術監督責任制;

  2.2.3掌握本企業設備的運行、檢修、缺陷和事故情況,發現設備出現重大異常或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2.2.4制定各項技術監督工作計劃,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總結、考核企業的技術監督工作;

  2.2.5組織技術監督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2.3專業技術監督網的主要職責:

  2.3.1按照廠級技術監督領導組和當地電力試驗研究院的要求,認真完成技術監督工作計劃,做好各項技術監督的日常工作;

  2.3.2認真執行反事故措施計劃,及時消除設備隱患;

  2.3.3對于達不到監督指標的項目,立即向廠級技術監督領導組報告,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臨時應對措施,供領導決策。同時,有權向集團公司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匯報;

  2.3.4做好技術監督檢測儀器儀表的維護工作,確保技術監督項目指標的準確有效;

  2.3.5認真記錄各項技術監督數據,建立、建全設備的各項技術監督檔案。按時報送技術監督工作的有關報表;

  2.3.6參加技術監督培訓,努力提高技術監督水平。

  3、技術監督的范圍、內容和要求

  3.1技術監督的范圍和內容:

  3.1.1技術監督的范圍包括電能、金屬、化學、絕緣、熱工、電測、環保、繼電保護、節能(包括水工)、振動等方面。對影響設備健康水平、安全、質量、經濟運行方面的重要參數、性能與指標進行監督、檢查、處理及評價,以確保發電設備在良好狀態或允許范圍內運行。 3.1.2技術監督工作是一項全過程、全方位的技術管理工作,應貫穿于電廠生產、建設全過程,即包括工程設計、設備選型、監造、安裝、調試、試生產、運行、檢修、停備用,技術改造等整個過程。

  3.2對技術監督工作的.要求:

  3.2.1各級領導和有關監督單位要提高對技術監督工作的認識,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采用科學有效的手段,認真開展技術監督活動;

  3.2.2技術監督工作要健全技術監督組織機構,落實責任。按監督項目建立監督網,依據技術監督標準、規定,做好技術監督工作。建立技術責任制,實行簽字驗收制度,做到責任到人,一級對一級負責;

  3.2.3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技術監督工作,按期完成每一項監督指標,提出監督中發現設備缺陷的處理意見及措施,使被監督設備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3.2.4要建立健全各種技術監督工作檔案、規程、制度和技術資料。設備制造、安裝調試、運行、檢修及技術改造等電廠建設和生產全過程的技術監督原始檔案和技術資料,由廠檔案室統一保管,并確保其完整性和連續性。對被監督設備應有:3.2.4.1技術規范、技術指標和檢測周期;3.2.4.2相應的檢測手段和診斷方法;

  3.2.4.3全過程的技術監督數據記錄。

  3.2.5要不斷提高技術監督人員的素質,加強對技術監督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使技術監督人員有較高的職業責任感和業務素質,以適應專業技術發展的需要。

  3.3對技術監督人員的要求:

  3.3.1為保證技術監督工作的連續性,各單位應保持專業技術監督人員的相對穩定,技術監督專職工程師工作調動,要辦理好技術檔案的交接手續;

  3.3.2各專業技術監督人員應具有本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監督規定,參加相應的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3.3.3愛崗敬業,積極做好技術監督工作,為安全生產做出貢獻;3.3.4參加電力試驗研究院組織的各項技術監督活動。

  3.4技術監督工作報告制度

  3.4.1每季度監督項目及指標完成情況,應按各專業規定的格式于每季度后第一個月10日前,經有關人員審核后,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并以書面形式上報廠技術監督辦。廠技術監督辦匯總后于10日前上報有關領導。

  3.4.2每年1月5日前各專業應將上一年度的技術監督工作總結經有關領導審批后,在1月10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并上報廠技術監督辦。

  3.4.3每年10月15日前,各專業應將下一年度的技術監督工作計劃上報廠技術監督辦。廠技術監督辦匯總整理,經有關領導審批后,在10月25日前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

  3.4.4發現被監督設備出現異常或事故,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和所委托的電力試驗研究報告;3.5技術監督工作會議制度

  3.5.1電廠每季度召開一次技術監督工作會議,檢查、布置、總結技術監督工作,對技術監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3.5.2各監督專業每月召開一次技術監督分析會,分析當月監督指標完成情況、存在問題以及解決措施。

  3.6技術監督工作的考核獎勵制度

  電廠各監督專業參加當地電力研究院組織的技術監督檢查評比,集團公司對發電企業技術監督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考核。電廠根據集團公司的考核,結合廠內一年來技術監督情況,對在技術監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集團公司、電廠和電科院三方的關系

  4.1集團公司統一領導發電企業的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并檢查發電企業各項技術監督工作的完成情況。

  4.2電廠和電科院的關系為技術監督服務關系。技術監督服務的內容以雙方簽訂的技術監督服務協議為準。協議中要明確電力試驗研究院,每季應向集團公司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報告委托監督服務的發電廠的技術監督情況。電廠和電科院簽訂的技術監督服務協議須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及集團公司在本區域的分支機構核備。

監督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及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固定店鋪以外設攤銷售食品(含現場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飲服務)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關規定,保證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方便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以及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并完善供水供電等相關配套設施,改善食品攤販經營條件,提高經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城鎮規劃設定并向社會公布食品攤販可以從事食品經營的區域和時段,負責食品攤位信息登記和管理、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發放,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內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區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依法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劃定或者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工商、環保、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開展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為食品攤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務,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區域、固定場所、店鋪經營。

  鼓勵食品攤販業者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食品攤販經營區域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等因素,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或指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時段、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攤位予以分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情況下,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所設置標志牌,明確場地管理者。

  場地管理者應當指導入場的食品攤販依法經營,制定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并為食品攤販經營場地提供必要的基本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向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2)攤主身份證明;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4)依法經營書面承諾書。

  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場地的管理者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無場地管理者的,食品攤販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信息登記,領取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經營承諾書樣式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食品攤販登記的信息通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

  第十五條在農貿市場、公園、景區等場所設攤銷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場地管理者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場內食品攤販信息進行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并將登記的信息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品種、經營者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食品攤販應當及時向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其攤位明顯位置張掛食品攤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經營要求

  第十八條食品攤販應當在政府劃定或指定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實名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相應的制售和儲存食品的設備、器具以及防曬、防雨、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保存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環使用;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具備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條件;

  (七)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穿戴整潔,保持個人衛生。

  第二十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圍、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制作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涼拌菜、生食類食品、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六)過期、霉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七)國家或本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攤販應當履行下列經營義務:

  (一)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向集中經營場地管理者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應當主動銷毀;

  (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封存有關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物品;發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四)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二條食品攤販經營不得影響道路暢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擾周邊居民、學校和單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收集清理餐廚廢棄物等垃圾,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四條食品攤販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出臺前,小食店、小餐飲店的經營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小食店、小餐飲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要求,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含倉儲)面積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為主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主營或兼營食品的小食品店、食雜店、小賣部、報刊亭、市場內固定攤位等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餐飲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加工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內(含五十平方米),從業人員少且多為家庭成員、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等經營者(不含從事外賣、網絡訂餐服務的餐飲服務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定期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食品攤販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區網格員等管理資源對食品攤販開展經常性巡查,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攤販管理工作,對在指定區域外經營的食品攤販進行勸誡,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經營,對食品攤販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集中經營的場地管理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管理,發現食品攤販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對食品攤販集中經營區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掃和轉運,維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攤販納入年度食品抽樣計劃,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結果和食品經營違法違規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區域和監管對象,通過隨機抽查、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攤販的誠信檔案,詳細記錄食品攤販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食品抽檢結果等信息;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將其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加強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傳,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環保、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咨詢、投訴和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和再次移交。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并負責對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食品攤販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攤販合法經營,并為其從事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以及不規范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機關應當進行核實,涉嫌違法違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投訴、舉報者反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張掛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記載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二)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記載的食品類別、經營者聯系方式、從業人員等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到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個人衛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無有效健康證明的;

  (四)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并取得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經營的設施設備、用水、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和憑證的;

  (四)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食品抽樣檢驗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

  (二)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

  (三)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動配合銷毀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的。

  食品攤販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進貨索要憑證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責令改正,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條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食品攤販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原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登記單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條食品攤販場地管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在其場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登記,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條例、標準的規定, 結合集團公司實際,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要求,特修訂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合資及合作開發等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是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對所屬企業、合資及合作開發等企業,實行全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局。安全環保局是安全監督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相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則。

  第五條 集團公司全面推HSE管理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制度是HSE管理體系的重要支撐,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實,才能追求最大限度的不發生事故、不損害人身健康、不破壞環境,創國際一流的HSE業績。

  第六條 各級單位領導和員工應提高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按照“管生產應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講政治、講法律,與時俱進、求真務實,以人為本,扎扎實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本制度未做出要求和規定的,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和要求。

  第八條 直屬企業根據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制度從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于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

監督管理制度10

  工程施工工期較長時,季節性施工對該工程影響很大。因此,做好季節性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1)監督施工單位在雨施前對主要施工人員、搶險突擊隊員進行技術及安全培訓并做好記錄。施工中加強對各項技術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及督導。

  2)監督施工單位對現場機具設備、臨時用電設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進行絕緣搖測,保證雨季施期間的.用電安全。將明敷電纜采用架設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護欄、腳手架或明鋪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單位加強對食堂衛生的管理,食堂內不得出現蚊蠅,生、熟食要分開,每日必須對食堂衛生整理。

  5)要求施工單位按現場情況劃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責任區,負責其內部的安全、衛生、材料碼放等,管理人員負責督導落實。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區下雨少,因此,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和防火措施落實到位。工地堅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設置防墜落裝置、欄桿等。

監督管理制度11

  為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體現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原則,進一步明確目標,強化責任,充分履職,嚴格追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實施。監督的基本工作單元為監督小組,監督的工作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全部過程。監督小組在監督科科長的直接負責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以下監督工作,應由相同或相近專業不少于兩名監督員參加:

  ①監督交底;

  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間驗收及單位工程驗收監督;

  ④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⑤每月的工地現場巡查;

  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監督文書及監督報告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監督文書中若涉及實體質量及技術問題,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由監督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做出初步決定意見,由站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下達處理決定書,站分管領導認為需提交站務會研究的,由站務會議研究后再下達處理決定書。

  本條款中重大問題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對責任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②對中心城市重點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③對工業園區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

  第五條 督查指導科在站長的領導下組成抽查巡查小組,對各科室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質量安全監督一線人員,對正常管理項目必須每月至少2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實行差別化管理的項目,每月至少3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督查檢查,對非正常監督項目(重點項目)每月至少4次進行質量安全跟蹤記錄和查處,并將所有項目監督管理情況及時登錄站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網和省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對非正常監督項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質量問題,要形成專題調查報告,報站務會研究,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嚴把建設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關。

  1、監督科在接到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后,分管領導要委派安全監督員,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xx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安全生產條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查意見;對不具備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要一次性告知下發整改意見,整改復查合格后簽署審查意見;

  2、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監理單位的關鍵崗位人員實行面簽并加蓋手印存檔,對不能到崗履職的單位人員下發整改通知,開工條件審查不允許通過;

  3、對現場存在深基坑或項目施工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的,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形成鑒定資料和影像檔案;開工后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委托第三方觀測機構對基坑邊坡和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定期觀測,并定期公示觀測數據;。

  4、項目在申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前必須完成項目施工圍擋、車輛沖洗平臺和進出場道路的硬化,圍擋外必需粘貼創衛、創交模及創文明城市宣傳標語,九牌二圖和《xx建筑市場質量安全十項管理規定》。圍擋和車輛沖洗平臺,具體施工標準按照《xx市房屋建設工程和閑置土地創衛標準》實施。

  本條九牌二圖是:①工程項目概況牌;②責任主體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名單及電話牌;③安全生產制度牌;④消防保衛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節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險源識別牌;⑧規劃審批牌;⑨五方責任主體牌;⑩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和安全達標圖;○11施工平面布置圖。

  第八條 對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環節的監督必須實行安全監督交底制度。監督科要形成安全監督交底報告,登錄信息平臺匯總,并作為日常安全抽查檢查的依據。

  1、建設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責任交底制度;

  2、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案編制、審批交底制度;

  3、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監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護及土方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6、高處作業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樁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8、腳手架(懸挑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門式腳手架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升降機、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0、臨時用電及小型機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1、電梯井、施工電梯等臨邊洞口防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第九條 建筑工程實體質量實行監督抽測制度

  1、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頻率:面積小于1萬平方米的多層建筑或10層以下的建筑抽測不少于1層且不少于10套;10層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層且不少于20套;30層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層且不少于30套;每層每個抽測項目不少于2個構件;并采取實體檢測方式。

  2、質量安全一線監督員,必須對質量常見問題進行重點督查,形成履職記錄并登錄省、市質量監管信息平臺;經抽測對工程質量確有懷疑的,由質量監督員簽發《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程,應提出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處理方案,經監督小組會同意后進行處理,處理后由質量監督員對有關資料復查、備案并錄入建筑信息平臺;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項目:

  ①現場使用商品混凝土情況。對混凝土企業資質進行核查,對商品混凝土進場驗收及現場塌落度檢測記錄進行抽查,加大對原材料的抽檢力度和加強對專項實驗室的延伸監督,對現場混凝土試塊留置和標養、同條件養護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形成督查記錄。發現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混凝土試件行為或施工單位使用無資質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立即下發《工程停整通知》,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已建成的主體結構逐層進行結構實體檢測,檢測一般構件數量原則上每層不不少于30%,所有影響結構安全的構件必須全數檢測。

  ②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及混凝土結構構件軸線、幾何尺寸情況;

  ③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鋼筋保護層厚度情況;

  ④現澆樓板結構厚度及窗臺、陽臺混凝土壓頂情況;

  ⑤砌體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組砌方法及豎向和水平灰縫施工情況;

  ⑥廁所、廚房混凝土翻邊情況。翻邊在未完成主體驗收前嚴禁粉刷;如翻邊為二次澆搗應對預留鋼筋、翻邊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觸面是否采用人工鑿毛進行重點監督。

  ⑦必須對屋面外墻的淋水試驗進行重點督查。

  第十條 監督項目現場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情況。

  1、在項目辦理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應核查四方監管協議,以及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情況。

  2、按照創國衛、創交模、創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現場圍擋、沖洗平臺、揚塵控制、道路硬化、衛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情況。

  3、根據項目施工進度,分階段對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評價。對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不及時、施工項目部不按規定使用或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按規定上報相關單位和人員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監督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控制管理情況。

  1、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共同識別確認后報送的項目重大危險源名錄進行核驗、建立管理臺帳。重大危險源應將人的“三違”不安全行為、腳手架、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樁、基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防護、洞口及臨邊防護作為重點管理。

  2、對抽檢項目的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核查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日常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適時過程監控措施的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同時抽查施工企業根據季節特點、氣候的變化和安全生產形勢適時組織項目重大危險源控制的專項檢查等落實企業安全責任的情況。

  3、對施工項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防控要求或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日常監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業安全責任不落實,造成項目重大危險源處于非受控狀態的,及時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按規定上報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并對處于非受檢狀態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消號。

  第十二條 監督項目分部(子分部)驗收情況;

  1、驗收監督組參加監督驗收過程中,必須落實項目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參加基礎及主體結構工程驗收活動,否則,即可認定驗收人員資格不符,不具備基礎及主體結構驗收監督條件,由監督組長宣布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監督人員應認真審查參建各方人員資格及證書(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2、驗收監督組可采取分組的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強條”的實施;重點抽查梁柱節點、懸挑構件、板厚、樓梯板、施工縫、后澆帶、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結筋安裝、軸線位移、空間幾何尺寸、柱和墻面垂直、窗框安裝、鋼結構節點構造、焊縫外觀質量、螺栓副安裝質量、外墻滲水、廚衛漏水、建筑節能等。

  3、驗收監督不通過的項目,責令整改。需對存在的各類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徹底整改后,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驗收監督不通過的工程,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違反,監督科應責令整改并視具體情況對主要責任方下發“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和停工通知單并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要求

  1、依據x建建〔20xx〕x號《xx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辦法》和湘建建[20xx]44號《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別在基礎、主體、裝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階段的動態評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橋梁按完成各階段工程進度量,其施工進度應完成不少于該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做分部工程階段性動態評定。

  2、各階段性質量安全標準化驗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圍擋外必須整潔、美觀,所粘掛的宣傳標語應無破損和污染;施工現場進出大門和車輛沖洗平臺必須配備專職人員;主次干道必須通順,施工場地必須設置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設施;

  ②生活區、辦公區、建筑材料堆場、攪拌場(砂漿),鋼筋加工棚等作業區必須硬化;建筑材料、構件、料具必須按總平面圖堆放,堆放整齊并按名稱、品種、規格掛標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齊,宿舍周圍環境衛生、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理,并按要求配備生活垃圾桶和滅火器材;食堂必須符合建筑工地創衛要求,辦理相關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證;

  ④外架鋼管必須刷黃色油漆,剪刀撐、臨邊防護欄桿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懸挑架首層必須封閉,并在外設置分層帶,分層帶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

  ⑤施工現場首層必須封閉施工,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從安全施工通道進出施工現場。工地樓層和外架無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外運,必須集中碼堆或裝袋處理

  3、對達標驗收組復查情況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對階段性動態評定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應實施差別化管理,并分別對施工、監理下達督辦函,對單位責任人進行約談,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定,評定合格,方可以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項目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價結果和分項評分會及時錄入《xx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臺》,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同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1、按照《xx市質量安全監督站責任追究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市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違紀人員進行嚴格追責。

  2、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所監督的工地,在省檢、市檢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項目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進行全站通報批評,并由站領導對監督人進行質詢談話;連續兩次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對監督人員實施差別化考核,考核其監督全部項目,并在年終扣發該監督人員全年績效工資;連續三次或已實施差別化考核的監督人員在下次考核時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離崗學習措施;離崗學習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監督人員監督資格,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

監督管理制度12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藥品采購工作由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在山東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上采購藥品,所采購藥品必須符合兩票制等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藥品必須向取得合法證照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流通企業進貨,事先與供貨企業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屬于首營企業的須同時向其索取合法證照,審核后歸檔。

  四、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1、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藥品的品種、地域、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4、藥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供貨單位開具的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6、購進進口藥品時,除應向供貨單位索取上述資料外,還應當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五、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1、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應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批準文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進日期、驗收結論及驗收人簽名等內容。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購進麻醉性藥品、精神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3、購進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疫苗等藥品,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六、采購員做到及時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科學組織貨源,以銷定進,勤進快銷,保證合理庫存。

監督管理制度13

  一、師德師風建設目標責任制度

  學校把師德師風建設責任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具體的各項事務均由專人負責,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無死角、無漏洞、無空白。

  二、師德師風互助制度

  學校挑選師德好,業務強,思想道德修養高的教師助個別易犯錯誤、脾氣暴躁、性格內向、易沖動自控能力差和剛參加工作的年輕教師,主要從安全、師德等方面對其進行思想教育,主要是了解他們的工作情況和思想動向,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或不良思想趨向。重問題必須及時報告校長,并作及時處理。

  三、師德師風學習制度

  學校利用教師例會,對教師進行師德教育,并組織學習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知識,讓每一位教職工明白:作為一位人民教師應該努力做好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且每位教師都要有學習筆記。

  四、師德師風督促制度

  1、學校的師德師風建設由全體教職工相互監督、學生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并設有公開監督電話。

  2、定期聽取社會人士對學校師德建設的評議。學校成立“家長員會”,開展家長、學生評價老師,老師評價學校行政的活動,多方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根據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制訂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3、學校行政干部、教職工凡發現有教師違紀、違法犯罪現象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的直接工作范圍,都必須向學校有關人員映,凡視而不見,推縱容、任其發展的,學校將按照情節和后果加以責任追究。

  4、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學生一旦自身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或侵害要立即舉報,爭取保護。

  五、師德師風考評制度

  學校堅持做好每日巡查。每月和每學期的師德考核工作,堅持由學校考核及學生、教師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堅持把教職工師德考核的結果納入教師教學年段崗位考核和教師的職稱年度考核內容,與教師崗位聘任、晉職晉級、提干評優等切身利益掛鉤。

  六、師德師風評議制度

  學校在每學期期末放假前或下半年開學前,集中對全校教職工師德師風進行評議,通過教師自我總結剖析和日常工作情況記錄,查找學校師德師風管理和教師遵守師德師風規范等方面的不足,制訂整改措施,督促落實,提高教師的師德師風水平。

  七、師德師風獎懲制度

  學校每年評選表彰一次師德先進個人或先進教師。學校每學期評選表彰師德師風優秀教師一次,報告師德師風建設中優秀教師的典型事跡,作好宣傳,擴影響。如:評選學校“文明班級集體”“優秀班主任”、“優秀教師”“優秀輔導員”等。

  八、預防和杜絕教師犯罪制度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預防和杜絕教師犯罪。學校將杜絕教師犯罪納入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把杜絕教師犯罪的責任分解給每一個年段或每一位教職工,形成有效的防范機制。

  2、認真開展預防和杜絕教師犯罪的教育活動。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師德師風學校制度》,認真組織教職工學習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款、職業道德規范和準則等相關內容。

  3、加強教師管理,嚴格規范教師行為。每位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十項教學禁令。

  4、加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育,強化教師對每一個學生的保護意識。學校結合中小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廣泛開展學生自我防范、保護、救護能力的教育活動,重點抓好學生日常行為習慣養成教育,不斷增強學生的'道德修養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5、加強監督、及時報告,認真處理。學校認真執行《師德師風監督制度》,完善校內教職工相互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制度。學校教職工一旦發現有教師犯罪的必須按照《師德師風監督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和報告,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九、師德師風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制度

  教職工發生不遵守師德師風規范的行為,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進行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1、違師德師風規范情節較重,造成的后果影響較小的,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并不得參加評優、晉級和正常晉升工資。

  2、違師德師風規范情節惡劣,構成犯罪事實的,上報上級部門,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學校師德師風管理制度

  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全體教師的職業道德修養,樹立“依法執教、廉潔從教、為人師表”的思想,進一步明確我校全體教職工師德師風建設應有的責任,切實提升我校教師的整體形象,特制定《xx實驗小學師德師風建設制度》,全體教職工應在以下方面認真履行職責:

  1、自覺學習有關教育教學法律法規,特別是要重溫《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的關政策法規,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法規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依法治教,從自身做起,從源頭根治一切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2、增強法制觀念,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遵守國家的法制法規,提高依法從教的水平,不參與賭博和迷信等違法活動,堅決抵制偽科學和組織的滲透。

  3、要潔身自好,杜絕任何形式的有償家教行為,更不得以學校名義舉辦培訓班、補習班或參與其中的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學生宣傳或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的補課。一經發現有以上行為者,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4、為人師表,廉潔從教。各班主任舒范收費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一費制”收費辦法和服務性收費政策,所收費項必須使用上級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并做到全額上交。不得擅自向學生推銷報刊、教輔用書及其他商品。在沒有上級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同意的條件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教師地位謀取個人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學生財物。

  5、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刻苦鉆研教學業務,積極進行教學,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教學質量。積極參加教育教學科研活動和課題研究,切實提高研究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解決教學的實際問題和提高自身能力,努力成為科研型教師。任課教師遵守教學計劃,維護和優化課堂秩序,保證教學時間,嚴格教學和考試紀律,對自由散漫、徇私舞弊作風。

  6、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諷刺,不挖苦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堅持正確、全面評價學生,不公開學生考試排名結果,不歧視后進生,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既關心學生在校的表現,也要關心學生在家庭生活和社會上的表現。教師要經常深入學生,了解學生思想、生活、學習情況,結合教學工作主動熱情地做學生的思想工作,真正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7、尊重學生家長,主動傾聽家長對教育教學工作的意見,不訓斥、指責家長,不接受家長的宴請或饋贈,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8、加強團結,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從學校整體利益考慮問題,待人誠懇不虛偽,不說不利于團結的話,不散布不負責任的言論,杜絕有損于同志的言行,光明正,堅持團結,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關心集體,維護學校聲譽,不傳播、擴散小道消息,不做有損學校的事。對學校所分配的工作,不推諉,不敷衍,團結一心,共謀學校發展。

  9、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課,不拖課,嚴禁工作日飲酒,嚴禁在教室或會場內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對無故曠課曠工的將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0、全體教師在任何場合都應該注意自己的師表形象,使用文明語言,作風正派,彬彬有禮,衣著整潔得體方,舉止文明,模范地遵守公共道德,注重身教。以自己的優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學生。

  11、凡出現師德師風差的教師,影響教師形象的,對當事人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評職、晉級資格,情節嚴重者,報請上級部門給予政紀處分,直至法紀處理。

  12、每位教師都要自覺增強師德師風意識,確立師風師德觀念,按師風師德規范嚴格自警自律。教師的師德表現和師風狀況納入學校目標管理重要內容,作為教師聘任、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每年教師節,學校要表彰一批師德師風表現出色的教師,頒發榮譽證書,并且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監督管理制度14

  為了規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學生人身安全極端負責的態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增強安全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強學校的安全檢查、整治工作,做到警鐘常鳴,常抓不懈。特制訂以下制度:

  1、校舍安全檢查的范圍為學校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廁所、道路、圍墻、配電房、實驗室、電腦室、倉庫、車棚等各項建筑設施。

  2、成立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總務處、安全處為校舍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領導小組負責校舍安全工作檢查、落實工作,做到校舍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處處有人管,不留死角。要堅持對校舍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架看斷裂蟲蛀;查流水看排水通暢;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3、實行一票否決制。認真執行校舍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對學校安全工作檢查、整改不力的教職員工取消年終先進的評比資格。

  4、堅持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每學期對校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在風、汛、雨、冰季進行突擊性檢查。

  5、做好校舍安全設施建設。特別是消防、電路、下水道、安全通道、計算機房、實驗室等的'安全器材和標志、標識、標線的建設工作。

  6、學校定期組織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常識和安全防范技能。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做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7、每次安全檢查均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檔案保存備查。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它重大險情的及時書面報告,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或維修。

監督管理制度15

  一、責任制度

  各單位要將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納入單位目標管理考核之中,將師德師風建設作為提升人才培養、社會服務、事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和載體。各學校校長是師德師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負領導責任;分管師德師風建設的的副校長(或書記)為主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對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師德問題的,對單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在評先評優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對師德師風建設重問題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不按時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會議制度

  學校班子每學期至少要召開2次師德師風建設專題會議,分析、研究、安排、總結師德師風工作;學校每年要召開一次全校教職員工參加的師德師風建設會,要將師德師風建設貫穿到各項工作之中。

  三、學習培訓制度

  各校每月至少要組織1次教師全員參加的師德師風培訓。教師要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完成規定學時,按時取得培訓合格證。今后,凡教師培訓都必須講師德、必須講教師禮儀。要把師德師風學習作為教師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做到學習培訓經常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廣教師的師德師風水平。

  四、談心制度

  學校領導要經常找教職員工談心,了解他們的工作和思想狀況,助解決實際困難,構建和諧和校園文化。

  五、檔案制度

  學校要為每一位教職工建立師德師風檔案,專門記載教師師德師風表現情況。其內容為:教師的個人簡歷、師德師風考核情況、師德師風承諾書或責任狀、師德師風學習體會和演講材料、個人總結、獎懲情況等。師德師風檔案不僅要如實記載教師在師德師風方面取得的成績,而且要如實記載教師違職業道德方面的情況,既不夸事實,也不少記漏記,確保記載內容的真實、全面。

  六、評議制度

  要面向社會公開師德師風舉報電話、設立師德師風舉報箱或建立其他舉報和饋渠道,聘請“師德師風監督員”,構建完善的.評議網絡,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師德師風建設進行監督和評議,并采取問卷等方式征求意見,預防和減少違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每年九月為全市中小學師德師風活動月。要結合教師節慶祝表彰活動,開門納諫、進行思、總結提高。

  七、情況報告制度

  要對照師德規范要求,教師每學年寫出師德師風自查報告,由學校組織鑒定評價,并記入個人師德師風檔案。同時,對本地區、本單位有嚴重違師德規范行為及重問題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考核制度

  學校要成立師德師風考核小組,采取領導考核與群眾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階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領導干部和教職員工進行師德師風考核。每學期期末,要以年級組或教研組(含行政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進行師德師風自查互查,每位教師在自查中都應如實報告本人該學期遵守師德規范、職業道德的情況,接受群眾評議。考核結果要公示、備案、存檔,并把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

  九、誡勉談話制度

  發現教職工在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師德師風等方面有不好的苗頭和傾向性問題時,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并實施跟蹤觀察,以觀后效。校級干部的誡勉談話由具有任免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十、獎懲制度

  各校要結合實際,完善獎懲機制。對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教師,要力表彰和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對有失德失范言行的教師,要及時誡勉、警示和處分;對有嚴重失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者,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撤銷教師資格并予以解聘;在教師資格認定、職務聘任和晉升、表彰獎勵等工作中實行師德“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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