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學籍管理制度
現如今,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籍管理制度1
總則:
為規范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依法保障學生接受教育權益,根據北京市學籍管理相關辦法,制定我校學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學、注冊、考勤、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和畢(結)業等相關管理條例。
我校學生學籍管理接受西城區學籍辦公室的統一管理,由學校教學處具體實施。
第一章入學
按照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我校采用電子化手段管理學籍,由教學處、信息組負責對新生信息進行采集,錄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進校報到前,憑學校所發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里,登陸二附中校園網,輸入本人相關信息,學校負責確認其入學資格,并為其安排班級,布置暑期內容,提出入學要求。學生可適時上網查詢以上內容,做好開學準備。
報到注冊:高中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報到。學校憑新生當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統一招生報名單》,確認北京市常住戶口,為其注冊。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家長應持有關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未按期到校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其入學材料將退回上級行政部門。
新生報到當日,班主任及時核對新生名單,對未按時報到的學生要及時與家長溝通情況,反饋教學處。
新生入學2周內,需認真填寫入學登記表,辦理學生證和借書證。
上報新生名冊:開學2周內,教學處依據西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下發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冊,將數據錄入北京市電子學籍管理(Cmis)系統,同時補充計劃外招生學生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學生信息庫。編制新生名冊,為每位學生分配學籍號,發放學籍卡,并將新生名冊報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學期注冊
注冊是學校承認學生學籍資格的重要標志。新生入學和每學期開學,學生均需
持電子學籍卡、學生證進行刷卡注冊,以確認本學期在校資格。
每學期開學初2周內,各班學生應以班為單位到教學處完成電子學籍卡和紙質學生證的學期刷卡注冊或補卡手續。
每學期開學一周內,班主任應及時核對返校學生,對未按期返學上課的學生,需了解情況,上報教學處。
第三章考勤
學校學生處依據考勤制度負責學生考勤管。考勤按照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因故不能上課或不能參加學校活動的學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對未履行請假手續的`缺勤學生,按曠課處理,并及時通知家長。
學生因病、事假,請假超過整個學期的二分之一,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其他情況,需與學校協商。
說明:以實際不到校病事假天數和曠課節數計算。
第四章轉入
(一)學生轉入需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教學處方可辦理轉入手續。
學生轉入需備材料:
1、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學生本人頁)。
2、轉學證明。
3、高中統一招生報名表。
4、高中生學籍卡(原件并蓋校章)。
5、模塊成績單(含電子版)
6、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含電子版)
7、團關系及入團材料。
8、北京市高中會考成績轉入證明。(外省學生需開具原校省級部門的會考成績證明,到北京市教育考試院會考辦辦理轉入成績證明)
9、學生電子學籍卡要在原校辦理離校刷卡后,交本校刷卡注冊。
10、交二張一寸藍底證件照2張(含電子版要求規格像素640x480)
(二)轉入特殊說明:
1、辦理轉學一般在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辦理。高一的第二學期和高三的第二學期,考慮到學業成績的完整性,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2、學校不接收無轉學證明的轉學生。
3、學校不允許未辦理轉學手續或學籍登記手續的學生進班上課。
第五章轉出
學生因個人原因需轉到本市或外省學校學習,需還清學校的圖書、體育器材等一切物品,交齊購書費用,告知班主任后,方可到教學處辦理學籍變動手續。
(一)辦理轉出手續
學生需出示接收學校所開具的接收證明(轉學聯系表),并填寫轉出申請表。經學校教學處核準后,辦理離校手續。
教學處提供給學生的轉出材料:
1、轉學證明。
2、高中統一招生報名表。
3、高中生學籍卡片。
4、高中成績表。
5、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6、團關系。
7、北京市會考成績轉出證明。
8、學生電子學籍卡辦理離校手續,并交回學生證件卡。
(二)不予轉學的條件
1、初、高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和初、高中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2、學生在校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3、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學校不能為其提供轉學證明。
第六章休學和復學
(一)休學:
學生因病、外出學習等原因,需離校一段時間(一學期內連續請假超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后,可辦理休學手續。
因病辦理休學手續: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休學手續由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發給休學證明。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保留期限初中生一般保留到十八周歲。高中生一般保留到二十周歲。超過保留期限仍不能返校學習的,按退學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又回到學校繼續完成學業,需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手續:休學期滿,學生家長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應提交區級以上醫院病愈或認定可以正常上學證明),經學校核準即可復學。教學處負責跟據學生的實際學業水平編班,登記入冊。
第七章退學
(一)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系幫助無效的,應酌情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滿,仍未返校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應視自動退學。學校需與家長溝通,辦理退學手續。
(三)學生因出國學習超過一年以上,須辦理退學手續。
(四)退學手續:應由學生家長填寫退學申請表(一式三份),學校負責向上級學籍主
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由學校負責提供學生的高中學生檔案材料。退學后的學生檔案材料由學生家長送戶口所在。
第八章借讀:
(一)非本市戶籍的學生來校就讀,均為借讀生。需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教學處方可辦理借讀手續。辦理借讀手續所需材料:
1、提供學生本人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首頁及學生本人頁)。
2、原校開具的準許借讀證明。或初中升學考試報名表。
3、團關系及入團材料。
4、交二張一寸藍底證件照2張(含電子版要求規格像素640x480)
(二)借讀生在校學習期間,與本市正式學籍的學生一樣,在參加學生活動、社團組織、評優選先和受獎勵與處分等方面,享受同等的權力和義務。借讀期間,學校不負責辦理轉學、休學、外出借讀、頒發肄業證書等手續。借讀生中途離校只發給借讀證明,提供借讀期間的成績證明;借讀生離校后,學籍自然終止。借讀期間,戶口進京,將視為借讀終止(停借),我校不再保留其借讀身份。
(三)外省借讀學生在本校期滿三年,會考成績合格,學分達到要求,同樣可拿到標有“借讀”字樣的《北京市高中畢業證書》。
(四)北京市戶口學生外出借讀,需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和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經學校同意后,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學生返校后,需向學校提供外出學習成績證明。學校將其作為學分給予的依據。
(五)學校接收借讀生及借讀生離校時間一般為學期開學前或后一周內辦理。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畢業:學生學業三年,成績達到規定學分,會考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學校印發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蓋章的《北京市高中畢業證》。
借讀生學業證書的制作及審批,均與正式學籍生一樣。所不同的是學業證書字號中“字”的不同,學校在編排借讀生學業證書“字”時,需增加“借”字樣,外籍學生需增加“外籍”字樣。
結業:學生學業三年,學習期滿,成績達到規定學分但會考成績未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準予結業。學校印發經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審批蓋章的《北京市高中生結業證》。
學生離校后兩年內,經參加北京市會考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后,可以持結業證換取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證日期為準。
肄業:學生在校學習不足三年,未達到學習期滿,中途退學,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高中學生畢(結)業后,學校將其高中檔案材料密封后,由學生本人移交至高等院校,或移交學生戶口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
畢(結)業證書、肄業證書規格式樣,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章電子學籍信息管理
學生學籍依據市教育行政部門監制的電子化學籍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學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學籍電子化檔案和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和上報學生相關信息。
學籍管理制度2
xx小學學籍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學校教育管理,確保每位學生的信息準確無誤,為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有序的基礎。它不僅有助于提升學校的行政效率,還能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家長、教師及學生本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內容概述:
xx小學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學生基本信息管理: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長聯系方式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2. 入學注冊程序:規定新生入學的申請、審核、注冊流程,確保公平公正。
3. 轉學與退學規定:明確轉學申請條件、流程及退學處理辦法,維護學生權益。
4. 成績與考勤記錄:記錄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出勤情況,作為評估學生學業表現的重要依據。
5. 獎懲制度:設定獎懲標準,激勵學生積極向上,促進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
6. 學籍檔案管理:規定學籍檔案的建立、更新、保管和查閱規則,保護學生隱私。
學籍管理制度3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于學校服務范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后,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后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并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后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準其復學,并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代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注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制度(二):電子學籍管理相關制度
水溝鎮中心小學電子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范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件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后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信息,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信息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類型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信息,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后,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系、職業等信息。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后,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注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轉 學【學籍制度】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序在學籍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后,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審核通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類型,將學生的類型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后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后,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審核后自動生效。復學后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注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并填寫
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審核后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里下載學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信息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并補照后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后,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后,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通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查看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
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并。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并請求,縣區級管理員審核后自動生效,被合并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并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用戶)。所有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用戶名和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用戶,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數據,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周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查看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審核相關數據,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籍管理制度4
一、入學
學校實行免試入學,具體招生辦法按當年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招生政策執行。
二、注冊
1、起始年級注冊學籍。一年級學生信息由“上海市義務教育招生報名系統”導入錄取結果,并在上海學籍系統中根據招生導入的結果以及學生實際報到情況為學生注冊學籍。
一年級學生在完成本市學籍注冊后,系統將統一上報全國中小學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全國學籍。
2、在校生注冊學籍。每學期開學前,學校學籍管理員應為正常在籍(包括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進行學期注冊學籍工作。
3、轉入注冊學籍。
(1)已取得全國學籍并符合本市轉學條件的學生,由學校管理員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發起轉學申請,完成轉學的學生即完成注冊。
(2)未取得全國學籍但符合本市轉學條件的學生,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為其申報學籍,完成申報學籍后即完成注冊。
三、學籍號管理
在籍學生的學籍號分為全國學籍號和上海市學籍號。
全國學籍號由教育部將學生數據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后下發,其中“G”打頭和“J”打頭為正式全國學籍號,“L”打頭為臨時全國學籍號,正式和臨時全國學籍號均可以辦理各項學籍業務。“G”和“J”打頭的全國號原則上不允許刪除。
上海市學籍號根據區教育局要求,由學校學籍管理員進行編制。
四、轉學
轉學全面實行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操作轉學流程。轉學條件的要求按《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1、本市范圍內轉學流程。學生在本市范圍內轉學的,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通過上海市學籍系統打印“上海市中小學生學籍基礎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并蓋章。學生及其家長持信息表及其他證明材料到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發起轉學”操作,學校在接到轉入方發起轉學信息后,應在15日內完成確認操作。轉學流程30日內未完成操作,將自動結束(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轉入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2、轉入本市就讀流程。
(1)已取得全國學籍的學生。由學生及其家長提供學生轉出學校出具學生在全國學籍系統內的基本信息(必須包括學生姓名、證件號、全國學籍號、轉出學校所屬省份以及當前狀態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至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應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發起跨省轉學(跨省就學)”操作,“發起跨省轉學(跨省就學)”后90日內未完的系統將自動結束相關流程(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轉入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2)未取得全國學籍的學生。由學生及其家長提供全國學籍號的書面申請以及其他證明材料,至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行政部門同意后,學校應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內完成“申請學籍”操作,“申請學籍”后90日內未完成流程或申請全國學籍號駁回的,流程將自動結束(即系統內申請不成功)。學校應及時將相關結果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按實際情況另行走流程。
3、轉出本市就讀流程。
(1)本市轉出到外省市就讀。由學生及其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轉出學校通過上海市學籍系統打印信息表并蓋章,轉出學校須在15日內在上海市學籍系統完成“離校”操作。
(2)其他離開本市就讀的學生(包括離校未告學校具體原因的學生),離校時間超過3個月且聯系不上的學生,學校應在上海學籍系統完成“離校”操作。
(3)未向本市學校申請轉出且離開學校未超過3個月的學生,如上海學籍系統中顯示外省市已發起該生跨省轉學(跨省就學)信息的,學校應主動聯系家長確認是否轉出并及時在系統內進行操作。15日內未進行操作的,系統將自動結束相關流程(即系統內轉學不成功)。學校要及時處理學籍系統中由外省發起的跨省轉學或跨省就學的業務。
五、休學、復學
休學、復學的要求按《義務教育法》、《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滬教委基[20xx]7號),執行,并由學籍管理員在網上完成休學、復學的操作。
1、申辦主體:學生監護人
2、申辦條件:
①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學生;
②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學生;
3、所需材料:學生監護人申請由區縣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療傷證明;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請提供有效護照;
4、申辦時間:每學期開學前一周
5、辦理程序:
①由學生和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并報區教育局義教科備案;
②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愈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并報區教育局義教科備案;
六、學籍信息核對及更新
1、學生信息不符合規范的處理。學校學籍管理員要及時處理學籍系統中不符合規范的學生信息,問題數據的學生將影響學生的電子學生證制作、畢業證制作等應用。
2、學校及學生基本信息核對及更新。學校學籍管理員應每學期核對一次學校信息及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系統中學校及學生學籍信息應用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學籍管理制度5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6
一、總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范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小學教育階段為六年。
(二)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為六周歲。本著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三)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后,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入學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時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為準。
(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復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小學生入學后,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為區代號;第9-11位為學校代號;第12-15位為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為班級編號,第18、19位為學生編號。從20xx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后,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并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小學。電話:85610932-20)
⑵、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并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注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開學前一周至開學后一周。
2、轉出:
(十)⑴、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并交還學生登記表(留復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后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核:
(十二)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于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十四)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十六)小學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十七)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十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后可以跳級。
(十九)小學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二十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二十二)對于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二十三)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周至后兩周辦理。
第2篇: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核準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
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于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于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學籍管理制度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告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學區內各小區及學校門口公示欄中,同時對戶籍在本學區內的新生發放“新生入學報名告知書”。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入學報名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課程中心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學學生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務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6、班主任根據要求填寫好學生電子檔案網上信息(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更新。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后由課程中心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并轉出,并報區教育部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課程教學部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轉入手續,由課程中心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3、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學校學制為五年,具有學籍的學生,學習期滿后,規定課程成績合格并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8
一、新生入校分班和轉入(復學)學生分班
1、小學適齡兒童入學分班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面試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分別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2、初中新生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小學學業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3、對于中途轉入(復學)學生,當分班初各班人數相等時,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當分班初各班人數不等時,由教導處先安排到人數少的班,再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
4、對于休學后復學的原本校學生,若不發生留級,則回原班就讀;若發生留級,則按轉入學生辦理。
二、平時管理
1、每年9月15日、3月15日前由教務員按照要求上報學生學籍資料,同時完成電子學籍注冊、變動。
2、每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清點、檢查一次學籍(含學生交費情況),對各班人數進行清點,期中考試前后再清點檢查一次。
3、隨時登記符合手續的轉、退、休、復的學生,掌握學生準確人數和類別。
4、每學期初、末檢查在冊學生檔案完善情況。督促檢查班主任填寫檔案。
三、轉學
1、不經學校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轉入、旁聽、借讀的學生。
2、凡要求轉入我校的學生,須先提出申請,通過文化考試和體檢,經學校同意接收后按規定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
3、轉入學生應服從學校安排,不得自行選班。
4、學生轉出需辦轉學手續。
5、學生轉入證明材料由教導處負責收集。轉出學生的證明材料由各班主任在學生轉出當期末前負責收集交教導處,否則按流失處理。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課,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息治療三個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班主任簽署意見,報學校同意、教務處簽章,并經市教育局教育科批準后可辦理休學手續。不足三個月者辦理請假手續。
2、初三年級學生只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休學手續。
3、學生休學時間為一年,到時仍不能堅持正常上課者,按退學處理。休學時間未到期要求復學者,按借讀生辦法處理,直到休學期滿。
4、學生復學需持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能夠堅持正常上課的證明,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5、凡因患傳染性疾病休學或請假治療的'學生,復學時需到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無傳染可能后可按第5條執行。
6、復學學生不得選班,按照第一條規定由學校指定班級。
四、畢業
1、學生在校學習期滿,經德、智、體等全面考核且成績合格(或補考合格)的準予畢業。小學畢業證由學校簽發,初中畢業證由教育局簽發。
2、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結業證。
學籍管理制度9
學分制的出現既是一項新的教學管理管理制度,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現在階段的產物,更是順應時代人才需求的產物。在當今的高等教育環境下,如何促進學分制在獨立學院學院進一步改革,使之充分挖掘教師與學生的潛能,具有重要意義。高等院校之所以采用學分制教學管理模式,是因為學分制適應了新的經濟體制、經濟形勢及科技、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規格方面的要求。但是,在學分制實施過程中,由于教學管理特別是學籍管理的滯后性,使得學分制的實施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那么如何進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的改革,使得學分制的實施真正有效并在實際運作當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就必然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和深人研究。
1學分制背景下現階段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學籍管理保障機制尚不完善
學分制的改革是整個教學管理系統參與的改革,實施學分制學籍管理的關鍵是教學管理人員。近年來,由于連年擴招,很多獨立學院的教學管理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大部分教學管理人員疲于應付常規庶務工作,無法花較多的精力去更好的進行學籍管理,這就導致有些有些獨立學院學籍管理人員配備相對較少,工作量大。
1.2傳統管理模式陳舊
由于實施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復雜程度大大提高。學分制下的重修、緩修、再修、超前選修、輔修、第二專業學士學位與雙學士學位等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給教學管理工作帶來不同程度的復雜性,從而使教學管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某些混亂的狀況,同時增加了教學管理人員的工作量。而教學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及時提高,教學管理的經驗又不足,而無法適應教學改革及發展的需要。
1.3對學籍管理缺乏認識
在重視程度上,獨立學院領導層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度是不足的,對學籍管理的對待態度不夠科學,將學籍管理工作歸類為簡單的庶務工作,缺乏對學籍管理的詳細研究,只是將其作為一項簡單的管理工作,更有甚者,將傳統的手工管理模式沿用至現在。有的獨立學院對學籍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當面對教學質量評估時才抓一下,隨著質量檢查的結束,管理力度又會恢復從前,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很少考慮長久的發展與改革。對學籍管理崗位的界定也是比較模糊,只是崗位頻繁變動,甚至成為引進人才的家屬安置地。
1.4學生自我管理缺位
由于學分制管理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年級和班級的概念,使得在學校管理層面應重新審視其管理對象,由傳統的班級群體管理逐步變為對學生的個體管理。然而當下獨立學院普遍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重管理輕服務,將學生作為接受教育和管理的對象,而對學生自我管理的引導不夠。從學生個人層面來看,獨立學院在對其培養過程中,培養目標并不清晰,很長時間不能給學生一個明確的學習目的和未來就業發展的方向,特別是在進入高校后,高等教育相對高中緊張、教師家長高度管制的學習方式不同,靈活、松散、開放的學習方式使得原本自律能力欠佳,學習動力不足的獨立學院學生一直處于被動學習狀態,恰恰因為對自我管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學生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當部分學生在面對退學或者肄業時,才對一些相關規定有了解。
2學分制改革后高職院校學籍管理創新思路
2.1開始預警
首先,對于入學的新生應做好充分的宣傳普及工作,使學生擁有自我管理概念。著名的教育家葉圣陶先生認為“教是為了不教”,學校管理者應樹立服務意識,把學生作為學生管理工作的主體,并應重視學生的自主能動性以及自我管理意識。其次,學校應及時建立健全對于入學新生的預警制度,以此激發學生自我管理意識。對于入學新生,開展學籍處理規章制度講座組織新生參加學習,以此使新生了解明確畢業所要求達到的條件;再者,還應充分應用案例教學法,請“警醒者”來現身說法,用現實的實例告訴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并提醒學生應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最后,通過印制警示備忘錄,將應屆畢業生中因學業原因退學降級休學的學生以及導致這些后果的主要成因收錄于其中,并對入學新生進行通報。
2.2過程預警
首先,遵循自我管理規律結合學生自身情況,從學生成長層面出發,使其學會自我預警,引導學生在各個階段可以自覺制訂相應的自我計劃,對將來有明確的籌劃,對自身的發展方向有清晰的認識,對自身的成長有清楚的定位。同時,培育學生定期記錄自我學習、生存環境的習慣,使學生清楚地認識自我,在一個階段的學習生存狀態,為學生進一步對自身的監督、反省提供參考,通過上述方法讓學生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彌補自身的不足。其次,在高校管理層面,樹立全過程預警準則,監督學生是否充分發揮自我作用。學期初,由教務部匯總不及格課程并報送相關二級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本人及其家長進行預警通報,讓學生本人在了解其目前學習狀態的同時也使得其家長能及時了解學生學習成績的異動情況,并相互配合及時了解學生思想狀況,加強教育,讓學生與家庭形成有機合力,避免學生學業出現異常。
2.3結果預警
首先,應營造積極的校園文化氛圍,學生的自身成長目的與學校的人才教育目的相契合。獨立學院學生的自主管理對學校的教學管理來說可謂是重中之重,全體教職工應當給予充分的重視,全體教職工應樹立全人教育的意識,而不是停頓在喊口號上,要真正的行動起來,通過營造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來為獨立學院學生實習自我管理提供一個重要保障。在加強自我管理能力時,必須以校園文化的渲染為依托,在創建以良好教風和學風為根本的校園主題文化時,把培育學生自我管理能力納入到校園文化的一部分。二級學院可以建立學習實踐協會,引導學生自覺加入到自我管理的行列。以演講、辯論、講座、比賽等方式,在借助校園廣播、校園電臺、校園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礎上,通過微博、公眾號等新媒體途徑倡導學生自我管理,營造學生自我認識、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圍。最后通過評優秀樹典型,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在學生群體中形成良好的自我管理風氣,通過構建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共同理想與信念,進一步完善對校園文化的營造,形成一定的凝聚力,最終通過這一合力來促進學生的自我管理。
3學分制背景下獨立學院學籍管理制度的改革
3.1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學籍管理隊伍
面對學分制的實施,學籍管理隊伍在其建設和運行方面都有了新的要求。首先,作為學籍管理任務的主體執行者,學籍管理隊伍擔負著重要的責任,因而要擺正其主體位置和發揚其主體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除了尊重、關心、鼓勵他們以外,還應當通過集中培訓等方式,開發和應用其潛能。其次,通過思想觀念的轉變,促進學籍管理新理念的形成。思想觀念形成的進程實質上是主體意識形成的進程。因此,應當讓樹立以教學為中心,學籍管理為育人效勞的責任和意識。另外,組織展開學籍管理研究活動。學籍管理是一種操作性很強的技術性任務,同時也是一種應用研究性的任務。通過實際的研究去提高技術操作水平,因此作為學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實際,發明性的展開實驗和研究。
3.2實行學籍的二級管理
實行學分制之后,信息的交流與反饋就
顯得十分重要,特別是在彈性學制的實施,將會給學籍管理帶來某種程度的沖擊。教務部門等一級學籍管理部門已經之后,再次需要充分發揮各二級學院在學籍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各二級學院的主動性,一方面能夠結合本學院培養目標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并結合自己的特長、興趣及市場需求,擬訂學習方向和計劃,促使學生主動地去學習,有利于寬口徑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由于選修課程設置的增多以及不同的學生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選課的數量增加,使得傳統的教學管理模式不再與之相適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教學管理工作上的混亂。因此只有在一級學籍管理與二級學籍管理相互配合的保障下,理順各種關系,完善學生學籍的管理,才能使學分制下的各項工作落實到較為理想的狀態。
3.3建立信息化的學籍管理支持系統
該系統的設計概念是利用一套登錄、統計分析、資源共享和學生信息數據軟件在計算機上,與學校的二級學院、檔案室相互銜接室。為師生多方位提供計算機管理服務。這樣的概念實際上有其可行性、校園網的建立、信息技術的管理為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支撐體系。
3.4加強宣傳教育學校管理內容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尤其是學分制實施后,發展了一些新的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教育管理行政部門要積極推動,使所有的學生了解學分制度的含義、內容、特點和學校有關規定。一是組織了分管校長、二級學院院長、教務部領導和學籍管理的秘書,學習和討論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使之形成了關于原則問題的共識;二是組織學校教師的學習和討論,只有透徹地學習理解、思考,才會把學籍管理正確地落實到學生身上;三是在學校開展廣泛的宣傳、學籍知識管理活動,力求做到全體師生都有所了解,且取得各部門支持。
學籍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 ,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 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 選修原則
1、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2、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3、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4、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5、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6、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7、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 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3、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3、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 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1、學習成績優秀;
2、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3、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 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4、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 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1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查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管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研究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研究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研究。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研究。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12
山桂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確保教學秩序的正常運行,同時為學生的成長和發展提供有效的記錄和指導。這一制度能夠幫助學校追蹤和評估學生的學習進度,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學質量。
內容概述:
1. 學生入學注冊:明確新生入學的程序,包括報名、資格審核、信息錄入等環節。
2. 學習成績管理:記錄和報告學生的學業成績,包括考試、作業、課堂表現等方面。
3. 出勤管理:監控學生的`出勤情況,對無故缺勤進行處理。
4. 行為規范:設立行為準則,對違反校規的行為進行記錄和處理。
5. 轉學與退學:規定轉學和退學的條件和流程,保證學生權益。
6. 成長檔案:建立學生個人成長檔案,記錄學術成就、課外活動、獎懲情況等。
7. 畢業與升學:制定畢業標準,指導升學咨詢,協助學生規劃未來。
學籍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根據《小學管理規程》、《福建省全日制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和《泉州市全日制小學學籍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小學學籍由學校審核、編制、管理,并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管理工作由學校教導處指定專人負責,與班科任建立責任制,設立學籍檔案,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入學
第三條嚴格按照市《小學學籍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招收適齡兒童入學,一般情況下,學校不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條新生注冊后便取得學籍,編列學號。學生學號由九位數字編制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個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四兩個數字代表鄉鎮,第五、六個數字代表學校,最后三個數字代表學生號碼。學生學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和復讀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
第五條非服務區域的適齡兒童,應辦理借讀手續后方準就讀,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并建立正式的學籍。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花名冊,并由中心匯總上報教育局初教科。
第七條學校必須為每個學生建立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片,不得出現生、籍分離或不符的現象。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完整,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每學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導處保管。
三、轉學
第八條學生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鄉鎮內轉學的,由中心審批;跨鎮或跨縣級以上轉學的,需經教育局初教科審批備案后,由所在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并同接受務義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一起轉出。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十五天內辦理。
第九條接收學校根據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卡和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經審核完整,即可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并在學籍卡中注明。
四、休學
第十條學生因病(鎮級或鎮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后,報中心批準,并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小學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一條小學休學原則上以一學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學校就讀。
五、復學
第十二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并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中注明復學時間。
第十三條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并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當地政府依法促其復學,并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六、留級
第十四條中心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或留級比例控制在1%以內,其他小學留級比例控制在3%以內。
第十五條小學階段只允許留級一次。小學畢業年級一般不留級。不得利用轉學和借讀機會,隨意將學生留級。
七、畢業
第十六條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準,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合格者需經過一次補考及格后方發給畢業證書;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完成小學四年級且修業年限已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接受義務教育年限證書。
八、獎勵
第十七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對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連續六年被評為“三好學生”,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或證書。
第十八條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授予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批準公布。
九、處分
第十九條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侮辱教職員工,毆打同學,聚眾打架,嚴重損壞公物,賭博或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屢教不改的,由學校教導主任調查核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第二十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不要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在被處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學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銷處分要求,經教導主任審查,校長批準,公布撤銷處分,并在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內濟有。
學籍管理制度14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細則旨在規范學生學籍的管理,確保教育公平和教學秩序的穩定。它涵蓋了新生入學、在校期間的變動、畢業離校等各個環節,以及相關的`資料保存、信息更新、數據安全等方面。
內容概述:
1. 新生入學:規定新生報名流程、資料審核、學籍建立的標準和程序。
2. 在校管理:涵蓋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3. 學籍信息更新:規定學生成績、獎懲記錄、健康狀況等信息的及時錄入和維護。
4. 數據安全:設定學籍信息的保密級別,規定訪問權限和信息保護措施。
5. 畢業離校:規定畢業條件、證書發放、檔案移交等相關事宜。
學籍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并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周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注冊后,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后,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注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采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并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采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60%~70%;平時成績占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準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后,填入統一印制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后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并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并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準后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準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后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后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準后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盡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后,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后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干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干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并注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后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準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注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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