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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18:00:58 好文

【優選】用工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選】用工管理制度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6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7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必須是未與其他單位保持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就業失業證、職業技能證書、工作年限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明材料,員工應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任何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單位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8條 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前,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應聘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員工被錄用后,由單位為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第9條 單位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代辦暫住證、工資卡等事項的,在代辦完成后應及時歸還員工的證件。

  第10條 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1 1條 單位對員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員工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和技能水平。單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70%用于一線職工崗位培訓。

  單位鼓勵員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對實施就業準入的崗位,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員工只有取得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以后才能上崗。

  第12條 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工作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視為己閱讀并同意勞動合同內容。

  第15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6條 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17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日通知單位。

  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本條前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8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憑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19條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員工,發給員工勞動合同續訂意向書,員工應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單位;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21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員工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前辦理好工作交接,交還相關資料、文件與物品;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失業登記手續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2條 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單位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安排員工作息時間。

  員工用餐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

  第23條 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條 員工加班加點一般由單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同意。

  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工作場所逗留。

  第25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員工補休。

  第26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27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一給予安排;員工需要單獨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并在單位認為工作許可的前提下給予安排。員工對單位跨年度休假安排無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28條 員工經批準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可請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29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0條 單位根據崗位不同分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時工資制、年薪制,具體由合同約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31條 單位實行與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員工工資收入。

  第32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并按國家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

  第33條 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每月25日前發放,遇節假日順延。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員工工資。

  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單位因生產經營問題,經員工本人、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

  第34條 單位直接發給員工工資的,單位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員工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員工在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確認。

  實行保密工資的,允許查詢本人工資情況。

  第35條 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懲罰的扣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扣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當年被扣款數額不超過全年獎金。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瞻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單位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單位處罰的扣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在單位吃住產生的伙食費、水電費;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37條 單位在招用員工之月起,為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員工應當自覺參加各類社會保險并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第38條 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39條 單位向全體員工公布全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4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己的情況下,應及早通過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4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工作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時間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原則上不會客,不打私人電話,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6)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境衛生清潔;

  (7)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單位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損壞單位任何財物;

  (8)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電、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10)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第4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上級報告;

  (5)非機城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43條 員工如發生工傷或者其他事故,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告知單位并協助單位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44條 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單位秘密的義務。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特別注意不泄露單位秘密,更不準出賣單位秘密。

  第45條 單位商業秘密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員工知悉,能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項。單位商業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單位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3)專有技術;

  (4)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6)管理訣竅;

  (7)董事會確定應當保守的單位其他秘密事項。

  第46條 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單位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單位秘密。

  記載有單位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必須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47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和其他文書、音像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48條 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單位同類的營業。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49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頒發一次性獎金五種。

  第50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單位,服從安排,成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1條 對有下列業績之一的員工,除給予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一次性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害,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有損單位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單位對違規違紀、

  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扣款、警告、記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5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視為記過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故曠工或雖打卡卻未正常上班的;

  (3)無正當理由多次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4)不戴工作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作區的;

  (5)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6)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8)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9)工作時間在網上聊天、炒股、玩游戲的;

  (10)工作時間未經同意會客,或多次打私人電話的;

  (11 )對客戶的態度較惡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規定關電、水、氣及關窗、鎖門的;

  (13)浪費單位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設備操作者,隨意操作設備的;

  (1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作區參觀的;

  (16)違反單位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7)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單位的;

  (19)在禁煙區吸煙的;

  (20)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記過1次:

  (1)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正常調動或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間擅離崗位,給正常生產造成較大影響的;

  (3)瀏覽不良網站,導致病毒感染,給正常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

  (4)在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

  (6)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守則,給單位造成20xx元以上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7)將單位內部的重要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8)對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批評教育,造成較壞影響的;

  (9)無理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人為制造員工之間、員工與管理人員之間矛盾的;

  (11)擅自撕毀或者涂改單位張貼的各類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13)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視為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 1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日的;

  (2)違反勞動紀律、操作規程,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3)違反單位保密制度,泄露單位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者故意損壞單位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與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發生沖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內被記過2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經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第56條 員工違紀違規,認識態度較好,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動機不良,認識態度惡劣,可以加重處理。

  第57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懲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8條 對違紀違規員工的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意見,報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或者備案,作出處理時一般應昕取員工本人申辯意見,處理決定須告知員工。

  工會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單位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 則

  第59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者依法修訂時,將通過公告的形式補充或者更新。

  第60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61條 本單位向每位員工發放員工手冊,,員工簽收或上墻公布視作己向員工公京。

  第62條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單位人力資源部。

  第63條 本制度經屆次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并于發布之日起生效。

用工管理制度2

  1.為加強公用工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公用工具是指非個人專用而由集體共用的工具。

  3.公用工具應按班組建立公用工具帳,責任到班組,由班組成員共同維護、保管。

  4.平時要愛護公用工具,及時清點,做到帳物相符。

  5.公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外借,確需外借時,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借。外借公用工具單價在1000元以上時,需報總經理批準。

  6.公用工具受損或丟失,應由班長或責任人負責,及時寫明受損或丟失原因,視情況由責任人或班組集體賠償。

  7.公用工具每年年底由材料員清帳核查一次。

用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勞務企業承擔項目部施工任務期間的全面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規范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的經濟合作關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勞務分包(原則上指含小型機具、部分周轉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專業分包、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的勞務管理。

  第三條:勞務管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誰用人,誰負責”。

  第四條: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其經濟合作關系以書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確立,勞務企業與勞務工之間的關系是用工主體與勞動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其勞動關系以勞動合同形式確立,合同關系一經確立,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條款,確保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得以實施。

  第二章勞務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嚴格執行勞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及勞務管理業務流程

  一、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或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企業,必須具有專項勞務資質的勞務企業或建筑工程企業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工程承包。

  二、堅持勞務企業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嚴禁項目部繞開準入企業直接與民工班組簽訂承包合同,對民工直接付款等擾亂準入企業內部管理秩序的行為,杜絕無證照經營和零散用工,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后果由項目負責人承擔。

  三、禁止勞務企業對所分包的工程進行轉包。

  四、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分包招標管理業務流程》、《勞務工實名制管理業務流程》及《勞務費結算支付管理業務流程》的控制程序執 行。

  第六條:為了加強項目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全面預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項目部在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時,應實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招(議)標制度,確保使用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企業(隊伍)的綜合素質及價格的'合理性。

  第七條:勞務企業招用的勞務工必須符合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具有初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勞務工不能低于規定比例;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工程項目整體包工包料承包、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應建立進入施工現場的勞務企業、勞務工檔案。由項目部必須對入場務工人員進行登記,并填寫進場務工人員花名冊(詳見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證復印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特殊工種操作證,否則,項目部申報的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表項目管理部(勞務)將不予審批簽字,至上報為止。

  第九條: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必須先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后,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勞務企業必須與其使用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一周內將所簽訂的勞務工勞動合同花名冊(詳見附件4)報送項目管理部(勞務),否則,將對勞務企業(隊伍)進行500元/人的處罰,項目部必須監督落實,否則將對項目部負責人予以500元/月的處罰至簽訂為止,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第十條:勞務企業承擔施工生產任務時,必須遵紀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及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嚴禁使用年齡不滿18周歲的童工和男性超過55周歲(不含55周歲)或女性超過50周歲的務工人員;嚴禁使用負案在逃人員;在施工現場禁止男女混住,一經查處將對勞務分包企業(隊伍)的負責人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項目部在施工現場集中建立大食堂,實行勞務工集體就餐,并由工程項目部派專人管理,積極開展“文明宿舍”創建活動,使勞務企業(隊伍)有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衛生環境和休息環境。

  第十二條:在項目部施工的勞務企業(隊伍),在組織實施生產任務中,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創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條: 做好勞務企業勞務工的工傷保險和職業技能及安全培訓工作

  一、根據國家和新疆自治區及烏魯木齊地區有關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勞務企業在施工期間必須繳納工傷保險費,并為其所雇用的勞務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工傷保險費繳納的程序為由項目部負責辦理并代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按工程項目(工程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一次性繳納,由該工程施工的勞務企業(隊)按其完成的總產值進行分攤和繳納。如勞務企業(隊)不配合項目部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項目部將不予審批支付勞務企業(隊)工程分包款,至繳納工傷保險及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為止。

  二、項目部要做好施工現場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1、勞務企業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負責人必須簽訂《工程項目勞務工工傷保險管理責任書》,按時上報農民工參保人員花名冊,并隨時上報在施工過程中新增加務工人員的花名冊及辦理務工人員的參保登記手續,凡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或無身份證的務工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否則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均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2、按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如工程項目的實際交工工期超過工程合同約定的交工日期時,項目部必須及時辦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續,具體為:在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項目部應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蓋章后,辦理變更項目施工期限手續。若因超出上報時限發生的傷亡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3、項目部要認真做好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因勞務工工傷保險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彌補的,由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

  三、 在項目部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隊伍)的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教育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從

  事勞務經營活動。對從事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號工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工程項目部必須對其檢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上崗證,對無特種作業上崗證的人員不準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否則一經發現將對項目部和分包企業分別給予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在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時,為保證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合作順利,項目部應明確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工程項目部的合同監督、審核、簽證變更等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分包企業應委派專人為施工現場代表(以法人委托書為準),負責施工現場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和義務,以此作為雙方對帳時的有效憑證。同時,勞務企業必須加強在施工現場的技術、安全消防及機械設備的管理。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按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辦法為準。

  第三章 承包方式與勞務費結算和支付

  第十六條:項目部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開工(或施工)前應做好工程項目成本計劃收入與支出的分析工作,凡進行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必須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否則,將對工程項目承包負責人予以5000元的處罰,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一、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負責人,對所使用的勞務隊必須簽訂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對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書》必須按正規制定的統一文本簽訂,不得隨意擬稿自行確定。

  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雙方簽訂之前,對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價格和勞務費支付比例問題,必須經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審核后,勞務(專業)分包合同才能雙方簽訂并實施(需報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備案)。

  三、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勞務隊所屬的務工人員花名冊(附件3)并加蓋分包單位或勞務企業公章

用工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或單位下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擇人,寧缺勿濫"的原則,努力提升整體績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臨時員工(包括勞務派遣公司臨時員工、業務外委臨時員工及其他臨時用工)。

  第二章臨時用工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皆指公司定員定編外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專業性用工。

  第三章臨時用工錄用

  第五條錄用程序

  (一)各部門需使用零散臨時工,由各部門提前一周提交臨時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的內容),經部門負責人簽發后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經上報總經理(或單位主管)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調配。

  (二)特殊情況下,若需緊急使用的臨時工,應由部門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臨時用工申請手續。

  (三)臨時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臨時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傭、安排臨時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部門相關責任人自負。

  第六條錄用條件

  (一)有堅定的法紀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聘任崗位要求的文化和技能知識。

  (三)具有勝任本崗位職責的工作勞動能力。

  (四)身體健康(工作前經到醫院體檢,體檢費用自理),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年滿18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男性不超過50周歲(新招聘使用的臨時用工人員)。

  (六)符合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聘用管理

  (一)嚴格控制在生產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對于電氣、機修、化驗、計算機(不知你公司具體需要技術情況不合適請自改)等技術含量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對于少數有一技之長安排在生產崗位的臨時工,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須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崗工作。

  (二)本公司雇傭的臨時工實行擔保規定,凡來公司從事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必須有1-2名具有本地戶口、有穩定職業和經濟收入的人員出面擔保。

  (三)擔保人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被擔保人自覺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規定。

  2.保證被擔保人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3.保證被擔保人在服務期限內服從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保證被擔保人向本公司繳納風險抵押金。

  (四)被擔保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履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及各項協議條款。

  2.工作服從分配,按時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給的工作任務。

  3.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

  4.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帶領親友到本公司參觀、住宿等。

  5.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

  (五)凡經公司考核錄用的臨時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時須攜帶以下材料:

  1.一寸彩色、黑白照片各3張。

  2.本人身份證及當地街道或鄉村出具的允許外出務工證明書、女性務工者還須另外開具計劃生育證明書。

  3.擔保人書面擔保字據。

  4.本人近期體檢表。

  5.暫住手續證明。

  (六)人力資源部負責同新錄用臨時工辦理報到手續,并同其簽訂聘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臨時用工管理

  第八條臨時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九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臨時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及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用工管理制度5

  一、項目經理是勞務用工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企業勞務用工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制定本項目的管理措施和辦法,親自監督本項目工資支付工作,親自組織解決本項目的'用工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工程項目實施勞務分包,依法分包給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施工,嚴禁違法分包、轉包,嚴禁私招濫雇。進場勞務人員必須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三、進場民工必須具備單位所要求的身體、技能條件;勞務工須年滿18周歲。必須接受勞動安全知識、企業和項目部規章制度、專業技術知識等培訓,嚴禁未經培訓上崗作業。如現場需要勞務單位加人,勞務單位必須在項目部的監督下公開對外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務工。

  四、勞務分包糾紛解決程序: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協商→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協商→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班組長組織協商→項目經理組織協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用工糾紛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解決,嚴禁任何一方采取違法手段解決糾紛。

  七、勞務單位必須每天對現場勞務人員考勤,并報項目部備查。

用工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給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用工人員。所稱的靈活人員,是指除勞務派遣人員外,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中介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等渠道雇傭的臨時提供勞務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公司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僅限于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依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數量。

  第五條 原則上不得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崗位工作,確有需要的,應當在經驗豐富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作業。確需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第六條 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明確其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義務。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參照勞務派遣人員予以保障。

  第八條 公司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第九條 公司工會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組織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公司應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責以及具體內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涉及實習學生的,還應當與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勞動安全防護條件和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勞務派遺協議、勞務合同、實習協議應當載明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等事項,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在簽訂勞務派遺協議或勞務合同前,應當對擬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進行審核,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涉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還應當審核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信息。

  第十二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或靈活用工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建立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

  第十四條 教育和督促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及時關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的身心狀況和行為習慣,對行為異常人員及進行心理疏導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條 為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正確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公司派遣符合崗位要求的勞務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保險費。公司可以視情形為靈活用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等特殊崗位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等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習學生及其他實習人員的委派單位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習學生委派單位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不落實崗位貴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公司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建筑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和《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在城鎮建筑領域務工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縣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負責對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公安、水務、交通、安監、工商、監察、司法、

  信訪、工會等單位負責,配合勞動保障和建設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農民工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四條建筑施工單位雇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臺賬。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建筑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建筑施工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ㄎ澹┕ぷ骱托菹⑿菁贂r間;

 。﹦趧訄蟪;

 。ㄆ撸┕べY支付的方式、時間及日期;

 。ò耍┥鐣kU;

 。ň牛﹦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ㄊ┓、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記工記薪冊》,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并加強對《農民工考勤記工冊》的登記、審核、確認和管理工作。《農民工記工記薪冊》由農民工本人持有,并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效憑證!掇r民工考勤記工冊》主要記載建筑施工單位和農民工的基本資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記工員和班組長確認等內容,實行一工作日一確認制度。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建筑勞務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建筑施工單位依法與所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應每季度報送勞動部門備案,并按時上報欠薪月報告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季度報表等。

  第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以醒目方式設立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內容由勞動保障和建設部門統一設定,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應按月發放、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建筑管理機構舉報電話和地址等內容。

  第八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規依法用工,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社會保險

  第九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對長期使用的農民工,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保險手續;對使用的季節性農民工必須依法及時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筑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根據相關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中標價的0.3%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按上年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1%按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或工程中標價計提繳納工傷保險費,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袠送ㄖ獣ㄊ┕ず贤┰皬陀〖

 。ǘ﹨⒓庸kU職工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ㄈ┦褂棉r民工發生人員變化,及時提交變動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證明。建筑施工單位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產經營地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建設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未提交《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為建筑施工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并如實出具《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筑施工單位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要積極予以支持,并在參保、認定、鑒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體現“先行”服務,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第十六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在發生事故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J定申請表;

 。ǘ﹦趧雍贤茸C明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

 。ㄈ┽t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單位發生事故后,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工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辦事處聘用的非占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布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并發放。同時,按規定為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核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為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核,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用工管理制度9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并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臺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注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并按學校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地現場臨時用工管理,使之規范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工,系指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彌補人員、設備不足而臨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本項目工地現場因解決工作急需或為完成臨時性特定工作而時從勞務協作方調用的人員或機械設備。

  第二章 用工類型及報酬

  第四條 用工類型分為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零星雜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無法形成實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遠遠偏離于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夠形成實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實物工程量與平均功效能夠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條 人工以工日為報酬單位,每工日報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會保險和所有的稅費在內,勞務提供者應履行繳納應繳交的社會保險和稅費的義務。

  第八條 機械設備以臺時為報酬單位,每臺時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費用,機械設備提供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九條 臨時工程以法定計量單位為報酬單位,報酬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臨時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臨時工程施工者應履行一切法定義務。

  第十條 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應盡義務所帶來的一切糾紛均由勞務、機械設備提供者或臨時工程施工者負責,與項目部無關且項目部不負任何連帶責任(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部所有管理人員均有權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和設備,勞務協作方不得無故拒絕。勞務協作方若無法滿足臨時調用的需求,應給出合理的解釋。對于不能給出合理解釋惡意無故拒絕的被調用者,項目部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在決定臨時調用勞務協作方的'人員或設備前,應充分了解工地情況及臨時工作的性質,在調用時應盡量做到合理調配,避免發生窩工或待工(怠工)的現象。

  第十四條 在所選定的在勞務協作方無法滿足或不能全部滿足或不能及時滿足調配需求時,在勞務協作方給出合理的解釋后,臨時調用人應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無故刁難勞務協作方。

  第十五條 在緊急事件發生時,臨時調用人在向勞務協作方

  說明情況后,勞務協作方應無條件的服從臨時調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條 臨時調用人在安排工作時不得違章指揮。若發生違章指揮時,被調用人應予以及時指出,臨時調用人應及時糾正。若拒不糾正,則所發生的一切后果由調用人負責。

  第十七條 被調用人或設備不得進行違章作業,因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調用的勞務協作方負責。

  第十八條 所有臨時工程及人工零星雜工、機械設備零星雜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須有詳細的記錄,記錄資料不得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虛假或涂改的現象,將根據局、公司的相關制度對弄虛作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司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必須及時簽認臨時用工單,臨時用工單持有人為被調用者。臨時用工單持有人若發現臨時用工安排人沒有及時簽認,應及時要求臨時用工安排人予以簽認,若臨時用工安排人對屬實的零雜工拒不簽認,被調用者可向項目部舉報,項目部查證后將視情節對拒簽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臨時用工安排人在安排臨時工程是施工之前,應及時與主管生產的領導進行溝通,以驗證臨時工程的必要性,并尋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條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臨時工程必須做到月清月結。對于因臨時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項目部將根據

  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因臨時用工實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結的情況,臨時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絕給予結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結的標準為臨時用工簽認日期和工程結算報告單出具日期,而兩日期之差是否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項目經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文件為項目結算制度等項目部、公司及局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11

  為切實加強臨時用工(包括計劃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預防臨時用工中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工的管理是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用工,必須按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把好用人安全關,不得擅自隨意招用。

  三、凡被錄用的臨時用工,根據其工作特點,經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并建立安全保證金檔案。具體繳納數額參照項目部安全保證金制度標準執行。

  四、安全保證金只作為因本人責任而發生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安全風險抵押金,除給予辭退、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外,安全保證金全額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則按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在月工資中考核;凡屬于正常辭退或本人自動離崗的人員,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

  五、招用較重的體力工作,如搬運、挖土方等短期工,項目部也要與本人簽訂用工合同(安全風險金可適當交納),以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七、凡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用工,還必須持有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允許上崗工作。

  一般情況下,臨時用工人員不得從事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八、明確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臨時用工招錄后,一律由用人部門負責管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在安排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由有經驗的項目部正式員工帶領或管理,禁止臨時用工在無人管理或無人監護下獨立作業。

  十、臨時用工應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

用工管理制度12

  1、臨時用工是指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節性臨時工人和民工。

  2、確因養護、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臨時工,必須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簽定勞動合同,確定合法勞動關系。

  3、招用臨時工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與妨礙本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認真、服從分工、短時間內就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4、特種作業崗位或技術性較強崗位確需招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本人有效技術證書和有效操作證,并經安全、人事部門考核審定后方可錄用。特別是駕駛人員,駕齡不到三年或發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臨時工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就業證(卡)、人口暫住證等證件由人事部門辦理臨時用工協議和安全協議,加強管理,建立臨時工花名冊及有關臺帳。

  6、招用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作業,特殊工種,則應進行專業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后方可上崗。同時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7、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對臨時工應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安全條件,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用工管理制度13

  一、學校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根據崗位要求,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服從主管部門的直接領導,保質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出勤,有事提前請假,主動與主管領導聯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數工資按規定從當月工資中扣除,無故曠工者雙倍扣除當日工資。

  三、來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規定發放的.補貼)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時間加班,學校發給加班補助,特殊工種可發放一定的勞保用品。

  四、各類臨時工,因工作性質不同,按各崗位規定的作息時間進行作息。寒暑假原則上無休假,安排值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間,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學校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損失,直至辭退。

  七、學校因工作變動需要辭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補發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者,無論工作年限長短,學校不發任何補助。

  八、每年年終,凡工作成績顯著、本人表現突出、受到師生一致好評,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用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采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嘘P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ㄈ┫蛲鈪f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ㄋ模└嬷鈪f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ò耍橥鈪f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ǘ橥鈪f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ㄈ└嬷鈪f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ㄋ模┌从嘘P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騽趧张汕矄挝惶峁﹦趧展芾碣M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ㄆ撸⿲趧张汕财陂g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ㄒ唬⿷斁哂邪踩a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ǘ﹪乐剡`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ㄋ模秳趧雍贤ā芳跋嚓P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ㄋ模⿲ν鈪f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ㄎ澹┍O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こ添椖砍邪M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范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ㄆ撸┕こ添椖块_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ò耍└嬷邪こ添椖繄鏊奈kU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ň牛┍O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ㄊ⿲Τ邪鼏挝晃kU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ㄊ唬┯卸鄠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沼嘘P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ㄋ模⿲ν鈪f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ㄎ澹┡c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幹频纳a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ň牛┌匆幎ê蛥f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ㄊ└嬷鈪f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ㄊ唬橥鈪f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ㄊ┌凑沼嘘P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ㄊ┘訌妼μ胤N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栏褡袷匕l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ǘ⿲τ邢蘅臻g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ㄎ澹┦┕がF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ㄒ唬┪绰男斜疽幎ǖ谑䲢l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ǘ┨峁┑耐鈪f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c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ǘ┡c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⒐こ添椖堪l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ㄎ澹┪绰男斜疽幎ǖ诙畻l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ǘ┏劫Y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ㄈ┪绰男斜疽幎ǖ诙粭l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ㄋ模┪绰男斜疽幎ǖ诙䲢l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15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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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制度11-27

用工方案11-25

企業勞動用工書范本06-12

某縣勞務派遣用工情況調研報告02-28

最新的勞務派遣用工承包協議06-25

高空作業勞務用工協議07-29

鉗工常用工具安全使用規定09-08

淺談我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