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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7 17:04:58 好文

租賃管理制度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賃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租賃管理制度

租賃管理制度1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負責人(姓名)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租賃管理制度2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并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復印一份至園內存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 照,并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于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干凈,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并確保幼兒上車后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后、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盡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并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委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委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 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并得到園長批準。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委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并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反園內制度,無大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租賃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對我項目各類材料的控制及利用,造成少浪費多利用的目的;以及完善項目部倉庫管理制度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規定:

  1、倉庫內應按規范要求配備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倉管員應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識。

  2、倉庫保管人員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力求“四懂”,即:懂名稱(正規名稱與俗稱)、懂規格;懂用途;懂保管;懂管理業務;

  3、倉庫重地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4、倉庫堆放物資要定位,標識清楚,新舊物資不混堆,按物體外形分塊,成方成垛;按規定的。材料目錄分類編號標識,依次存放。

  5、對易損易破碎的物資應開箱驗收、抽樣檢測;對有疑問的必須拆包、拆箱全數檢驗。

  6、倉庫堆放的物品不宜過高,堆物要穩定,重疊堆積各部分要平整。

  7、倉管員應經常檢查倉庫物資質量變化,定期檢查為每月一次,并填寫有關報表,對某些儲存期超過規定期限的物資,應向材料科反映處理。

  8、對材料的進倉,倉庫要正確驗收各項物資質量是否符合標準,再進行簽單收料,并按本庫房的.規定存放材料。

  9、化學危險品物資要放在專用庫,貴重物品必須放置在安全場所,危險品庫內嚴禁存放有相互作用的物品。

  10、倉庫發貨根據有效的領料單所列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要求進行發放,物品領料有疑問的,待明確后才能發放。

  11、倉庫應遵循“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則,發貨完畢后,領料人、發貨人在憑證單據上簽證。

租賃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應當依法納稅。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國土房管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人防,稅務,工商,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房屋租賃服務站,配備專職協管員,負責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代征相關稅費,統計房屋租賃信息,房屋租賃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ㄈ┮婪ù芊课莸拇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ㄈ〉梅课菟袡嘧C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ǘ┕灿械姆课,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ㄋ模┪kU房屋;

 。ㄎ澹┓,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

  第十一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ǘ┓课葑涞攸c,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ㄈ┓课萦猛荆

 。ㄋ模┳赓U期限;

 。ㄎ澹┓课萁桓度掌冢

 。┳饨饠殿~及支付方式;

 。ㄆ撸┓课菔褂靡蠛途S修責任;

 。ò耍┓课蒉D租的約定;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ㄊ唬┻`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參照房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金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ㄒ唬┕芯幼》课;

 。ǘ┮孕姓{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 但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屆滿,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房屋租賃合同,但續訂合同的房屋租賃期限自合同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轉租,預租)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一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人登記備案后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六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课葑赓U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ㄈ┊斒氯说暮戏ㄗC件;

 。ㄋ模┏鲎夤灿蟹课莸,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ㄎ澹┺D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

 。ㄆ撸┮勒辗,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市,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未按時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應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屬于房屋自然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其歸屬及維修責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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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以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方式將租賃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ㄒ唬├梅课葸M行違法活動的;

 。ǘ┥米圆鸶姆课萁Y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ㄋ模┥米赞D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ㄎ澹┩锨纷饨鹄塾嬃鶄月以上的;

 。┢渌`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ㄒ唬┡c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ǘ⿲Τ凶馊诉M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ㄈ┒酱俪凶獾耐獾貋砭┤藛T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ㄎ澹⿲Τ凶馊诉M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稱轉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轉租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 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由受讓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屋交換使用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六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末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條 樓房地下室(含樓房半地下室)出租作為居住使用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衛生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條件,且通風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樓房地下室出租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水,電供應應當有保證,并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租賃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或當地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嚴格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中規定的準住人數,用途,出租樓房地下室;

  (二),定期對出租的樓房地下室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樓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 樓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申辦有關證照;

  (二),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質,不得損壞,擅自拆改承租的樓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樓房地下室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樓房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應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成交額;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形式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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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蚪鸺爸Ц斗绞;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斒氯思s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辦理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產權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

  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銀行簽訂租金委托收付協議,通過指定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并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涂改《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整改,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對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xx, xx,xx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租城鎮地區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一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6

  1.0 目的

  規范物業(房屋、商鋪、街市等)的租賃工作,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0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所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對外租賃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經營部負責物業對外租賃業務的組織實施。

  3.2 經營部負責有關租賃費用的收取、催繳。

  3.3 各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人負責租金的審批和租賃合同的簽署。

  3.4 業務總部負責對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物業租賃管理的監控。

  4.0 工作程序

  4.1 經營部根據房屋、商鋪租賃市場行情及公司閑置的租賃房屋、商鋪情況適時刊登招租廣告,對外招租和接受盤源。

  4.2 合同洽談。

  4.2.1 業務員就房屋、商鋪、檔口的位置、面積、價格、租賃期限等與來訪單位或個人進行報價、洽談。

  4.2.2 對留下聯系方式的來訪者及來訪電話進行記錄,并跟蹤直至租賃或對方取消租賃意向。

  4.2.3 對要求現場看房者,積極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鋪、檔口的鑰匙由專人負責并做好標識。

  4.3 合同的擬定及簽訂。

  4.3.1 根據雙方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物業租賃合同》,并按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評審。

  4.3.2 評審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簽章。承租方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承租方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承租方為單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并提供復印件存檔。

  4.3.3 承租方到公司財務部交納租賃保證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審準合同并簽署租賃合約。

  4.3.5 合同簽訂后送房屋、商鋪租賃管理部門鑒證。

  4.3.6 將鑒證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辦公室、財務、承租方,并由收方簽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關資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檔。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鋪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門。

  4.4 出租房屋、商鋪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納租賃保證金后,即與承租方辦理租賃的驗交手續。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賃物業的鑰匙。

  4.4.3 填寫《已物業登記表》,并存檔保留。

  4.5 租金的催繳。

  4.5.1 經營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發租金《交費通知單》,如無法在此期送達,應每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送交,直至收到為止。

  4.5.2 管理人員每月按時收繳房屋、商鋪租金。對以現金交納的承租物業的租金,業務員應與財務部人員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員登門拜訪時,應向客戶出示工作證件,說明身份。與客戶交談應保持友好的態度,說話有分寸,談吐要文明(::詳見相關規定)。

  4.4.4 對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應每日以電話催詢或登門拜訪的方式催詢,并做好記錄,直至其交款或采取進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鎖門、斷水電等進一步措施前,應采取各種方式知會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還要取得物業租賃管理部門及房屋管理部門的支持與協同,并做好通知的簽收記錄。

  4.5.6 將承租方交納租金憑證(支票或銀行進帳單或現金繳款回單、發票等復印件)歸檔留存。

  4.6 合同的變更。

  4.6.1 在合同實施期間發生的有關合同價格、租用面積、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變更,如屬我方提出的,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記錄;如屬承租方提出,應提供書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評審程序重新審批。

  4.7 合同的終止。

  4.7.1 凡合同終止皆應按合同中的具體條文進行。在承租方搬離時應與物業管理處聯系,并盡可能的人員在場提供適應的幫助及監督其搬離,防止因搬離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并及時向所在物業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賃的物業的接收,應準備好平面圖及水電等設施的圖紙,于現場進行觀察,并測試物業內的各種設施,做好驗收記錄。若發現大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交驗方。

  4.8.2 對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應按物業交付的項目進行驗收。若物業經過二次裝修,對物業的主要設施(::墻面、地板、窗戶、水電設施、空調設施等)進行驗收,正確填寫驗收記錄,報公司領導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原樣。

  4.8.3 驗收結束后取回鑰匙,做好標識和交專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業要將所有應交租金及有關費用結清后,方可將租房押金退還。

  經營部人員負責協助原承租方辦理退租賃保證金手續。

  4.10 根據上月出租物業租金收繳情況,做好租金收繳情況月報表。

  4.11 按承租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改及編制已租未租物業情況表。

  4.12 回訪

  4.12.1 經營部人員在每月催繳租金的同時,應征詢承租方對租賃工作的意向及租賃過程中碰到的問題做好記錄并盡力協助解決。

  4.13 保安部、物業部對于空置的物業,每月應至少檢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況。

  4.14 對房屋、商鋪的租賃具體見《租賃服務工作規范》。

  4.15 街市的租賃及管理具體按《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執行。

  5.0 相關文件

  5.1《租賃服務工作規范》(wi-7.5.1-01-01)

  5.2《市場管理工作規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評審與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記錄

  6.1《已租物業登記表》(qr-7.5.1-01-01)

  6.2《交費通知單》(qr-7.5.1-01-13)

租賃管理制度7

  安全責任制:

  安全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辦事處)的用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辦事處)屬下各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營運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駕駛人員必須符合道路營運經營條件,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安全第一負責人(道路營運經營者)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并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負責人(項目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布置和檢查公司(辦事處)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督促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項目、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參與督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督促):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租賃管理制度8

  1、安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帶。

  三、高空作業,不準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

  五、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弄機電設備。

  六、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準站人。

  2、裝拆人員進入安裝現場、登高作業必須穿軟底防滑電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工作服。

  3、嚴禁安拆人員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如酒后擅自進入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負責并開除(違反一次罰1000元)。

  5、塔吊安裝、拆卸、附墻作業應設置安全警戒區域,作業人員必須聽從帶班指揮,帶班必須了解作業內容,操作程序及相關工種的配合要求,絕不允許無指揮作業或多頭指揮作業,多人數的群體配合作業要設巡視員。

  6、塔吊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各電氣開關、導線、安全裝置、機械傳動,受力部分等應確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檢修時,檢修人必須掛牌警示停用,嚴禁任何人擅自合閘使用。

  8、安拆塔吊作業及起重設備的使用,均須符合規定工況環境要求,嚴禁在超風力及雨、雪等惡劣條件下進行作業。

  9、塔機頂或降節過程中,嚴禁回轉,必須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步驟操作。

  10、塔機安裝完畢后,應認真檢查各部緊固良好與各限位保險裝置齊全完好。

  11、本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發現扣三天工資。

  希望本公司員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罰款50元一次,帶班罰款100元一次,累計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開除。

租賃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行政管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匯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管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并監督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協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及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

  4、督促、檢查、了解各部門對領導布置的工作落實情況。

  5、負責來往文件的登記、傳閱、保管,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文件。

  6、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鑒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招聘、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設施的計劃采購登記維護管理,做好后勤服務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策劃。

  (二)勞動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資源控制程序》辦理職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負責人員的招聘、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及時編送各種勞工報表,匯總和積累有關基礎資料,掌握勞動用工的概況。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管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系,向職工宣傳并落實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參加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9、及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宜。

  二、財務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計劃和用款計劃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成本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掌握和審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管理、控制和監督。

  5、嚴格執行“三個天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及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督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管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參與本單位開發新項目、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管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管理工作,客戶管理、跟蹤服務等。

  (一)經常收集同行業和信息及市場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提出建議,為開發市場和拓展業務提供基礎資料。

  (二)車輛原始資料、客戶資料的收集、積累、保管,建立錄入臺帳及檔案。

  (三)每日所發生租車業務,即時登記各類表格、臺帳。

  1、現金流水帳:記錄詳細的每日現金收取情況。

  2、對于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于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詳細注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車輛屬性,及時清查車輛,做好準備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車輛的性能、排量、價格、特點,與客戶做好溝通。

  2、每次換班、下班都要對車輛點名、詳細落實每一部車

  的狀態: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預計的租車業務,要提前安排好車輛和人員,與客戶聯系。

  (五)認真做好客戶咨詢、接待、投訴等工作,車輛調派工作。

  1、對于客戶的咨詢,要熱情,禮貌待客,微笑服務。

  2、耐心、詳細地為客戶介紹公司的車型和服務。

  3、對于客戶的投訴,認真處理,解決矛盾。

  4、填寫車輛預定單,根據客戶實際租、還車時間,科學安排車輛及行程,以達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實載率。

  5、隨時掌握已租車輛、待租車輛信息,提前做好預定、排班。

  (六)客戶身份、證件查驗、合同手續的辦理。

  1、汽車租車業務依托身份證監別器、銀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詳細查驗承租方及擔保方的身份證、駕駛證、營業執照、銀行卡等。

  2、向客戶解釋租車合同條款,辦理租車手續,收取押金。

  (七)違章保證金退還。

  1、客戶租車前要解釋清楚收取違章保證金的規定。

  2、根據各銀行預授權的解凍日期(約30日左右),在退還違章保證金前,認真查詢該車在客戶租賃期間有沒有違章記錄,若沒有違章記錄,即時退款給客戶。

  3、若客戶在租賃期間有違章記錄,及時通知客戶處理。

  四、機務管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新車選型、維修、施救、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管理工作。

  (一)新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安全性、維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情況的綜合考慮進行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配置清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行索賠。

  3、及時辦理新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管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注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異,F象。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視故障情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鑒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三)為提高小車技術狀況,確保安全行車,小車一星期出租率達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實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檢制度。檢驗臺建立單車單頁的檢驗記錄臺帳,檢驗合格的小車開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并將檢驗車號錄入電腦,備于小車派租時查詢。小車擬出租前,租賃部派租調度人員應查對小車最后一次“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或電腦錄入檢驗的時間,并根據小車出租率情況,對安全例檢到位進行把關。

  (四)強制小車按行駛里程維護。嚴格執行維修行業相關法規規定,按照DB35/T164-20xx《汽車維護工藝規范》的“轎車一、二級維護工藝規范”標準的維護間隔里程或時間安排小車一、二級維護,根據車輛的技術狀況,必要時參照小車說明書規定的維護里程或時間間隔安排小車一、二級維

  護。逾期維護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小車不得租賃出車,防止帶病小車進入運行。

  (五)健全小車技術及維修檔案。建立一車一檔,對小車配置的各大總成型號,輪胎型號、胎號等進行登記,以防租賃人對小車部分配置進行偷梁換柱,為產生糾紛提供技術信息。做好技術參數、維修數據的跟蹤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詳實、完整。

  (六)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對照行駛證的年檢時間,及時安排小車做好安全技術檢測,確保租賃小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落實。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領用:材料配件的領用由維修作業人員或駕駛員向過程檢驗員申領,過程檢驗員應進行核實和技術把關,本著實際需要的原則審核開具領料單,由作業人員或駕駛員簽名,向相關料庫領取,應將舊件繳到生產辦公室方可領用新件,過程檢驗員應監督所領材料是否全部裝車使用。

  2、材料領用審批規定

  (1)單價300-1000元的配件應報廠長審批。

  (2)單價1000-20xx元的配件應報分管經理審批。

  (3)單價20xx元以上由公司經理審批。

  (八)輪胎管理:輪胎實行單車一一對應使用,由胎管員建立單胎使用登記卡臺帳,跟蹤管理單胎使用全過程,要記錄單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讀數。胎管員結合車輛各級維護,根據輪胎的使用技術狀況,視需要進行翻面和換位,使輪胎磨損均勻,并做好臺帳記錄。管胎員發現輪胎異常應及時匯報機務科,組織有關人員技術鑒定并解決處理。輪胎需要更新時,由管胎員審核,報分管領導批,并報過程檢驗員記入單車維修技術檔案,胎管員每月底將更換輪胎情況報機務科。

  (九)對進修的小車,根據維修規范和維修項目對小車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維修過程嚴

  格執行“三檢”制度,嚴格按照維修工藝規范、技術標準,把好小車維修安全質量關,努力提高維修合格率,減少返修率,確保小車維修出廠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車路途發生機械故障拋錨時,維修廠負責做好小車的拋錨施救工作,維修廠接到施救通知時,將在第一時間內組織施救維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時、快捷、安全,保質量、保進度。

  五、車輛安全管理:

  安全部門主要負責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事故處理、車輛投保、保險索賠、交通違法行為、租賃異常涉及公安機關的相關事宜的處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組織開展駕駛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損失處理、保險索賠與善后工作。

  1、車輛出險后請立即向公司報告

  報告事項: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大致情況。

  2、車輛發生事故后,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3、車輛肇事后,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報保險公司查看現場,按簡易程序處理;未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應報告公安機關交警處理。待事故結案后,應繳交事故認定書原件。

  4、事故發生后,承租人能自行處理的,自行處理,自行

  處理后應繳交相關憑證原件,以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能自行處理的,要求公司派人處理的,公司應派人協助處理。

  5、若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駛(未能營運)承租人應承擔停駛期間的費用(按日租車價格計算)。

  6、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需到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

  7、事故發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車輛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或保險公司拒賠,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承租人應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補全補齊相應的索賠材料。

  8、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應墊付事故的相關費用,若承租人未墊付由公司墊付的,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公司墊付的自墊付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

  9、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理賠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損失,承租人應全額承擔。

  (三)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自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處罰(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公司應盡快幫承租人查詢違法信息,及時通知承租人自行處置。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承租人,應承擔200元/天的違約金,若查無違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數退還違法保證金。

  2、帶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參照客二公司駕駛員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處置。

  (四)跟蹤管理、通過GPS定位系統監控車輛。

  1、堅持誰值班,誰監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做好GPS監控記錄。

  2、掌控不在線車輛,查明原因,及時查處屏蔽信號、干擾信號、損壞車輛等違規車輛。

  3、GPS監控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監控日志記錄,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六、駕駛員管理:

  1、服從調度,按時、按質完成工作駕駛任務。

  2、遵守交通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

  3、根據派車單出車,嚴格按照派車線路行駛。

  4、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第一時間回復公司的任何聯系。

  5、駕駛員出車前回場后應認真檢查車況,填好車輛檢查表。

  6、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維護、保養好指定車輛,保證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7、遵守保密規定,不隨意傳播、打聽與出車任務無關的信息,不泄露公司公務活動及出車期間掌握的有關機密事項,執行接待任務的駕駛員不得發表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

  8、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必須準時上班,在公司內等候工作,臨時有事離開必須請假。

  9、駕駛員應遵守車輛管理規定,嚴禁私自出車、借車、租車,不準私自配制鑰匙。

  10、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要講文明,有禮貌。

  11、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2、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于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等,駕駛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得違規停放車輛

  13、駕駛員擅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14、加油費、停車費、過路費,按趟次填報審核,向公司財務科報銷。

  15、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服從安排、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租賃管理制度10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認真查驗承租人的駕駛資格,保證其準駕資格與租賃車輛相符。

  2、交接車輛前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3、提醒承租人按規定駕駛車輛,嚴禁酒后行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4、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按照時間間隔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認真做好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6、承擔接送車輛服務的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7、公司范圍內嚴禁吸煙,車輛停放整齊,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閑雜人員禁止入內。

  8、辦公區域電線線路、用電設備要定期檢查,避免電源線超負荷使用引起火災;洗車房要重點檢查,防止發生漏電事故;下班后關閉電源。

  9、財務部門要做好日清月結工作,嚴禁大額現金在公司存放;重點庫房和房間的門窗要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要保證完好。

  10、廚房要做好衛生管理工作,確保采購渠道正規、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潔衛生,把好“病從口入”關;合理安全使用電器設備,定期檢查煤氣罐開關、連接管,保證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運營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工作職責是: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自覺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制定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及工作目標。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4、組織、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門、各車隊全面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5、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有組織地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6、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或指導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辦事。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部門領導安全管理職責:

  1、督促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不斷創新安全管理思路,應用科技手段,規范安全管理全過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職責和權限,落實行車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對目標責任制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考評。

  3、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及違章行為。

  4、加強車輛管理,貫徹車輛機務技術管理制度,督促各車隊做好車輛維護、檢測和門檢例檢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車安全基礎臺帳檔案管理,收集匯總各類報表、資料并及時上報。

  6、負責公司的車輛保險、承運人責任險和安全統籌工作。督促出險車輛的事故結案率和理賠、索賠工作。

  各分公司及門店經理安全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制度,結合本店的實際,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行車安全。

  2、負責各類行車事故的處理,做好事故檔案工作,按事故性質大小及時上報,嚴格執行事故的“四不放過”原則。

  3、經常組織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督促車輛按期維護、定期檢測和車況門檢。

  4、認真做好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工作,建立各類臺帳和駕駛員檔案,按時上報各類報表。

  5、及時向公司匯報、反饋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ㄒ唬┍O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布。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運營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

 。ǘ┍O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于超速、超載、疲勞、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ㄈ┍O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ㄋ模┍O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崗位工作人員必須要求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安全管理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4、駕駛員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6、維修整備人員要熟練安全使用各種設備,并按照各項工作的操作規范工作,保證本崗工作的安全順利實施。

  7、業務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核承租人的駕駛資格和信用狀況,避免出現騙租現象。

  8、業務人員要利用GPS系統對在租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重點監控車輛使用的異常現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車輛。

  五、安全例會制度

  為全面推動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主持),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二、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2、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布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3、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5、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2、運營組要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要定期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2、業務結束收車時,要認真檢查車輛,重點檢查車輛的損傷及隨車附屬設備的完好齊全,同時根據封點標記,檢查車輛重點部件,防止客戶私自維修和更換部件的現象。

  3、維修人員對收回的車輛,要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存在故障隱患要立即維修。

  4、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5、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7、維修和洗車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漏電、機械傷人等事故的出現。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1、公司成立事故應急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且電話號碼在業務操作中對客戶明確告知。

  2、充分利用省內各分公司的資源,形成救援網絡,保證救援工作的及時高效。

  3、承租人出現事故并電話通知公司后,負責人應通過詢問準確了解事故的現實狀況,通過電話指導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4、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5、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6、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司應安排人員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發生地點,協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門處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租賃管理制度11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范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后組織執行。

  第五條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員工聘用批準權限: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準。第八條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后,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準。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各部門、項目初步確定人選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后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文件為準,公司文件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樓

  門店職責

  負責汽車租賃的經營與管理工作,工作目標:“開拓市場、服務客戶、規避風險、提高效益” 。工作內容:“解答咨詢、接待客戶、業務洽談、資信審查、車輛收發、簽訂合同”以及租賃業務中涉及的財務收支結算及相關票據的保管、整理、上繳,協助營運管理部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年度檢查、事故處理、欠租追繳和保險理賠工作。

  門店經理職責

  1 、主持門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門店全部資產的安全;

  2 、制定門店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執行和完成情況;

  3 、傳達學習公司經營政策和會議精神,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 、負責員工考勤,根據員工專業、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員工工作;

  5 、負責門店員工的紀律作風建設,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 、加強員工服務意識和素質教育,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努力提高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負責門店員工著裝、環境衛生和防火、防盜工作;

  8 、根據門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標準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評議;

  9 、定期向營運管理部和財務部匯報門店工作完成情況,上報有關財務報表;

  10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欠租追繳、車輛收繳、違章處理等工作;

  11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車輛年度檢驗、保養維修、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工作;

  12 、負責門店周邊地區客戶開發和業務推廣工作;

  13 、解決門店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門店與合作單位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1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和會議;

  15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門店業務職責

  1 、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2 、按照公司規范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做好客戶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 、積極向客戶宣傳公司有關租賃政策,解答客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4 、保持門店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司財物,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5 、負責客戶身份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的審核工作,負責會員申請和辦理工作;

  6 、負責與客戶查驗車輛狀況,核對車輛信息,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7 、負責待租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保證車輛完好、整潔;

  8 、負責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保證停車場干凈整潔,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工作;

  9 、負責車損鑒定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10 、負責每日車輛盤點和交接工作;

  11 、負責租賃合同、車輛交接單、各種單據、憑證、行駛證、養路費、鑰匙等相關證件、物品、手續的管理工作,防止丟失和損毀;

  12 、熟練掌握租車規程,保證租賃信息和各種文件、報告、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整理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13 、做好財務收支、統計、結算、上繳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差錯和丟失;

  14 、定期檢查辦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辦公用品種類和數量,保證門店業務正常開展;

  15 、催收和辦理有關欠租、欠費及保險理賠事宜;

  16 、協助公司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車輛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事宜。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蟹蠙C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ㄈ┯薪∪慕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冻鲎馄嚱洜I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ㄈ┏鲎馄囓囕v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ㄎ澹┏鲎馄嚱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洜I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鲎馄囓囕v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ǘ┏鲎馄嚱洜I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幾h解決方式;

 。ㄆ撸╇p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ㄈ┛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ㄋ模┛己说燃壴诮洜I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ǘ┍WC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ㄈ┌凑諊蚁嚓P標準運營服務;

 。ㄋ模┍U掀赣萌藛T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坏脤⒊鲎馄嚱唤o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嚿硗庥^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ㄈ┳卫喂虩o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ㄋ模┳、頭枕套、腳墊齊全;

 。ㄎ澹┯媰r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ǘ┮轮麧,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ㄈ└鶕丝鸵庠干弟嚧安AЪ笆褂每照{、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ㄋ模┏丝蛿y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ㄆ撸╇S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ò耍┌凑粘丝椭付ǖ哪康牡剡x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ㄊ┪唇洺丝屯獠坏么钶d其他乘客;

 。ㄊ唬┌匆幎ㄊ褂糜媰r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ㄒ唬┏丝蛯Ψ⻊詹粷M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ㄈ┌l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脭y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ㄈ┎坏孟蝰{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ㄋ模┎坏孟蜍囃鈷仦⑽锲,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ㄎ澹┳砭普呋蛘呔癫』颊叱塑嚨,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ㄆ撸┌凑找幎ㄖЦ盾囐M。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ㄒ唬{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ǘ{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鶕丝屯ㄟ^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ǘ┏鲎馄囯娬俜⻊掌脚_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ㄋ模┏鲎馄囻{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ㄎ澹┏丝蜕宪嚭螅{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奎c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贸鲎馄嚱洜I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ǘ┢鹩欬c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ㄈ┦褂梦慈〉玫缆愤\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ㄋ模┦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詴和、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ǘ┏鲎饣蛘呱米赞D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ㄈ┏鲎馄囻{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ㄋ模┎话凑找幎ūWC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ㄎ澹┪聪虺鲎馄囻{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ㄆ撸┎话凑找幎ń⒉⒙鋵嵧对V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ㄈ┎话凑找幎ㄊ褂糜媰r器、違規收費的;

 。ㄋ模┎话凑找幎ǔ鼍呦鄳囐M票據的;

 。ㄎ澹┎话凑找幎〝y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ㄆ撸┙邮艹鲎馄囯娬偃蝿蘸笪绰男屑s定的;

 。ò耍┎话凑找幎ㄊ褂梦拿饔谜Z,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ㄒ唬┰跈C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ǘ┺D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魅 ⑹帐芩素斘铮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ㄎ澹┢渌`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俺鲎馄嚱洜I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ㄋ模熬茌d”,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白h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ㄆ撸八汀保侵冈谶\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12

  1.0目的

  規范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戶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戶選擇車位號。

  2、客戶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戶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托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戶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簽《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制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戶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管理制度13

 。薄⒛康

  本項目為雙包模式,為滿足項目施工生產需要,保證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

  塔吊、施工電梯等大型設備由分公司負責租賃,小型設備由項目自行租賃或自購。

  3、術語和定義

  3.1采用GB/T 19001-20xx、GB/T 24001-1996、GB/T 28001-20xx標準,國家經貿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公司《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中的有關術語和定義。

  3.2機械設備:是指項目租賃的所有機械。

 。、職責

  4.1大型設備由分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是分管設備的主管領導,對本規定的執行負領導責任,主持對設備供方的評審。

  4.2分公司設備料具部是機械設備管理的主要部門,編制和監督實施本規定。

  4.3各項目經理是項目機械設備的主管領導,項目機管員負責本規定具體工作的落實。

  5、程序

  5.1分公司設備料具部負責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評估,各項目部和施工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參與推薦設備租賃供應商,共同評估建立設備合格供應商名冊。每

  年對設備供方進行資格評審,檢查供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設備拆裝許可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經營范圍及其各項服務價格清單。

  5.2分公司設備料具部對設備供方提出評定意見,填寫《供應商考察報告》,并報分公司經理審批。對于特種設備的出租單位,要求應具有設備租賃營業執照,并且要具備相應的維修、保養人員和固定的維修、保養場所。對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具備相應安裝資質的,應當由出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維修、保養。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安裝拆卸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不得在本公司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業務。

  5.3分公司發布《合格供應商名冊》,向外租用的設備必須從《合格供應商名冊》中選定。

  5.4設備料具部根據項目報送的設備需用計劃組織設備進場。外租設備由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組織公開招標,在《合格供應商名冊》中選出三到五家供方進行比較選擇,并向其發放招標文件,投標人按要求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評標由“設備采購招標評審小組”負責進行,相關領導和部門參加,最后選定2家中標人報分公司經理批準。

  5.5項目不管采用何種管理模式,一律由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統一負責大型設備的租賃(包括內部和外部租賃),嚴禁專業工程承包商或項目以任何形式簽定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合同中租賃價格由項目或施工分包單位與供方商議確定。合同采用公司統一文本。

  5.6項目部按施工進度分階段填寫《主要機械設備需用計劃》經項目經理審批后,上報分公司,分公司設備料具部組織調撥設備按期進場。

  5.7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項目部要組織對其進行驗收并收集相關資料,驗收的要求:

  1)檢查其是否與分公司簽訂了設備租賃合同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2)檢查設備是否具備出廠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監檢證明、設備初始登記證、履歷手冊及使用說明書;

  3)自制設備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計算書;

  4)機械設備應符合其性能要求;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失效的不準使用;

  5)對新購、大修或經過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應按出廠說明書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測試運行,經測試合格后方可使用;

  6)向供方索取設備的保養、維修的技術標準和相應記錄;

  7)檢查是否經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驗收和檢驗,相關機械安裝和操作人員是否持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8)針對XX地區設備報裝及相關規定,附《XX地區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書》于后。

  9)驗收合格后,租賃雙方應辦理驗收手續,驗收表格按廣東省統表要求,同時辦理設備啟租時間記錄。

  5.8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項目部應進行嚴格的管理,管理要求:

  1)設備未經檢測或驗收合格嚴禁使用。

  2)不得擅自變動或短接設備的有關安全限位裝置(如力矩限位、重量限位、超高限位、上下限位、前后行走或變幅限位等),以免有關安全裝置限額量超過標準要求或失效。

  3)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及方案:安裝與拆除方案、基礎專項方案及計算書、附墻方案及計算書、塔式起重機防碰撞措施、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環境與職業安全應急預案。

  4)按要求檢查、記錄單機情況:安裝驗收表、頂升與附墻驗收表、單機運行日記錄、日檢及交接班記錄、周檢記錄、月檢記錄、綜合檢查記錄、特種作業安全交底(包括進場安全交底、安裝、使用、頂升、附墻、拆除、維修、保養等交底)、垂直度測量記錄、設備維保計劃、設備維保記錄、設備維修鑒定表等。

  5)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進場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教育及活動記錄、特種作業前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

  6)根據租賃合同監督履約情況,每月協同租賃站辦理設備租賃結算單,按月對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及要求(或處罰)。

  5.9工程分包方對施工設備的控制執行本單位的'管理體系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

  5.10當發生設備事故時,項目部要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對重大設備事故,項目部按《機械事故管理制度》的程序主持調查和處理工作。

  5.11機械設備的保養、維護,凡屬由供方隨機帶人的,由供方維護并提供記錄,項目部監督并存留記錄。

  5.12項目部對設備的服務進行評價,填寫《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并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再簽署意見。

  5.12分公司按上述規定實施控制,并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嚴重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6、記錄

  6.1《供應商考察報告》

  6.2《合格供應商名冊》

  6.3《供應商履約過程評價》

  6.4《機械設備月度需用計劃表》

  6.5《設備安裝驗收表》

  6.6《單機運行日記錄》

  6.7《日檢及交接班記錄》

  6.8《周檢表》、《月檢表》

  6.9《頂升與附墻驗收表》

  6.10《垂直度測量記錄》

  6.11《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

  6.12《設備維修保養計劃表》

  6.13《設備維修保養記錄表》

  6.15《設備性能鑒定表》

  6.16《設備租賃結算單》

  6.17《項目機械設備臺帳》

  7、大型設備出租單位

  大型設備租賃單位應有如下資質及相關材料:租賃營業執照、執有合格資格證書的相應操作與維修保養人員、設備的初始登記證、設備的履歷手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相應的設備安全生產資質材料、固定的維修場所。

  8、特種設備安裝單位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應有如下資質及相關資料:安裝單位營業執照、安裝與拆卸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執有合格資質證的安裝人員、編制詳細安全合理的安裝拆卸方案、附墻頂升方案及相應的計算書

  9、器材部與外部的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合同,器材部與項目部的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合同

  10、招投標文件:

  發送招標文件,設備采購、租賃由招投標評審小組評標

  11、分包商申報的設備進場

  供應商設備進場應提供以下資料:租賃營業執照、執有合格資格證書的相應操作與維修保養人員、設備的初始登記證、設備的履歷手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相應設備的廠家生產資質與安全生產許可證

  12、設備出租單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操作人員每班安全檢查。

  13、項目機管員應每周不少于一次對項目外租設備及分隊伍自帶的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分包單位及時進行設備維修保養。

  14、項目應根據設備使用具體情況,進行機械設備安全和環境因素識別,制訂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

  15、小型設備的租賃必須是分公司設備部審核通過的出租單位。

  16、小型設備的購置必須是通過國家安檢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

租賃管理制度14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15

  1.0 目的:規范物業租賃工作,維護公司與客戶利益。

  2.0 范圍:物業管理處內部

  3.0 職責:客服部負責物業租賃的代辦理

  4.0 程序:

  4.1 物業的'租賃委托及出租洽談:

  4.1.1客戶若委托管理處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簽署《物業租賃委托書》;

  4.1.2客服中心根據房屋委托的條件及數量進行刊登招租廣告;

  4.1.3客服中心根據委托房屋的條件與來訪的意向承租人洽談;

  4.1.4盡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聯系方式并作相關記錄,客服中心負責跟蹤直至租賃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賃;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現場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員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賃的房屋鎖匙需要作好標識妥善保管。

  4.2 達成協議

  4.2.1客服中心根據與意向承租人洽談達成的條件擬定租賃合同;

  4.2.2由房屋客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戶繳納相關費用;

  4.2.4管理處向客戶收取房屋租賃傭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賃房屋的鎖匙,租戶按入伙要求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

  續;

  4.3.2填寫出租房屋驗收交接單,并存檔保留。

  4.4 合同的變更、終止

  4.4.1合同的變更應由承租人與客戶雙方協商,并將結果知會管理處;

  4.4.2合同的終止應按合同的具體條文進行;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若想搬遷,應要取

  得客戶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開具《放行條》。

  5.0參考資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記表》

  5.2 kh-09-r02《放行條》

  5.3 kh-09-r03《房屋租賃委托書》

  5.4《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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