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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6 19:51:58 好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5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1.3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二、生產與使用

  2.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2.2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2.3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2.4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2.5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2.6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2.7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2.8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三、儲存與保管

  3.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3.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3.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3.6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裝卸與運輸

  4.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2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3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4.4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4.5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1990)的規定。

  4.6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4.7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作到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4.8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4.9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4.10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五、報廢與銷毀

  5.1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主管領導的同意。

  5.2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5.3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5.4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5.5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6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作,保證科研、教學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實行學校、相關學院(處、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安全工作處的指導下,制訂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二)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并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驗室根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購買、使用和處置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預案等,經學院審核確認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第五條 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室,采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附件1),經院(處、所、中心)領導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采購,減少庫存。

  第六條 實驗室購買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報《河北農業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附件2),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核。學院(處、所、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同意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先由教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按照分管權限進行審核,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安全工作處審核同意后,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印制發放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系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復印件反饋給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

  第七條 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附件3),從申請、購買、領用、使用、處置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等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且相互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并專人保管。存有氫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鋼瓶必須單獨存放,不可放在一起,盡量與實驗場所隔離,存放處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存放設施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簽要有鮮明、醒目的標志,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啟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二條 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場指導,并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 實驗室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院(處、所、中心)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處理善后事宜,并向學校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參照《學校安全穩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規定進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暫存和處置依照《河北農業大學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醒目張貼,嚴格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1)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2)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4)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5)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6)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7)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1)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2)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1)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2)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1)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2)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3)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4)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3職責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4工作程序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

  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7

  一、化學實驗是危險性較的實驗,必須強化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加強安全教育。指導教師在學生實驗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

  二、要求有關人員嚴格遵守化學實驗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化學物品的保管使用規則。

  三、學生進入實驗室,必須在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使用有毒物質、有毒氣體及做危險性的實驗,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行實驗。

  四、實驗需用劇毒物品時,必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主管領導批準,認真辦理領用登記手續,領用人對劇毒物品的安全負責。領用的劇毒物品要及時使用、嚴禁亂丟亂放;實驗后,剩余暫時不用的要及時送交庫房存放。

  五、實驗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在現場存放。

  六、化學實驗室有易燃易爆、蒸氣和可燃氣體散逸,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沒有絕緣、隔熱底墊的電熱儀器設備。

  七、禁止在存有物品與易燃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無遮蔽的燈具。

  八、往容器灌裝較數量的易燃、可燃液體時(醇、酸等電解質除外),要有防靜電措施。

  九、日光照射的房間必須備有窗簾,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應放置見光或遇熱能分解燃燒或易揮發的物品。

  十、對性質不明或未知的物料,應先從最小量開始進行檢驗,同時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準備。

  十一、在進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氣產生的操作時,應在通風良好處(通風廚)進行,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具,以防對人體的危害。

  十二、禁止將汞、酸、堿、硫化物、易燃液體及含有物、有毒的液體、擦布、廢紙等雜物倒入水槽。

  十三、實驗臺面上不應放置任何暫時與實驗無關的化學藥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濃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實驗室內的用電量不許超過額定負荷,嚴禁使用普通金屬代替保險絲。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做好滅火準備。

  十五、實驗室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應保持暢通。

  十六、禁止在實驗室抽煙、吃東西和利用實驗器皿作飯食工具。

  十七、學生實驗完畢,必須經指導教師檢查認可方能離開實驗室,不得將實驗室任何材料和藥氣離實驗室,否則將給予嚴肅處理。

  十八、指導教師要督促值日生做好實驗室衛生、安全檢查,切斷電源、水源、氣源等,關閉好門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一、為保證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促保企業不斷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儲存,使用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加強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廠干部員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三、各車間、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貫徹落實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為了防止突發性化學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有效控制處理。

  五、本制度適用于金鴻飼料有限公司各車間、科室、班組。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進出庫管理

  1、危險化學藥品進出庫必須由計劃使用單位專職人員和保管共同進行檢查,驗收并認真登記,驗收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志。

  2、驗收合格后進入庫內,應嚴格按照“五雙”管理執行。

  3、當硫酸、磷酸、鹽酸、液堿進入庫區時,保管員應現場指揮,嚴禁運酸駕駛員及其他非工作人員單獨卸酸。

  4、保管員或駕駛員放酸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戴好耐酸手套,嚴禁赤手放酸等違章作業行為。

  5、放酸現場應配置合適的防護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庫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間,不準裝滿庫。

  7、搬運、裝卸氧、乙炔瓶時要輕裝、輕卸,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管理

  1、危化品的貯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貯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化物品的性能標志。

  3、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4、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場所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報警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②、貯存場所通風設備和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第三條檢驗化學危險藥品的貯存

  1、化驗室只適宜存放少量期內需用的化學藥品(一個月),貯放時需按其化學性質分類進行,嚴禁混堆存放,以免發生危險。

  2、易燃、易爆藥品應與熱源隔絕,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得放于冰箱內。

  3、相互混合或接觸后可能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品不得混放,如酸或堿,強氧化劑與強還原劑。

  4、腐蝕性試劑應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9

  一、總則

  1、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發放、儲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發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登記。

  3、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法規、制度和標準。

  4、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有關規定。

  5、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易燃易爆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及有關規定。

  6、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執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并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

  7、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包括負責人、管理人員、操作工、倉管員、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方可上崗從事操作。

  8、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9、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運輸裝卸、出入庫、儲存、采購銷售及報廢處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二、儲存和使用

  1、使用部們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實際的需要,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

  2、儲存的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并有標示物料名稱的標識。未經檢驗合格的化學品,不得進入系統。

  3、根據危險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報警、降溫、防潮、避雷、監測、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加強設備和包裝物監控管理,杜絕化學危險品的跑、冒、滴、漏。

  5、儲存場所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淋浴、更換工作服。不得在生產、使用、儲存有毒物品的場所進食。

  7、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8、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輸送液體作業。使用機械泵輸送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10、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自動聯鎖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11、容易發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置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設施。

  12、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防止泄漏;輸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應防止摩擦,撞擊、靜電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誤操作和嚴禁野蠻作業。

  13、所有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將金屬物品置入罐(槽車)內取樣;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開桶蓋。

  15、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6、建立銷售臺帳,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應記錄銷售的品名、數量、用途日期,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臺帳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7、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8、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9、危險化學品的樣品必須按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分類、分項擺放,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樣品,必須隔離擺放。

  10、擺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場所,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八、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理。

  2、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物品廢渣、廢液等,必須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進行處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隨意排放。

  九、管理職責

  1、倉管部按職責范圍負責本制度指定條款的實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職能范圍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和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文件,本公司制定了安全責任制

  1、經理是公司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經營、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文件等及省市有關文件和指示。

  3、組織企業員工認真學習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度等,在布置、檢查工作時,要布置、檢查安全工作。

  4、在經營工作中,應全面了解、熟悉危化品的物化特性,制定采取預防措施。

  5、認真負責員工的安全教育,協助領導抓好本企業所經營的危化品安全技術知識學習。

  6、在經營工作中如發現有不安全隱患,立即向經理匯報,提出整改意見。

  7、認真遵守和學習國家所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

  8、遵守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知識學習,增強安全意識。

  9、在經營工作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現安全隱患,立即向安全員、經理匯報解決。

  10、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盡職盡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11、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業。

  12、認真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等法律、法規和標準。

  13、認真貫徹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

  14、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15、采購物資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化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

  16、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物品的相關安全信息資料。危險性能較大的產品還需當面交代注意事項。

  17、必須查驗對方是否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若沒有上述證件,必須停止銷售。

  18、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或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19、不得經營國家命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0、不向無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單位銷售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21、委托有危險化學品資質單位承辦危險化學品,對運輸人員必須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儲運要求。非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

  22、采購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銷售方有無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標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3、不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4、銷售危險化學品前,應先驗證采購方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向無許可證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

  25、委托有資質認證的企業進行運輸,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員應向目地的公安部門辦理公路運輸通行證。

  26、與倉儲和運輸方的協議中應包括意外事故的安全處理內容。

  27、不得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2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29、不得銷售包裝物、容器沒有定點標志的危險化學品。

  30、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1、未經批準,不得銷售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為了確保危險化學品在經營活動中的正常開展,確保公司經營、發貨場所安全,特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購和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驗證對方是否具備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進行危化品經營活動。

  二、發貨時,公司發貨員必須現場檢查對方裝貨車輛是否符合安全規定要求,在夏季、冬季或下雨時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發貨,確保安全。夏季高溫、雨季發貨時,應檢查車輛是否具備防曬器具及防雨油布等。車輛有否配備滅火機。裝貨完畢,發貨員應檢查車輛裝貨高度及困扎是否牢靠,符合安全規定方可運行。

  三、危化品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提供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公司不得銷售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化品。

  四、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所規定類項及有效期內進行經營活動,不得無證或過期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嚴格提取安措經費,用于各類隱患及時整治治理,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將安全保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保證安措專項基金的落實,做到專款專用。

  二、安全專項資金用于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治治理,消防滅火器具的更新添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

  三、安全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嚴格按照專項經費的管理規定使用,嚴格財務制度,保障專款專用。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及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我公司經營的都是危險化學品,本公司職工必須熟悉業務和掌握安全知識。為了保證本公司的安全經營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使之自覺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有關安全經營的知識,提高自身素質。

  1、企業的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必須參加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辦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理安全培訓班,并經考試合格取證上崗。

  2、企業員工要參加行業或總匯舉辦的安全知識學習班,特別是新職員的安全培訓。學習內容為:

  (4)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有關防火、滅火知識。

  (5)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其教訓、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3、企業每季度安排研究總結安全經營工作,落實有關安全經營的法規和標準,對新增加經營的危險化學物品,要詳細了解該物品的危險特性和防護措施。

  4、不定期的組織如,黑扳報、漫畫欄、安全錄像、參觀交流等安全教育宣傳活動。

  5、建立安全經營考核制度,用經濟獎懲手段促使所有員工對安全經營的重視,對在安全經營活動中做出成績的員工,給予必要的獎勵,對安全經營活動中麻木不仁、造成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害的員工進行經濟懲處直至開除。

  為了確保危化品在經營活動中的正常開展,以及本公司辦公和發貨區域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在辦公區域由于房屋結構和照明、電腦線路老化、由于員工安全意識薄弱,易發生電氣火災,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二、在發貨區域,對提貨單位車輛檢查不力,不按危化品運輸規范進行,違章裝卸作業易發生事故。

  三、公司應按季度、重大節假日開展大檢查,對隱患進行檢查。

  四、對查出的隱患,公司應撥款進行治理整改;對小隱患立即解決。對大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作出計劃,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五、公司每年應按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作為安全治理費用,確保安全。

  為了加強劇毒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易制暴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根據市局精神,特制定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有關安全培訓教育會議上,廣泛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劇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發生事故的嚴重危害性知識。

  二、如果經營這類危化品安全風險大,一旦發生事故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比較大,必須加強員工的安全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責任心。

  三、根據這幾類危險化學品風險大,市局頒發了交納風險抵押金有關規定。為此,公司積極維護社會風險,按規定交納危化品風險抵押金。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妥然處理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不使事態繼續擴大,避免更大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由3人組成。總經理任組長,安全員任副組長。

  二、應急小組主要任務是加速處理在危化品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嚴格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步驟進行,徹底解決事態的擴大,減少損失。如果發生人員受傷,立即送往醫院治療。

  三、如發生突發性事故,按照事故類別,請打應急救援電話。火災119,搶劫110,救護120等。

  四、應急領導小組應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學習各類突發性事件、應急知識和交流情況、小結等。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做好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各種會議安全培訓時,將發生各類事故的嚴重性及報刊上托副經登載的事故案例及時向員工宣傳。發生事故的危害性、提高員工的安全思想意識。

  二、針對本公司所經營危化品性質,會發生何類事故,怎樣預防。如何落實措施,做到心中有數。

  三、如果在經營活動中,如在辦公室,發貨時發生了事故。如工傷、交通火災、中毒、爆炸等,必須先搶救人員,然后派人員將現場保護好,不得進入事故區域。

  四、發生事故時立即打電話報警。如110、119、120等。

  五、按照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公司領導及時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議。將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調查清楚(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防止事故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六、在三天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并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為了加強公司員工身體健康,進一步落實勞動保護,加強職業及衛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定期召開的安全教育、培訓會議上,將職業衛生這一專業性知識向員工進行演講。使員工都知道“職業衛生”的概念,使大家都重視職業衛生。

  二、公司在經營危化品發貨過程中,對員工應發放針對性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護眼鏡、口罩等。

  三、防護用品應制定不同崗位性質,定時定量發放。采購人員應嚴格按照質量要求所購防護用品。

  四、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身體檢查,發現有問題的員工,立即去醫院治療。確保員工身體健康。

  五、發貨員在生產廠家倉庫發貨時,應對廠方發貨區域的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檢測數據了解,不得在超標情況下發貨。確保身體健康。

  1、熟悉并掌握所采購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理化性質、危險性、包裝要求、事故應急處理辦法、滅火方法;

  2、必須從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3、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先要嚴格核對和檢驗危險化學品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所提供的危險化學品樣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技朮說明書、安全標簽、包裝要求、質量,樣品經檢驗合格,方可簽訂訂貨合同。不得訂購無產地、無生產廠家、無安全技朮說明書、無安全標簽和檢驗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

  4、在提取對人體有害和腐蝕性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在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提貨時,不得攜帶火種。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內禁止使用手機;

  6、在提貨進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驗貨,認真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簽、數量,嚴格檢驗物品的質量、包裝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泄漏;

  7、需采購員自行辦理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并且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事故應急措施等情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瞞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8、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需告知承運人;

  9、需采購員自行辦理托運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向貨物運達目的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10、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化學品樣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船、飛機。

  1、危險化學品銷售前,必須首先查看、確認客戶的危險化學品購買資質,特別是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購買資質。

  2、必須按公司統一表式要求做好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記錄并按時上報和歸檔備查。

  3、對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公司實施定點定人的銷售開單審核管理,嚴禁非定點和非指定人員的銷售開單。

  4、被指定從事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的銷售開單審核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5、危險品銷售開單后,應當向客戶宣傳國家有關用戶自提、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特別是劇毒爆炸品的相關規定。

  6、嚴禁向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易制毒品和劇毒爆炸品, 嚴禁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條:本實驗室所有化學品的購買、使用、貯存、處置等操作規程是參照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責任人,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實驗室主任為第二責任人。

  第三條:購買危險化學品,先報告實驗室主任,然后通過主管院領導同意,獲得購買許可證明書。

  第四條:持許可證明書,在相應的公安局認可網點購買(易制毒網)。

  第五條:購買實驗所用麻醉劑,程序同上,購買網點為食藥臨局認可公司。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通風試驗柜內,上鎖,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條: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記錄,每天定時通風排毒,保證實驗室周圍安全。

  第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者,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均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用完后,如有剩余,需退還貯存處;如一個包裝單位用完,以空包裝計數并登記記錄。

  第十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實驗室主任應立即組織救援,營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撤離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并保證以后不再違犯。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制定日期開始執行,解釋權由實驗室負責。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7.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7.3. 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3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嚴格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條例:

  1、對存有的危險化學品的各類、數量要進行認真登記,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上要有“危險品”字樣或標記,存放專柜且專人保管。

  2、危險化學品在入庫前要驗收登記,入庫后要定期檢查核對,做到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飲料、雙人記帳,雙鎖鎖門。

  3、實驗室保持通風良好,備有廢液桶、廢液缸、廢液處理池,防止有毒蔓延、污染、擴散。

  4、指導學生正確規范地操作,接觸過有毒物品的`手應及時清洗。

  5、實驗室內配備消防器材,嚴禁室內明火,工作人員離開實驗室時應切斷電源總開關。

  6、教師領取危險品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記錄單”,經主管領導簽字、實驗員簽字后方能領取,剩余歸還實驗室,實驗員核銷用量,驗收簽字。

  7、危險品的報廢或購進,作非教學用或外單位借用,必須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并辦好手續方可。

  8、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發現其他問題要及時上報。對違反者,學校將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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