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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6 18:59:57 好文

【優選】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優選】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 1 洛陽中西醫結合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2

  1.愛護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衛生。

  2.廁所要保持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文明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亂劃?

  5.衛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必須將衛生間沖洗2—3次。

  6.必須每周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3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廁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每周一衛生大掃除,安排專人打掃,重點清除墻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確保公共廁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 保持水沖式廁所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周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采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干部職工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 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墻壁。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4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業,并做到亮證經營。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設有池浴的,應配有水質循環消毒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池浴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間應設淋浴噴頭,顧客用畢的浴盆應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臵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應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潔存放,拖鞋和修腳工具每客用后應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顧客使用的衣褲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褲。休息廳使用的墊巾等棉織品須保持清潔,不得有異味。

  八、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浴室內空氣質量符合衛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妝品、消毒劑須按規定索證,并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xx街道xx社區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是由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務非盈利性組織,限于本社區活動的基層老年性群眾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開展本社區的老年活動,發展老年事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本社區全體老年人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職責是對本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體運作及對老年之家的各項設施、設備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本協會受xx社區居委會的領導,接受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區老工辦的監督。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依托社區的“星光老年之家”開展本社區的老年人管理、服務和組織社區內老年人學習國家法律政策、開展老年養生保健、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組織低齡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隊伍”開展社區高齡老人日間照料、入戶服務、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等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本社區居住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入會的均可以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加入本協會的程序是填寫社區老年協會會員登記表,領取會員證。

  第八條協會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循本協會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交納會費。老年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二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組織協會的議事和決策,制定、修改協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及協會負責人。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升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當地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xxxxxxxxxxx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會的負責人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會長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社區居委會提名或會員代表5人以上聯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用于社區老年協會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由社區居委會代管,動用老年協會的資金需經老年協會負責人會議通過,社區居委會批準,資金使用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向會員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6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衛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衛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衛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并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后應消毒。理發工具應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化妝品衛生規范》,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7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六、客房內衛生間的洗臉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七、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衛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并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十、對旅客廢棄的衣物要進行登記,統—銷毀。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衛生防護措施,容器內壁涂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8

  一、目的

  建立并執行雕塑等操作規程,確保保潔服務規范和服務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二、范圍

  適用于保潔服務作業中社區雕塑、宣傳欄、標識牌的清潔工作。

  三、工具準備

  長柄掃帚、撣子、抹布、水桶、鋁合金人字梯、玻璃刮、清潔劑、“工作進行中”提示牌等;

  四、清潔保養標準

  (一)戶內標識牌每天清潔一次;室外宣傳欄、標識牌每周清潔一次,雕塑每月清潔一次;

  (二)目視無污跡,無積塵。

  五、操作方法與步驟

  (一)作業區域放置“工作進行中”提示牌;

  (二)雕塑

  1.用長柄掃帚或撣子打掃雕塑上的灰塵;

  2.保潔員站在梯子上,用濕抹布從上向下擦抹一遍;

  3.將清潔劑涂在污跡處,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

  (三)宣傳欄

  1.用抹布將宣傳欄里外、周邊全面擦拭一遍;

  2.面板玻璃用玻璃刮清潔,具體按照《玻璃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3.不銹鋼邊框的'清潔保養具體按照《不銹鋼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四)標識牌

  1.先清除標識牌上粘附的污物或廣告紙;

  2.再用濕抹布從上向下擦抹;

  3.將清潔劑涂在污跡處,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

  4.不銹鋼標識牌的清潔保養具體按照《不銹鋼清潔操作規程》執行。

  六、注意事項

  (一)梯子放平穩,一人作業,一個監護;

  (二)禁止爬上雕塑進行清潔,防止雕塑損壞或人員摔傷;

  (三)清潔工具不要損傷被清潔物。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9

  1、愛護廁所公共衛生設施,專人負責清潔衛生。

  2、廁所要持續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3、經常檢查廁所供水和水沖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4、禮貌入廁,愛護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涂亂劃。

  5、衛生間清潔值班員每日務必將衛生間沖洗2—3次。

  6、務必每周消毒兩次,嚴防各種病毒傳染,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7、突發衛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傳染性疾病、群體性疾病等。

  8、學校根據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制定本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9、廣泛深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宣傳教育活動,做到班班學、天天講、人人知、個個防。

  10、建構防控網絡,任務要清楚,責任要明確。防控網絡包括:防控領導小組、工作小組、校園封閉管理小組、幼兒園防控小組、寄宿部防控小組、晨檢工作組和各年級工作組。

  11、從防控細節上入手,阻斷一切疾病傳播途徑,防止病從口入,病從手入,對餐具、玩具、衣物和學生活動場所嚴格消毒,防止學生之間相互傳染。

  12、出現突發衛生事件跡象,應保留證據,將當事人及時送診,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處置程序,按要求進行后續防控工作。

  13、啟動突出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程序后應切實保證做到校園全封閉管理,實行自檢、晨檢、巡檢、抽檢、送檢五結合體檢制度,實行學習生活、游樂場所及用具、設施定期消毒制度,實行從業人員定期體檢,掛牌上崗制度。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0

  一、公共場所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間,上下水設施齊全,配合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公用品消毒設施和保潔設施。

  二、落實專人負責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場所內購物車等公用品必須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顧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用品的更換、消毒要有工作記錄。

  四、公共場所內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衛生規范的要求,做到一沖、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須配備專用的保潔設施,經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須分類保潔存放。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1

  一、組織管理制度

  (1)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處理轄區內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建立應急專業隊伍。突發事件發生時,由應急管理辦公室統一協調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各類人員相對固定,如有調動,應立即補充。

  (3)做好應急物資貯備工作,包含采樣器材、檢測試劑、消殺藥品、個人防護裝備等,以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

  (4)建立健全衛生應急工作制度,明確相關人員工作職責。

  (5)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內容包含衛生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練、技術方案制(修)訂、隊伍裝備采購等方面,并按計劃組織實施。

  (6)針對不一樣種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特征,組織制訂調查、處理不一樣種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方案。

  (7)組織開展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

  (8)嚴格根據應急處理技術方案和相關規范開展工作,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密制度。

  (9)接收上級業務部門技術指導,服從上級行政部門統一協調和指揮。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匯報制度

  (1)疾控機構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責任匯報單位,實施職務工作人員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匯報人。責任匯報單位和責任匯報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或授意她人瞞報、謊報、遲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相關信息。

  (2)疾控機構具體負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匯報工作網絡直報、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指導任務。

  (3)指定專員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相關信息匯報管理工作,網絡直報用戶密碼要定時更換,不能泄露和轉讓。

  (4)設置專門舉報熱線電話,接收公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咨詢和監督。對公眾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經調查核實確定,按要求程序上報和網絡直報。

  (5)匯報范圍:傳染病暴發流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和群體性藥品反應、醫源性感染事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有害生物和化學毒品播散,和因自然災難、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發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相關信息。

  (6)匯報程序:取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法向區衛生局和區疾控中心匯報,同時進行網絡直報。依據事件進展情況立即做出事件進程和結案網絡匯報。

  (7)匯報內容:首次匯報應盡可能說明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波及范圍、受累人數、關鍵癥狀和體征、可能原因、事件性質初步判定;依據事件嚴重程度、發展改變及控制情況立即進行事件進程匯報及結案匯報,包含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定或存在隱患、控制方法及效果等內容。

  (8)疾控機構逐層立即對匯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進行審核,立即訂正,確保信息正確性;立即了解和掌握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每日對網絡匯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動態監控,并做好統計。

  (9)定時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依據需要隨時做好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題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要做好事件動態和應急工作進展情況追蹤。立即向上級疾控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上報。

  (1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匯報相關原始統計和表格、調查分析匯報、匯總分析總結等文檔應定時整理歸檔,相關電子文檔和數據要硬件備份異地保留。

  (11)未經同意和授權不得泄露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關鍵信息,和事件受累者個人信息。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現場處理工作制度

  (1)針對疾病暴發或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或衛生學調查,以立即明確病因(包含傳染源或危害源、傳輸路徑或危害路徑、高危人群及關鍵危險原因)等,立即采取針對性方法控制事件危害。

  (2)依據事件性質,快速組織現場調查工作組(包含流行病學、試驗室檢測、消殺等專業,必需時可增加其它專業和管理人員參與調查);充足準備現場調查所需資料、物品。

  (3)現場調查和處理指定專員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現場調查工作,組成人員各司其職,相互協作。

  (4)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同時開展。依據制訂方案或計劃,快速開展現場流行病學或衛生學調查,并針對事件發生相關原因,確定并落實應采取預防控制方法。依據需要,深入完善調查方案或控制方法。

  (5)搜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和控制方法相關信息,對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開展過程評定和最終效果評定。依據評定結果及形勢需要,深入完善現場調查、修訂或調整預防控制方法。

  (6)依據調查分析結果及防治方法效果評定,立即進行全方面分析和總結。

  (7)立即匯報或反饋調查處理進展,做好和相關部門信息交流和溝通。

  (8)現場工作必需服從指揮部門統一指揮,主動配合和幫助其它部門開展工作。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2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歡迎您使用本公共廁所,我們將竭誠為您帶給周到的服務。在您使用本廁所的過程中,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一、請您愛護公共廁所內的`設施設備,以便它們能正常地為您和別人服務。

  二、請勿隨地吐痰、隨地解便、亂扔雜物、亂刻畫、款張貼等。

  三、請您在使用公共廁所時務必厲行節約,節約用水、用紙,主動沖廁,以方便別人使用,彰顯您良好的禮貌素質。

  四、請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學齡前兒童在監護人的陪同下入廁,使用專用廁位,注意安全,留意地滑。

  五、請保管好隨身物品,禁止在公共廁所內從事涉黃、涉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一、公共廁所管理人員職責:

  1、持續公共廁所內外整潔有序,設施完好無損,做到“七無六凈二通”(即:無蚊蟲蛛網、無灰塵、無穢物、無異味、無陳泥積垢;蹲位、墻壁、設施、地面、房頂、室外環境持續干凈;陰陽溝道、下糞管理暢通)。

  2、認真做好公共廁所清掃保潔工作,做到每一天一大掃,持續隨時弄臟隨時掃。

  3、時刻做到優質服務,厲行節約,隨時提醒市民用水、用紙。

  4、遵守上下班時間,按時交接班,不遲到、早退、脫崗、曠工、代班、換班提前向上級請示。

  5、持續公共廁所保潔工具管理有序,不使用時清洗干凈放入工具間,垃圾桶及時清倒,不出現滿溢。

  6、愛護并管理好設施設備,在設施出現損壞時,要及時修復,自己無法修復時,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公共廁所管理人員規范:

  精神面貌良好、正確佩證上崗、統一規范著裝、使用禮貌用語、服務周到細致。

  三、公共廁所服務時間:24小時服務。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3

  一、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每天由專人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二、制度內容

  1.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亮。

  3)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齊。

  5)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藏)的地方

  6)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剛好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垃圾簍擺放緊靠門后并剛好清理,無溢滿現象。

  2.辦公用品的衛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須要的'物品就擺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剛好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并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

  3)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運用完后放到原位。

  4)電腦:電腦鍵盤要保持干凈,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飲食水機、打印機、傳真機、文具柜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

  5)新進設備的包裝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的程序剛好予以清除。

  3.個人衛生應留意以下幾點:

  1)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下班后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擺放整齊。

  3)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

  4)下班后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后即可離開。

  5)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煙頭、傾倒剩茶。

  4.總經理辦公室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地面干凈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干凈、無塵土、玻璃清潔、透亮。

  3)保持墻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干凈整齊。

  5)保持衛生工具用后剛好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6)垃圾簍擺放緊靠衛生間并剛好清理,無溢滿現象。

  7)保持魚缸清潔,定期換水和給魚喂食。

  8)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強壯成長。

  5.日常衛生清掃工作支配

  1)每天上班后,衛生員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衛生區,衛生員要必需在上班前打掃好衛生,下班后關好門窗,電燈、飲水機等。

  2)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應提前一天大掃除。 3)由衛生員負責清掃總經理辦公室的衛生。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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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圍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

  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某某年5月1日起實施。

  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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