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出生登記致群眾的信
尊敬的居民同志:

您好!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魯公衛婦社發[2014]2號)和《山東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公通【2014】74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規范出生登記,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我省自今年起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條件和程序,相關規定如下:
一、出生落戶條件和程序
1、對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
2、對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后上報縣局戶政科審批辦理。
3、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派出所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親子鑒定證明、醫院分娩記錄或接生人員證明等材料,調查核實后報縣局戶政科審批辦理。
4、出生落戶嚴格執行在經常居住地隨父或隨母自愿的原則,不準單獨立戶或隨他人落戶,對特殊情況的,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局戶政科審批,可在其他法定監護人處落戶。
5、對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對2014年1月1日以前出生尚未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簽發新版《出生醫學證明》;2013年12月31日前簽發出的舊版《出生醫學證明》同樣具有新生兒出生醫學信息證明的法律效力。
1、新生兒姓氏應在父姓或母姓之間選擇,不得選第三姓。名字應使用國務院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填寫,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數字和其他符號,不得使用中英文夾雜的姓名。
2、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證件為準,并由當事人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信息系統“曾用名”一欄沒有記載相關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時除提交相關資料外,須提交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4、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其出生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領證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
⑴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婚生子女)原件及復印件;
⑵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⑶新生兒與其父母親子關系旁證材料。旁證材料為新生兒父母(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曾懷孕和生育的材料;
⑷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5、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6、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要認真辨識《出生醫學證明》載體真偽,嚴格查驗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婚生子女)中父母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的一致性。查詢不到或內容不一致的,暫緩辦理出生登記,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
7、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作為曾用名。
8、因《出生醫學證明》父親或母親信息變更或更正,需要變更或更正戶籍信息相應登記內容的,憑簽發機構出具的新《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更正。
9、因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由新生兒父親提供能夠證實血緣關系的證明,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隨父落戶。
三、相關違法犯罪適用法律條文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和使用虛假材料騙領戶口等違反犯罪行為。對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戶口的,按照《治安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查辦騙領戶口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要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工作中發現的線索公安機關將組織專門力量順線深挖,查明來源,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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