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說明
1<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編制過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計委關于編制"十五"計劃的總體部署,總局從1999年上半年開始,就著手組織了環保"十五"計劃的編制工作.在總局黨組和"十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經過各司(辦)多次討論修改,至2001年初,基本完成了環保"十五"計劃(初稿)編制工作.2001年上半年,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五"計劃綱要>)的要求,總局又對<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初稿進行了修改,并重點編制了項目規劃.2001年7月初,將環保"十五"計劃分送國務院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又作了部分修改.2001年11月,報送國務院審批,并就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重點項目、投資和政策等一些重要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調.2001年12月26日,朱锫基總理主持總理辦公會,批準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并以國函[2001]169號文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對"十五"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和落實環保"十五"計劃提出了明確要求.2001年12月30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四部委(局)聯合印發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四部委(局)將<計劃>的聯合印發,有利于環保"十五"計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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