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錄音錄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
【失效日期】1998-01-01一、為加強錄音錄像制品(包括唱片、有聲錄音帶和錄像帶,以下簡稱音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全省音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工作,由省廣播電視廳主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全省音像制品出版事業的規劃;
(二)監督、檢查音像制品出版、發行、管理等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審理本省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和復制生產單位的設立;
(四)制訂并落實音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的具體管理措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省音像制品的進出口業務;
各地、市、縣廣播電視局主管本地區音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的具體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
文化、公安、外貿、商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與廣播電視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音像制品和錄像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編審力量和技術設備條件,并須向省廣播電視廳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廣播電視部批準。
音像制品出版單位對所錄節目享有出版權,未經出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翻錄和改頭換面復制銷售。
四、凡從事音像制品復制生產的,應向省廣播電視廳申請,經批準后報廣播電視部備案,并須與音像制品出版單位簽訂復制合同,按合同規定進行生產。
五、凡從事音像制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需經當地廣播電視部門批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營業范圍,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經銷。未經批準的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手續。
經銷的音像制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復制單位的產品。
六、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科研、新聞和圖書出版等單位為教學、科研和其它業務需要編制的供交換的音像資料和供播出的音像制品,只限在本系統內使用和與其他單位交換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場,如需公開出版發行,應選育像制品出版單位辦理。
七、新聞、科研、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衛生、文化、圖書出版等單位,因業務需要進口音像制品,必須按國務院批轉廣播電視部《錄音錄像制品管理暫行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口和在市場上銷售海外音像制品。
各單位進口的業務性錄像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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