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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

時間:2023-04-30 03:01:15 就業政策

關于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

關于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

關于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

(審議稿)

  為深入開展高校畢業生創業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引領“和諧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打造大學生創業天堂,推動我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現對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工商注冊優惠政策

  1、開通工商注冊綠色通道。市工商局、各城區工商分局注冊大廳開通大學生創業注冊登記專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各工商所辦事窗口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業注冊登記事項。對大學生創業注冊登記情況進行統計匯總。

  2、實行工商注冊免收費。對大學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大學生自主創業成立企業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3、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大學生自主創業成立的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的,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一律降低到3萬元;鼓勵大學生將知識產權、實物、科技成果等可評估資產作價出資;允許大學生企業進行股權出質融資。

  4、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允許大學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圍內、村委會、居委會的相應場地作為經營場所注冊登記。

  二、加大創業資助力度

  1、優化創業資助政策。加大力度抓好《杭州市高校畢業生創業資助資金實施辦法(試行)》(杭人才〔2007〕370號)、《杭州市高校畢業生創業資助資金實施辦法(試行)操作細則》(杭人才〔2007〕469號)的貫徹落實,為創業大學生提供商業貸款貼息或項目無償資助。擴大資助范圍,對大學生在校接受孵化的創業項目并在杭落地轉化的,可參照執行。簡化創業資助資金的撥付流程,采用分兩期撥付的辦法,首期撥付總額的70%,其余30%部分在上期資助資金通過審計考核后再予以撥付。進一步加強對區級配套資金的落實,原則上區級配套資金應在項目資金文件下達后1個月內到位。

  2、實行房租補貼。市級大學生創業園所在地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為入園的新辦大學生企業提供兩年50平方米以內的免費經營場地。在創業園外的大學生企業租賃房屋用于創業的,由納稅地財政給予兩年100平方米以內的房租補貼(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實際租用面積計),標準是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房租補貼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按實際房租費用計)。

  3、實施會展補貼。鼓勵大學生企業參加各類會展,并實施會展補貼。對參加以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全國性社團組織名義舉辦的大型商業性會展,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后,由其納稅地財政給予其展位費30%的補貼;對參加以杭州市政府名義或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部門名義舉辦的商業性會展,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后,由其納稅地財政給予其展位費50%的補貼。對單家企業每年最多補貼3萬元,可連續補貼三年。

  4、落實孵化器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市級大學生創業園,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建園資助;創業園和園內企業,可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實施辦法》(杭政辦〔2006〕26號)的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5、著力解決住房問題。對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大學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引進人才專項住房;其他創業大學生可按規定申請入住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

  6、鼓勵申請國內外專利。在杭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及大學生企業,取得國內外專利的,可根據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號 杭財教〔2007〕572號)文件規定,申請專利資助及獎勵。

  7、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扶持作用。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六部門關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137號)有效運作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強對大學生企業的支持,放大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引導社會資金通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創業創新企業和項目,為處于初創期的大學生企業提供資金扶持。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1、開通稅務辦事綠色通道。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稅務辦事綠色通道和便捷服務,免費辦理稅務登記證,提供注冊培訓。

  2、用足用好各類稅費優惠政策:

  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大學生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允許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到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大學生創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高新技術企業。對大學生創辦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所得稅稅率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新辦之日起一至三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創辦的科技創新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因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給予減免。

  技術貿易企業。大學生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征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業企業。大學生創辦服務型企業(除房屋中介、廣告業、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業援助證》)并明確可以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人員,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連鎖經營超市,自新辦之日起一至三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個體工商戶。大學生個人提供勞務或從事個體經營,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月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3、落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大學生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四、完善創業服務工作

  1、開通人事服務綠色通道。開通大學生人事服務綠色通道,支持大學生企業引進人才,對其引進人才在戶籍掛靠、辦理人才居住證等方面給予政策指導,在政策規定范圍內予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在杭州人事人才網、杭州人才網、杭州畢業生就業網開辟大學生創業專欄,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全面及時的信息資訊。充分發揮各級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人才服務和創業支持作用,加強對全市大學生創業工作的指導服務,免費為有創業意向的大學生提供創業咨詢;并為大學生企業提供三年的免費人事代理服務、免費參加市人事部門組織的大型人才招聘會、免費在杭州人才網和杭州畢業生就業網上進行大學生企業形象宣傳及發布招聘信息等服務。

  2、發揮大學生創業園作用。大學生創業園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園內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各類扶持資金申請、企業登記注冊、商務、融資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務,并為大學生創業建立暢通的創業融資、成果轉化及項目合作交易渠道。充分發揮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在大學生創業中的引領示范作用,鼓勵所在城區與國家級大學科技園采取各種方式合作共建大學生創業園。對有突出貢獻的大學生創業園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3、加強組織領導。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調整為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協調小組,充實成員單位,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推進大學生創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內容,加強相互配合,為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

  五、附則

  1、本意見所稱的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和畢業后五年內(畢業時間為2005年及以后)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杭州市區范圍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當年度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非禁止、非限制類發展項目。

  (2)大學生在杭創辦企業,必須由大學生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學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2、本意見有關會展補貼、房租補貼、免費人事服務的優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3、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制定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相關政策。各職能部門應根據本意見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4、本意見由市人事、財稅、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在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

  5、本意見所涉優惠政策,遇國家政策性調整的,按新政策執行。

  6、本意見自2008年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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