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綠色通道”助災區高校畢業生就業
“就業是民生之本,社保政策從另一層面對地震災區受災群眾提供幫助。”8月6日,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在解讀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就業援助和社保政策時表示,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的出發點,是為支持蘆山地震災區恢復重建,促進災區城鄉勞動者盡快實現就業,保障災區群眾的社會保險權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簡稱《意見》)中,涉及就業援助、失業救助、社會保險政策、人事人才政策等內容,共25條。這些內容是在結合災區實際以及全省當前的就業現狀,借鑒汶川特大地震后的就業援助經驗,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基礎上提出的。
就業援助:
受災企業吸收困難人員就業可獲補貼
《意見》提出,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受災地區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因災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業勞動者,因災無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鄉勞動者等,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省人社廳相關人士介紹,結合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現狀,《意見》提出幫扶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對辦理求職登記的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開辟就業“綠色通道”,開展專項服務,幫助其盡快落實工作崗位。組織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對有職業培訓要求或就業見習愿望的,組織其參加培訓或見習,并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為鼓勵災區企業吸納就業和勞動者靈活就業,《意見》提出,受災地區企業吸收當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受災地區城鄉勞動者居家靈活就業,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申報靈活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災區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保政策:
緩繳社保費期間不收滯納金
為保護災區群眾的社會保險權益,《意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和核銷基本養老保險欠費——
受災地區市(州)人社部門按規定,批準因災停產、歇業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緩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間不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緩繳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及領取養老金手續。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經法院或有關部門依法宣告破產、關閉的企業欠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在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后,不足部分按照有關規定核銷。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不得核銷!兑庖姟诽岢,支付因災死亡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參保繳費人員和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2012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計發4個月喪葬補助費,并分別按死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養老金一次性計發8個月撫恤金,所需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救助:
自主創業并招用失業人員獲創業補助金
為鼓勵災區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意見》提出,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并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意見》提出,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受災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期間,失業保險費率下調為單位1%、個人0.5%。受災地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經營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助。
工商政策:
農民集貿市場賣自產農產品免收工商管理費
在恢復重建期間工商管理方面,《意見》提出,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簡化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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