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可訴性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記離婚的財產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而對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可訴性】相關文章: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10-15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06-13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08-23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怎么寫08-02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05-06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01-20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08-28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書范文04-12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10-22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