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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6-02-05 16:03:10 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熱)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熱)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規范市場運營,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公平交易的重要工具。它旨在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行,提升市場管理效率,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為商家和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公正、和諧的交易環境。

  包括哪些方面

  1.市場準入制度:規定商戶的資格審查,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監管:設立嚴格的檢驗標準,防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3.價格管理:規范商戶定價行為,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環境衛生管理:制定清潔標準,確保市場環境整潔,防止疾病傳播。

  5.交易行為規范:禁止欺詐、虛假宣傳等不良交易行為。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方面,確保市場運營安全。

  7.爭端解決機制:設立投訴處理流程,及時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重要性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市場秩序:制度能夠規范商戶行為,防止無序競爭,保證市場的穩定運行。

  2.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質量監管和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購買到安全、公正的商品。

  3.提升市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市場的.專業性和信譽度,吸引更多顧客。

  4.促進社會和諧: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助于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區和諧。

  方案

  1.制定詳細規章制度:明確各項管理內容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標準,確保操作性強。

  2.建立監督機制:設置專門的市場管理團隊,定期檢查商戶的經營行為和市場環境。

  3.強化培訓教育:定期對商戶進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

  4.實施獎懲制度:對于遵守規定的商戶給予獎勵,違反規定的進行處罰,形成良性激勵。

  5.加強信息公開:公示管理制度,讓消費者了解市場規則,增強市場透明度。

  6.持續優化改進:根據實際情況和反饋,適時調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適應性和有效性。

  通過以上措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高效、公正、安全的農貿市場環境,實現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一、進場經營戶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還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對進來的食品必須索證,并記好臺帳。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市場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對市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經營者按市場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惡劣的停業賴頓,并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商戶公平競爭,消費者安心購物,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2、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劣質食品流入市場,保障居民飲食安全。

  3、提升環境質量:良好的市場環境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提高市場活力。

  4、促進社區和諧:有效處理糾紛,減少社區矛盾,增進社區凝聚力。

  5、推動經濟發展:通過合理規劃,引導市場轉型升級,助力鄉鎮經濟進步。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群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干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著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斗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伸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干部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發布<<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并應將收費標準頌于眾,接受群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志,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衛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墻上,攤上隨意涂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衛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衛生設施,設立衛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衛生管理工作。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衛會或衛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衛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衛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后柜臺上下衛生包干,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臟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1、商戶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戶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戶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屈的從業人員設“屈獎”。

  4、商戶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戶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戶要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范圍內。此范圍衛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戶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多數商戶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戶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戶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占。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戶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任何一條制度并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于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一、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常化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一切的責任感。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1、農村大集市場開辦者是市場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市場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建立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對食品進場經營業戶進行登記備案。

  2、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須符合相關規定。

  3、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村集市貿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指導。

  4、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農村集市開辦者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培訓。

  5、鄉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辦公室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在農村集市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常識等內容的宣傳活動,提高農村食品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涂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核定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物業公司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四、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場運營規則、食品安全管理、環境衛生維護、商戶行為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機制以及市場發展策略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運營規則:明確市場開放時間、攤位租賃辦法、經營許可流程等,確保市場有序運行。

  2、食品安全管理:設定食品質量標準,規定進貨查驗、存儲、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措施。

  3、環境衛生維護:規定清潔頻次、垃圾處理方式,以及市場設施的.定期檢查與維修。

  4、商戶行為規范:制定誠信經營準則,禁止欺詐、哄抬物價等不良行為。

  5、消費者權益保護:設立投訴渠道,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退換貨權利。

  6、糾紛處理機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調解機制,解決商戶與消費者間的爭議。

  7、市場發展策略:規劃市場升級計劃,如引入電子商務、提升服務質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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