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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6-01-28 06:55:33 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篇[合集]

  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篇[合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提供便利、高效、經濟的特色服務是衡量物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亦是提高xx農貿市場服務質量和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我們將根據xx農貿市場的特點、地理位置和周邊的配套設施情況、業戶需求調研結果,結合我司開展特色服務的成功經驗,充分考慮業戶需求的每一細節,通過提供豐富的特色服務項目,切實提高xx農貿市場的物業管理水平。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將圍繞xx農貿市場各業戶的需求,秉承“以業戶服務為中心”的理念,開展全方位的業戶服務。

  (一)日常期間特色物業服務(初步設想)

  1.提供即時維修服務

  提供維修安裝服務(大件設備等辦公設備等安裝,辦公家具等維修);提供各種即時維修安裝服務。

  2.設立“紅十字”便民藥箱

  管理處常備日常應急“紅十字”醫藥用品箱免費供有需要的業戶使用。

  3.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1)市內各種培訓信息

  (2)餐飲單位信息

  (3)搬家公司信息

  (4)禮儀公司及禮儀服務信息

  (5)交通信息

  (6)其它信息咨詢服務

  4、業戶搬遷服務措施

  (1)設立業主搬遷接待(服務)小組,合理安排相關程序,協助業戶

  在搬入xx農貿市場時更方便、更快捷。具體包括提供車輛或搬家公司聯系。

  (2)如有特殊要求,采用電話預約和上門提供服務等形式,即時提供各種便捷服務。

  (3)管理處將在搬入期臨時劃出部分區域作為落貨區,派專人看護并提供協助;組建以管理處員工為主的義務搬運隊,為業戶提供搬遷服務。

  (1)如有必要,在搬遷期間可由管理處聯系品質好、信譽佳的`辦公用品、辦公家具供應商,展示供應商的聯絡方式、服務內容以及貨樣的款式、規格、功能、價格等相關資料,使業戶節約時間、集中訂購,由供應商及時按需送貨上門安裝。

  5、清潔服務措施

  業戶在入遷初期時,將對新的居住環境進行必要的清潔。管理處可聯系專業清潔公司為業戶提供規范、細致的清潔工作。

  日常期間視業戶需要可另行約定分時段預約上門提供清潔服務。

  6、業主服務熱線措施

  為了方便業戶,管理處配備業主服務熱線,24小時專人接聽加洲地帶三期內各員工服務需求信息,為有需求的業主提供各種服務及幫助。

  (二)業主服務項目一覽表

  1、無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備注

  代寄、代領郵件

  代訂報刊、雜志

  臨時代為保管小件物品

  電話留言服務

  代搬重物

  其他可選擇的無償服務

  2、有償服務

  編號項目內容收費

  修理窗簾、拉窗等(不含材料)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主管)按成本價收費

  疏通下水管道(支管)按成本價收費

  修門、配鎖按成本價收費

  查線、換線(電路)按成本價收費

  維修、更換門鎖按成本價收費

  更換、檢修開關、插座按成本價收費

  家政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清洗空調過濾網按成本價收費

  綠化養護按成本價收費

  傳真按成本價收費

  打字按成本價收費

  復印按成本價收費

  其它特色服務按成本價收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群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干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著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斗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伸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干部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發布<<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并應將收費標準頌于眾,接受群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志,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衛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墻上,攤上隨意涂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衛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衛生設施,設立衛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衛生管理工作。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衛會或衛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衛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衛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后柜臺上下衛生包干,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臟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1、商戶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戶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戶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屈的從業人員設“屈獎”。

  4、商戶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戶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戶要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范圍內。此范圍衛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戶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多數商戶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戶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戶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占。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戶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任何一條制度并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于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積極構建整潔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提升管理水平,現就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城市環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強化市場主辦者責任,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長效管理機制,提高農貿市場管理工作水平,促進我市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原則。農貿市場是城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為民的原則,允許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

  (二)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市場所在鎮政府負責市場的綜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各鎮相應成立鎮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督促、檢查、配合市場開辦者做好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積極配合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三)堅持分工負責原則。市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的長效管理要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發揮行業自律、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明確開辦者責任,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市場投資、物業管理、場地和設施出租等經營管理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

  (二)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三)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企業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四)農貿市場開辦者是市場內環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類日常事務的管理單位,對市場內物業、衛生、治安、消防、商品質量、經營秩序、消費者投訴等事務負日常管理責任,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五)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給排水、環境衛生、計量、用電、停車場、公廁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并保證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提供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

  3.審查經營者資格,與經營者簽訂入場合同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

  4.負責市場經營戶辦理相關證照手續,做到場內經營戶證照齊全,亮照經營,加強對場內經營戶的相關管理工作。

  5.負責并落實市場內交易商品劃行歸市,擺放整齊、方便交易。

  6.負責場內及市場周邊的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秩序工作,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7.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協助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對經營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守法經營等創建活動。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農貿市場遷移、轉讓、轉租或關閉時,市場開辦者應提前告知經營者,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費者投訴站和公秤處,公布投訴電話,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

  (八)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市場內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檢測設施和設備,配置專(兼)職檢測人員,加強對場內食品和農副產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上市商品質量安全。

  (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

  (十)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基金。對場內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開辦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十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參與星級文明誠信市場評比、平安市場創建等活動,積極推行市場標準化建設并組織開展市場內經營戶實行信用分類管理等活動,提高市場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用分類管理水平。

  四、明確經營者責任,規范經營行為

  (一)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中從事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三)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對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承擔直接責任。

  (四)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者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持有相關許可證,做到亮照(證)經營。

  2.經營者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相應的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3.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設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場地經營,服從管理,并積極參加有關部門和市場開辦者依法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學習。

  4.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健全管理機構,明確部門職責

  (一)建立長效管理機構。成立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城管局、工商局、農林局、公安局、質監局、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督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員從上述各單位抽調,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長效管理的日常事務,制定和調整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組織開展對各市場長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考核實行保證金制度、通報制度、獎懲制度和評優評先制度。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辦公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宣傳報導,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文明市場創建的評定工作。

  2.市工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協調。負責農貿市場的開業核準,對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投(申)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3.市城管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周邊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4.市農林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市農產品的安全檢測,查處嚴禁上市的野生動物。

  5.市發改委負責新建農貿市場的審批并監督檢查各類經營主體執行物價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6.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監督檢查農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7.市質監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計量和標準管理。

  8.市衛生局負責對照餐飲行業的衛生設施和環境衛生的標準和要求,對農貿市場內的餐飲行業發放餐飲許可證。配合農貿市場開辦者對餐飲行業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以及對市場內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實施監督管理,并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和相關部門要把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作為提升城市形象,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解決長效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一、管理人員要忠于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常化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認真組織員工和廣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于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于一切的責任感。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市市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并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農貿市場管理長效協調機制,保障農貿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動、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落實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轄區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資源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方案。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能夠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狀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與建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并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貼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居住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狀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具體狀況,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狀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狀況等;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一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狀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并定期進行消防檢查,并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持續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持續整潔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齊;修建公用衛生間,并持續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牧)民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牧)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免繳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職責: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動物產品檢疫舍格證明、牲畜肉類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每一天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者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資料。對物價部門規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的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信息網絡,記錄農貿市場管理相關信息以及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狀況等,供公眾查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應當予以協助帶給相關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貼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條:農牧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畜產品和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包括對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進行檢疫及藥物殘留檢測,對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查驗畜禽及水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二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狀況依法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農貿市場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計量器具、商品質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相關監督抽查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農貿市場登記注冊手續擅自出租、出售市場攤位、店鋪的,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貼合農貿市場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不履行劃行歸市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查驗義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農貿市場內及場外職責區范圍內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無故拖延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合法開辦的農貿市場,不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一年內予以搬遷;不貼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二年內予以改造;逾期未搬遷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搬遷;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和改造期間,有關證照不予審核。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市場的運營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維護環境衛生,以及提高市場管理效率。這一制度涵蓋了市場準入、經營規范、食品安全、價格管理、衛生環境、投訴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明確商戶入駐條件,包括營業執照、產品來源證明等,保證合法經營。

  2、經營規范:規定營業時間,禁止欺詐、壟斷等不正當行為,提倡誠信經營。

  3、食品安全:設立嚴格的食品質量檢測機制,確保食品安全,防止過期、偽劣商品流入市場。

  4、價格管理:制定公開透明的.價格政策,防止哄抬物價,維護市場穩定。

  5、衛生環境:規定市場清潔標準,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良好市場環境。

  6、投訴處理:設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保護消費者權益。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1、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采取相應的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相關之規定。

  5、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科學的、規范化的檔案管理能有效地為xx農貿市場及公共設施的使用、維修、改建和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指引和服務。xx農貿市場作為高檔住宅項目,其檔案資料是十分繁雜的,我們擬采取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科學管理手段,明確指定檔案管理人員,抓住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四個環節,對所有檔案資料進行嚴格、科學、集中的管理,達到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業戶的目的。

  1.物業資料管理流程:

  收集:工程技術、維修、改造資料;

  證件、裝修審批表;

  歷次管理活動書面、音像記錄

  整理分類:產權資料;

  技術資料;

  管理規章及內部管理制度;

  歷次管理工作資料、記錄;

  業委會文件、通知、資料、活動記錄;

  財務帳表及分布方案

  歸檔:按國家示范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及iso9001(20xx版)質量體系標準建立雙檔制。

  利用:按權限取用,領取時登記,使用后立即歸還。

  2.檔案資料的分類檢索

  (1)開發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

  1)產權資料

  項目批準文件

  用地批準文件

  建筑執照

  拆遷安置資料

  2)技術資料

  xx農貿市場規劃圖

  建筑施工圖

  竣工圖

  a.總平面圖

  b.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c.消防、附屬工程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地質勘測報告

  工程合同

  開、竣工報告

  工程預決算

  圖紙會審記錄

  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沉降觀察記錄

  竣工驗收證明書

  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質量保證書

  新材料、構配件的`鑒定合格證書

  水電、衛生器具等設備的檢驗合格證書

  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供水試壓報告

  3)物業資料

  xx農貿市場基本資料

  xx農貿市場分項資料

  商業配套資料

  娛樂設施資料

  (2)管理處自建檔案資料

  1)業戶資料

  a.業戶基本情況

  b.產權證書復印件

  c.各項簽約文件

  2)日常管理資料

  a.環境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垃圾清運記錄

  c.消殺記錄

  d.噪音檢測記錄

  b.保安管理記錄

  a.日常巡查記錄

  b.交接班記錄

  c.值班記錄

  d.物資搬運放行記錄

  e.緊急事件處理記錄

  f.車輛進出記錄

  g.夜間查崗記錄

  c.車輛檔案

  a.車輛詳細資料

  b.車位使用協議

  d.裝修管理資料檔案

  e.維修服務檔案

  a.維修委托單

  b.維修服務回訪記錄

  f收費管理檔案

  a.管理費收支公布表

  b.管理處與外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

  c.其它

  g.設備管理檔案

  a.公用設施保養維修記錄

  b.機電設備保養維修及運行記錄

  c.設備分承包方維修保養記錄

  d.設備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e.設備臺帳

  h.業戶意見調查、統計記錄

  i.業戶訪問記錄

  j.業戶投訴及處理記錄

  k.員工管理檔案

  a.員工個人詳細資料

  b.員工培訓考核記錄

  c.員工業績考核記錄

  d.員工內務管理檢查記錄

  l.培訓檔案

  a.培訓計劃及實施記錄

  b.培訓考核及跟查記錄

  c.軍事訓練及消防演習記錄

  m.行政文件

  a.政府部門文件

  b.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通報等文件

  c.公司榮譽資料

  n.其它

  3、檔案、資料使用流程:

  4、檔案資料收、發管理程序

  (1)公司重要資料(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接收必須經過管理處主任或其指定負責人驗收,完善交接手續后方能分卷歸檔。

  (2)日常管理文件按照公司制定的文件管理程序進行發放及接收,并分卷歸檔。

  5、秀嘉農貿市場檔案資料管理要求

  (1)采用多種形式的文檔儲存方式,如電腦磁盤、光碟、錄像帶、錄音帶、膠卷、照片、圖表等,并采用相適應的保管、儲存方法。

  (2)盡可能把其它形式的檔案資料轉化為電子檔案儲存,便于查找和利用。

  (3)電腦文件必須由專人按照規定設置子目錄進行分類管理,并定期按相關管理流程清除過期失效文件。

  (4)原始文件按照文件使用性質及重要性進行分類,并編制相應的文件目錄。當文件狀況有所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目錄的有關內容,以保證查閱者及時找到有效的文件。

  (5)檔案的鑒定必須由管理處指定人員負責,對檔案是否有效、作廢、復印份數以及保存期限、保存數量等做出決定,未經授權人士無權決定。

  (6)檔案按不同業務性質分塊,以內容分類,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編輯目錄,分類保存。

  (7)檔案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以達到文檔管理要求,必須做到檔案標識清晰,分類明確,易查找;檔案出室必須由授權人員經過登記后方可借出,文件借閱者需妥善保管所借文件,不得涂改、撕毀等,否則追究相關責任;檔案入室時必須經過檢查,如有輕微破損應立即修補,損壞嚴重需追究借閱人員的責任。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借閱情況,以便及時收回在外文件,防止因管理疏忽所導致的文件丟失和泄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為提高集貿市場規范化管理水平,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有序地發展,把創建“文明集貿市場”活動推向深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集貿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即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規范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規范、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臺、宣傳廣播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信息、通訊、倉儲、結算等服務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并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戶及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9、市場應設置管理人員辦公室并配備辦公設備。

  10、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布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服務標志)。

  二、市場經營者規范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稅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規范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劃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規范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規范。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干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衛及消防安全規范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安全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并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安全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戶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安全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雇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清除污水、雜物,保持市場衛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臺貨柜潔凈等衛生包干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污等衛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并持有健康證。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為了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規范市場管理,確保本市場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場管理

  1、經營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平、自愿、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2、經營者對攤位(門面房)進行調換或轉租,必須到市場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未經許可擅自轉租者,轉租無效,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5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擺放商品應整齊有序,攤位、門市房外擺放貨物不得超出劃定區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線及影響其他業戶經營。違者由市場所暫存其貨物,并收取違約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貨物保管費。

  4、市場內不準亂搭亂建,違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20-1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場內不準下棋、打撲克、賭博以及從事與市場經營無關的活動,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改1-7天。

  6、破壞市場設施及財物并造成損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0-200元,并視情節給予停業整改。

  7、租賃期間,如遇市場規劃、修建、調整等,市場所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承租方自愿無條件服從,市場所將剩余期間的租金退給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補償。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經營人員應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場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有拒賣過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義務。

  2、市場實行商品準入制度,對不合格食品、蔬菜等,市場所有權采取禁止入市經營、暫存、銷毀等措施進行處理。

  3、入市經營業戶須在攤位(門面房)確定后30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逾期不辦理者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經營業戶不得銷售過期、變質、有害、有毒等食品,違者市場所有權對不合格食品進行暫存、銷毀、停業整改,情節嚴重者報工商、衛生部門處理并收回攤位(門面房)。

  5、蔬菜經營業戶應自覺接受衛生部門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經營。未經檢測擅自入市經營的,市場所除責令其檢測外,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對檢測有問題的蔬菜,市場所有權進行暫存、銷毀處理。

  三、衛生管理

  1、經營者應自覺保持市場衛生整潔。經營業戶攤位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發現門前、攤位前臟、亂、差,除當即責令其清除外,并有權收取違約金5-20元。

  2、業戶經營產生的垃圾必須裝袋,交易結束時將垃圾投放于指定地點或自行帶走,違者除責令消除外,每次收取違約金5-20元。

  3、業戶嚴禁向排污管道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違者每發現一次收取違約金10-20元。

  四、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斗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關部門處理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3、市場內門市房必須配備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占、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回攤位(門面房)。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并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市場所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門面房)。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如需修改或補充,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業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為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完善門前三包責任制,創建整潔、優美、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對象農貿市場各門面、鋪面、攤位經營業主。

  二、責任區域各責任對象自門前至人行道區域。

  三、三包內容

  1、包環境衛生:責任對象對責任區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及時清除地面垃圾、污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亂倒、亂扔垃圾行為。垃圾收集后放入垃圾桶,做到地面無污物、污水等。

  2、包綠化管理:對門前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進行維護,不損害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占用綠地,綠化帶內無果皮紙屑。

  3、包秩序維護:維護好責任區內市容整潔,責任區內不亂掛、亂堆、亂貼、亂畫,不亂停放車輛和擺放雜物,無占道經營,自覺維護好門前公共設施的完好整潔,廣告招牌整齊統一。

  四、管理辦法

  1、法定代表人、店主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應自覺接受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檢查,共同維護環境整潔。

  2、市場管理中心為每個臨街門面、攤鋪位配備垃圾桶,環境衛生制度上墻宣傳。

  3、市場管理中心有專人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打掃清潔、環境安全秩序維護。

  4、對落實本責任書的責任對象給予表彰,年終按20%的`比例擇優評選,發給《農貿市場文明經營戶》獎牌。

  5、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嚴重違反城市衛生管理的商鋪和個人,根據《城市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執法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整改。

  門面編號:

  責任人: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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