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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6-01-28 04:49:53 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優秀15篇

  在現在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優秀15篇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xx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提升市場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市場的專業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費者。

  2、保障食品安全:嚴格的商品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保障消費者健康。

  3、維護公平競爭:通過制度約束,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商戶的合法權益。

  4、降低管理成本:明確的`規則使管理更具針對性,減少因無序導致的額外管理成本。

  5、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服務規范和糾紛解決機制,能提高消費者購物體驗,增加市場黏性。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準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銷毀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置食品信息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范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信息,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柜,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的書刑、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商戶公平競爭,消費者安心購物,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2、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劣質食品流入市場,保障居民飲食安全。

  3、提升環境質量:良好的.市場環境能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提高市場活力。

  4、促進社區和諧:有效處理糾紛,減少社區矛盾,增進社區凝聚力。

  5、推動經濟發展:通過合理規劃,引導市場轉型升級,助力鄉鎮經濟進步。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市場食品退市制度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

  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1、市場管理人員每天對上市活禽情況進行檢查和數量登記,未經檢疫的活禽產品嚴禁進入市場銷售。

  2、活禽產品的宰殺必須到宰殺間進行,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場內使用煤火爐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燙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曬禽毛。

  4、每天收市時,經營戶必須自覺將自己的.經營區域或宰殺區域的污物和糞便清掃干凈,以便市場消毒人員進行徹底沖洗消毒。

  5、經營戶若發現禽只出現異常的死亡或可疑癥狀時,須及時向市場管理人員報告或直接向龍里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部門報告。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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