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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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3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明確物業動火作業的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管理原則
2.1 安全第一
將安全管理作為動火作業的首要原則,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
2.2 預防為主
通過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動火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3.1 申請程序
施工單位需要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交書面的動火作業申請,包括動火作業的地點、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
3.2 審批程序
物業管理公司收到申請后,應由相關負責人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施工單位。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準備
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應做好防火準備,包括清理作業現場、配備滅火器材等。
4.2 作業監控
物業管理公司應派人對動火作業進行監控,以確保作業的安全進行。
4.3 作業結束
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清理現場,消除火源,并進行安全檢查。
五、責任與處罰
5.1 施工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如有違反,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2 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應對動火作業進行有效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3 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4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5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裝置區及其禁火范圍內的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1.3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依據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灌區、桶區、庫區、乳油生產裝置區。
1.4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科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動火監護人職責
2.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公司安全科組織的監護人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本部門安全員和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公司安全科報告。
2.7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2.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全面負責;
2.應在用火作業前全面了解作業內容、作業部位和作業環境,參與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2.作業完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遺留后方可離開現場。
2.8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
2.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2.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2.9動火分析人的職責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檢測分析數據報告附動火證后歸檔。
2.10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2.10.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分級
3.1本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特殊動火作業:
3.2.1在公司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乳油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2.2.節假日期間或特殊情況(如夜間)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區域除外);
3.2.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3一級動火作業:
3.3.1在易燃易爆場所(如正在運行的苯醚甲環唑原藥生產裝置區、乳油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容器、帶壓不置換等)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3.2危險化學品庫、桶區,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3.3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與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隔絕的工藝設備管線。
3.4二級動火作業:
3.4.1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停工檢修經吹掃、置換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3.4.3從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3.4.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3.4.5固體產品包裝區域、倉庫等非禁火區;
3.4.6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3.5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維修間范圍內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員組織生產車間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公司安全負責人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經公司主管生產(技術)負責人審批簽發后,方可動火,原則公司上不簽發特殊、一級動火。
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簽署意見,由動火所在單位(生產部)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后,方可動火。
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相鄰車間或部門區域時,由所在相鄰車間或部門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公司設備科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公司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進行拍照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c)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d)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e)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相關部門及相鄰有關車間,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科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附件:1.《動火安全作業證》樣式
2.《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樣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6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7
目錄(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
3.2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3.3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
4.1.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4.1.2易燃易爆場所: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2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4.2.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
4.3.5辦理動火證前,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簽字確認。
4.4動火證的審批
4.4.1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審批,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4.4.2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審批。
4.4.3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由安監處負責辦理、審批。
4.4.4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動火方式、動火有效期限、動火具體地點部位、風險分析、動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確認人簽名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5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公司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等內容。
4.6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
4.7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7.2凡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7.3在容器、設備、管道、暗井、暗溝內動火時,動火分析和環境衛生濃度都必須合格,氧含量不應超過18--21%。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人出入受限空間,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放在設備內。
4.7.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5%。
4.7.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7.7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質,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部位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防護器材或滅火措施。
4.7.8危險化學品罐車物流通道沿線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4.7.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7.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7.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均應不小于10m,氣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應設置防曬設施。
4.8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8.1.1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a)生產不穩定;
b)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c)設備內不能避免產生負壓。
4.8.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8.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8.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8.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8.6特殊動火作業監火人必須由班長及以上級別人員監火。
4.9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9.1動火分析由質環處中心化驗室或質環處授權的分析車間人員(采樣分析)負責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9.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采樣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工藝員、專(兼)職安全員、崗位頂班人員或當班班長等管理人員負責提出。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4.9.3取樣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9.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儀器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樣分析手段,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9.5.3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準。
4.9.6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9.7使用測爆儀分析,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8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
4.10動火作業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4.10.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10.2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作業。每次動火作業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其簽字后,動火人方可動火。動火證應隨身在現場攜帶。
4.10.3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過程中有交接班時,上班監火人應對下班監火人交接本區域動火作業情況,接班人應立即到現場要求動火人出示動火證,確認措施落實后進行簽字監火。在班中巡檢時,發現本區域有動火作業但動火人未找監火人簽字確認,監火人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動火,確認防范措施落實后簽字監火,并向本單位和上級部門反映。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10.4動火所在區域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10.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簽名的分析單。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10.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動火結束后,監火人會同動火人檢查現場,消除余火后方可離開。
4.11動火證的管理
4.11.1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11.2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11.3動火證一式三聯,由審批部門、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門辦理的動火證要妥善保存,備查。
4.11.4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4.11.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4.11.6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動火證,特級動火證不得續簽,一級和二級動火證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續簽人員應具備審批資格。續簽后的動火證也要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
5檢查與考核
5.1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監督落實和考核,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車間或本部門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5.2在廠區內無證動火或動火證未經審批或動火證超期動火作業,或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一律按違章違紀處理。
5.3屬于該單位辦理動火證而不予辦理或有意刁難辦證人員、或無安全方面的原因推遲辦證的,處罰該單位100元。
5.4具有動火審批權的人員,無故不審批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5監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實,具備動火條件時,不在動火證上簽字,不予監火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6對于高處動火,必須采取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為動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動火人根據動火作業火花飛濺情況布置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未提供圍欄措施,處罰50元;高處動火作業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火花圍欄不好不允許作業,否則處罰50元。
5.7動火作業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如護目鏡、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由動火人本人落實;動火轄區單位要為動火作業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當條件不具備時,不得辦理動火作業證。除火花圍欄外,其余現場安全措施由轄區單位落實,一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給予本單位50元的處罰;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而簽批動火證的,處罰100元;
5.8動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人,當安全措施未落實,動火人可以拒絕作業。如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罰動火人100元;
5.9監火人交班時未進行交接動火情況,處罰交班監火人50元,動火人在監火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動火作業的,處罰50元。
5.10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安全監管處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3.2各車間負責本區域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3.3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4作業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保護用具,認真落實、執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實和無證時堅持不登高作業。
3.5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到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在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并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高處作業術語和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1.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1.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4.1.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C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 。
4.1.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分級
4.2.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2.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2.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2.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4.3.1廠區內凡是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作業負責人按照要求到高處作業辦理部門,辦理核批票證。
4.3.3高處作業證的審批
4.3.3.1各車間轄區內的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辦理審批。
4.3.3.2各車間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4.3.3.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3.3.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4.3.3.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4.3.3.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4.3.3.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3.3.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4.3.3.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3.3.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4.3.3.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4.3.3.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3.4公司廠區其余地方的一級、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
4.3.3.5高處作業證的辦理應寫明作業等級、作業內容、作業有效期限、風險分析、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3.4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
4.3.5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4.3.5.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對應安全措施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3.5.2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3.5.3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3.5.4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3.5.5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4.3.5.7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4.3.5.7.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4.3.5.7.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4.3.5.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4.3.5.9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4.3.5.10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詳細檢查。
4.3.5.11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4.3.5.12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3.6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4.3.6.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3.6.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須戴穩,系好下顎帶。
4.3.6.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3.6.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地方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應事先與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崗位班組長取得聯系,登高過程中,生產系統如發生緊急或異常情況,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時,所在崗位班組長應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設置防護用具,以防發生意外。
4.3.6.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4.3.6.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4.3.6.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4.3.6.10凡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3.6.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4.3.6.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3.6.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4.3.6.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3.7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4.3.7.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4.3.7.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3.7.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4.3.8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指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處理。
4.3.9公司組織的其他活動,如:貼刷標語、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時,亦應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4.3.10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次要責任。
4.3.11因發生事故,緊急處理故障而必須登高作業,來不及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現場最高管理人員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單位指定專人監護,方可登高作業,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中應記載清楚。
4.3.12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3.12.1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5檢查與考核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條款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質環處負責受限空間內氣體分析,出具分析報告單;
3.2安監處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3.3安監處負責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3.4作業單位和監護單位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落實負責。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間的定義
4.1.1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4.1.2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2.1作業前,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2.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工作場所最高允許濃度:氨30mg/m3、硫化氫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氣體要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2.3應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2.4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
a)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4.2.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分鐘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4.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工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電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業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4.2.8應滿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行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3票證辦理及管理
4.3.1凡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憑質環處中心化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單到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4.3.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中監護人、安全措施檢查人和審查人必須為本人簽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簽字,代簽人須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為簽字,簽為“xxx(xxx代簽)”。
4.3.4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超過有效時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但續簽不得超過一次。
4.3.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現場保存,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5檢查與考核
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落實考核,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一)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二)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四)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二)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安環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一)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0
企業標準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2、責任
2、1、安全組負責執行本制度;
2、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3、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廠。
4、內容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制品廠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1
1、審批:醫院區域及周圍需要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或公司)應事先上報監管部門,并提出申請,經總務部現場檢查確認安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同意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地點內進行施工。初次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需向總務部提供動火人員有效證書復印件,并與總務部及分管部門簽訂三方安全生產責任書。超過動火日期或更改動火地點,必須重新申請動火許可證。
2、要求
(1)資質:進行電氣焊作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
(2)安全措施:動火部門應負責動火作業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內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凈。
②嚴禁油漆、木工與電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業。
③高處進行明火作業時,事先要將下面的可燃物清潔干凈,并鋪設火花收擋板,做好高空作業的保險措施,如系好保險繩、戴好安全帽等。
④動火區域內必須有專人監護。
⑤動火區域須配備兩具以上滅火器,視需要酌情增加。
(3)總務部巡查人員每日2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檢查現場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人員應接受檢查,不得拒絕。
(4)整改處理:施工過程中,總務部員工有權對施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各種不當(違紀)行為予以制止,出現以下嚴重情節的'將責令停工并予以處罰。
①對使用不具備動火作業資質的人員并上崗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②對未開具動火許可證,私自在院區動用明火作業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③對未開具動火作業期間、地點未配備滅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給予20xx元的經濟處罰。
④對不按規定操作對醫院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將嚴格依照《消防法》等規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⑤施工人員在院區內禁止吸煙,違者將按照醫院禁煙規定給予200元經濟處罰。
3、范圍:以上規定適用于醫院各部門、物業公司、各外包單位、施工單位及人員。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2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4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然后離開現場。
5.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所有動火、用火作業。
外來單位在本公司所屬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遵守本制度,若其動火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1、動火作業的分類
1.1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1.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處于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和大型危險品儲罐為特殊動火。
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為一級動火。我廠各生產車間、物管處的重點防火部位所屬區域5米范圍內為一級動火區域。
1.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其它區域的動火作業。
1.5遇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電爐、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的臨時性作業,在非禁火區域的氣焊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下釜證、登高作業證。在固定動火區設立標志,界定動火范圍,制定安全措施,不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檢修班長負責管理。固定動火區設立條件:
(1)固定動火區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可燃氣體應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質和其它雜物,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6)固定動火區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過危化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溝、陰井、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事故。
2.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升級管理。
2.5動火作業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特別在延時或作業現場發生變化時應按作業證要求重新逐一檢查、核實。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2.6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消防器材。監火人必須親自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2.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2.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7米,二者與動火地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2.10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值班長、工段長、主管安全的廠領導、技安、防火部門人員必須到場,制定安全方案,落實防火措施,必要時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2.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3.1動火分析由專業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動火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檢測管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并準確填寫分析報告單。
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4、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保衛處(消防隊)和技安處負責管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三、四〉。
4.2《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監火人欄由監火人親自簽字),不得空項。跨區域動火作業時,還必須經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經技安、消防部門人員審批簽字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動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人和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限定的作業時間,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和安全員初審簽字,經廠技安、消防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的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所在單位領導或安全員初審簽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門終審批準。
5、職責要求
5.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時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情況,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檢查與監護,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4動火部位負責人:動火單位的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負責人,應對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分析報告單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6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動火作業時,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7動火審批人:動火審批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跨區域動火,其動火作業許可證須經所跨區域單位安全負責人會簽。
6、其他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制定:
馬東群
審核:
唐柏華
核準:
朱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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