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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18 09:20:02 曉麗 管理制度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證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本辦法適用于本企業為滿足國家、地方、行業對職業資格要求所取得的公司職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管理。

  二、范圍

  適用對所有員工的證書的管理

  三、職責

  人力資源部(以下簡稱人資部)是員工證書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分類保管員工證書(國家規定)。

  (2)負責對員工證書登記臺帳,進行有效管理。

  (3)負責建立證書管理的.維護信息,并根據證件期限情況在公司年度培訓摸底時及時向持證員工管理單位提供證件有效期限準確信息。

  (4)負責員工取證、復審取證員工的培訓管理。

  四、證書管理細則

  1、在職員工證書管理

  (1)凡是通過包含由企業出資的取證培訓員工所取得的證書,該證書原件由人力資源部交檔案室統一登記保管。員工個人保留證書復印件。復印件由人資部蓋受控發放章標識,不準再復印。領取復印件時應在證書原件內設置復印件領條以作記錄。

  (2)員工證書的原件原則上不準隨意外借。確有必要使用員工證書原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3)個人借用證書原件的應先收取押金人民幣200元,并按期歸還。部門借用員工證書原件的,需按期歸還。所借用的員工資質證書原件丟失的,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a、賠償用于取證的全部費用:

  b、賠償因無法提供證書原件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4)各部門需要向相關方面出示相關員工證書的復印件時,應當確認相關證件的有效性,必要時可與人力資源部聯系確認。因各部門對證書復印件使用

  不當所造成的后果,由該部門承擔。

  2、終止勞動關系后人員證書原件管理

  (1)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離開時,人資部在結清員工應付資質培訓取證賠償金后,向員工開具“領取證書原件的證明”的收條并加蓋公章證明收到原件

  (2)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取得人資部“領取證書原件證明”后,填寫“領取證書申請單”,將領取證書的名稱、領取證書原因列明并提交本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送交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核簽字。

  (3)員工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退休離開公司時未按本辦法規定流程領取本人資質證書原件的,資質證書原件由人資部統一保存,不再對其證書組織復試,證件超過有效期后自動作廢。

  (4)凡是轉給員工本人的證書原件,須在該證書上注明此人已與xx-xx有限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各類專業技能職稱和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明確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標準和流程,保障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證書類別

  第三條、職稱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級稱號,如:工程師類、經濟類、會計類等。職稱分為三個級別,即:初級職稱、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

  第四條、職業資格包括執業資格和從業資格。

  (一)執業資格是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獨立開展或獨立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如: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會計師等。

  (二)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某種專業技術性工作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

  1、建筑行業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包括: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檔案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造價員、測量員、試驗員、勞務員等。

  2、特種崗位從業資格,包括:電工、鉗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工、塔吊司機、塔吊指揮工、施工電梯操作工、爆破工等。

  第三章、證書管理

  第五條、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員工各類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主管部門,負責考試報名、評審、換證、協調使用、費用核定以及證書的日常保管等工作。

  第六條、行政人事部根據相關部門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負責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審,對符合評審、考試條件者進行統一報名。

  第七條、關于員工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報考費用問題。

  (一)公司員工專業證書(含職稱證、職業資格證)年審(含繼續教育)的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若員工在該證件年審合格之日起一年內離職,則本次年審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并在員工離職工資中扣除。

  (二)員工新獲取專業證書(含職稱證、職業資格證)參加培訓和報考的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若員工自動離職的,該費用由員工承擔,并在員工離職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公司員工已取得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原件必須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及統籌使用;已具備注冊證書的公司員工,必須注冊到公司或公司指定單位。

  第九條、安全員、質檢員、資料員、材料員和施工員崗位的員工必須持證上崗。員工已持證但未提交公司統一保管者,安全員崗位按500元/月、其余崗位按300元/月處以罰款,若超過3個月仍未提交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不予轉正。

  第十條、各部門如需使用證書的`,需填寫《員工專業證書使用申請表》進行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簽字領用。行政人事部每季末對員工專業證書進行一次盤點。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執業資格補貼

  (一)員工注冊在公司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公司每月補貼2500元;注冊在公司的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每月補貼1000元。

  (二)對單人具備多個執業資格的,補貼標準按照該員工具備各類執業資格中應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職稱補貼

  (一)員工持高級職稱證,公司每月補貼300元;持中級職稱,公司每月補貼100元。

  (二)對單人具備多個職稱的,補貼標準按照該員工具備各類職稱中應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從業資格補貼

  非安全員崗位的公司其余員工將其安全員證、安全C證用于項目使用的,每月補貼5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制定、修訂及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第十五條本規定自行文之日起執行。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3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交一局海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證照管理,規范證照的申請、保管、使用、登記、變更、備案等工作程序,切實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證照管理。

  第二條證照是公司以及所屬各項目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法律依據文件,其所載內容是各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給予妥善安全管理,并維護其嚴肅性。

  第三條公司證照的管理采用分級負責的原則。公司證照采用歸口管理、管辦分離、管用分離的原則,并對公司證照管理實行統一指導。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照包括但不限于企業類、財務類、產權(房屋和土地)類和社保類、其他類證照等。

  第五條公司企業發展部為牽頭部門,會同各證照歸口部門對公司證照進行管理。

  證照的申(換)領

  第六條公司企業類證照的申(換)領工作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辦理,財務類證照的申(換)領工作由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辦理,產權(房屋和土地)類證照的申(換)領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辦理,社保類證照的申(換)領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其他類證照的申(換)領工作由公司相關證照管理歸口部門負責辦理。

  第七條公司證照申辦成功后,須及時向上級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報備。報備單位應填寫證照報備表,并同報備的證照電子掃描件或復印件一并上報。

  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

  第八條公司企業類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工作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辦理,財務類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工作由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辦理,產權(房屋和土地)類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辦理,社保類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其他類證照的變更、延期、維護工作由公司相關證照管理歸口部門負責辦理。

  第九條公司證照變更、延期、維護工作完成后,須及時向上級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報備。報備單位應填寫證照報備表,并同報備的證照電子掃描件或復印件一并上報。

  證照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公司企業類證照的登記、備案、年報、保管、領取與移交、統計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與頒發公司相應證照的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并指導所屬分公司相應證照的申(換)領、變更、保管、登記、備案、年報等工作。公司企業類證照正本由企業發展部保管,副本由市場開發部保管,公司名稱變更通書原件由市場開發部保管。

  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財務類證照的登記、備案、年報、保管、領取與移交、統計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與頒發公司相應證照的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并指導所屬分公司相應證照的申(換)領、變更、保管、登記、備案、年報等工作。

  公司辦公室負責產權(房屋和土地)類證照的登記、備案、年報、保管、領取與移交、統計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與頒發公司相應證照的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并指導所屬分公司相應證照的申(換)領、變更、保管、登記、備案、年報等工作。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社保類證照的登記、備案、年報、保管、領取與移交、統計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與頒發公司相應證照的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并指導所屬分公司相應證照的申(換)領、變更、保管、登記、備案、年報等工作。

  公司其他類證照管理歸口部門負責相關類證照的登記、備案、年報、保管、領取與移交、統計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與頒發公司相應證照的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并指導所屬分公司相應證照的申(換)領、變更、保管、登記、備案、年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各類證照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負責證照的日常管理,確保證照的安全、合法、有效及證照上所載內容與實際保持一致,并建立證照清單和流轉交接登記簿,規范管理流程。

  證照的使用

  第十二條為防范風險,公司證照原件(含正本、副本)原則上不能對外提供或使用。因業務需要必須對外提供原件時,必須嚴格履行借用審批手續,并確保妥善使用,按時歸還。

  第十三條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須對外提供公司證照原件、復印件、電子掃描件時,需由借用部門到相應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填寫《證照借閱登記表》,方能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四條公司所屬各項目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對外提供公司證照原件、復印件、電子掃描件時,需由所屬項目借用部門填寫《證照借用申請單》,經借用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所屬項目公章,將掃描件報公司相應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審批后,方能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證照原件、復印件、電子掃描件必須在規定范圍和借用期限內使用。證照原件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歸還并辦理相應歸還手續。若未能按時歸還,必須提交書面材料加以說明。證照的電子掃描件使用完畢后應立即刪除,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和外借。

  未經授權審批,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轉借、復印公司證照原件、復印件和電子掃描件。

  第十六條證照管理責任人應確保證照借用、歸還登記的及時性和完整性,并及時追蹤證照使用情況。

  證照借用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證照,應確保證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整潔性。

  證照的補辦

  第十七條借用部門、項目和個人將公司證照原件遺失或損毀的,應于兩日內呈書面報告(加蓋部門/單位公章)至公司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公司證照管理歸口部門應及時進行相應處理(登報掛失、聲明作廢等)和補辦。

  公司企業類證照的補辦工作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辦理,財務類證照的補辦工作由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辦理,產權(房屋和土地)類證照的補辦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辦理,社保類證照的補辦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其他類證照的補辦工作由公司相關證照管理歸口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八條公司證照原件若遺失或損毀時,應及時向上級證照管理歸口部門上報,并應按照單位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處罰。

  證照的注銷和作廢

  第十九條證照需注銷或作廢的,各證照管理歸口部門應及時辦理。公司企業類證照的注銷和作廢工作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辦理,財務類證照的注銷和作廢工作由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辦理,產權(房屋和土地)類證照的.注銷和作廢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辦理,社保類證照的注銷和作廢工作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其他類證照的注銷和作廢工作由公司相關證照管理歸口部門負責辦理。

  證照注銷和作廢工作完成后,公司相關證照管理歸口部門應及時對注銷和作廢工作進行備案和通報,并不得繼續使用。其他持有已注銷證照復印件和電子掃描件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進行銷毀或刪除,不得繼續使用。

  如因工作需要必須使用已注銷或作廢的證照原件、電子掃描件和復印件的,應按第五章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公司證照注銷和作廢工作完成后,須及時向上級證照管理歸口部門報備。報備單位應填寫證照報備表,并同相關備案文件一并上報。

  罰則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部門、項目和人員,公司將視情況給相應處罰:一般違反的,公司將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通報批評;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部門、單位給予2000至10000元的處罰,對相關人員給予500元至1000元的處罰,并由其負責承擔補辦證照等彌補損失的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損毀證照的、損毀證照不報告或延遲報告的;

  (二)遺失證照的、遺失證照不報告或延遲報告的;

  (三)出租、出借、轉讓證照的;

  (四)冒用、盜用、偽造、變造、涂改證照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4

  第一條公司證照由行政部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第二條證照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批文等。

  如: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書、稅務登記證、ISP經營許可證等。

  第三條證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復印等。

  第四條證照使用必須填寫《證照使用申請單》。

  第五條證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總監審核→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借用完畢后,應在時限內歸還證照保管人。

  第六條證照復印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總監核準→辦理借用手續→發放復印件,如證照復印件未使用,應立即退還證照保管人。

  第七條如需使用原件,則總總經理須核準。

  第八條證照復印件必須加蓋“再復印無效章”。證照保管人必須做出登記,認真填寫《證照使用登記表》。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5

  一、公司證照由總經辦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二、證照是指由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批文等。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等。

  三、證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復印等。

  四、證照使用必須填寫《證照使用申請單》。

  五、證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借用完畢后,應在時限內歸還證照保管人。

  六、證照復印程序:

  借用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核準→辦理借用手續→歸還(如證照復印件未使用,應立即退還證照保管人)。

  七、如需使用原件,則須總經理核準。

  八、證照復印件必須加蓋“再復印無效章”。證照保管人必須做出登記,認真填寫《證照使用登記表》。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6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證照資質的管理,確保證照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證照管理本著“及時辦理、及時年檢、統一保管”原則,保證證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行政部負責辦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節資質證照的種類

  第三條種類

  一、資質證照種類包括基礎證照、專業證照及獲獎證照三類:

  (一)基礎證照是指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銀行開戶許可證等企業合法經營所需要的各種證照;

  (二)專業證照是指經營中取得的專業類證照:如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建造師證、安全員證、崗位資格證、技術人員學歷證、個人的職稱證等。

  (三)獲獎證照是指公司經營中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專利證書等。

  第三節資質證照的辦理部門

  第四條辦理部門

  (一)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均由行政部統籌辦理;

  (二)公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均由財務部統籌辦理;

  (三)公司專業證照、專利及獲獎證照均由行政部統籌辦理;

  第五條證照除正常的年檢和換證外,凡涉及變更或注銷的,必須由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六條證照的辦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如因個人原因超過規定期限未辦理以致證照過期的,將追究證照經辦人員責任。如被罰款的,所罰款項全部由經辦人承擔。

  第七條所有證照辦理完畢后,必須將原件備案至相應保管部門。

  第八條證照辦理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經辦人員憑票據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節證照保管及使用

  第九條行政部負責公司證照的統一管理。所有證照原件由行政部專人負責保管,并負責登記、備案并保留掃描件。

  第十條行政部應妥善保管印章和證照,存放于專門的、干燥的文件柜里,不用時注意上鎖,未經許可不得啟用、濫用、復印、外借等,證照類的還應備掃描件歸檔和留存復印件以備急用。保管期間,公司及部門印章、證照管理員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條行政部應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完成各種證照的年度檢審,確保證照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為保證公司的合法經營,公司以個人名義出資辦理的職稱證、資質證、資格證等各種證件的產權屬于公司,由行政部統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證照檢審時,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責任予以協助,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條公司各部門或外單位需要使用公司證照復印件,須填寫《資質文件使用登記表》(若部門主管領導未能簽署,須上一級領導簽署,部門主管領導及時補簽)。掃描件需要傳送時,須有水印“此掃描件僅作為辦理xx用”,需要復印的,由行政部統一復印并加蓋“再次復印無效”印章,必要時加注“復印件僅用于辦理xx用”。

  第十四條公司證照原件(正本或副本)帶出和借用,行政用證須經常務副總批準,項目用證須經總經理批準,領導簽字同意后的《證照外出使用審批單》,不得擅自用于他事,期間要妥善保管,攜帶人應防止丟失,用完后應立即歸還還原保管部門。并在登記表上注銷。

  第十五條印章證照保管員為第一責任人。帶出和借用期間,攜帶人為第一責任人,審批人為第二責任人。

  第十六條當印章和證照管理人員發生人事變動或離職,應向交接人移交印章、證照及其他相關工作,同時填寫《證照交接單》,常務副總為監交人。

  第十七條證照遺失必須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證照保管人登報聲明證照作廢,并按主管部門的要求重新補辦新證照。

  第十八條如因個人疏忽引起證照遺失的,由遺失人承擔全部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遺失人承擔。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定生產秩序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相關全體員工。

  第二章員工管理

  第三條、工作時間內所有員工倡導普通話,在工作及管理活動中嚴禁有省籍觀念或行為區分。

  第四條、按時上下班(員工參加早會須提前5分鐘到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如遇趕貨,上下班時間按照車間安排執行),有事要請假,上下班須排隊依次打卡。嚴禁代打卡及無上班、加班打卡。違者依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條、上班后如有私事須離崗者,須經事先申請經批準登記方可離崗,離崗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每5次請假離崗按曠工1天處理。

  第六條、員工請假必須提交書面請假單并經車間主管級以上領導同意放可放行。有急事電話請假也必須得到相應領導的批準,否則視為曠工。員工有曠工現象時,視情節嚴重性給予50~200元每次的罰款,并停發當用工資,延至下月發放;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天或5次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公司不發放任何工資或補貼;員工如因曠工而引發的任何事件,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禁止在車間聊天、嘻戲打鬧,吵口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嚴禁員工私自引帶不相干的人員進入公司,如有帶人進入公司,須提前向公司申請并得到批準方可帶入,否則公司將追究引帶人的責任,如果引起不良后果或公司損失的,將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生產流程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可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有錯誤,應立即停止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研討,經同意并簽字后更改。

  第九條、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儀表儀器、電腦等工具。對閑置生產用具應送到指定的區域放置,否則以違規論處。

  第十條、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車間組長級以上主管安排,協助工作并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對不服從安排將上報公司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有責任維護工作之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須撿起。

  第十二條、操作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生產配件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第十三條、下班時應清理自己的工作臺面。當日值日生打掃場地和設備衛生并將所有的門窗、電源關閉。否則,若發生失竊等意外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加強現場管理隨時保證場地整潔、設備完好。生產后的邊角廢物及公共垃圾須清理到指定位置,由各組當日值日人員共同運出車間;廢紙箱要及時拆除,不得遺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十五條、對惡意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不論—公物或他人財產)者,不論價值多少一律交公司行政部處理。視情節輕重,做無薪開除并依照盜竊之物價款兩倍賠償或送公安機關處理之處罰。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生產部全面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與標識管理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終審、證書發放、標識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發放和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二章 終審

  第四條 終審是對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及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場評審結果的綜合評價。

  第五條 終審包括技術審核、產品檢驗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綜合評定四項內容。

  (一)技術審核主要審查技術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術審查中提出問題的處理情況,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評價。

  (二)產品檢驗審核主要審查產品檢驗報告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相互驗證,對產品檢驗工作進行評價。

  (三)現場評審審核主要審查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并與技術審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相互驗證,對現場評審工作進行評價。

  (四)綜合評定是在技術審核、現場評審審核、產品檢驗審核做出評價的基礎上對申請產品進行的最終審核,評定申辦產品是否符合發放、延續或變更安全標志的條件。

  第六條 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存在問題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三章 證書發放

  第七條 對終審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發放或變更、延續安全標志證書。

  第八條 安全標志證書基本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依據標準、適用范圍、有效期、發證日期、備注等。

  第九條 安全標志編號由9位編碼組成,執行以下編碼規則:

  產品使用環境:煤礦礦用產品用m表示,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用k表示。

  產品類別: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類別,用兩位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發證年份:產品首次取得安全標志的年份。

  第十條 首次申辦產品,經終審合格,發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于申辦產品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產品,經終審合格,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

  對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經終審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管理單元,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相同。

  對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經審查合格,發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 申請延續安全標志的產品,經終審合格,換發5年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安全標志編號不變。

  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公告取得安全標志產品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一)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二)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屬被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礦山使用的;

  (三)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產品依據的國家、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證人不能滿足其要求的;

  (四)持證人營業執照被注銷或吊銷的;

  (五)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的'。

  第四章 安全標志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在產品或包裝上加施、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安全標志標識的制作、使用與管理應嚴格執行aq1043《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規定。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在取得產品安全標志后3個月內向安標國家中心申請安全標志標識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暫停該產品安全標志。

  第五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持證人應遵守如下約定:

  (一)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按通過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和安全標志審核發放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持續穩定地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指導用戶合理、安全使用產品,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宣傳材料應正確、真實反映產品的狀況;

  (三)按照規定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加施安全標志標識,不利用安全標志誤導用戶,不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

  (四)產品技術文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能時,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履行相關程序;

  (五)按時參加安全標志年審,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六)遵守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規定引發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安標國家中心在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持證人)應按規定支付安全標志服務費及標識管理費用。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海船船員健康證書(以下簡稱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健康證書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船員條例》和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所簽發的以表明海船船員身體狀況能夠有效履行其崗位職責的職業醫學書面證明。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主管全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范圍具體負責健康證書的簽發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證書

  第四條 海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書。

  第五條 健康證書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任職部門、持證人簽名及照片;

  (二)證書編號;

  (三)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主檢醫師聲明;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權機關名稱;

  (七)簽發機構名稱和主檢醫師簽名;

  (八)規定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海船船員申請健康證書,應當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第七條 海船船員滿足以下要求的,體檢機構的主檢醫師應當及時簽發健康證書:

  (一)年滿16周歲;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符合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標準;

  (四)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第八條 健康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申請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年齡小于18周歲,則健康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過持證人65周歲生日。

  第九條 健康證書有效期滿的,海船船員應重新申請健康證書。

  健康證書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滿的,在到達下一個有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生的停靠港之前該健康證書仍然有效,但為期不得超過3個月。

  在緊急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允許持有近日過期的健康證書的海船船員工作至下一個具有締約國認可從業醫生的港口,但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 健康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持證人除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證書損壞的,應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 健康證書遺失的,應在發行范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登載健康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方可申請;

  (三)申請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滅失的健康證書補發的,應向體檢機構提交事故證明。

  補發的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健康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條 船員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的,應按下列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健康證書所載船員身份信息糾錯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變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申請健康證書信息變更;

  (二) 申請健康證書所載的除船員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糾錯的,應向原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健康體檢,主檢醫師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

  (一)喪失工作能力超過30天的;

  (二)因醫療原因離船的;

  (三)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健康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 體檢機構

  第十四條 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或專業體檢保健機構,并取得衛生主管部門核準的健康體檢資質;

  (三)開設附錄1規定的診療科目;

  (四)自有具備健康證書簽發權的主檢醫師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錄2規定的儀器、設備;

  (六)配有stcw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等技術資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簽發健康證書的主檢醫師,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內科或外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從事健康體檢的臨床經驗;

  (三)熟練掌握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熟悉《海員健康檢查指南》、《國際船舶醫療指南》及海船船員職業特點。

  第十六條 從事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的體檢機構應當向該機構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報備申請表(附錄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主檢醫師有效身份證件、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從業經歷相關證明材料;

  (五)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項目相應的儀器、設備及運行情況等資料(附錄4);

  (六)海船船員健康體檢質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備的其他材料。

  該機構所在地未設立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指定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體檢機構報備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實,并將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具備船員職業健康狀況鑒定能力的體檢機構及其所屬主檢醫師名單。

  第十八條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的體檢機構、主檢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無效。

  公布的體檢機構的分院、子院從事船員健康證書簽發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公布。

  主檢醫師離開其備案的體檢機構,其健康證書簽發權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 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體檢機構依船員申請,對申請船員按要求進行體檢;主檢醫師應當自船員健康體檢結束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簽發或者不予簽發健康證書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簽發健康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簽發《船員健康檢查表》,并留存船員本人簽名的《船員健康檢查表》復印件。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船員要及時通知其本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發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一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的健康證書信息或不合格結論和項目,自體檢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二條 體檢機構應妥善保管空白證書,作廢的空白證書應交回備案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體檢機構應將簽發健康證書的相關資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海船船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時,有提出復查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海船船員若對不符合船員健康檢查要求標準或存在相關職責限制的體檢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得知體檢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原體檢機構申請一次復查。

  第二十六條 體檢機構應根據船員復查申請對其不合格或受限項目進行復查。

  執行復查與執行初次健康檢查的主檢醫師不能為同一人。

  復查合格的,簽發健康證書;復查后仍不合格的,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船員本人。

  第二十七條 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具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獨立的決定權;當體檢機構或船員健康體檢專業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決定權受到干擾時,可向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體檢過程中發現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船員本人;

  (三)客觀真實地作出船員健康體檢結論,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四)接受船員對健康體檢結果的詢問或咨詢,并如實地向體檢者解釋體檢結果和提出的問題;

  (五)保護船員的隱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員健康體檢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對開展海船船員健康體檢、簽發健康證書業務情況總結分析,并以書面及電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體檢機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體檢機構業務開展、誠實守信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每年對體檢機構進行至少一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當建立體檢機構管理檔案,記載體檢機構信息、資質和業務開展等情況。

  第三十條 海船船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證書簽發機構應當注銷其健康證書,并上報備案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一)船員申請注銷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健康證書的;

  (三)隱瞞相關職業禁忌病史的;

  (四)船員健康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健康證書簽發條件的;

  (五)簽發健康證書的體檢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海事局從公布的體檢機構和主檢醫師名單中予以刪除,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報備:

  (一)未有效履行對體檢者身份核實義務的;

  (二)未如實作出體檢結論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關規定簽發健康證書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簽發健康證書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證書的;

  (六)泄露船員個人隱私和體檢信息的;

  (七)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的;

  (八)不再滿足本辦法規定的體檢機構或主檢醫師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籍海船船員持有的締約國認可的從業醫師簽發的健康證書予以承認。

  第三十三條 引航員、外國籍海船船員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員教育與培訓的學生申請健康證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為了確保生產秩序,保證生產車間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廠發展,結合本廠生產車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實用于本廠全體人員,具體包括車間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

  二、人員管理

  1、車間全體人員必須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車間開早會所有車間人員提前5—10分鐘到。);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晚上:18;30,下班按生產狀況安排。

  2、全體車間人員必須按要求佩帶工牌,工鞋進入車間;

  3、對惡意破壞工廠財產的行為或盜竊行為,不論大小一經發現,一律交總經辦嚴厲處理;

  4、車間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應按廠請假程序向自已領班申請,得到批準方可離開。

  5、工作時間內,倡導全體人員說普通話,禁止拉幫結伙。

  三、作業管理

  1、車間嚴格按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

  2、車間人員下班時,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臺面,做好設備保養工作。最后離開車間要將門窗,電源關閉,若發生意外事故,將追究最后離開者的責任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車間人員嚴格按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進行操作,擅自更改生產工藝造成品質問題,由作業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四、生產現場物品擺放及清潔衛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產現場的,物料員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并擺放整齊,標示清晰。各生產現場原材料保管和適用,由該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或物料員直接保管和維護,不得隨意放置物品。

  2、生產現場均為設定作業區,員工不得隨意到非作業區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場地,應請示批準。

  3、包裝好的產品應放置在暫放區內,標示明確,以便檢查驗收及轉序尋找,搬運方便,防止在使用型號,規格時拿錯。

  4、每日在清理現場時必須將不能回收的廢物及時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現場清理余料時,將有用的余料清理出來,能及時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現場時,發現價值較高或良性物品,從重處罰。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1

  一、早會制度

  1、員工每天上班必須提前5分鐘到達車間開早會,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在開早會時須站立端正,認真聽主管或組長的講話,不得做一些與早會無關的事項。

  3、各條線的組長每天上班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車間組織員工準時開早會。

  4、各條線的'組長在開早會時必須及時向員工傳達前天的工作情況以及當天的生產計劃,時間應控制在15分鐘。

  二、請假制度

  1、請假條經主管與相關領導簽字后,才屬請假生效。(如生病無法親自請假,事后必須交醫生證明方可),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

  3、員工請假核準權限:(同廠規一致)(1)一天以內由組長批準;三天以內由車間主管批準;(3)超過三天必須由生產部經理批準;(4)連續請假按照累計天數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清潔衛生制度

  1、員工要保持崗位的清潔干凈,物品要按規定位置放置整齊,不得到處亂放,組長要保持辦公臺的整齊干凈。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掃衛生,周末須進行大掃除(公司內的門、廁所、窗戶、生產線、設備保養、風扇、飲水機等都須清潔)。

  3、衛生工具用完后須清洗干凈放在指定的區域,工具由專組專人保管,不得亂丟,倒置、甚至損壞。

  四、車間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1、員工上班應著裝整潔,不準穿奇裝異服,進入公司需換拖鞋,鞋子按劃分區域整齊擺放。必須正確佩帶廠牌,穿工作服上班。

  2、上班時,物料員須及時把物料備到生產線,并嚴格按照規定的運作流程操作,不得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3、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保持50—80cm以上的距離,不得擠坐在一起,同時必須自覺做好自檢與互檢工作,如發現問題并及時向品檢與組長反應,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讓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須嚴格按照品質要求作業。

  4、每道工序必須接受車間品管檢查、監督,不得蒙混過關,虛報數量,并配合品檢工作。

  5、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等)操作,如有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6、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設備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7、工作時間離崗時,需經班組長同意并領取離崗證方可離開,限時十分鐘內。

  8、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

  9、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崗位的產品物料和工作臺面,凳子放入工作臺下面。

  10、員工之間須互相監督,對包庇、隱瞞行為不良者一經查處嚴厲處罰。

  11、任何會議和培訓,不得出現遲到、早退和曠會。

  注:本制度與廠規發生沖突時,以廠規為準。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2

  為確定生產秩序正常運作,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企業的發展,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相關全體員工

  1、全體員工須按要求佩戴廠牌(應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廠服。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2、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8.5小時,晚上如加班依生產需要臨時通知。

  3、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要請假,上下班須排隊依次打卡。違者依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4、工作時間內,除線長以上管理人員因工作關系在車間走動,其他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相互竄崗,若因事需離開工作崗位須向組長申請并佩戴離崗證方能離崗。

  5、禁止在車間聊天、嘻戲打鬧,吵嘴打架,私自離崗,竄崗等行為(注:脫崗指打卡后脫離工作崗位或辦私事;竄崗指上班時間上班時間竄至他人崗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依員工獎懲制度處理。

  6、任何人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之物品進入車間;不得將私人用品放在流水線上。

  7、非本工種人員或非本機人員不準操作設備。

  8、為確保安全生產,車間不準打電話、抽煙。

  9、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正確使用公司發放的儀器、設備。不得擅用非自己崗位的機械設備、儀表儀器、電腦等工具。

  10、車間員工必須做到文明生產,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生產任務;因工作需要臨時抽調,服從車間線長級以上主管安排,協助工作并服從用人部門的管理,對不服從安排將上報公司處理。

  11、員工有責任維護工作之環境衛生,嚴禁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

  12、操作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機器設備及工作崗位清掃干凈,保證工序內的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工作臺面不得雜亂無章,生產配件須以明確的標識區分放置。

  13、生產部全面負責本管理制度的執行。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3

  一、為加強機構所有證書原件、申辦原始資料及其重要文件資料的管理,防止遺失并保證按時備案復檢等,特制訂本制度。

  二、下列證書及資料由辦公室負責統一保管

  1、所有資信文件: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年檢報告等

  2、重要文件,如項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會會議文件及通知、權威部門發布給機構的授權函等。

  4、所有由重要機構或組織頒布的證件如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資料保管員職責如下:

  1、建立證書資料目錄及相應檔案,以便及時查找。

  2、負責日常管理,保證證書資料的.完好無損,防止任何情況下的遺失損壞。

  3、負責有關證書的申辦、變更、年檢、延期等工作。

  4、嚴格按照機構的有關制度辦理有關借閱、借用、復印等工作。

  5、嚴格交接轉移手續。

  四、證書資料的借閱、借用、復印管理辦理

  1、機構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借閱、借用、復印證書資料時,應填寫借用登記表,寫明事由及擬用證書資料名稱、件數、歸還期限等,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簽名確認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2、資料保管員憑主管領導簽批的申請書辦理借用、借閱、復印等業務,其他任何人員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閱、借用證書資料,必須在申請日期內歸還,不能按時歸還的應申請延期,手續與上述1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五、違規責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閱手續不齊,導致證書及重要文件資料遺失的,由資料保管員承擔補辦費用及相關責任。

  2、凡因借用、借閱人過失而造成的證書資料滅失,由借用、借閱人承擔補辦費用及相關責任。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各類職稱證書管理工作,維護職稱工作的嚴肅性,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人事部有關證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書的分類: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三)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職(執)業資格證書。

  (四)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取得有效資格的人員進行聘任的聘任證書。

  (五)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系列,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職稱外語(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三條資格證書由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是對證書持有人專業水平科學評價的證明,是求職、就業、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證書的印制和發放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制;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制。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在當年或次年4月底前,憑省職改辦發文原件到省職改辦核辦。取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證書,由各設區市和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辦理。委托我省代評并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辦理的,由原委托單位提交任職資格通知函,并填寫《領證名冊》后,統一到省職改辦辦理。

  (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執)業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證書發放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在收到考試結果文件后兩個月內到省職改辦統一核辦。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省職改辦統一印制,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印制。省直各部門聘任高、中、初專業技術職務所需證書到省職改辦購領。

  (四)全國或省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專業的考試合格證書,由人事部或省職改辦印制,加蓋省職改辦鋼印后,統一核發到單位或考生本人。

  (五)國家組織的職稱外語、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組織的古漢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單,委托省人事廳人事考試中心印制,人事考試部門打印后,加蓋省、市職改辦部門鋼印后發放。

  各設區市和省直部門不得擅自印制各類證書。

  第五條證書的'填寫

  各設區市職改辦和省直各部門職改辦要配備專用證書打印機,自2007年起,各類職稱證書的填寫必須打印,字體要統一、內容要規范。

  (一)通過考試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其證書的“授予時間”一欄為該專業最后一科考試時間。

  (二)執業資格證書“批準日期”一欄為該專業最后一科考試結束日,“簽發日期”一欄為省職改辦發文日期。

  (三)任職資格證書“批文號”一欄按照批準權限填寫最高審批部門下發的任職資格通知的批準文號,“授予時間”一欄填寫評審委員會通過日期。

  第六條證書的用印

  (一)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的高級資格證書,由省職改辦負責審核,加蓋鋼印后下發;中、初級資格證書由各設區市、省直主管部門職改辦負責審核,并按管理權限加蓋鋼印后下發。

  (二)通過全國考試取得的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市屬及以下單位人員由各設區市職改辦加蓋鋼印后下發,中、省直單位的人員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后下發。

  (三)通過全國考試(或考核認定)取得的各類職(執)業資格證書,由省專業主管部門職改辦(或委托的注冊中心)匯總核查打印后,統一報省職改辦加蓋鋼印和印章后下發。同時要將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資格報名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證書的補發與更換

  在發放資格證書過程中,由于破損、錯填等原因需要補換資格證書的。,由人事(職改)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職改辦審核同意后,辦理補發事宜。屬遺失資格證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主管部門、設區市職改辦出據證明,高級資格在省級、中級資格在市級報紙上聲明原證書作廢后,再進行補辦。

  屬補發或更換資格證書的,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或更換)證書申請書;

  (二)《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或《xxx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原件);

  (三)屬遺失證書的,要提供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的報紙原件一份(聲明內容應反映持證人的姓名、所持證書的名稱、資格檔次、取得證書的時間和證書編號等);屬更換證書的,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書原件;

  (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張。

  第八條各類職稱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九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職改辦要建立職稱資格證書登記、存檔、跟蹤、反饋等相應制度,并將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與證書統一編號,準確掌握專業技術人員底數,加強動態管理。

  第十條各設區市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在辦理高、中級資格證書時,要將從省職改辦購領的高、中級資格證書按順序填寫《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登記冊》(附后),并將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電子版)連同登記冊一同上報省職改辦,以便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各類職稱證書是由國家或省主管職稱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發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件。頒發各類職稱證書是一種政府行為,是職稱工作的一項重要環節,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切實防止各類職稱證書流入無關人員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對于偽造各類職稱證書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公司證書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志證書)的監督管理,規范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志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準許生產、出售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負責安全標志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志證書,在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志標識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志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制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志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志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志證書正上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志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范圍、有效期、備注;

  安全標志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志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注;

  安全標志編號是安全標志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志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制,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用戶出示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志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志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志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志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安全標志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志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志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志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安全標志證書;被撤銷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證書收回。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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