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支付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財政資金支付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財政資金支付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資金支付的管理與監督,規范財政資金支付業務流程,配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進行,參照《xx市市級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區級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非試點單位)財政性資金授權支付的管理。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其授權支付資金按照《xx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區財政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貨物、服務、工程的供應商及統發工資個人等)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賬戶。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資統發、政府采購、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試點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是指區財政將資金撥付到預算單位賬戶,再由預算單位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非試點單位的授權支付指未列入財政直接支付范疇的財政性支出。
第四條預算經區人代會審議通過后,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督。
第五條預算單位原則上分為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向財政局匯總報送本級及其下屬的分月用款計劃的預算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無下屬單位的預算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的本級開支,視為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六條預算單位按規定程序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并按照批復的用款計劃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
第七條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堅持按財政預算、分月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的原則。
第二章用款計劃
第八條預算單位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
第九條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由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項目進度和區財政局的相關規定分月編制。區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額度在年度內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則,按季分月填報(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別編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計劃)。其中納入工資統發的資金由區工資統發系統自動生成用款計劃。
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明細及實施進度分月填報。
預算外資金支出用款計劃須按項目明細及實施進度在預算外收入上繳額度內編制。
政府采購項目在填報用款計劃時要選擇政府采購類別(立項、定點會議、定點貨物)。
第十條基層預算單位根據預算指標填報用款計劃,并上報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一條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審核基層單位用款計劃,并于每月15日前(遇節假日提前)上報至區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
無基層預算單位的一級預算單位視同基層預算單位管理,填報審核用款計劃之后直接上報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節假日提前),審核并批復下達預算單位次月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至一級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基本支出用款計劃由區財政分別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審核并批復下達至一級預算單位。
第十三條一級預算單位接收區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后,須及時下達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批復之后的用款計劃原則上不做調整,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的,預算單位上報調整申請至各主管業務科室,經審批后,由區財政局注銷用款計劃,預算單位重新上報調整后的用款計劃。
第十五條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涉及預算指標發生追加的,預算單位提出指標調整申請,經審批后區財政局辦理指標,系統自動生成用款計劃并同時向一級預算單位批復。其中直接支付資金由基層預算單位按本辦法第三章要求辦理,授權支付資金由區財政批復用款計劃后及時撥至一級預算單位賬戶。
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發生預算指標追減或收回的,區財政局在系統中注銷已批未支的.用款計劃后,相應調減預算單位指標,并向預算單位下達指標調整通知單。
第三章財政直接支付
第一節工資統發
第十六條基層預算單位于每月10日前向區財政局國庫收付中心(以下簡稱“收付中心”)上報工資統發電子數據和紙制的《工資統發明細表》(附件一)。單位上報數據由收付中心導入財政支付系統生成用款計劃。
第十七條基層預算單位上報的工資數據經區組織部、編辦、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系統生成《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二)。
第十八條代理銀行根據區財政局提供工資數據將資金分解至個人賬戶,同時向預算單位出具《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附件三)、工資統發入賬明細表和個人工資條。一級預算單位以《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工資統發入賬通知書》和工資明細表等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十九條納入工資統發單位的人員增減情況,須每月將區組織部、編辦、人事局的相關批件按規定程序上報收付中心作為調整預算的依據。
第二節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賬戶信息庫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維護。立項采購供應商賬戶信息庫由基層預算單位自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基層預算單位在區財政局批復下達的用款計劃額度內,根據實際支出進度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并按照項目類別分別填報《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四)、《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五)或《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六),打印并簽章后,由基層預算單位或供應商報收付中心審核撥款。
第二十二條基層預算單位須在系統內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并打印、簽章;在系統內根據項目類別分別打印《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或《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各一式三份(基層預算單位、收付中心、供應商分別留存),并根據執行情況據實補充填寫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共同簽章后由基層預算單位或供應商報收付中心。兩者中的結算內容必須一致。
第二十三條收付中心撥款后,分別向基層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件七)。一級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和供應商出具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二十四條基層預算單位上交自籌資金至政府采購專戶時,須在支付系統中單獨填列用款計劃報收付中心,同時填寫《資金證明》報區財政局各主管業務科室,經審批后,將款項和《資金證明》交至收付中心確認。基層預算單位使用自籌資金時,分別按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和相應項目類別的《政府采購結算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資金年終結賬日為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年終結賬后區財政局與預算單位核實資金使用情況,已完工項目節資額根據資金來源同比例分別返還區財政、預算單位,未完工項目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條20xx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時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結算依據為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提供的《xx區政府采購實物調撥單》、《xx區會議類定點采購審批通知單》和《以前年度定點會議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八)、《以前年度定點貨物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項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確認書》(附件十)。
第三節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條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門預算中其支付方式為“其他直接支付”的項目支出。
第二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負責維護本單位其他直接支付資金收款方的銀行賬戶信息,保證所填報的收款方賬戶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十九條基層預算單位根據區財政局批復下達的用款計劃在系統內填報《財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請書》(附件十一),打印、簽章后附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后轉收付中心撥款。
第三十條收付中心撥款后分別向一級預算單位、基層預算單位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一級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原始憑證記賬,基層預算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和供應商出具的發票作為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一條其他直接支付資金年終結賬日為12月20日(遇節假日提前)。年終結賬后區財政局與預算單位核實資金使用情況,已完工項目節資額收回區財政,未完工項目結余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章財政授權支付
第三十二條非試點單位納入財政授權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額、非工資統發資金)由區財政批復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后于每月26日前撥付一級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及時轉撥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十三條非試點單位納入財政授權支付的項目支出由基層預算單位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按實際進度填報《項目申報書》(附件十二),打印、簽章并附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后,資金撥入一級預算單位賬戶,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及時轉撥至基層預算單位。
第五章預算單位職責
第三十四條一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負責按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審核、申報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分月用款計劃;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及時轉撥所屬基層單位的財政性資金;配合財政局對本部門及所屬基層單位預算執行、資金申請與撥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指導、管理;及時與區財政局及所屬基層單位核對賬務等。
第三十五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負責按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按規定編制用款計劃;負責根據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別提出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資金使用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所需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時與區財政局、主管部門核對賬務等。
財政資金支付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根據現行法規、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包括: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的建立,資金賬戶的開立,依據預算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資金核撥和會計核算,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過程。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實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計劃審核與資金撥付等部門分工負責制。
(一)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的職責是:組織和領導本級財政資金的審核撥付及會計管理工作;對財政資金撥付的合法性、安全性、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組織并負責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級財政國庫等部門的職責是: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使用計劃或請款書等進行全面審核,確保各請款事項真實并符合規定,按計劃及時撥付;進行會計核算與監督,反映預算和計劃執行情況,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第五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設置穩定的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六條 總預算會計工作應當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職責權限。
(一)總預算會計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撥款人員不得兼管稽核、賬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需通過離崗(離任)審計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 為防范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資金一律由總預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代理銀行開戶。
第八條 總預算會計撥款使用的專用印章,是各級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主管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要書面報經機構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準,并相應辦理更換預留印鑒手續。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需及時上交封存。
第九條 撥款專用印章要按規定交由專人管理。各經辦人員根據工作崗位的不同分別掌管相關印章,任何人員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統管、代管全部撥款印章。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賬戶的管理,從嚴審批預算單位的資金開戶。
根據部門預算管理需要,凡與各級財政預算有領撥款關系的預算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財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辦理銀行領撥款賬戶的預留印鑒手續。
第十一條 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的依據是: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根據預算核準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和相關項目用款進度和收入繳庫進度等。
人代會批準當年預算前,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預算單位全年預算控制數,并結合上年同期執行情況,核定用款計劃,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在依據第十一條之規定進行審核的同時,撥款人員還應當對各申請撥付資金預算單位的預算級次、資金用途、預留印鑒和相關附件等請款單據要素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請款單據,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請款單據經審核無誤后,由撥款人員結合庫款情況開具撥款憑證,送稽核人員稽核。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要對包括撥款憑證在內的全部單據進行全面復核,復核無誤后在撥款憑證上加蓋專用印章,向國庫或代理銀行發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條 付款指令一經簽發,請款單據等原始憑證要及時轉交記賬人員保管,由記賬人員與付款憑證回執核對后登錄賬務。具體做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單位、撥款金額或撥款使用的預算科目出現錯誤,一經發現要及時糾正。
(一)屬于多撥或收款單位發生錯誤,應及時追回,不能先行調賬或抵頂后期支出;
(二)屬于短撥資金的補差,出納人員需寫明情況,交主管領導核簽后方能辦理補撥手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統一調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國庫資金分析和預測工作,反映庫款情況,保證各預算單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財政內部相關業務職能機構之間、財政與預算單位、國庫及代理銀行之間的定期對賬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資金,特別是專項資金和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跟蹤檢查制度和信息反饋系統,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合理。
第二十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預算執行分析及資金信息查詢監控等計算機管理的工作進程,并制定計算機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為全面建立和實施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奠定基礎。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做出處理。
(一)對管理不規范的,要限期糾正;
(二)對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以及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必要時應將當事人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三)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內部監察機構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涉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在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及相關管理辦法的同時,也要按照本辦法相關基礎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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