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教學工作制度
音樂教學工作制度一、教師必須具有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自覺認真做好教學常規工作。

二、教師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必須交新學期計劃制度表及上一學期考試質量分析.每學期放假前必須繳交《教學工作總結》及學生考試成績單。以上兩項不按時繳交者不發給當月或下月崗位津貼。
三、教師必須認真搞好教學的各個環節:備課、上課、輔導答疑、批改作業、成績核對、教育實習、藝術時間等。如果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教學事故者觀其情節按照校院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四、任課老師如果在某些教學環節有突出表現或有創新精神、取得優異成績的、每學期將在系主任基金中撥款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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