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臨時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條、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雇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雇用
(一)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后雇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管理
(一)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工資。
第八條、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臨時人員管理辦法2
根據學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為加強和規范臨聘工作人員的管理,現制定本規定。
一、臨聘人員的范圍
臨聘人員是指在學校固定編制以外臨時聘用的責任教師及其它崗位的人員。學校后勤服務中心的臨聘人員不屬此范圍。
二、聘用原則
1、嚴格控制。嚴格按照學校機構人事制度改革確定的編制數控制各部門人數,行政管理部門、教學輔助部門無特殊情況,無空編不得臨聘工作人員。
2、突出重點。臨聘工作人員重點主要是滿足教學急需的責任教師,側重聘用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
3、臨聘形式。臨聘的人員必須是專職。聘用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按合同協議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學校內部機要、財務、保密等工作崗位,不準臨聘工作人員。
5、“誰聘用,誰管理”。用人部門要加強對臨聘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臨聘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
1、臨聘的責任教師必須具備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其他任職條件應符合《青海電大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規定。
2、其他崗位臨聘人員必須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3、身體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能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門根據學校整體工作要求,提出臨聘人員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說明需要聘用人員的原因,工作崗位的現狀,并附聘用人員申報表,交組織人事處。
2、組織人事處與聘用部門共同考察匯總后,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3、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臨聘的人員,由組織人事處通知用人部門正式聘用,用人部門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報組織人事處存檔備案。
五、臨聘人員的管理
1、臨聘人員以合同協議形式管理,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用人部門對臨聘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業務考核管理。
2、臨聘人員實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為稱職和不稱職兩個等次。考核稱職并全勤的發全額勞務費,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發放,缺勤的勞務費按照應發勞務費/月平均工作日計算,考核不稱職的辭退。
3、學校辦學實體部門超編制臨聘人員,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經學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勞務費實行學校統一標準,在部門承包經費中支付。
4、臨聘人員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確定,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臨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包括責任教師)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少于二個月。
5、臨聘人員是黨、團員的,如果聘用期在三個月以上,要將組織關系轉入用人部門并參加組織活動。
6、臨聘人員在學校工作達到一年的,參加學校的年終考核,評定等級。
六、臨聘人員的待遇
1、臨聘人員的勞務費按學校統一研究確定的標準按月發放。勞務費與聘用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出勤掛鉤,由部門考核申報,組織人事處審核,學校財務科統一發放。
臨聘人員勞務費標準(元/月):
責任教師初級中級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員試用期正式聘用400550
2、臨聘人員聘期達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學校寒暑假假期勞務費;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實際工作月發勞務費。
3、學校規定的臨聘人員工資中,已包含學校支付的有關保險金部分,具體繳納由個人承辦。
4、臨聘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和評比活動;可申請或承擔學校下達的課題研究任務,評為優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與學校在編教職工同等對待,按規定給予獎勵。
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執行,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臨時人員管理辦法3
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臨時人員管理辦法4
1、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工勤人員,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及指揮部領導同意后聘用。
2、對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根據崗位和職責要求,按月考核,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員及時解聘。
3、試用期考核合格的臨時工勤人員,指揮部與其簽訂用工合同,合同內容應涵蓋聘用雙方的責權利,聘用期內無正當理由雙方不得隨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辦理續聘手續。
5、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在聘用期內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指揮部的規章制度,凡違反規定的',指揮部有權及時解聘。
6、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維護學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辦法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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