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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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勞動管理制度旨在規范生產流程,確保員工安全,提高生產效率,降低事故風險,同時保障員工的權益。它涵蓋了工作時間、休息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質量控制、員工培訓、績效評估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工作時間:明確每日工作時長,加班政策,以及必要的休息時間和休假制度。
2. 安全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防止工傷事故,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危險品的管理,應急處理程序等。
3. 設備維護:規定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周期,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減少故障率。
4. 質量控制:設定產品質量標準,規定檢驗流程,保證出廠產品符合標準。
5. 員工培訓:定期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升員工的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6. 績效評估:建立公正的績效評價體系,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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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因工作環境或操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導致傷害。這些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呼吸器等,能有效抵擋物理、化學、生物等多種危害因素,確保員工在執行任務時得到必要的保護。
內容概述: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分類管理:依據工作場所的危險程度和職業病風險,明確各類防護用品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2. 采購標準:規定防護用品的質量標準,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
3. 發放與使用:制定合理的發放流程,確保員工在需要時能及時獲取,并規定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
4. 定期檢查:設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防護用品的性能完好,及時更換破損或過期產品。
5. 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使用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記錄與報告:建立完善的使用記錄,對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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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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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品,也稱作個人防護裝備,是企業為保障員工在工作中安全而提供的必要物品。它們的主要作用在于預防工作場所的潛在危害,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勞動用品能夠防止或減輕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風險因素對工作者的傷害,同時也是企業遵守勞動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
內容概述:
勞動用品的種類繁多,覆蓋了各個工作領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 頭部防護:如安全帽,用于防止頭部受到墜落物或其他物體的撞擊。
2. 眼面部防護:如護目鏡、面罩,防止飛濺物、塵埃或有害光線對眼睛和面部的傷害。
3. 聽力防護:如耳塞、耳罩,降低噪音對聽力的影響。
4. 呼吸防護:如防塵口罩、呼吸器,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
5. 身體防護:如防護服、防護手套,防止接觸化學物質、尖銳物體等。
6. 腳部防護:如安全鞋,提供防滑、防砸、防刺穿等功能。
7. 其他特殊防護:如防輻射服、絕緣手套等,針對特定工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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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規范旨在確保員工在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健康,通過提供適當的防護裝備和設備,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它不僅保障了員工的.基本權益,也是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良好企業形象的重要舉措。
內容概述:
1. 適用范圍:明確制度覆蓋的員工群體,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等各類工作人員。
2. 用品種類:列出具體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鞋、防塵口罩、防護手套等。
3. 分配與發放:規定新員工入職、更換或損壞時的領取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和更換的時間表。
4. 使用與維護: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和保養保護用品,確保其功能完好。
5. 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安全培訓,使員工了解保護用品的作用及正確使用方法。
6. 監督與檢查:設立監督機制,定期檢查員工是否正確佩戴和使用保護用品,及時糾正不當行為。
7. 記錄與報告:保存相關記錄,如領用登記、檢查結果等,以便于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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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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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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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并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咨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系后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2、自愿要求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干;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愿要求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干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第十七條對未被聘用上崗的職工可經培訓轉崗,或作待崗,停薪留職,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職工改名,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職工辦妥續訂手續。
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二、職工退休或者退職;
三、職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屬單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崗位消失等)。
三、經上級批準,本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
勞動合同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門上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工會提出意見,總經理審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將理由通知公司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公司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工會委員任期未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二、在試用期內的;
三、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六、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條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職工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但職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出具書面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職工檔案轉出(手續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4年481號文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精神,給予乙方適當經濟補償。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職工提出的,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職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職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以外,還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20xx年10月6日國務院319號令,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后,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職工生活補助費,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期限至20xx年10月6日止)計算,每滿一年發給本人當時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20xx年10月6日以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不再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中所稱的職工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職
工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
第五章職工在合同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接受培訓和職業教育的權利,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權利,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職工,在聘任,升級,培訓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合同期內,根據崗位勞動和貢獻大小,享受相應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假期,各種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統一規定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住房公積金等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醫療期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一、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由公司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二、職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提交公司定點醫院的病休證明。
三、職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四、職工在醫療期內的待遇按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職工違約的責任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條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具體按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文件辦理。
第四十四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相抵觸時,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附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0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是一種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積極性和效率的管理工具,旨在通過競爭性的活動,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該制度涵蓋了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1. 競賽目標設定:明確競賽的`目的,確保與企業戰略目標相一致。
2. 參與人員范圍:確定競賽的參與群體,如全體員工、特定部門或項目團隊。
3. 競賽規則:制定公平公正的競賽規則,包括評價標準、時間框架和評審流程。
4. 獎勵機制:設計吸引人的獎勵方案,可以是物質獎勵、榮譽表彰或職業發展機會。
5. 監督與評估:設立監督機制,確保競賽過程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正性。
6. 后續跟進:對競賽結果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調整和完善競賽制度。
內容概述:
勞動競賽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競賽主題:根據企業需求,設定具有挑戰性和吸引力的主題。
2. 組織架構:明確競賽的組織者、參與者和評委角色及其職責。
3. 評價體系:建立多元化的評價指標,既注重個人績效,也重視團隊合作。
4. 溝通與宣傳:通過內部通訊、會議等方式,確保員工充分了解競賽信息。
5. 過程管理:定期檢查競賽進度,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6. 結果公布與反饋:及時公布競賽結果,給予員工反饋,促進個人成長。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1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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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員工招聘、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勞動關系處理、員工發展等多個方面。該制度旨在規范企業與員工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保企業運營的高效與公平,同時也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崗位職責、應聘資格,以及面試、評估和錄用的.標準。
2. 培訓與發展:規定員工入職培訓、職業發展規劃、技能提升計劃等內容。
3.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考核標準,規定評估周期、方式及結果應用。
4. 薪酬福利:制定工資結構、獎金制度、福利政策以及加班和假期安排。
5. 勞動關系:涵蓋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的規定,以及勞動爭議解決機制。
6. 員工行為規范:設定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行為準則。
7. 員工權益保護:包括健康與安全、隱私權、知識產權保護等。
8. 離職與退休:規定員工離職程序、退休條件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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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紀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員會或人民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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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條
凡是與和泰紙業公司確定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本勞動合同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勞動合同進行指導、審查、監督。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公司與員工在確立聘用關系后應與員工簽訂試用勞動合同,試用合同屆滿前10天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果決定繼續聘用,公司應在員工辦理轉正手續時一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八條
公司與員工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合同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法規的;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3、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4、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3、工作條件;
4、教育與培訓;
5、勞動紀律;
6、勞動保護;
7、勞動報酬;
8、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9、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0、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11、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2、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和泰紙業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參照湖南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1、有固定期限的。其中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普通員工一般為1年,部門主任級員工一般為2年,部門經理級員工一般為3年,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為3—5年;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
3、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4、試用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試用期限由合同雙方約定。
第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3、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4、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5、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節
勞動報酬的支付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每月10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七條
試用期員工實行月薪工資制,每月按試用期月薪的60%發放,剩余的40%待試用期屆滿一次性在轉正后的第一個月工資中全額補發。如員工在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離職,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公司在結清工資時一并將剩余工資補發給員工。
第十八條
正式員工按職務級別分別實行年薪工資制和月薪工資制,其發放形式如下:
1、實行月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工資的90%發放,剩余的1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2、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每年12月進行結算,其中剩余工資的90%在次年1月一次性發放,另外10%留待次年再進行結算,如此類推。
方案二: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方案三: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按職位設有不同金額的合同保證金。員工可將每月平均工資的30%用來支付合同保證金,在達到合同保證金金額為止,也可一次性足額支付合同保證金。在合同保證金已足額支付后,以后各月可領取全額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決定終止聘用關系,員工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后,公司一次性將合同保證金發給員工。
注:月平均工資按(年薪工資/12)的標準計算。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9、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3、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4、公司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5、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高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6、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7、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3、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二十條第1、2、3、4、5項,第二十一條第1、2、3、4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4、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第1、2、3、4、5項除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九條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3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節
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應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合同鑒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4、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5、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6、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四條
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證鑒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條
由公司統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并繳納相應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第六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2、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7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5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是企業內部運營的核心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員工權益,促進團隊和諧,確保企業的生產和服務活動能夠有序進行。通過明確的規則和執行機制,它能幫助預防和解決員工違規行為,為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內容概述: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通常涵蓋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1. 工作時間規定:明確員工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請假制度以及加班管理。
2. 行為準則:設定員工的行為標準,包括職業道德、著裝規范、溝通禮儀等。
3. 考勤管理:規范簽到、請假、遲到、早退等考勤行為。
4. 崗位職責:定義各職位的職責和任務,確保責任明確。
5. 罰則與獎勵:設定違反紀律的處罰措施,同時設立獎勵機制激勵員工遵守紀律。
6. 申訴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的申訴機制,處理員工對紀律處分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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