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靈活用工管理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是書面計劃,是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等。你知道什么樣的方案才能切實地幫助到我們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靈活用工管理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全體員工,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別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平安衛生愛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酬勞、為員工供應勞動和生活條件、愛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安排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化
第4條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5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職業資格證、執業資格證、畢業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6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需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需照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員工應聘時供應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瞞公司。
第8條公司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化,依據員工素養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化或在崗培訓教化,培育員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選送員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需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3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9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樣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酬勞、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供應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峻失職,假公濟私,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改變,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綜合治理管理工作,執行相關的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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